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ucky brand档次高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释义(2006年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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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总则_第一章 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1条 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第2条 刑法任务
·第3条 罪刑法定原则·第4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5条 罪刑相适应原则·第6条 刑法对地域的适用范围
·第7条 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第8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
·第9条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第10条 在我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我国刑法
·第11条 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第12条 刑法时间适用范围的规定,也就是
第一编 总则_第二章 犯罪
·第13条 犯罪概念·第14条 故意犯罪概念
·第15条 过失犯罪概念·第16条 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过失而造
·第17条 刑事责任年龄·第18条 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造成危害结果
·第19条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如何负刑·第20条 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第21条 紧急避险和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第22条 犯罪预备的概念及对预备犯处罚原
·第23条 犯罪未遂的概念及对未遂犯处罚原·第24条 犯罪中止的概念和对于中止犯处罚
·第25条 共同犯罪概念·第26条 主犯和犯罪集团的概念及对主犯如
·第27条 从犯的概念及对其处罚原则·第28条 对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处罚原则
·第29条 对教唆犯处罚原则·第30条 单位犯罪刑事责任
·第31条 对单位犯罪处罚原则
第一编 总则_第三章 刑罚
·第32条 刑罚种类·第33条 主刑种类
·第34条 附加刑种类及其适用·第35条 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驱逐出境
·第36条 对因犯罪行为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第37条 对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
·第38条 管制的期限和管制刑执行机关·第39条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的要求和
·第40条 对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解除管制·第41条 如何计算管制的刑期和对先行羁押
·第42条 拘役刑期限·第43条 拘役刑如何执行
·第44条 拘役的刑期如何计算·第45条 有期徒刑期限
·第46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第47条 有期徒刑刑期计算
·第48条 死刑适用的对象和死刑核准程序·第49条 不适用死刑的情况
·第50条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减·第51条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和死刑缓期执
·第52条 如何确定罚金数额·第53条 如何缴纳罚金
·第54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内容·第55条 剥夺政治权利期限
·第56条 剥夺政治权利适用对象·第57条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如何
·第58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如何计算·第59条 没收财产
·第60条 在没收犯罪分子财产时,如何处理
第一编 总则_第四章 刑罚的具体运用
·第61条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量刑原则·第62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从
·第63条 减轻处罚·第64条 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供犯罪所用的
·第65条 累犯的概念以及对累犯如何处罚·第66条 危害国家安全罪累犯的特殊规定
·第67条 自首的概念以及对自首犯如何处罚·第68条 犯罪分子立功表现的含义及其如何
·第69条 数罪并罚原则·第70条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第71条 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又犯·第72条 缓刑的对象、条件
·第73条 缓刑考验期限·第74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
·第75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第76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的考察机关
·第77条 撤销缓刑条件·第78条 减刑条件
·第79条 减刑程序·第80条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何
·第81条 假释的对象和条件·第82条 假释程序
·第83条 假释考验期限·第84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
·第85条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第86条 对撤销假释条件
·第87条 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第88条 不受追诉时效限制的特别规定
·第89条 追诉时效期限从何时起开始计算
第一编 总则_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90条 民族自治地方在不能全部适用本法·第91条 公共财产具体包括哪些范围
·第92条 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包括哪些·第93条 国家工作人员概念
·第94条 司法工作人员的概念·第95条 重伤的概念
·第96条 违反国家规定的解释性规定·第97条 首要分子的概念
·第98条 告诉才处理的概念及如何适用·第99条 刑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
·第100条 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第101条 刑法总则的规定适用于其他有刑罚
第二编 分则_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102条 背叛国家罪及其处罚·第103条 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及其
·第104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及其处罚·第105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和煽动颠覆、国家
·第106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第107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及其
·第108条 投敌叛变罪及其处罚·第109条 叛逃罪及其处罚
·第110条 间谍罪的处罚·第111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
·第112条 资敌罪及其处罚·第113条 对犯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及没
第二编 分则_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14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第115条 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
·第116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及其处罚·第117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及其处罚
·第118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第119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
·第120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犯·第120条 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
·第121条 劫持航空器罪及其处罚·第122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的犯罪及其处罚
·第123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的犯罪及其处·第124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
·第125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第126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的犯罪及其
·第127条 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第128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和非
·第129条 丢失枪支不报罪及其处罚·第130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
·第131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及其处罚·第132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及其处罚
·第133条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第134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其处罚
·第135条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第135条 违规举办大型活动造成严重事故的
·第136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的犯罪及其处罚·第137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及其处
·第138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犯罪及·第139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的犯罪及其处罚
·第139条 负有安全事故报告职责的人员,在
第二编 分则_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140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犯罪的一般刑·第141条 生产、销售假药罪及其刑事处罚
·第142条 生产、销售劣药罪及其刑事处罚·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
·第144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及其·第145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
·第146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第147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
·第148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第149条 对生产、销售特殊伪劣产品犯罪行
·第150条 单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如何·第151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罪及其
·第152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将境外固体废物·第153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刑事处罚
·第154条 走私保税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罪·第155条 对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
·第156条 走私罪共犯·第157条 武装掩护走私和以暴力威胁方法抗
·第158条 虚报注册资本骗取公司登记罪及其·第159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及其刑事处
·第160条 制作虚假的招股说明书、认股书、·第161条 公司、企业不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犯
·第162条 妨害清算罪及其刑事处罚·第162条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
·第162条 虚假破产犯罪及其处罚·第163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
·第164条 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第165条 国有公司、企业董事、经理非法经
·第166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第167条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第168条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第169条 本罪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
·第169条 操纵上市公司损害自身利益犯罪及·第170条 伪造货币罪及其处罚
·第171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和金融机·第172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及其处罚
·第173条 变造货币罪及其处罚·第174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和伪造、变造
·第175条 高利转贷罪及其处罚·第175条 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
·第176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及其处罚·第177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及其处罚
·第177条 妨碍信用卡管理的犯罪及其处罚·第178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股票、
·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180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及其刑
·第181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第182条 操纵证券、期货交易市场的犯罪及
·第183条 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虚假理赔犯罪及·第184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受贿及其刑事处
·第185条 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挪用本单位、客·第185条 金融机构挪用客户资金或者委托、
·第186条 违法发放贷款犯罪及其处罚·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犯罪及其刑
·第188条 非法出具信用证、保函、票据、存·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及
·第190条 逃汇罪及其刑事处罚·第191条 洗钱罪及其处罚
·第192条 集资诈骗罪及其处罚·第193条 贷款诈骗罪及其处罚
·第194条 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及其·第195条 信用证诈骗罪及其处罚
·第196条 信用卡诈骗犯罪及其处罚·第197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及其处罚
·第198条 保险诈骗罪及其处罚·第199条 对三种金融诈骗犯罪判处无期徒刑
·第200条 单位犯集资诈骗罪、票据诈骗罪和·第201条 偷税罪及处罚
·第202条 抗税罪及处罚·第203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及处刑
·第204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及处罚·第205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
·第206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207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及其处
·第208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购买伪·第209条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
·第210条 盗窃或者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第211条 单位犯本节有关条文规定之罪及处
·第212条 犯本节有关条文规定之罪,被判处·第213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及其刑罚
·第214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及其刑·第215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
·第216条 侵犯他人专利权的犯罪及其刑罚·第217条 侵犯著作权罪及其刑罚
·第218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及其刑罚·第219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及其刑罚
·第220条 单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犯罪及其·第221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及处刑
·第222条 本条关于虚假广告罪及处刑·第223条 “串通投标罪”及处刑
·第224条 合同诈骗犯罪及处刑·第225条 非法经营罪及处罚
·第226条 强迫交易罪及处刑·第227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倒
·第228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及处·第229条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第230条 逃避商检罪及处刑·第231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及处刑
第二编 分则_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232条 故意杀人罪的处刑规定·第233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处刑规定
·第234条 故意伤害罪的处刑规定·第235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的处刑规定
·第236条 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的处刑规定·第237条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
·第238条 非法拘禁罪的处刑规定·第239条 绑架罪的处刑规定
·第240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处刑规定·第241条 本条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第242条 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第243条 诬告陷害罪的处刑规定
·第244条 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处刑规定·第244条 非法雇用童工罪的处刑规定
·第245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处·第246条 侮辱罪、诽谤罪的处刑规定
·第247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的处刑规·第248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的处刑规定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的处刑·第250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的
·第251条 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第252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的处刑规定
·第253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第254条 报复陷害罪的处刑规定
·第255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的处刑·第256条 破坏选举罪的处刑规定
·第257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刑规定·第258条 重婚罪的处刑规定
·第259条 破坏军婚罪的处刑规定·第260条 虐待罪的处刑规定
·第261条 遗弃罪的处刑规定·第262条 拐骗儿童罪的处刑规定
·第262条 组织乞讨罪及其处罚
第二编 分则_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263条 抢劫罪及其刑事处罚·第264条 盗窃罪及其刑事处罚
·第265条 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第266条 诈骗罪及其刑事处罚
·第267条 抢夺罪及其处罚·第268条 聚众哄抢罪及其刑事处罚
·第269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第270条 侵占罪及其刑事处罚
·第271条 职务侵占罪及其刑事处罚·第272条 挪用资金罪及其刑事处罚
·第273条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第274条 敲诈勒索罪及其刑事处罚
·第275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及其刑事处罚·第276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及其刑事处罚
第二编 分则_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277条 妨害公务罪及其处刑·第278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及其处刑
·第279条 招摇撞骗罪及其处刑·第280条 妨害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
·第281条 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第282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犯罪、非法持
·第283条 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等专用·第284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犯
·第285条 非法侵入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第286条 故意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故
·第287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第288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的犯罪及
·第289条 对聚众“打砸抢”应当如何定罪处·第290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冲击国家
·第291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第291条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
·第292条 聚众斗殴犯罪及其处刑·第293条 寻衅滋事犯罪及其处刑
·第294条 组织、领导和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第295条 传授犯罪方法犯罪及其处刑
·第296条 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犯罪·第297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
·第298条 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第299条 侮辱国旗、国徽的犯罪及处刑
·第300条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第301条 聚众淫乱犯罪及处刑
·第302条 盗窃、侮辱尸体犯罪及处刑·第303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
·第304条 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的犯罪及处刑·第305条 伪证罪的处刑规定
·第306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以毁灭、伪造·第307条 妨害作证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的
·第308条 打击报复证人的犯罪和刑罚·第309条 扰乱法庭秩序的犯罪和刑罚
·第310条 窝藏、包庇罪的刑罚规定·第311条 拒绝向国家安全机关提供有关间谍
·第312条 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予以窝藏、转·第313条 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犯
·第314条 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第315条 破坏监管秩序犯罪及处刑
·第316条 脱逃犯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第317条 组织越狱、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
·第318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及·第319条 骗取出境证件犯罪及处刑规定
·第320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犯罪及其
·第322条 偷越国(边)境犯罪及其处罚·第323条 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界碑、界桩犯罪
·第324条 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全国重·第325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将单位或者个
·第326条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第327条 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
·第328条 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第329条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擅自
·第330条 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引起甲·第331条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
·第332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第333条 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或者以暴力
·第334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第335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
·第336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第337条 违反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
·第338条 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第339条 违反国家规定,将中国境外的固体
·第340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第341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
·第342条 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造·第343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
·第344条 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第345条 盗伐、滥伐林木,非法收购、运输
·第346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的犯罪如何进行刑·第347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
·第348条 非法持有毒品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第349条 包庇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
·第350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醋·第351条 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
·第352条 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第353条 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食
·第354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犯罪及·第355条 依法从事生产、运输、管理、使用
·第356条 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第357条 本法所称毒品的概念、范围的规定
·第358条 组织他人卖淫、强迫他人卖淫的犯·第359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犯罪
·第360条 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第361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
·第362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第363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
·第364条 传播淫秽物品的犯罪和处罚·第365条 组织他人进行淫秽表演的犯罪和刑
·第366条 单位有关淫秽物品犯罪和处罚·第367条 淫秽物品定义
第二编 分则_第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368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阻碍武装部队·第369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
·第370条 将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提供·第371条 妨碍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秩序的
·第372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犯罪及其刑罚·第373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雇用逃离部队
·第374条 接送不合格兵员的犯罪及其刑罚·第375条 伪造、变造、买卖、盗窃、抢夺武
·第376条 预备役人员战时拒绝、逃避征召或·第377条 谎报军情的犯罪及其处罚
·第378条 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犯罪及·第379条 为逃离部队的军人提供隐蔽处所、
·第380条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的·第381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的犯罪及其处罚
第二编 分则_第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382条 什么是贪污罪·第383条 对贪污罪如何进行处罚
·第384条 挪用公款罪及其处罚·第385条 什么是受贿罪
·第386条 对受贿罪如何进行处罚·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及其处罚
·第388条 斡旋受贿罪·第389条 什么是行贿罪
·第390条 对行贿罪如何进行处罚·第391条 向单位行贿的犯罪及其处罚
·第392条 介绍贿赂罪及其处罚·第393条 单位行贿罪及其处罚
·第394条 在公务活动中收受礼物应当交公而·第395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
·第396条 私分国有资产罪及其处罚
第二编 分则_第九章 渎职罪
·第397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罪和玩·第398条 泄露国家秘密罪及其处罚
·第399条 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枉法裁·第399条 枉法仲裁犯罪及其处罚
·第400条 私放在押人员罪和失职致使在押人·第401条 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
·第402条 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及其处·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及其处
·第404条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及其处·第405条 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
·第406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第407条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及其处
·第408条 环境监管失职罪及其处罚·第409条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及其处罚
·第410条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和非法·第411条 放纵走私罪及处罚
·第412条 商检徇私舞弊罪和商检失职罪及其·第413条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和动植物检
·第414条 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及其·第415条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
·第416条 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第417条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及其处罚
·第418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及其·第419条 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及
第二编 分则_第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420条 什么是军人违反职责罪的法律规定·第421条 战时违抗命令罪及其处罚
·第422条 隐瞒、谎报军情罪和拒传、假传军·第423条 投降罪及其处罚
·第424条 战时临阵脱逃罪及其处罚·第425条 擅离、玩忽军事职守罪及其处罚
·第426条 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及其处罚·第427条 指使部属违反职责罪及其处罚
·第428条 违令作战消极罪及其处罚·第429条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及其处罚
·第430条 军人叛逃罪及其处罚·第431条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和为境外窃取
·第432条 故意泄露军事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军·第433条 战时造谣惑众罪及其处罚
·第434条 战时自伤罪及其处罚·第435条 逃离部队罪及其处罚
·第436条 武器装备肇事罪及其处罚·第437条 擅自改变武器装备编配用途罪及其
·第438条 盗窃、抢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第439条 非法出卖、转让武器装备罪及其处
·第440条 遗弃武器装备罪及其处罚·第441条 遗失武器装备罪及其处罚
·第442条 擅自出卖、转让军队房地产罪及其·第443条 虐待部属罪及其处罚
·第444条 遗弃伤病军人罪及其处罚·第445条 战时拒不救治伤病军人罪及其处罚
·第446条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及·第447条 私放俘虏罪及其处罚
·第448条 虐待俘虏罪及其处罚·第449条 战时缓刑的具体规定
·第450条 本章的适用范围·第451条 本章所称的战时的含义
附则
·第452条 本法生效日期和本法施行前全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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