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名园三期怎么去:卫生监督机构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职责探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13:35:11
 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在《职业病防治法》未修订的前提下,2003年10月中央编办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 ”,将卫生行政部门的部分职责调整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但是到目前为止全国尚有部分省、市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没有职能交接或只有部分交接,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有证据证明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监督机构如何行使监督权履行职责,在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中做到不越位,不缺位,是卫生监督机构及工作人员关注的问题。现就此探讨如下。

  2002年5月1日《职业病防治法》施行,标志着我国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工作进入法制管理阶段,第五十五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授予了监督检查职责,并在第五十七条对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的权限作了明确规定,于是卫生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制定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并于2002年5月1日起施行。但2003年10月中央编办下发了“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 ”,对原由卫生部承担的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责调整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具体的分工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行为;卫生部负责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这就明确了卫生行政部门不再是《职业病防治法》唯一执法主体。2005年1月卫生部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职责的转移,即安全监管部门“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这就说明用人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卫生监督机构没有了卫生监督和行政执法权。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有证据证明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监督机构不能依据《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去处理该事件,因为《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是卫生行政部门的部门规章,卫生行政部门没有了“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职责,那么在法理上讲就应该同时废止。然而职业病危害事故一旦发生就会对劳动者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产生职业病或职业性损伤,卫生监督机构如何履行“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职责呢?

  2003年5月9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公布施行,将职业中毒列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2006年2月26日卫生部公布《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在应急组织体系及职责中将卫生监督机构定性为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是:(1)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3)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这就为卫生监督机构在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行使监督权履行职责提供了法理依据,因为《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时是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将重大职业中毒事件列入适用范围,且职业病危害事故包含重大职业中毒事件,性质相同,故当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或有证据证明有毒有害物质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可原则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行使监督权履行职责。即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围绕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处理工作,开展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总之,随着国家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卫生行政部门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职责的重新界定,作为卫生行政部门执行机构的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职责必须随之做出必要的调整。各级地方卫生部门与安全监管部门职能交接迫在眉睫,以期解决一旦发生重大职业职业病危害事故,卫生监督机构被置于两难境地的问题,适应社会行政管理的需要,在履行职责时才能做到不缺位,不越位,切实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及其危害,最大程度地减少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注:本文发表于《中国公共卫生》2009年11月第25卷增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