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量朗读写什么好:[转载]税务律师李利威:分立重组税务分析——“ST东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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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26 07:02:37)转载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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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地址:税务律师李利威:分立重组税务分析——“ST东北高”你家交税否?作者:李利威律师
“ST东北高”分立重组税务分析报告
作者:李利威
2010年2月26日,ST东北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正式退出了沪市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两个延承了ST东北高完整的上市资产的新生命体——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作为中国A股市场首个上市公司一拆为二后双双上市的案例,ST东北高为新设分立重组的税务探讨和研究提供绝佳的实践素材。
一、ST东北高分立背景
(一) 公司概况
东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北高速)成立于1999年7月21日,由龙高集团、吉高集团、华建交通三家企业共同发起,采用公开募集方式设立,其主业资产是分别位于黑龙江和吉林两省的与高速公路相关的经营性资产和权益。1999 年8月10日,东北高速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东北高速自上市来,由于拥有黑龙江、吉林两省优质路桥资源,坐享行政收费的垄断,经营业绩一直良好,被业内誉为日进万金的“现金奶牛”和“提款机”。然而,由于大股东龙高集团、吉高集团、华建交通之间持股比例差距不大,均没有绝对控股权,导致三方的利益始终无法协调,终发展成不可收拾的股东大战。2007年,由于股东不和、治理不善,东北高速成为在A股第一家、也是目前唯一一家因公司治理而非亏损被证监会“戴帽”的上市公司,至此,东北高速沦为“ST东北高”。为了彻底解决公司治理结构之“沉疴”,结束股东相持不下的三足鼎立格局, ST东北高开始酝酿分拆解决方案。2009年3月,ST东北高停牌,2009年年底,酝酿数月之久ST东北高在中金公司的操刀下出台了分立方案,2010年2月10日分立获证监会批准。
分立前,ST东北高的股本结构为:
股东名称
股本(元)
持股比例
龙高集团
326,411,104 26.90
26.90%
吉高集团
270,392,503 22.29
22.29%
华建交通
217,396,393 17.92
17.92%
公众股
399,000,000 32.89
32.89%
合计
1,213,200,000 100
100%
ST东北高与实际控制人之间的产权及控制关系见下图:
ST东北高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为:
东北高速所有者权益结构表
2009年12月31日
2009年6月30日
股本
1,213,200,000.00
1,213,200,000.00
资本公积
股本溢价
1,365,343,956.19
1,365,343,956.19
其它资本公积
34,687,040.00
34,687,040.00
合计
1,400,030,996.19
1,400,030,996.19
盈余公积
300,156,002.72
275,713,662.12
未分配利润
1,001,317,827.03
935,846,870.53
所有者权益合计
3,914,704,825.94
3,824,791,528.84
(二)分立方案
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将按照分立上市方案(见附件一)的约定依法承继原东北高速的资产、负债、权益、业务和人员,原东北高速在分立完成后依法解散并注销。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股票经核准后上市。
东北高速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其持有的每股东北高速股份将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的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的股份。在此基础上,龙高集团将其持有的吉林高速的股份与吉高集团持有的龙江交通的股份互相无偿划转,上述股权划转是分立上市的一部分,将在分立后公司股票上市前完成,东北高速在分立完成后将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附件一:东北高速划分方案
1、基本原则
(1) 本次分立上市的审计基准日为2009年6月30日。
(2) 基准日资产、业务主要基于属地原则、历史形成原因进行划分,负债随
资产、业务归属进行划分。
(3) 基准日前相关期间的损益原则上根据资产归属进行划分,总部费用按分
立后两公司对应期间的备考营业收入(母公司口径)比例划分。
(4) 东北高速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按其历史形成原因进行划分,不能确定归
属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原则上平均分配。子公司的或有负债/或有资产随子公司股权进行划分。
2、资产划分方案
(1) 主业资产的划分:主营业务以及相关资产划分根据属地原则,黑龙江省境内的哈大高速公路收费权及相关资产、东北高速持有的东绥高速48.76%股权进入龙江交通;吉林省境内的长平高速公路的收费权及相关资产、东北高速持有的长春高速63.8%股权将进入吉林高速。
(2) 货币资金分配:截至2009年6月30日,东北高速母公司报表上有货币资金5.56亿元。分立后,龙江交通保留4.91亿元的货币资金;吉林高速保留6,500万元的货币资金。
(3) 非主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分配:归属龙江交通的非公路长期股权投资共有7项,分别为:哈尔滨特宝股份有限公司42.25%股份、黑龙江东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90%股权、哈尔滨龙庆公路养护有限责任公司30%股权、洋浦东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8.04%股权、深圳市东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98.04%股权、江西智通路桥管理有限公司35%股权、大连东高新型管材有限公司92.5%股权。归属于吉林高速的非公路长期股权投资共有4项,分别为:吉林东高科技油脂有限公司95%股权、吉林省长平公路工程有限公司20%股权、二十一世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49.25%股权、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4.4%的股权。
(4) 总部资产(除货币资金及长期股权投资外)的划分:结合属地原则和历史形成原因,主要归属于吉林高速。
3、负债划分方案
(1) 应付职工薪酬:分公司的应付职工薪酬按属地原则划分,总部的应付职
工薪酬原则划归吉林高速。
(2) 应交税费:分公司的应交税费按属地原则划分,总部的应交所得税按分
立后两公司备考营业收入(母公司口径)比例在分立后两公司之间划分,
总部的其他应交税费原则由吉林高速承担。
(3) 长期应付款和专项应付款:按历史形成原因划分。
(4) 其他应付款:分公司的其他应付款按属地原则划分,总部的其他应付款
按历史形成原因划分,不能确定归属的平均分配。
4、权益划分
分立后两公司的股本与东北高速相同,均为12.132 亿股。扣除股本后,分立后两公司权益的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
5、根据上述资产、负债划分方案以及《东北高速审计报告》,相关方对审计基准日的资产、负债、权益进行了划分,并以此为基础出具了《龙江交通审计报告》和《吉林高速审计报告》,上述备考口径的审计报告及其核查文件是划分分立后两公司资产、负债、权益界面的证明文件。
东北高速资产、负债分拆情况表
东北高速
龙江
吉林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货币资金
677,254,462.91
511,360,329.54
75.50%
165,894,133.37
24.50%
交易性金融资产
应收账款
预付款项
其他应收款
104,676,018.25
95,002,583.24
90.76%
9,673,435.01
9.24%
存货
长期股权投资
1,599,809,261.31
927,479,261.31
57.97%
672,330,000.00
42.03%
固定资产
2,649,618,428.87
1,682,446,304.48
63.50%
967,172,124.39
36.50%
固定资产清理
324,790.10
0.00%
324,790.10
100.00%
无形资产
长摊待摊费用
递延所得税资产
64,704,641.51
9,460,130.43
14.62%
55,244,511.08
85.38%
资产合计
5,096,387,602.95
3,225,748,609.00
63.29%
1,870,638,993.95
36.71%
应付账款
预收款项
应付职工薪酬
1,113,110.69
0.00%
1,113,110.69
100.00%
应交税费
50,646,790.82
25,200,957.07
49.76%
25,445,833.75
50.24%
其他应付款
744,922,875.50
587,107,211.40
78.81%
157,815,664.10
21.19%
一年内到期的非流动负债
100,000,000.00
50,000,000.00
50.00%
50,000,000.00
50.00%
长期应付款
250,000,000.00
127,500,000.00
51.00%
122,500,000.00
49.00%
专项应付款
35,000,000.00
0.00%
35,000,000.00
100.00%
负债合计
1,181,682,777.01
789,808,168.47
66.84%
391,874,608.54
33.16%
股东权益合计
3,914,704,825.94
2,435,940,440.53
62.23%
1,478,764,385.41
37.77%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合计
5,096,387,602.95
3,225,748,609.00
63.29%
1,870,638,993.95
36.71%
备注:由于未从公开信息中取得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2009年6月30日备考资产负债表,暂以2009年12月31日分立报告提供数据确定东北高速划分资产比例。该比例与实际划分比例存在差距,因此以上表比例计算的税款与实际存有差异,但这并不影响涉税性质分析。
二、东北高速分立的涉税问题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
1、关于东北高速分立是否属于59号文特殊重组之判定。
东北高速的分立是否符合特殊重组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①东北高速之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避税为重组目的。
如前所述,东北高速分立重组是为了解决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股权结构和资产布局带来的公司治理问题,打破公司僵局采取的无奈之举,在重组后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的核心主业资产将分别集中于黑龙江省和吉林省,有利于两公司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现两地政府均已承诺将优质资产注入分立后新公司。由此可见,此次重组并无避税动机,完全属于经营目的。
②被分立资产符合59号文规定比例。
在59号文中未对分立资产比例进行规定,但根据《企业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规程》(讨论稿)(以下简称《规程》)第十一条,分立业务中,被分立的资产应不低于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50%。东北高速此次分立完全为新设分立,被分立资产为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100%,符合上述条件。
③分立后的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均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在成立后均将继续东北高速的主营业务,继续从事公路工程施工、高速公路的开发建设、管理、养护、经营等业务。
④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比例。
在本次分立中,被分立企业东北高速所有股东,均将以其持有的每股东北高速股份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股份,不涉及非股权支付额,因此符合本条件。
⑤东北高速原主要股东违反了重组后转让股权不得在规定期限内转让的规定
59号文第五条第(五)款规定:“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规程》第十三条第5款规定:“企业分立业务中,“原股东”指被分立企业和分立企业的股东。”
纵观东北高速的分立方案,一个不可忽视的细节为,龙高集团将其持有的吉林高速的股份与吉高集团持有的龙江交通的股份互相无偿划转,也就是说,在分立的同时,吉高集团将取得的龙江交通股份无偿转让于给龙高集团,龙高集团将取得的吉林高速股份划无偿转让于吉高集团。上述股权划转违反了59号文原主要股东12个月内,不得转让股权的规定。
⑥东北高速的主要股东未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根据59号文第六条第(六)款的规定,分立重组交易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一个重要条件为,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根据东北高速的分立报告,东北高速在分立日在册的所有股东,其持有的每股东北高速股份将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的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的股份。分立后两公司的股本与东北高速相同,均为12.132 亿股。根据上述方案,东北高速所有股东将按原持股比例取得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股权。
但需要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在实施该方案的同时,东北高速的主要股东吉高集团和龙高集团又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各自取得的股权进行了重新划分。59号文第十条规定,“企业在重组发生前后连续12个月内分步对其资产、股权进行交易,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上述交易作为一项企业重组交易进行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吉高集团和龙高集团的股权转让行为将同东北高速的分立作为一项重组交易进行税务处理。现将东北高速分立前后各方持股比例对比见下表:
分立前后持股比例表
东北高速
吉林高速
龙江交通
股东名称
股本(元)
持股比例
股本(元)
持股比例
股本(元)
持股比例
龙高集团
3.264亿
26.90%
5.968 亿
49.19%
吉高集团
2.704亿
22.29%
5.968 亿
49.19%
华建交通
2.174亿
17.92%
2.174 亿
17.92%
2.174 亿
17.92%
其他A股
3.990亿
32.89%
3.990 亿
32.89%
3.990 亿
32.89%
合计
12.132 亿
100%
12.132 亿
100%
12.132亿
100%
由此可见,龙高集团和吉高集团作为被分立企业股东并未按原持股比例取得股权,因此未满足该项条件。
综上所述,东北高速分立重组交易由于不符合59号文规定条件,无法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2、重组各方纳税分析
因该分立重组不能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待遇,重组各方将面临巨额的企业所得税。
①东北高速
根据59号文的规定,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截止2009年12月31日,东北高速主要资产为:其他应收款104,676,018.25元、长期股权投资   1,599,809,261.31元、固定资产2,649,618,428.87元,其中固定资产主要为公路建筑物、房屋建筑物、交通设施、运输设备、机械设备、其它设备。上述资产可能产生巨额增值,使东北高速承担巨额企业所得税。同时,由于东北高速不在存续,将按清算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因此,东北高速应确认债权清理、债务清偿的所得或损失;对预提或待摊性质的费用进行处理;确定可向股东分配的剩余财产、应付股息等。
②吉林高速和龙江交通
根据59号文中相关规定,吉林高速和龙江交通可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③东北高速股东龙高集团、吉高集团、华建交通、上海汇金
根据59号的相关规定,东北高速的法人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即上述公司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东北高速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其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上述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在进行完企业所得税清算后,上述企业分得的资产按可变现价值或实际交易价格确定计税基础。
(二)个人所得税
东北高速自然人股东应就承担的东北高速清算时分配的剩余资产缴纳个人所得税。以林祥琦为例,其持股比例为0.409%,共持4963316股,2009年12月31日,东北高速累计盈余公积300,156,002.72,未分配利润1,001,317,827.03,合计为1,301,473,829.75,东北高速分立时,上述留存收益视同股息分配,东北高速应代扣代缴林祥琦个人所得税1,301,473,829.75×0.409%×10%=532,302.8元。
综上,如果东北高速分立重组不向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申请特殊免税政策,依据现有税收法规,其重组各方将面临巨额的税款支出。即使东北高速按特殊重组进行了错误的税务处理,该事项目前未被税务机关查觉,该税款的纳税义务也不能因此免除,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由此可见,一旦上述分立重组事项被税务机关稽查,该纳税义务由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