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笔画中华龙:是“恋爱出轨”,还是“教育出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4:05:20

  如果你在湘潭大学商学院读书,那么谈恋爱的时候要小心,可别“出轨”了,因为有可能会因此丢了2010-2011学年度评奖评优的资格。近日,一条关于湘潭大学商学院评奖评优通知的微博引发关注。其内容为该校商学院2010―2011学年度评奖评优的通知,其中评奖评优工作要求中,对“谈恋爱出轨者”要求取消评选资格。发微博网友感叹“谈恋爱出轨都要管啊”。学校真有这么“八卦”?(株洲晚报10月25日)

  对于何为“谈恋爱出轨者”,该校学生和网友的理解,与老师的理解有些不同——学生和网友,认为这是学校在管学生的恋爱忠诚问题,网友“季言ann”就说:“这个太逗了,不会是规定谈恋爱的同学不许劈腿、不许分手、不许移情别恋吧!真是为了建设和谐校园呕心沥血、绞尽脑汁。”而学校老师则不这么认为,按照该校商学院学生处党委书记欧老师的说法,应该理解为“出火者”,他解释道,“谈恋爱出轨者”并不是指所谓的“劈腿”或移情别恋,规定也不是不准学生谈恋爱,而是希望减少因谈恋爱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比如造成怀孕、闹纠纷影响到学校的”。

  这一解释,似乎把问题只归为表述不准确,让学校摆脱“八卦”——同学恋爱“出火”,学校当然要“灭火”,可是,学校不管学生是否分手和移情别恋,而恋爱怀孕或者恋人闹矛盾,就可以管吗?这与学校有关吗?早在2005年,我国教育部门就取消了不允许在校大学生结婚的禁令,大学生们都可以结婚,难道不可以怀孕、生子吗?这是他们正常的权利,不违法、不犯罪,只要学业表现优秀,为何取消其评奖学金的资格?至于恋人间闹矛盾,如果没有伤人、自伤行为,不影响校园秩序,这也是他们的私生活,学校是无权据此取消其评奖的资格的。
这再次暴露出学校教育者、管理者尊重受教育者的权利的意识极为淡漠,或者他们根本就不知道受教育者有怎样的权利。于是以关心学生,帮助学生成为优秀学生为旗号,随意践踏学生的权利,把某些正常过自己日子的学生归为问题学生。

  打着育人旗号,而侵犯学生权益的事,还有不少。同时有另一条消息,郑州8岁双胞胎姐妹坚持做交通协管志愿者,这一新闻上了郑州某报的头版,还配了一张照片:雨后湿路,两姐妹各拿着一面小红旗,站在路当中,拦住了一辆骑行中的摩托车,两姐妹一脸幸福的微笑……(10月24日《东方今报》)

  记得两年前,舆论就曾针对甘肃武威市凉州区在举行的全区公检法系统竞职笔试中,聘请18名少先队员担当“监考官”一事,展开讨论,认为这一被当地认为是“创新”的行为,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侵犯未成年青少年的权益——未成年的孩子是不能承担监考、执法这样有风险的任务的。现在看来,当初的讨论并没有引起社会的反思,有关部门照样把这作为是工作的创新,还觉得这是在对小孩进行服务社会的教育呢!不然,就不可能把这样的照片发在报端,还展示孩子“幸福”的笑。

  也许湘潭大学商学院和郑州交管部门,对社会的质疑,很是不解,学校的管理不是出于为学生好吗?交通协管志愿者从娃娃做起不是可从小培养交通纪律意识和服务社会意识吗?他们的出发点或许不错,可是,其前提应当是不越权、不侵权,没有权界意识,就会出现教育出轨、管理出轨而不自知,还以为他人出轨。而教育出轨、管理出轨多了,健康的教育秩序和管理秩序,也就难以建立,最终,社会普遍缺乏权利意识和规则意识,就变成社会出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