中华美蛾:贵阳市打击非法盗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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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发〔2011〕1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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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

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段时间以来,由于矿产品价格持续上涨,部分不法分子受利益驱动,置国家法律法规于不顾,暗中操作,指使村民和外来人员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特别是白云区、清镇市、修文县、金阳新区的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的违法行为较为突出。虽经我市各级执法部门多次打击,但由于非法采矿及经营运输矿产资源人员反侦察、反监管的手段不断加强,甚至暴力抗法,致使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越演越烈,安全生产形势严峻。国土资源部已从今年3月开始,以2010年度163个全国重点矿区遥感监测工作为基础,在全国统一部署开展2010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我市属于遥感监测163个重点矿区之一。

为切实保护矿产资源,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矿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意见〉的通知》(黔委厅字〔2006〕45号)、《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通知》(黔委厅字〔2009〕84号)的精神,结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2010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7号)的要求,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7月5日12月1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的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非法采矿、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矿产资源,扰乱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秩序,影响全市经济发展,而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打击非法采矿、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关系到矿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关系到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关系到我市资源优势能否转变为经济优势。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对于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维护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克服麻痹、松懈思想,充分认识打击非法采矿、经营运输矿产资源工作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把专项行动工作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抓紧抓好,做到依法整治,常抓不懈,防止反弹。

二、建立机构,加强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国土资源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林业绿化局、贵阳供电局负责人为成员的市严厉打击非法开采、运输矿产资源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专项行动各项工作。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市专项行动具体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领导专项行动各项工作,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明确职责,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要求,建立健全“打两头,卡中间”的工作机制,即打击非法开采、打击非法收购经营矿产品的行为,卡住非法矿产品的运输。要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工作责任制,认真履行好各自的职责,结合本地非法开场、经营运输矿产资源现象的特点和存在的问题,制定专项行动实施工作方案,确保工作经费,迅速采取有力措施,对辖区内的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进行集中专项整治,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不留死角,严厉打击当前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的嚣张气焰。

加大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等违法行为的力度,从重从快、依法查处和取缔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行为。要坚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开采、破坏性开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和《无证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37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活动进行严肃查处,不能以经济处罚代替追究法律责任,触犯刑律的要坚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一)坚决预防和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

1.市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各级政府、管委会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建立健全打击非法采矿工作机制,层层签订责任书,落实辖区内各乡(镇)人民政府打击非法采矿的责任。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打击非法采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2.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力量,采取包保责任等措施对辖区内非法采矿情况进行日常性排查,加大法律法规宣传,在非法开采区域张贴公告、设立警示牌,鼓励群众举报非法采矿行为,对非法采矿点按照“炸毁井筒、切断电源、拆除设施、遣散人员、填平场地、恢复植被”的要求实施炸封取缔,没收用于非法采矿的设施设备。炸封取缔后的非法采矿点,要设立警示牌,建档建卡。乡(镇)政府主要领导是本乡(镇)打击非法开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具体责任人。

3.国土资源部门对打击非法采矿工作负监管责任。要加强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参与巡查和炸封取缔行动,采取多种方式责令非法采矿者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送达法律文书和填写有关记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组织鉴定,按照行政案件移送的有关程序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参与巡查和炸封取缔行动。对本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非法采矿行为,要及时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同时函告本级国土资源部门。

5.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严禁向非法采矿窝点提供民爆物品,严厉打击非法使用民爆物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做好取缔和炸封非法开采窝点的现场安全保卫工作。对未涉嫌犯罪或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案件,公安机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给与治安处罚;对因非法采矿受过两次以上治安处罚仍继续非法采矿的,但未涉嫌犯罪或虽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尚不构刑事处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应根据《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及公安部《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规定报所在地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审查批准收容劳动教养;对涉嫌犯罪的非法采挖业主和主要参与者依法立案侦查。

对非法采矿中的黑恶势力、暴力抗法者从严处理。对有关部门发现矿山非法采矿要求停止供应火工产品的,要停止供应并收缴火工产品。

6.财政部门要确保整个专项行动的经费保障,想方设法拨出专项行动经费,保证办案所必须的各项经费落实到位,确保专项行动的顺利进行并取得实效。

7.工信部门要加强对煤矿企业生产秩序及煤炭产品的管理。参与对非法采煤窝点的巡查,参与政府组织的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行动。对本部门监督检查中发现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的行为,及时函告本级国土资源部门处理。

8.电力部门要加强用电监管,严禁向非法采矿点供电或转供电。对县级以上有关部门发现矿山非法采矿书面要求停止供电的,要及时切断电源。对向非法采矿窝点转供电的要及时撤除和销毁供电设施,对供电和转供电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理。

9.农业部门要会同乡(镇)政府,督促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将承包地用于自己或他人非法盗采矿产资源的土地使用权。

10.国有企业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管,监督企业使用渠道合法的矿产品,严禁国有企业参与非法采矿、为非法采矿转供电、提供火工产品、提供经营场所和运输车辆以及使用非法矿产品等行为。

11.环境保护、林业、农机管理、劳动、宣传、教育等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能,做好打击非法采矿有关工作。

12.探矿权人、开采权人应组织力量对自己矿区进行巡查,发现非法采矿的要及时制止。不能制止的,要立即向当地乡(镇)政府报告。探矿权人或开采权人的矿区(勘查区)范围即边沿发现非法开采而探矿权人或开采权人没有报告的,县、乡(镇)政府可责令探矿权人或开采权人整顿矿区秩序。

13.禁止任何人为非法采矿活动提供用地。对非法占地采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4.严肃查处非法采矿行为。对无开采许可证开采的,除按要求炸封取缔外,要严肃追究非法开采者的经济或刑事责任。非法采矿者因非法采矿致伤致死的,从重处理非法采矿组织者或业主,并由非法采矿组织者或业主给予赔偿。有关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对非法采矿者进行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在人民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时,由检察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国家矿产资源损失。

(二)严厉打击非法收购经营矿产品的行为

1.对无证照收购、经营、转运、加工矿产品的行为,由县、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2.严禁合法矿产品经营单位或个人收购、经营、加工非法矿产品。对收购、经营、加工非法矿产品的单位或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作出处罚。

3.工信部门要加强对煤炭准销票据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杜绝煤炭准销票据流向非法煤炭产品经营者,查处非法煤炭经营场点。

(三)坚决堵截非法矿产品的运输

1.实行堵源截流工作方法。县、乡级人民政府要组织公安交警、公路运输等有关部门,在重点非法开采区的必经通道设卡堵截非法矿产品的运输。要加强对边界地方的堵截。对非法矿产品,严禁以任何名义放行。

2.各地设立的矿产品检查及验票站(点)要对运输矿产品的车辆进行严格检查,防止非法矿产品冒充合法矿产品通过检查,更不得以补票等方式让非法矿产品通过检查。

3.严禁向非法开采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统一销售发票。开采权人向非法开采的单位或个人提供销售发票的,由发票管理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4.公安部门要对非法运输矿产资源中的黑恶势力、暴力抗法者从严从重处理。

(四)加强信息沟通工作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工作部门要及时将本辖区内探矿权开采权设置、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矿产品经营许可证发放等信息及其变化情况告知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加强信息沟通,严禁因信息沟通不够导致漏查、误查。

四、严格责任追究,确保取得成效

监察、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对下一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办矿、为非法开采和经营运输矿产资源者充当保护伞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检察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对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县级区域内一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含两次)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造成后果的。

(二)对有关部门发现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的报告、移送的案件推诿塞责的。

(三)前述有关部门应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职能而未履行的。

无证开采出现人员伤亡的,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调查处理。

五、专项行动的实施时间和步骤

这次全市范围内进行的打击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具体划分阶段为:

(一)动员部署、调查摸底阶段(2011年7月5日7月15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市政府的要求,积极行动起来,在以前清查摸底的基础上继续深入矿区排查,摸清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的基本情况。

(二)打击取缔非法开采、经营运输矿产资源专项行动实施阶段(2011年7月15日12月1日

在摸清基本情况的基础上,要根据上述各自的工作职能和任务,认真履行职责,齐心协力,对非法开采活动严格依法查处,同时要认真研究对策,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管理开采活动,从源头上积极预防和杜绝今后的非法开采活动的发生。

(三)验收总结阶段(2011年12月1日12月10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将开展打击非法开采行动的总体情况写成详细的书面汇报材料,并于2011年12月5日前将情况汇报上报市领导小组。

(四)专项行动的督查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市政府要专门组织督查组对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不定期督查。

1.督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打击非法开采专项行动情况。

2.督查各区、市、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开展打击非法开采专项行动效果。

 

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能源  矿产  通知

抄送:省国土资源厅。

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1年7月4日印发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筑府办通〔2006〕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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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贵阳市

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方案〉的意见》(黔炸办发〔2006〕1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成立贵阳市炸封取缔非法采煤窝点工作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李  忠     (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莫  惹     (市政府副秘书长)

沈可定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陈新宇     (市监察局局长)

周  翔     (市发改委副主任)

张海涛     (市财政局副局长)

魏金兔     (市公安局副局长)

马兴健     (市安监局副局长)

蔡远明     (市交通局副局长)

陆  健     (市乡企局副局长)

刘光建     (市环保局副局长)

肖  昂     (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肖昂同志兼任。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六年十月十九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地矿 机构 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