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枪型房子怎么办:举牌力合6账户4个关联,后续各公告及猫腻行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1:07:06


从网络公开文章来看,

杉杉集团表示,增持力合股份的目的是看好该公司财务基础、行业、团队等综合投资价值,拟进行长期投资,且未来存在参与经营管理的可能性。不过,目前及未来3个月内,杉杉集团不提议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另外,未来12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杉杉集团存在增持或减持力合股份的可能

记者沈玮采访郑永刚报道了他简洁得对0532的勾画。先看下面的摘选:

“我们主要看中对方的国企背景和清华科技园的背景,这与杉杉集团十几年来努力的高科技领域存在互补。但目前为止,我们没有任何其他想法,只是单纯的财务投资。”郑永刚对记者表示,目前还没有与力合股份的第一第二大股东沟通,但杉杉的意思很明确,“如果对方需要我们的参与,我们愿意留下来一起做。”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外界猜测,杉杉集团或将以力合股份作为杉杉发展锂电池业务的平台的说法,郑永刚予以明确否认。“这是不可能的,锂电池业务现在在杉杉股份上市公司里面,是上市公司的核心业务,目前是不可能分拆出来的。”郑永刚告诉记者,杉杉有意与力合股份对接的业务是高科技板块

郑永刚对记者表示,在高科技领域,杉杉集团已经投入了十数年的发展。而力合股份从事的创投业务,目前还缺少科技实体,双方存在合作的基础






2011年04月05日
06:41刘秀丽投资者报

  具有创投概念的力合股份(000532.SZ)最近在二级市场的表现很有看头,尤其是正式公布杉杉集团高调进驻,并成为其第三大股东后,更引来猜疑无数,而与杉杉集团共进退的6个账户,也被因此推到台前。

  2月份以来,力合股份成交明显放大,同时伴随着股价的大幅上扬。至3月17日停牌前,该股27个交易日的涨幅达34%,而同期大盘涨幅不到4%。

  杉杉集团吸筹5%股权

  3月18日,力合股份突然发布停牌公告,称待公告相关事项后复牌。3月29日晚,力合股份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显示,杉杉集团旗下两家子公司频频“举牌”以至于持股份额达到5%的警戒线。

  3月30日,力合股份开盘即拉上涨停。杉杉股份内部人士3月30日对《投资者报》表示,“举牌”力合股份的是大股东杉杉集团,与上市公司没关系。该人士特地强调,杉杉集团与被调查的6个账户没有关系。

  根据公开资料显示,杉杉集团旗下两公司通过“举牌”获得力合股份5%。具体情况是,3月8日~17日期间,宁波恒益投资有限公司共买入力合股份1200.07万股,占力合股份总额的3.48%,价格区间为9.55~11.3元;宁波顺诺贸易有限公司共买入力合股份增持523.48万股,占股份总额的1.52%,价格区间为10.12~11.01元。杉杉集团此次“举牌”花费约1.8亿元左右。

  力合股份股权分散,这也让杉杉集团以5%的持股数就能位居第三大股东,实际上,公司第一大股东的股权也只有11%。

  今年以来,力合股份消息不断。1月8日,力合股份对外宣称,原第一大股东珠海城建集团将所持股份无偿划转给珠海水务集团,新大股东持有总股本的10.06%;第二大股东为深圳力合创业投资公司,去年三季报显示,其持有总股本的8.31%。

  资料显示,力合股份背靠清华科技园,先后控股了多家科技企业,被冠以“清华”概念的高科技公司,因为力合股份参控的公司大多数集中在数字电子和数字信息业:电子元器件、手机电视、移动电视网络等行业。此外,还有环境工程、水质净化和传感设备。

  目前,力合股份旗下有两家子公司从事高科技企业孵化和创业投资业务,分别是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和深圳力合华清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力合股份分别控股57.15%和100%。

  虽然如此,但真正吸引投资者的是力合股价将被大股东重组的消息。实际上,杉杉集团通过两个子公司大举收集筹码时,也是珠海水务集团将重组力合股份传闻甚嚣尘上之时。

  3月15日,力合股份发布澄清公告,大股东从未研究过对公司资产重组等事项。不过,这并没有阻止杉杉集团快速收集筹码的信心,直到持股比例触及“举牌”线,才迫使杉杉集团停止买入。


  被调查的6个异常账户

  今年2月开始,深交所就关注到力合股份异动,发现存在宁波背景的资金大量买入该股。同时与其跟进的6个账户也开始显现,力合股份被深交所要求调查这6个账户是否与杉杉集团有关。

  更重要的是,这些账户还存在或者是实际控制人相同,或者是新开户,或者仅买入力合股份一只股票等异常情况。

  这6个账户包括:宁波盈信持有的0800178086的账户、中融人寿持有的0899055031的账户、中融信托中融恒泰一号持有的0899052145的账户(实际受益人为上海丰润投资)、中融信托融裕25号持有的0899047248的账户(实际受益人为上海丰润投资)、中融国际信托融裕11号持有的0899047233的账户(实际受益人为李庆)、甘晓梅持有的0034787679的账户。

  尽管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的尽职调查报告显示,这6个账户与杉杉集团没有关系。且从表面上看,这6个账户只有一个在宁波,其余与杉杉集团均不属于同一个城市,不过还是能从背后看到杉杉集团控制人郑永刚的影子。

  根据资料显示,这6个账户中有4个,与杉杉集团有明显关联。其中,中融人寿的账户最为特殊,因为杉杉集团和中融人寿都拥有同一实际控制人

  郑永刚名下还控制着中科英华,其持股7.45%,为第一大股东。2009年,中科英华全资子公司联合铜箔(惠州)有限公司与其余五家公司合资发起设立中融人寿。2010年3月24日,中融人寿获批准开业。

  根据龙虎榜资料显示,中融人寿的股权结构为联合铜箔、吉林信托、启迪控股、中润合创投资四家股东各持股20%,北京百利威科技持股15%,而海南爱科制药则5%。

  尽管有4家公司并列大股东,但中融人寿的话语权掌握在中科英华系,信息显示,中融人寿董事会成员由董事长陈远、执行董事杨智、董事会秘书袁梅、董事黄宝育、雷霖、高福波、陶安东,独立董事任道德、金润圭9人组成。

  陈远曾在中科英华担任总裁和董事长且与吉林信托董事长兼党委书记高福波关系密切,去年8月辞任中科英华董事长后,即入职中融人寿董事长

  此外,黄宝育同时是中科英华副董事长,袁梅同时也是中科英华董事,独董金润圭也是中科英华独董。由此可见,公司9人董事会中,中科英华占据4席。

  尽管陈远离开了中科英华,但黄宝育、袁梅、金润圭还任职于中科英华。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中融人寿与杉杉集团为关联交易,已经能够说得通了。

  此外,中融信托与杉杉集团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在参与抢筹的6个账户中,有三个来自中融信托

  根据大成杭州分所的尽职调查显示,中融信托的“恒泰一号”和“融裕25号”的实际受益人为上海丰润投资,实际操盘手也可以确认是丰润投资。虽然“融裕11号”的受益人是李庆,但李庆只是优先级受益人,实际操盘手还是上海丰润投资

  关系微妙的影子军团

  据上海某阳光私募人士对《投资者报》透露,上海丰润投资的现任董事长赵海云和前任总经理代明华都与杉杉集团有关系

  代明华曾任杉杉股份董事长,2009年3月离职。杉杉股份第一大股东正是杉杉集团,代明华的简历显示,他曾在丰润投资任总经理。中科英华2009年离职的前任副总裁赵海云正是上海丰润投资的负责人

  虽然赵海云与代明华现在的身份不能构成上海丰润与杉杉集团是一致行动人,但他们与杉杉集团千丝万缕的关系,不得不让人怀疑。再加上地缘账户宁波盈信6个账户已经有5个值得关注了

  这意味着这6个账户绝大多数与杉杉集团有着微妙的关系,就像某私募笑言的那样,他们都是郑永刚的影子军团。

  在越来越多的证据指向郑永刚的时候,杉杉集团启动了危机公关。郑永刚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坚称:“我们主要看中对方的国企背景和清华科技园的背景,这与杉杉集团十几年来努力的高科技领域存在互补。但目前为止,我们没有任何其他想法,只是单纯的财务投资。”

  在重重的压力之下,杉杉集团公告称,目前及未来3个月内,不提议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另外,未来12个月内,根据市场情况,杉杉集团存在增持或减持力合股份的可能。这实际上又给予了投资者们无限的想像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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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杉进驻力合股份迷雾重重 蹊跷停牌引多种猜想

           2011年04月16日 07:52杨卓卿华夏时报 

 
  突然被杉杉集团举牌,对于力合股份(000532.SZ)来说,仿佛陷入了一场迷局。

  但接下来力合股份的反应则更加让人惊异,公司自3月17日至4月14日停牌2次,仅交易3天。市场上有关力合股份涉嫌恶意停牌,对杉杉集团关联账户的质疑层出不穷,公司方面却对媒体表现得“义正词严”,坚称两次持续时间颇长的停牌合规。

  而在业内人士看来,力合股份的停牌有些蹊跷,质疑这是上市公司与举牌方的“合谋”。

  力合股份的答疑

  4月14日力合股份恢复交易,并在同一时间发布公司2010年的业绩报告。

  年报显示,公司2010年实现净利润2385.04万元,同比下降41.49%,拟每10股派发现金0.5元(含税)。公司2010年实现营业收入2.56亿元,同比增长27.59%,每股收益0.07元。

  或许受到这份年报的影响,4月14日该股低开,全天维持震荡走势,并以下跌3.63%报收。

  尽管外界对于力合股份长久停牌一事有诸多质疑,公司却对此有自己的说法。

  “这段时间很多投资者打电话来,都在询问关于停牌的事。”力合股份证券事务代表付小芳表示,力合股份一直以来股权都很分散,所以对外界有关公司控股权的猜测也可以理解。

  力合股份董秘曹海霞向记者表示:“第一次停牌耗时8个工作日,公司在拿到杉杉集团方面的相关资料后第一时间便转交给了交易所,至于杉杉集团完成相关工作为何耗时这么久就不清楚了。至于第二次停牌,杉杉集团方面几次提交的材料让交易所觉得不够完备,有些澄而不清,几番补充,耽搁了时间。”

  对于第一次停牌,付小芳向本报记者表示:“3月17日,力合股份接到宁波恒益、宁波顺诺的通知,两公司称已通过公开市场购入力合股份股票达5%,我们很及时地将材料转交给深交所,准备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两公司未能提供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必备证明文件而无法公告,所以于次日进行停牌。”

  而对于第二次停牌,付小芳的解释是,一些媒体刊登的《杉杉举牌意图:欲与力合股份合作高科技》等文章对宁波恒益、宁波顺诺持有力合股份股票目的、相关账户与杉杉集团的关系、相关机构和个人可能提前知悉了举牌信息等进行了报道。鉴于上述报道内容可能导致力合股份股价大幅波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力合股份应就上述媒体报道事项是否属实予以核实并澄清。为此,力合股份股票停牌,向宁波恒益、宁波顺诺发出了书面问询函,请其对媒体报道进行澄清说明。

  然而,对于第二次停牌时间是否太长,付小芳表示:“这都是符合深交所对上市公司要求的。很多投资者以为我们闲着,这中间我们也做了很多工作。”

  按力合股份的说法,停牌期间公司并没有闲着。4月7日,公司披露《关于媒体传闻事项澄清进展公告》,继续敦促宁波恒益、宁波顺诺尽快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4月13日,力合股份收到宁波恒益、宁波顺诺《关于提请股东尽快答复〈关注函〉所提问题的函的回复》,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关于相关媒体报道事项澄清情况的公告》。

  面对公司的“言之凿凿”,北京市律师协会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专业委员会主任、北京市智维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晓峰向记者表示:“从表面上看,力合似乎有一定的理由,也有相应的法规依据。但是,似乎力合又太'乖’了——因为上市公司都像力合这样'乖’,可能将有大量的上市公司处于不断的停牌和复牌之中,之所以引起质疑,是因为市场认为力合停牌不正常,而不正常的原因是资本市场有太多的类似理由,但是有太少的上市公司因此而停牌。”

  引发猜想

  力合股份是否真的有那么“乖”?分析人士还是能指出其间的瑕疵。

  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而力合股份从得知此事到正式公告,竟然耗时十天之久,不免让人生疑。陈晓峰告诉记者:“即便是由于杉杉集团方面出现拖延的情况,力合股份也应拿出证据证明是对方的问题,不然也应该承担责任。而如果力合股份是为防止被二次举牌,力合股份的此类停牌可能涉嫌侵犯广大中小投资者自由交易的权利。”

  此前,深交所就杉杉集团举牌力合股份一事要求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核查与其同时大举吸筹的其他6个账户是否与杉杉集团有千丝万缕的关系。

  力合股份4月14日发布公告称,举牌方承认,当时与杉杉集团一起买入力合股份的6个账户与杉杉方面存在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他们同时否认了双方“同进同退”的说法。另外,杉杉集团董事长郑永刚未向任何媒体表示拟对力合股份进行高科技业务整合的筹划。

  对于力合股份实际控制人是否有增加股份的意图,曹海霞表示:“股东方有何种意愿上市公司不做评论。”

  上海一位阳光私募人士在谈及此事的时候表示:“在我印象中,国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几乎没有通过被举牌的方式失去控制权的,尤其对力合股份这样的国企,如果大股东抵制,杉杉集团的胜算简直是微乎其微。”

  公开资料显示,珠海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力合股份的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为10.06%,而珠海市国资委100%持有珠海城建集团。

  “而从力合股份被举牌,对方持股数恰好在5%,力合股份频频停牌,关联账户暴露等等一系列迹象看,我甚至在揣测,是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高管已经与举牌方达成某种一致。”上述私募人士表示。

  对于“合伙做局”的质疑,曹海霞表示:“目前,上市公司与杉杉集团的沟通仅限于相关信息披露,除此之外并未有任何其他接触。”

  后市研判

  “被举牌”利好难阻资金出逃

  一般情况下,“被举牌”往往成为上市公司在二级市场上的利好。究其原因,一方面说明股价被低估,另一方面也说明其资本平台被产业资本青睐。

  回顾资本市场,去年7月,深振业A风起云涌的举牌大战直接拉动该股大幅飙升,涨幅高达70%;去年12月上旬,深振业A再度逆市大涨逾三成;而在今年3月31日发布年报后,深振业A最高涨幅近一成。

  此次力合股份被举牌,便得到3月30日复牌后一个涨停板的回应。当日龙虎榜显示,游资成为本次异动的总导演。其中,银河证券厦门美湖路证券营业部是买入榜的绝对主力,该席位一口吞下2072.24万股,十分豪迈。而中信建投上海世纪大道证券营业部则趁此良机大举抛筹,当日卖出959.54万股,且坚决地一股未进。

  广发证券分析师曹恒乾曾在今年3月中旬前往力合股份调研,对于这家从事多个行业的投资控股型上市公司,曹恒乾指出,近三年对公司净利润始终有贡献的是珠海清华科技园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珠海力合环保有限公司。而其他参控股公司业绩不稳定,对公司未来业绩贡献预测也不明确。

  二级市场上,长久停牌之后再度复牌的力合股份也似乎不再受举牌利好刺激,市场表现仅能用“一般”来形容。4月15日,力合股份开盘买单涌现,很快飙涨5%,但随机遭到空方打压,截至收盘,该股跌0.34%。

  年报显示,中邮核心优势灵活配置混合型持有力合股份480.61万股,位列机构持股榜单第一位,占流通比1.40%。而中邮基金一位投资高层向记者透露:“这个股或许我们已经卖完了,研究团队都没有人提及该股近期动向,我们在去年四季度中小板形势较好时买入该股,现在我们觉得类似大盘蓝筹才有更好的市场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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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有限公司澄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传闻简述 近日,部分网络媒体传闻: 深圳力合创业投资和杉杉集团都可能再次举牌”。 

 二、传闻澄清 上述传闻不属实。针对上述网络传闻事项,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向深圳力合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合创投”)和宁波恒益投资有限公司、宁波顺诺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益投资”、“顺诺贸易”)发出了书面问询函。恒益投资、顺诺贸易为杉杉集团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 

 (一)力合创投回复如下: 1、力合创投未来 3 个月内没有增持力合股份股票的计划; 2、截至本复函出具日,力合创投从未研究过对力合股份进行资产重组、资产注入、借壳等任何有可能对力合股份经营造成重大影响的事项; 3、力合创投承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可能影响力合股份股价的重大事项,并承诺即日起3个月内不会筹划或发生上述事项。 

 (二)恒益投资、顺诺贸易回复如下: 1、经征询杉杉集团,恒益投资、顺诺贸易以及杉杉集团目前均没有增持或者减持力合股份股票的计划; 2、恒益投资以及顺诺贸易目前不存在对力合股份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合理预期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件,也不存在公司及相关人员泄露重大信息的行为; 3、恒益投资以及顺诺贸易目前以及未来三个月内不会筹划影响力合股份股价的重大事项。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1、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近期经营情况正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公司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未来3个月内不会筹划对公司股价产生重大影响的资产重组、增发等重大事项。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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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投资管理制度(2011年7月)

公告日期:2011-07-23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内部投资和对外投资。内部投资是指为扩大生产经营规模、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重大技改和更新项目、新产品开发等投资;对外投资是指对外的股权投资、金融资产投资、合作联营、租赁经营等各种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管理”是指对本公司投资的立项、论证、审批、实施、考核、回收或处置全过程的管理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本公司”均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    第五条   本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符合公司的经营宗旨和发展战略;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   (四)效益优先兼顾资金安全。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应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和程序报公司审批。
      第二章   投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为本公司决定投资的最高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和董事长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本公司投资项目做出决策。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相关部门及子公司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提出投资项目建议。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投资项目的实施,具体投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    第十条   公司投资发展部负责协调组织本公司相关业务单位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
  可行性分析、综合论证并提出建议;负责组织完成提交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的项目报告及资料。    第十一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协助投资发展部进行项目可行性分析和项目投资效益评价;负责筹措投资的资金,将投资预算纳入预算管理体系,并协助相关部门办理评估、审计、出资手续、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负责监督投资项目招投标,严格按照公司审计制度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资产管理部负责整理传递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书等,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并及时交档案室存档;负责跟踪已实施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处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本公司投资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或公司指定的专门工作机构按其职能参与、 协助和支持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三章    投资决策权限与程序    第十六条   公司拟投资项目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10%以上的,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发生额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 20%以上的,应当由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董事会有权审批拟投资项目单笔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额的 10%及 10%以下,或者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发生额不超过公司经审计净资产20%的投资项目。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故意分拆,以达到规避决策权限限制的目的。    第十七条   为提高效率,满足日常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审批单项投资金额不超过 800 万元的投资项目。    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决策的投资项目不包括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公司实施证券投资及委托理财项目必须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超过董事会审批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八条   投资金额,在投资项目存在合资、合作关系时,指本公司一方的实际出资额;在公司利用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时,同时存在账面净值、评估值和投资作价的,以金额高者为准决定决策权归属;在发生融资关系时,包含公司一方的借
款、资产抵押、租赁和对他方资产、融资担保的金额;在需要分段、分步投资时,指项目的总投资;固定资产项目的配套流动资金,包含在投资金额之中。    第十九条   投资项目涉及重大资产交易的,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与公司规定的决策标准不一致时,遵从较严格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为提高决策效率,可以授予子公司董事长一定额度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重大技改、新产品开发等与发展该子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内部投资项目决策权限。    公司子公司应于每年末向公司报送下年度内部投资计划。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对外投资须经子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实施。公司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并经过其董事会批准后,将股东会议案提交公司,公司履行相关审核程序后,方可根据公司有权审批主体的审批意见签署子公司股东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子公司应在其章程中制订规范投资的条款,或制订单独的规范投资的制度。公司子公司有关投资的制度规范需报公司审核批准。                              第四章   投资决策程序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包括投资项目的提出、初审和审核三个阶段,按照决策权限逐级审核批准。项目申请报告提出后,按照公司投资发展部、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股东大会的顺序进行审核批准。投资项目经过有决策权的主体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二十四条   投资项目的提出:投资项目发起人提出投资项目的立项申请,并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投资项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意义和发展前景;    2、市场预测分析;    3、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合作方(如有)的基本情况、技术方案、政府审批等相关事项);    4、投资规模及资金筹措安排;    5、成本估算及经济效益预测;    6、风险分析和规避预案;
7、被投资单位近年的资产及负债情况(适用于股权投资);    8、合作伙伴的资信情况及对项目影响的评估等。    第二十五条   投资项目的提出应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利用充分、详实、有效的资料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确保投资决策的科学性。    第二十六条   项目初审:公司投资发展部组织相关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对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评估意见,并将签署了意见的立项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总经理审核。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审核:总经理收到经投资发展部初审的立项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后,需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对项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并形成审核意见后,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根据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权限批准投资,或根据审批权限组织提请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八条   对重大投资项目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或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风险及对策进行复核评估。    第二十九条   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需审计评估的,提交董事会审批前应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五章       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三十条   公司总经理是投资项目实施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投资项目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总经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指定具体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若无特别指定,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为项目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投资项目一经审批通过,则交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实施。项目负责人按决策人批准的内容和意见制订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并根据项目推进进程向总经理报告工作。项目负责人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变化,须及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实施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项目时,应认真执行公司证券投资和现金理财管理制度,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三十四条   重大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总经理应当组织投资发展部、计划财务部、审计监察部等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并做出相应处理,公司投资发展部安排专人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    第三十五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资方案,投资方案的调整导致投资性质或投资金额发生变化的,应按本制度投资决策权限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疏漏、项目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影响,可能导致投资失败的,应向该项目审批主体报告,由该项目审批主体视情形决定对投资方案进行修改、变更或终止。    第三十七条   投资项目建成后,公司总经理应及时组织验收,公司审计监察部必须对项目进行审计。    第三十八条   投资项目决策、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的各项原始资料应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的规定分类管理,具体项目资料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保管;项目投资形成的权益证书由相关责任单位负责保管;工商登记、财务及其他相关资料由相应部门负责保管。    投资项目档案原则上要永久保存。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五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收回须按公司规定的资产投资和处置决策权限及程序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五十一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或收回对外投资:    (一)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调整,投资项目已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不一致的;    (二)按照被投资公司的 《章程》或特许经营协议规定,该投资经营期满;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投资项目无法继续运营的;    (四)合同或协议规定投资终止的情况出现;
(五)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六)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七)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二条   公司处置对外投资资产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定专人负责进行。    第五十三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拟定合理转让价格,必要时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五十四条     公司计划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八章        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投资情况,配合公司做好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子公司董事会必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以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五十七条   在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五十八条   公司投资管理业务纳入公司业绩考核体系,建立投资业务的责任追究制度,对相关岗位的人员进行考核。    第五十九条   对严格执行公司投资决策程序,高质量完成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实施、运营管理工作,项目进展顺利,给公司带来满意投资回报的,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    第六十条   对于投资活动中因投资目的不明确、 战略目标模糊、 可行性研究不认真、风险预测错误导致决策失误、应对措施不力,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主观故意、过失责任及其损失程度,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处罚。    第六十一条   在投资过程中,凡出现以下行为造成公司投资决策失误、致使公司资
产遭受损失的,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立案调查,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或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 未按本制度履行报批程序,或未经审批擅自投资的;    (二) 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投资项目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与外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    (四) 提供虚假报告和材料、玩忽职守、泄露本公司机密以及其它违规违纪行为。    第六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派出人员应切实履行其职责,如因行为失当造成公司投资损失的,将按公司有关制度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7 月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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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突发事件预警及应急处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力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最大程度降低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维护公司正常的经营秩序和企业稳定,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促进和谐企业建设,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的、有别于日常经营的、已经或者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以及对公司的声誉、股票价格产生严重影响的、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偶发性事件。    第三条 公司应对突发事件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突然发生,可能导致或转化为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稳定的公司紧急事件的处置。
第二章 突发事件分类    第五条 按照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事件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一)治理类    1、公司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对公司造成重大影响;    2、大股东之间存在纷争诉讼,或出现明显分歧;    3、公司与社会、股东、员工之间存在纷争诉讼;    4、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5、公司涉及重大行政处罚风险;    6、决策管理层对公司失去控制;    7、公司资产被大股东或有关人员转移、藏匿到海外或异地无法调回;    8、其它事件。    (二)经营类    1、公司的经营和财务状况恶化;    2、公司面临退市风险;
    3、重大质量事故等影响到持续经营能力;    4、涉及重大经济损失或民事赔偿风险;    5、其它事件。    (三)环境类    1、国际重大事件波及公司;    2、国内重大事件或政策的重大变化波及公司;    3、自然灾害造成公司经营业务受到影响;    4、公司内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等造成公司正常经营受到影响;    5、其它事件。    (四)信息类    1、公司的股票价格异常波动;    2、报刊、媒体对公司进行集中或不实报道;    3、社会上存在不实的传言或信息,给公司造成了影响;    4、公司发布的信息出现重大的遗漏或错误,对市场造成了影响;    5、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社会不稳定,引发投资者群体上访或投诉事件等;    6、其它事件。                                第三章 组织体系    第六条 公司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七条 公司成立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称“应急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八条 应急领导小组是公司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就相关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事件信息,主要职责包括:    1、决定启动和终止突发事件处理系统;    2、拟定突发事件处理方案;    3、组织指挥突发事件处理工作;
4、协调和组织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拟定统一的对外宣传解释口径;    5、负责保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的有效联系和衔接;    6、向董事会报告突发事件进展;    7、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预警和预防机制    第九条 公司应对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各种因素采取预防和控制措施,根据突发事件的监测结果对突发事件可能产生的危害程度进行评估,以便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责任人作为突发事件的预警、预防工作第一负责人,定期检查及汇报部门或公司有关情况,做到及时提示、提前控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一条 公司相应岗位人员应保持对各类事件发生的日常敏感度,不断地监测社会环境的变化趋势,收集整理并及时汇报可能威胁企业的重要信息,并对其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估。    第十二条 公司的任何人均可作为信息的报告人。有关单位和人员报送、报告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事项、应采取的措施等。    公司预警信息的传递主要由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责任人向公司资产管理部汇报,然后由公司资产管理部会同董事会秘书及有关人员对信息进行分析及调查,确定为有可能导致或转化为突发事件的各类信息须予以高度重视并立即向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报告,必要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十四条 当预警信息被董事会秘书确定为需披露的信息后,则应当及时按照有关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披露。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五条 发生突发事件时,应急领导小组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制订的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
先期处置,控制事态。    第十六条 应急领导小组确定突发事件后,应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及事态严重程度,及时组织召开会议,决定启动专项应急预案,并针对不同突发事件,成立相关的处置工作小组,及时开展处置工作。    (一)治理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对大股东出现重大风险及大股东之间存在的纷争诉讼,应约见大股东负责人,请其予以配合,并详细了解事情的进展情况;    2、对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涉及重大违规甚至违法行为,应协助公检法部门做好查处工作;    3、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热情接待投资者咨询、来访及调查;    4、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经营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彻底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    2、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谈话及控制;    3、暂时停止公司的重大投资等经营活动;    4、对于公司经营亏损或面临退市,应积极与各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沟通,寻找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三)环境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深入调查、了解目前环境,包括国际、国内重大事件、政策变化、自然环境详细情况以及对公司的影响程度;    2、公司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在上述情形下,如何最大限度地避免对公司造成的影响;    3、公司经营班子及时提交有关处理意见,并上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调整经营策略及投资方向;    4、对于自然灾害或社会公共事件对经营项目已经造成严重影响的,公司应立即派出相关领导亲赴现场进行紧急处理,并及时上报现场处理情况;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四)信息类突发事件主要处置措施
    1、联系有关媒体负责人,将真实情况进行沟通和告知,并商议处理方案;    2、立即对不实信息做出澄清或更正,尽量减少不良信息的影响;    3、追查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情形严重者通过法律途径处理;    4、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工作;    5、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七条 经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公司可以邀请公正、权威、专业的机构协助解决突发事件,以确保公司处理突发事件时的公众信誉度及准确度。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结束后,应急领导小组应尽快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并及时解除应急状态,恢复正常工作状态。同时应分析和总结经验,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评估突发事件处理的效果。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修订应急预案,充实应急预案内容,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第二十条 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关于善后事项的处理意见,包括遭受损失情况以及恢复经营的建议和意见,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突发事件处理过程中,涉及到的相关人员要恪守保密原则,有关突发事件处理工作中的情况,不得随意泄露;要忠实履行职责,牢固树立全局观念,坚决服从公司统一安排,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及形象。    第二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公司应及时将事件情况、已采取的措施、联络人及联系方式等通过电话、邮件等形式上报证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同时,在掌握事件的具体情况后,应将事件的详细情况书面报送证监局及有关政府部门,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应急处置过程中,公司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涉外突发事件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的突发事件信息的报送,可随时上报。                              第六章 应急保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工作需要和各项应急处置措施的顺利实施。
(一)通信保障。公司电话及应急领导小组成员的手机必须保证畅通,确保与各部门的联系。    (二)队伍保障。应急领导小组有权力根据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需要,随时召集参与处置人员,被召集人必须服从安排。    (三)物资保障。公司相关部门应做好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物资保障,准备好相关的设施、设备及资金、交通工具等。    (四)培训保障。公司本部及相关单位要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等常识,增强应急意识,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对负有应急管理职责的人员,要有计划地进行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的专业培训工作。                                   第七章 奖惩    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五条 对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公司将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修订和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于 2011 年 7 月21 日起实施。
力合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7 月 21 日
http://data.eastmoney.com/Notice/Notice_Detail.aspx?code=000532&id=baa6e5f1-0e4f-86c8-2c24-a36537b89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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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合决策层感受到了杉杉系以及清华联手,珠海方面在做相关制度性东西,对于股民来说是好事。
对于在野党来说,需要拿回话语权或者三方沟通和谐,三足鼎立局面利于公司正常发展,不可胡来。
一旦不和谐,必然出现股权争夺战。抢夺话语权是早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