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八戒舞蹈教学视频: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问题——樊剑英答疑专贴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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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税〔2003〕16号文件第三条第二十项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对自有的工业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变性,向国土部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现需将土地转让,在计算缴纳营业税时,向国土部门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在收入中减除后缴纳营业税?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总局对此强调文件国税函【2005】83号已经失效。向国土部门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属于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应关注地方税务机关具体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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