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代十国朝有哪些名人:学校安全管理与学生伤害事件预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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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管理与学生伤害事件预防机制

[日期:2011-04-01] 来源:  作者:郎建华 [字体:大 中 小]

摘要: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深层次的矛盾累积未决影响社会长治久安。而学校近年来则成为深层次矛盾引起的泄愤者首选目标。2010年连续暴发的校园血案再次警示了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缺漏与脆弱性质。学生伤害事件对学校安全管理的理念、目标及其责任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当前最紧要的是要建立起学生伤害事件预防机制。治校理念的“以人为本”、学校内部的“责任到人”以及对校外暴力侵害的“防治结合”,应当成为防范学生伤害事件应对机制的核心内容。
  关键词:学校安全管理 学生伤害事件 以人为本 防治结合
  
  1 学生伤害事件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
  学生是易受伤害的群体,这种伤害既有天灾又有人祸。所谓“天灾”是指学生在校期间,遇到非人为因素导致的学生伤害事件,例如突发性地震、滑坡等自然灾害,毁坏教学设施等硬件致使学生被活埋或被砸死、砸伤。所谓“人祸”指的是纯粹人为因素给在校学生造成的伤害。这里的“人”范围较为广泛,有的来自校外,有的来自校内。例如2010年见诸报端的系列学生被伤、被杀事件:3月23日7点20分左右,福建南平市实验小学门口,南平原马站社区诊所医生郑民生手持砍刀,连续砍伤砍死13名小学生,有8名孩子死亡,5名孩子受伤;4月30日,山东潍坊校园发生血案,一男子小学内用铁锤锤伤5学生后自焚; 5月19日凌晨,海南科技职业学院发生一起学生被砍伤事件,这四起学生伤害事件的凶手都是来自学校围墙以外的人。而4月28日发生在雷州市的校园血案则可以算是来自校内的人所为。因为对学生实施伤害的人是该校一个病休停课的教师。
  因此,从致使学生受到伤害的因素来看,有自然因素也有人为因素。从学生受害地点来看,有在校园内部场所的也有学校门口范围的。此外,从学生所受伤害的表现形式来看,有生命被非法剥夺的,有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的。当然,一个共同的后果是学生精神受到重创,心灵留下阴影。可以肯定的是,学生所受到的伤害是多方面、多层次、多样化的。至于为什么凶手会选择对不特定的多数学生下手,个案情况不尽相同。有报复社会的,有杀人泄愤的,有精神病发作的。
  学生伤害事件不是最近才有的,它是一个一直就存在的现象,只是长期以来没有得到较好地防范。今年年初以来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表现在三个层面:一是学校硬件设施的完善与配备。学校硬件的配备与完善一方面可以增强抵御自然灾害侵袭的能力,比如校舍的抗地震强度、抗洪水冲击的强度,等;另一方面,学校硬件尤其是防御性武器的配备,可以增强学校保安搏杀凶手的战斗力,如警用钢叉等。再如,学校配备高质量的校车接送学生,可以防范学生在途受到歹徒侵害等;二是学校安全教育工作的加强。安全教育的主要目的在于增强学生和教师的危机感,培养安全意识,避免或减少学生伤害事件的发生;三是学校管理工作不再走单一行动路线,也就是说,学校的安全仅凭学校一家的力量是不太可能实现的,需要主动需求外部援助,比如在学校内部提供专门的用房,请求当地公安局派出警察驻守校园,尤其在学生出入校门高峰时段配备警力值岗保卫,对潜在的行凶者产生威慑力,起到吓阻作用。
  2 学生伤害事件暴露出学校安全管理的脆弱性
  一系列的学生伤害事件暴露出学校安全管理的脆弱性,主要表现为:一是学校安全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由于学校是一个多数人临时性聚集在一起的场所,在有限的空间里聚集了密度很高的人群,这个携带利器准备行凶的人提供了可乘之机。当然,这种高度集中的人群并非学生伤害事件发生的唯一原因,但是,这种特点至少让群死群伤的概率较之于其它相对开放的空间大多了。二是学校安全管理有“山头主义”的不良倾向,也就是说,学校为了规避《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追责条款,将安全管理工作人为地划分为“校内”与“校外”两条线,认为一切发生在校外的学生伤害事故都可以脱离干系,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的确,就一般情况,走读学校的管理职责始于学生上学,终止于学生放学。因此,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和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以及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人身损害事故,都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于是,有的学校统一规定进校时间,学生不得早于规定的时间进校,担心过早地进校,在校内发生学生伤亡事件,使学校卷入学生伤害纠纷。于是,在学生扎堆于校门口时,给凶手留下了随意砍杀的机会。尽管对此时此地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在法律上无须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毕竟学校是育人的专门地方,发生了学生伤害事故学校管理者在良心上必然遭受自我谴责。三是学校安全管理缺乏防范与应对突发性学生伤害事故的紧急预案,因此,一旦发生突如其来的暴力袭击事件,往往陷入荒乱之中,无法立即启动预案,着手应对,由此耽误了宝贵的制止侵害和抢救伤者的时机。所有这些安全管理漏洞都需要及时矫正。
  3 学校管理活动中对学生伤害事件的预防机制
  这里讨论的学生伤害事件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2条所指的“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此为狭义的学生伤害事件;二是除了处理办法所指的学生伤害事故以外,在上述活动外、场所外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如学校校车内发生的学生受伤害事件、校车被他人袭击或碰撞而导致的学生伤害后果以及校门口发生的学生伤害事件,等。这两类学生伤害事件,如果仅从学校法律责任来看,似乎后一种没有讨论的必要。其实,我们应该全面地考虑各类伤害事件对学校形象、学校声誉的冲击、对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改进的角度予以思考,始可构建起体系完备的防范措施。
  3.1 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治校理念 治校理念在很大程度上引导着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点。以人为本的治校理念必然要求学校的管理者时时处处为学生的安全利益着想,为了学生的人身安全而克尽一切必要的注意义务。在以人为本的治校理念指导下,教育者在思想上肯定会增强法律意识和保护学生的安全意识。学校领导在加强自我法律意识与提高管理水平的同时,应对教师开展法制教育、纪律教育和安全教育,通过各种形式组织教师学习有关的法律知识,了解国内外已经发生过的学校伤害事故的典型案例,使教师清楚地认识到伤害事故的严重性以及防范的重要性。
  具体在细节上,本文认为,学校的生命线维系于学生的生命安全。如果在校学生普遍没有安全感,相反,终日在惶惑中度日,就不太可能安心学习和安心教学。因此,一个成功的学校必然是注重安全管理的。也就是说,在保证教学质量的同时,学校应注意加强教师工作责任心,端正教育思想,增强教师及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选择正确的教育方法,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严格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教育工作,树立防范伤害事故发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时刻注意保护学生安全的习惯。另外,为了防范来自校外的危险因素对学生安全的侵害,学校管理工作更应该“以人为本”,不可以认为只要不需要学校承担法律责任就可以将校门口发生的安全事故置身事外。
  总之,事前防范重于事后弥补。而实现事前防范的一个基本原则就是要将学校安全管理提高到政治使命的高度,使学校管理者到普通教职工,人人自觉地充当起保护学生安全,免于伤害的角色。

3.2 利用责任状制度约束个人行为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应该深入到每一个细节。事实上,很多学生伤害事故是发生在平常的教学过程中。如2004 年某天中午,某学校一年级的小朋友等待着吃午饭,保育员将刚烧好的饭菜从食堂拿到教室,随手将盛满热汤的铝桶放在教室进门处,桶上没有加盖,两位老师在给小朋友分饭菜时,在汤桶边排队领饭菜的某某小朋友突然被身后的小朋友一碰撞,不小心跌进滚烫的汤桶里,造成深度烫伤。此例中学生伤害事故的形成显然与学校管理人员的疏忽大意有着密切的关联。
  又如2006年12月,兰州市七里河区某中学生余某在实验课上做实验时,同班另一同学的手从他的酒精灯上划过,不慎将正在燃烧的酒精灯碰到,随即酒精灯爆裂,挥洒出来的酒精喷射到余某脸部,导致余某脸部起火,造成面部小面积烧伤。虽然此例中致使另一学生被烧伤的并非教师或实验管理员的个人行为,而是学生的操作不当所致,但是,教师或实验员对实验事项、安全警示应当尽到充分合理的告知义务。事后,学校被追究赔偿责任。
   本文认为,要避免或防范此类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一个很有效的威慑机制即是设立责任状制度,责任到人,约束教师与管理人员的个人行为。责任状相当于一份契约,主体一方是学校,另一方是教师或管理人员,其主要内容是要求个人负责落实安全教育的目标责任状。如果发生了使学校卷入学生伤害赔偿纠纷中的事件,直接负责的教师或管理人员个人可能会被学校事后追偿。而且对教职工的考核环节,要引入安全事故“零容忍”的评价指标,由此唤起教师和管理人员的责任心。
  3.3 对来自校外暴力袭击型的学生伤害事件要防治结合 正如国务院温家宝总理所指出的那样,解决学生伤害事件要注意解决深层次矛盾。深层次的矛盾一般源于两个方向:一是学校与社会的关系;二是学校内部成员的关系。
  就前者而言,有的行凶者专门挑选学校作为目标下手,主要是对社会的仇恨转嫁到无辜的学生身上。学生此时成为了泄愤者的牺牲品。从更层次看,学校之所以会成为施暴者的目标是因为学校与社会的关系没有处理妥当,埋下了安全隐患。
  就后者而言,学校内部成员的关系基本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校方代表(校长或董事长)与教职工之间的关系;二是学校(含校方代表和教职工)与学生之间的关系;三是学生相互之间的关系。这三组关系均与学生利益密切关系,如果不当,可能会使学生沦为暴力侵害的对象。
  如何防治结合地处理来自校外暴力袭击型的学生伤害事件呢?一个基本的原则是“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防”可以从三个层次采取对策:一是思想意识上的防备。特别是要对承担了学校保卫工作的部门领导人做好思想教育,令其时刻警惕,防范校外暴力对学生的突然袭击;二是要加强门岗制度建设,实行人不离岗,把好学校大门。实行严格的出入登记制度,谢绝无身份证件者入校。如果门岗违规放人出入,即使没有发生安全事故,也要受到相应的经济处罚;三是加强学校电子监控设备的管理与投入使用。监控设备要安装在可能发生学生伤害的危险角落,24小时投入使用,并配备专人值守。
  “治”可以考虑从以下层面进行:一是整治学校周边治安环境,消除安全隐患,比如联合城市管理部门对摊贩、夜宵档、娱乐场所等可能影响学校治安的危险因素予以清楚;二是对侵害学生安全利益的袭击者果断采取措施予以制伏,奖励英勇捍卫学生生命的教职工;三是要请求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治理各种不安全状况,将学生伤害事故消除在萌芽阶段。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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