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向披靡的造句:煤炭企业实行纳税评估核定征收的方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6:16:42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部分煤炭企业实行纳税评估核定征收的方案的通知
(*政办发[2007]9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了增加地方财政收入,规范税费征管,**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关于对部分煤炭企业实行纳税评估核定征收的方案》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五月十日

**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对部分煤炭企业实行纳税评估
核定征收的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煤炭企业的税费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费收入,科学、合理地调整核定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以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加强收入征管工作的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评估核定征收煤炭企业税费的范围

  凡属我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煤炭企业,属于下列情形的,按照本方案实行核定征收税费。对企业所得税不属于地方税务机关管理的煤炭企业,可按本方案核定煤炭产量征收其它税费。

  (一)申报税费的煤炭产量与实际生产量不符的;

  (二)财务会计制度核算不规范,不能准确反映企业成本费用和生产经营成果的;

  (三)不能准确提供各种纳税资料的;

  (四)企业借技改、停产等客观原因隐瞒实际产量的;

  (五)各级地税机关确认应实行核定征收的。

 

  二、核定征收煤炭企业税费的基本原则

  (一)税收法定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对煤炭企业的税费实行核定征收。

  (二)公平税费原则。纳税人之间的税费负担水平要保持公平。一是有相同税费能力的缴纳人应缴纳数量相同的税费;二是税费能力不同的缴纳人应缴纳数量不同的税费。

  (三)区别对待原则。综合考虑不同地域价格水平、煤质差异、生产成本、销售费用、交通条件等因素,适当拉开税费差别,力求相对合理地确定煤炭企业的税费。

  (四)公开公正原则。核定征收煤炭企业的税费,包括调整到位的后续管理都要公开透明,实行“阳光作业”,做到政策公开、程序公开、核定公开、结果公开,力求确保核定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五)动态管理原则。煤炭企业的税费一经确定,保持相对稳定,一般一年内不变。如发生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可以适当进行调整,实施动态跟踪管理。

 

  三、核定煤炭企业税费的方法

  (一)纳税评估法。按照企业收入、成本费用、资金周转率、应收(付)帐款变动率评估确定。

  (二)参照法。通过分析计算区域、同行业的煤炭企业实际生产能力、税费负担进行测算。

  (三)调查法。通过调查、解剖不同类型企业的详细资料,具体调整测评。

  (四)区域划分法。通过分析不同区域内的企业数据资料,作为调整税费的参考依据。

  (五)除上述办法外,可参照下列方法进行:

  1、吨煤耗用的火工品、电费、坑木、液压支柱、生产工人工资;

  2、企业与井下班组负责人签定的生产考核指标(合同或协议)确定的吨煤消耗材料、工资及支付情况;

  3、煤炭企业生产班数、每班下井生产人员、井口传送带的流量、出煤斗的容量、单位时间内出入井口的次数及班组出煤单据;

  4、煤管局、经委等有关部门的经济指标信息;

  5、煤炭安监部门下达的计划产量;

  6、同类规模财务制度健全煤炭企业的产量;

  7、缴纳的增值税与实际销量的比对;

  8、煤运公司发放的煤炭准销票数量。

  对煤炭企业进行产量核实和所得税核定的同时,按照煤炭产量测算应缴纳的资源税和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等税费,按照平均单价核定的煤炭产量视同全额销售测算应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同时视企业销售为全额合同销售,按吨核定应缴印花税。对处于城市、县城、建制镇以外的煤炭企业是否按照工矿区纳税人的征收标准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由各县(市、区)自定。城区、建制镇按照当地政府最新规划进行确定。

 

  四、核定征收煤炭企业税费的程序

  (一)核定征收税费的煤炭企业产量,首先由企业按不低于设计能力的吨数自行申报,实际生产情况超过设计能力的按实际申报,并由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二)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定产量时,应派两名以上税收管理员进行调查。调查时,应按《征管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结合本方案确定的方法计算煤炭企业生产量和各种税费,并将调查结果写出书面报告。

  (三)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在调查后,应召集有所长、税收管理员、调查人员以及煤炭企业代表参加的会议进行论证,民主评定,并将评定结果及会议记录上报县级定额核定领导组。

  (四)县级煤炭税费核定领导组对各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上报的煤炭企业税费定额进行调查评定后,按照基层主管税务机关管辖范围或煤炭企业所处区域分片召开煤炭企业核定定额听证会,煤炭企业少的县市可集中召开。听证会应邀请社会各界有关部门及煤炭企业代表参加。

  (五)经听证后,按照听证会意见确认的各煤炭企业生产量、各税费核定额,经县级核定领导组审核批准后通知执行。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核定的产量和确定的基本税费征收,并通知纳税人按月足额申报缴纳。

 

  五、核定征收煤炭企业所得税税负

  经过对全市所有各类型煤炭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单价、成本费用、利润率等指标深入调查。经市地方税务局煤炭企业税费核定征收领导组审核,在调查的基础上测算确定了各型号煤种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按照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各煤炭生产企业的税费定额。

 

  六、核定征收煤炭企业税费的后续管理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贯彻税收管理员制度,落实税源管理责任,将管户落实到每个税收管理员。加强对煤炭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深入了解煤炭企业的经营特点、生产销售等情况,发现管理漏洞,及时加以规范,提高税费征管质量。

  (二)税收管理员不负责任,玩忽职守,进行虚假的调查,造成税费流失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从严处理。

  (三)税收管理员在调查取证时,煤炭企业弄虚作假或阻挠调查使资料失真,造成税费流失的,按照《征管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核定征收的煤炭企业由于特殊情况需要申请停歇业的,除按照《停歇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外,应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

  1、煤矿安全监督部门的停产通知书;

  2、乡(镇)、街道办或当地村委会的证明材料;

  3、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停产的文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稽查部门要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税费的煤炭企业的检查,并及时将《税务稽查征管建议书》反馈县(市、区)局,县(市、区)局根据反馈情况通知主管税务机关调整税费定额。稽查部门查补的煤炭企业产量与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产量相差悬殊较大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各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挂帅的联席会议制度,成员由乡镇政府领导、地税、煤炭、安监、国税等有关职能部门组成,每季度召开一次,对煤炭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通报交流,协调解决煤炭企业核定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核定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八、核定征收煤炭企业税费的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局要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对煤炭企业实行核定征收这项工作进行认真汇报,特别是要用具体数据反映这项工作对增加地方可用财力的重要意义。

  (二)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对纳税人的巡查制度,对所辖纳税人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巡查,检查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了解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变化。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巡查后应填写巡查表。发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有大变化的,要写出专题报告。对技改、停歇业、关闭的煤炭企业,基层主管税务机关也要每周进行一次巡查,及时掌握煤炭企业的生产动态,防止出现煤炭企业不履行手续而大量生产的情况。发现企业偷开、偷采的,按照《征管法》规定及本办法核实产量和应缴税费,对持续偷开、偷采的煤炭企业,视同正常生产企业核定征收各项税费。

  (三)各县(市、区)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煤炭企业核定征收实施方案,并将实施方案和煤炭企业的分户核定情况,包括产量、分税(费)种定额核定情况5月25日前上报市局审核批复后执行。市局将对这项工作进行抽查,并建立严格的责任考核制度,督查工作由市局纪检组和有关科室负责。

  附:1、**市煤炭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略)

  2、税务人员对被管煤炭企业巡查情况记录表(略)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0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10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