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运会香港金牌唱什么:旅中:已死的卡扎菲为什么需要“公正”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8:36:43
2011年10月29日07:34新京报旅中我要评论(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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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战时,一名英国人在护送意大利战俘。资料图片
旅中 军事问题专家
原题 失败者为什么需要“公正”
“他足够坏,我就可以施暴”吗?
战俘有个人人格尊严。即使是胜利者,也还需要在处理相关事务时,继续,谨慎地保持公正。
网络上一条不到一分钟的手机视频,一周以来成为最劲爆的关注点。很多人看到它时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因为这是一条非常血腥的影像——卡扎菲被捕时被殴的情景。
10月20日,最初传说卡扎菲在空袭中被打死,人们最先看到的是卡扎菲头部中弹的死亡图片。后来才传出消息说,卡扎菲曾经是活着被捕的。
在这段活着被捕的录像中,狼狈的卡扎菲被众多的“过渡委”士兵拉扯着,全无往日卡扎菲上校的威仪,“他被许多士兵抓着头发,猛击脸部,把尘土踢到他脸上,满脸是血。然后被推向卡车”。场面混乱,激烈。
他很快死了,中枪毙命。过程与原因——不明。
这引起了世界舆论的关注、不安,并使人们对卡扎菲态度出现了微妙的变化。联合国以及包括美、英在内的多国要求利比亚过渡委重新以“公开及透明的方式”调查并公布确切死因。
搜狐网的一位评论员说:“卡扎菲死了,他的极为血腥的尸身照片、视频,正在各种媒体上密集曝光,无数人对着他血腥的尸身唾液横飞。不管他是怎样一个人,历史上的功过如何,这种密集曝光血腥尸身的做法都在表明,人类其实依然没有走出嗜血的野蛮。要知道,这样曝光血腥尸身,与正义无关,与文明无关。”
血腥的影像让人们思考,“他足够坏,我就可以施暴”的逻辑是对的吗?对战败的“恶人”还应当给予公正吗?胜利者的权利是否也需要被限制?
如果对一名战俘,已经失去了抵抗能力的战俘不仅殴打、虐待,而且未经审判就枪毙,这就严重违犯了国际法中关于战俘的规定。
规定是这样的:
发生在一国疆界内的武装冲突自动受到“日内瓦四公约”的共同第三条的约束,共同第三条规定:因不参加敌对行为、受伤、患病、投降或被捕而脱离战斗的人员必须不加歧视地给予人道待遇,(而且,是从他成为战俘的那一刻起)。即:
1、不得施加任何形式的暴力,特别是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和酷刑等。
2、不得被扣作人质;
3、不得蹂躏个人尊严,特别是羞辱人格和侮辱性的待遇;
4、不得未加公正审判,以及未给予一切为文明人类所认为不可或缺的司法保障,即行判罪和执行死刑。
这规定传达了这样的精神——承认战俘是有个人人格尊严的;即使是胜利者,也还需要在处理相关事务时,继续,谨慎地保持公正;即使道义上是正确的,也需要程序上的正义来保证结果的正确。
10月24日,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主席贾利勒宣布,将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调查卡扎菲死亡的原因。
这是国际法的要求。
在善良与邪恶交织中艰难前行
令人遗憾的是,直到今天的卡扎菲事件,百年间不断有类似的虐俘、杀俘事件发生。
此后200多年,在意大利北部一个叫索尔弗里诺的小镇,打过一场19世纪最血腥的战争。1859年6月24日,法国联军和奥地利军之间在此激战,造成近4万人的伤亡、失踪和被俘。其中很多伤员完全因为伤口得不到及时的包扎,大量失血而死。
瑞士商人亨利·杜南经过此地,看到了这一幕幕人间惨剧。在没有医疗服务的情况下,他主动组织了当地居民,三天三夜连续劳作,不分国籍地救助那些伤兵。
后来根据这次经历,亨利·杜南写了一本书《索尔弗里诺的追忆》。在书中,他提出:在世界各国创建志愿救护者的常设组织,不分种族、国籍、宗教信仰和政治信念,对伤员进行救助。制定法律,保证以人道主义态度对待战俘。亨利·杜南的书和倡议传遍欧洲并最终促成了红十字运动及日內瓦公约的诞生。
1864年,瑞士政府召集的一次有16国参加的外交会议,通过了“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公约”,它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石:
武装部队的伤员或病员应毫无区别地予以救护,不管他们属于何方。此时还不包括战俘,后来国际人道主义法几度得到发展,受保护的人员类别逐渐扩大,1929年扩大到战俘。
在一个多世纪中,战争法规则中的人道主义法逐渐成型。在现代国际法中,将这样一些在日内瓦签订的条约称为“日内瓦条约体系”,它专门规定了给予战争受难者(包括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等)人道主义待遇和保护的原则规则。
二战期间,参战各国间出现了大量的战俘,也出现了大量的不人道地对待战俘的事件。《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总结了一战和二战期间的经验教训,弥补了1929年日内瓦公约的不足,并作出了重要的声明:
“战俘待遇规则不仅适用于缔约国,也可适用于非缔约国,不仅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也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任何国家或任何武装力量都必须严格遵守。”
但令人遗憾的是,直到今天的卡扎菲事件,百年间不断有类似的事件发生。奥斯威辛集中营,南京大屠杀,从越南的稻田到伊拉克的沙漠,人类时时劣迹依然。
1991年的海湾战争中,14辆美军装甲战车曾经屠杀了300余名手无寸铁的伊拉克战俘。这一惊人的违反日内瓦公约的暴行曝光后,立即遭到了美国军方的否认。然而,美国广播公司独家披露了这一事件的真相,并且公布了这一事件真相的惊人铁证。
最近的10月24日,克罗地亚萨格勒布市法院裁定5名克军前士兵在战争期间杀害6名塞尔维亚族战俘的罪名成立,决定分别判处他们两年到6年监禁。
人类在善良与邪恶交织的斗争中,艰难地前行。
战俘与战胜者人格平等吗
中国很早就有所谓“杀俘,不祥”的古老说法,但这种劝戒常常让位于愤怒或权谋。
从利比亚想开去,人类文明在不断进步,但如果从战俘命运的角度看,这种进步速度距理想的状态还是感觉太慢了。
有了战争就有了战俘,虽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民族国度,对战俘的处理不尽相同,但对大部分战俘而言,那是悲剧的开始。
在这个地球的战争史上,面对失去抵抗能力的战俘,虐俘杀俘行为屡见不鲜。在古代,战胜者具有对战败者的无限权利,战争俘虏也不具有与战胜者平等的人格。多数人均认为杀俘可有效威慑敌方的士气,并提升自身军士的士气。
中国很早就有所谓“杀俘,不祥”的古老说法,但这种劝戒常常让位于愤怒或权谋。
上推两千两百多年,中国的战国时期,秦国与赵国打了一场大仗——长平之战。在此战中,赵括被射死,赵军四十多万向秦军投降。
悲剧随即上演:
“……军败,卒四十万人降武安君(白起)。武安君计日:“前秦已拔上党,上党民不乐为秦而归赵。赵卒反覆,非尽杀之,恐为乱。”乃挟诈而尽坑杀之,遣其小者二百四十人归赵。“(《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这一段说的是白起对40万战俘放心不下,“恐为乱”,最后坑杀的过程。他令秦兵以白布裹头,吩咐说“凡首无白布者,即系赵人,当尽杀之。”赵国降卒不曾准备,又无器械,束手就戮。史载当时“血流淙淙有声,杨谷之水皆变为丹,至今号为丹水”。
40万条性命,虽然后人对此数字有怀疑,但杀俘不少是肯定的。
当然也有善待战俘的。
比如著名的神箭飞将军李广即是有福之人。《史记·李将军列传》载:李广拜卫尉为将军后,带兵从雁门关出去攻击匈奴。匈奴兵多,打败了李广的军队,生擒了李广。匈奴骑兵抓住李广时,李广受了伤。匈奴骑兵在两匹马中间挂上网子,把李广放在网子上抬着走。后来,李广偷空跑掉了。
在西方早期的时候,战俘常常被视为是某个战胜者个人可以支配的财产,随意处置。到了17世纪至18世纪,随着近代意义上的国家及国家观念的出现才渐渐改变。1648年的《威斯特伐利亚条约》,第一次确立了现代战俘的观念,规定了无条件释放战俘、不索取赎金、不加于奴隶地位的条款。战俘应予正当待遇的观念得到了确立。
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不论是对权利的捍卫、义务的履行,还是责任的承担,都需要坚守公正的社会秩序。
说到战俘的处置,不能不说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大审判。
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讨论通过了《关于希特勒分子对其所犯罪行责任问题的宣言》。宣言宣告,战犯“将被押解回犯罪地点,由他们所曾迫害的人民予以审判”。
但是,具体怎么干存在着很多的问题。设立国际军事法庭的建议,就曾在同盟国内部引起激烈的争论。
苏联人认为,所有穿过纳粹制服的德国人都该枪毙,至少应让他们到西伯利亚服苦役。至于党卫军,活埋也许是个更好的方式。
甚至连法治传统悠久的英国,也建议把第三帝国的主要战犯不经审判就处死。
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坚持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主张通过建立国际军事法庭让罪人服罪。他指出:
“如果战胜者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人的话,那么,法庭和审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们将对法律丧失信仰和尊重,因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让人服罪。”
由此,在多方努力下,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军事法庭诞生了,二战的战犯们在公正的审判后得到应有的惩罚。
这在告诉人们:没有了程序的合法性,就没有结果的正当性。
程序正义被称为“看得见的正义”,是源于一句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所谓的“看得见的正义”,实质上就是指裁判过程(相对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
所以,是战俘就要得到战俘的待遇,起来革命,追求公正的人们也是一样。不论是对权利的捍卫、义务的履行,还是责任的承担,都需要坚守公正的社会秩序。这种“规矩”,不能想要时要,不想要时就恣意妄为。
卡扎菲之死的最终调查结果如何目前还不得而知,但此事有一条值得人们警惕,就是这不按规矩办事。有些人常喜欢“抄近道”,“走后门”,“嫂溺而援之以手,权也”,为一时的越界得利而喜,殊不知这嫂嫂这里溺一下,那里溺一下,权变过多,最终是失去了原则,社会失去了合理的秩序,人们失去了相互的信任。
代价巨大!
说了那么多战俘的问题,国际法中对什么是战俘是有标准的,回过头来问,卡扎菲是战俘吗?
答案是肯定的。
“被捕后的战斗员,不论是否投降,均是战俘。不应再受到攻击。”
那卡扎菲是战斗员吗?
国际法中对战斗员也有标准认定,最重要的一条即是——公开携带武器。
卡扎菲带着金手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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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卡扎菲终被利比亚人民抛弃 2011.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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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足够坏,我就可以施暴”吗?
战俘有个人人格尊严。即使是胜利者,也还需要在处理相关事务时,继续,谨慎地保持公正。
网络上一条不到一分钟的手机视频,一周以来成为最劲爆的关注点。很多人看到它时感受到了强烈的冲击,因为这是一条非常血腥的影像——卡扎菲被捕时被殴的情景。
10月20日,最初传说卡扎菲在空袭中被打死,人们最先看到的是卡扎菲头部中弹的死亡图片。后来才传出消息说,卡扎菲曾经是活着被捕的。
在这段活着被捕的录像中,狼狈的卡扎菲被众多的“过渡委”士兵拉扯着,全无往日卡扎菲上校的威仪,“他被许多士兵抓着头发,猛击脸部,把尘土踢到他脸上,满脸是血。然后被推向卡车”。场面混乱,激烈。
他很快死了,中枪毙命。过程与原因——不明。
这引起了世界舆论的关注、不安,并使人们对卡扎菲态度出现了微妙的变化。联合国以及包括美、英在内的多国要求利比亚过渡委重新以“公开及透明的方式”调查并公布确切死因。
搜狐网的一位评论员说:“卡扎菲死了,他的极为血腥的尸身照片、视频,正在各种媒体上密集曝光,无数人对着他血腥的尸身唾液横飞。不管他是怎样一个人,历史上的功过如何,这种密集曝光血腥尸身的做法都在表明,人类其实依然没有走出嗜血的野蛮。要知道,这样曝光血腥尸身,与正义无关,与文明无关。”
血腥的影像让人们思考,“他足够坏,我就可以施暴”的逻辑是对的吗?对战败的“恶人”还应当给予公正吗?胜利者的权利是否也需要被限制?
如果对一名战俘,已经失去了抵抗能力的战俘不仅殴打、虐待,而且未经审判就枪毙,这就严重违犯了国际法中关于战俘的规定。
规定是这样的:
发生在一国疆界内的武装冲突自动受到“日内瓦四公约”的共同第三条的约束,共同第三条规定:因不参加敌对行为、受伤、患病、投降或被捕而脱离战斗的人员必须不加歧视地给予人道待遇,(而且,是从他成为战俘的那一刻起)。即:
1、不得施加任何形式的暴力,特别是谋杀、残伤肢体、虐待和酷刑等。
2、不得被扣作人质;
3、不得蹂躏个人尊严,特别是羞辱人格和侮辱性的待遇;
4、不得未加公正审判,以及未给予一切为文明人类所认为不可或缺的司法保障,即行判罪和执行死刑。
这规定传达了这样的精神——承认战俘是有个人人格尊严的;即使是胜利者,也还需要在处理相关事务时,继续,谨慎地保持公正;即使道义上是正确的,也需要程序上的正义来保证结果的正确。
10月24日,利比亚全国过渡委员会主席贾利勒宣布,将成立一个特别委员会,调查卡扎菲死亡的原因。
这是国际法的要求。
在善良与邪恶交织中艰难前行
令人遗憾的是,直到今天的卡扎菲事件,百年间不断有类似的虐俘、杀俘事件发生。
此后200多年,在意大利北部一个叫索尔弗里诺的小镇,打过一场19世纪最血腥的战争。1859年6月24日,法国联军和奥地利军之间在此激战,造成近4万人的伤亡、失踪和被俘。其中很多伤员完全因为伤口得不到及时的包扎,大量失血而死。
瑞士商人亨利·杜南经过此地,看到了这一幕幕人间惨剧。在没有医疗服务的情况下,他主动组织了当地居民,三天三夜连续劳作,不分国籍地救助那些伤兵。
后来根据这次经历,亨利·杜南写了一本书《索尔弗里诺的追忆》。在书中,他提出:在世界各国创建志愿救护者的常设组织,不分种族、国籍、宗教信仰和政治信念,对伤员进行救助。制定法律,保证以人道主义态度对待战俘。亨利·杜南的书和倡议传遍欧洲并最终促成了红十字运动及日內瓦公约的诞生。
1864年,瑞士政府召集的一次有16国参加的外交会议,通过了“改善战地陆军伤者境遇之公约”,它奠定了近代国际法的基石:
武装部队的伤员或病员应毫无区别地予以救护,不管他们属于何方。此时还不包括战俘,后来国际人道主义法几度得到发展,受保护的人员类别逐渐扩大,1929年扩大到战俘。
在一个多世纪中,战争法规则中的人道主义法逐渐成型。在现代国际法中,将这样一些在日内瓦签订的条约称为“日内瓦条约体系”,它专门规定了给予战争受难者(包括武装部队的伤、病员、战俘和平民等)人道主义待遇和保护的原则规则。
二战期间,参战各国间出现了大量的战俘,也出现了大量的不人道地对待战俘的事件。《1949年日内瓦第三公约》的规定总结了一战和二战期间的经验教训,弥补了1929年日内瓦公约的不足,并作出了重要的声明:
“战俘待遇规则不仅适用于缔约国,也可适用于非缔约国,不仅适用于国际性武装冲突,也适用于国内武装冲突,任何国家或任何武装力量都必须严格遵守。”
但令人遗憾的是,直到今天的卡扎菲事件,百年间不断有类似的事件发生。奥斯威辛集中营,南京大屠杀,从越南的稻田到伊拉克的沙漠,人类时时劣迹依然。
1991年的海湾战争中,14辆美军装甲战车曾经屠杀了300余名手无寸铁的伊拉克战俘。这一惊人的违反日内瓦公约的暴行曝光后,立即遭到了美国军方的否认。然而,美国广播公司独家披露了这一事件的真相,并且公布了这一事件真相的惊人铁证。
最近的10月24日,克罗地亚萨格勒布市法院裁定5名克军前士兵在战争期间杀害6名塞尔维亚族战俘的罪名成立,决定分别判处他们两年到6年监禁。
人类在善良与邪恶交织的斗争中,艰难地前行。
战俘与战胜者人格平等吗
中国很早就有所谓“杀俘,不祥”的古老说法,但这种劝戒常常让位于愤怒或权谋。
从利比亚想开去,人类文明在不断进步,但如果从战俘命运的角度看,这种进步速度距理想的状态还是感觉太慢了。
有了战争就有了战俘,虽然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民族国度,对战俘的处理不尽相同,但对大部分战俘而言,那是悲剧的开始。
在这个地球的战争史上,面对失去抵抗能力的战俘,虐俘杀俘行为屡见不鲜。在古代,战胜者具有对战败者的无限权利,战争俘虏也不具有与战胜者平等的人格。多数人均认为杀俘可有效威慑敌方的士气,并提升自身军士的士气。
中国很早就有所谓“杀俘,不祥”的古老说法,但这种劝戒常常让位于愤怒或权谋。
上推两千两百多年,中国的战国时期,秦国与赵国打了一场大仗——长平之战。在此战中,赵括被射死,赵军四十多万向秦军投降。
悲剧随即上演:
“……军败,卒四十万人降武安君(白起)。武安君计日:“前秦已拔上党,上党民不乐为秦而归赵。赵卒反覆,非尽杀之,恐为乱。”乃挟诈而尽坑杀之,遣其小者二百四十人归赵。“(《史记·白起王翦列传》)。
这一段说的是白起对40万战俘放心不下,“恐为乱”,最后坑杀的过程。他令秦兵以白布裹头,吩咐说“凡首无白布者,即系赵人,当尽杀之。”赵国降卒不曾准备,又无器械,束手就戮。史载当时“血流淙淙有声,杨谷之水皆变为丹,至今号为丹水”。
40万条性命,虽然后人对此数字有怀疑,但杀俘不少是肯定的。
当然也有善待战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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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要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不论是对权利的捍卫、义务的履行,还是责任的承担,都需要坚守公正的社会秩序。
说到战俘的处置,不能不说二战结束后的纽伦堡大审判。
1943年10月,苏美英三国讨论通过了《关于希特勒分子对其所犯罪行责任问题的宣言》。宣言宣告,战犯“将被押解回犯罪地点,由他们所曾迫害的人民予以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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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连法治传统悠久的英国,也建议把第三帝国的主要战犯不经审判就处死。
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罗伯特·杰克逊坚持必须举行一次公开、公平、公正的审判,主张通过建立国际军事法庭让罪人服罪。他指出:
“如果战胜者未经审判的情况下可以任意处死一个人的话,那么,法庭和审判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人们将对法律丧失信仰和尊重,因为法庭建立的目的原本就是要让人服罪。”
由此,在多方努力下,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军事法庭诞生了,二战的战犯们在公正的审判后得到应有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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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是战俘就要得到战俘的待遇,起来革命,追求公正的人们也是一样。不论是对权利的捍卫、义务的履行,还是责任的承担,都需要坚守公正的社会秩序。这种“规矩”,不能想要时要,不想要时就恣意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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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是肯定的。
“被捕后的战斗员,不论是否投降,均是战俘。不应再受到攻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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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他要把我已死的心给唤醒
为什么记者是公正的法官?
申请家属滞在的日方除需要婚姻公正书?户口本也要公正吗?
协议是否需要公正!?
协议是否需要公正!?..
协议是否需要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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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已解决的问题中最佳答案却消失了?
为什么一些 已解决 的问题中,没有最佳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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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群英5赤壁之战玩到后期为什么孙策,吕布貂蝉等已死很久的人来投靠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