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年级数学升学考试卷:原中山市长李启红涉内幕交易受贿等获刑11年(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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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中山市长李启红涉内幕交易受贿等获刑11年(图)

发布时间:2011-10-27
资料图片:原中山市委副书记、市长李启红
法制网记者 邓新建 法制网通讯员 穗法宣

  今天上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中山市市长李启红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受贿案(法制日报曾于今年4月8日以《原中山市长李启红受审 称自己根本不懂证券法》和《中山市原市长李启红内幕交易案深层披露明星”市长背后暗藏家族商业帝国》为题对此案进行了详细报道)进行公开宣判,认定李启红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万元、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对李启红进行宣判。同案犯郑旭龄、周中星、林小雁、谭庆中、郑浩枝、林永安、陈庆云、李启明、费朝晖同时获刑,并处罚金。

  法院查明李启红、谭庆中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的犯罪事实

  宣判后,广州中院向记者详细介绍了李启红、谭庆中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林小雁、林永安内幕交易,李启明洗钱的犯罪事实。

  广州中院经审理后查明:

  2006年底,公用科技公司的控股股东公用集团公司筹备集团公司整体上市。2007年4月至5月,原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谭庆中筹划将公用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上市公司公用科技公司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期间,谭庆中多次就此事向李启红作汇报,李启红表示支持。同年6月11日,谭庆中又将此事向中山市委书记陈根楷作了汇报,陈根楷表示同意并让李启红具体负责此事。随后,谭庆中将已向陈根楷汇报的事告知原系中山公用事业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被告人郑旭龄,并要求郑旭龄就上述重组事项草拟一份书面材料。后郑旭龄草拟了一份公用集团整体上市项目建议书,谭庆中于当月26日就该建议书正式向李启红作了汇报。同年7月3日,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等人向中国证监会汇报了公用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工作情况。同日,公用科技公司发出公告,称公司近期讨论重大事项。次日,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同月13日,公用科技公司作出关于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初步方案,并以该初步方案致函中国证监会。同年8月20日,公用科技股票复牌,公用科技公司董事会向社会公开发布了关于换股吸收合并公用集团及定向增发收购乡镇供水资产的预案公告。

  中国证监会对于“公用科技”(2008年该证券名称变更为“中山公用”)相关问题调查后认定,公用集团公司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公司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预案在公开前属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于2007年6月11日,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至2007年7月4日停牌止。

  2007年6月,谭庆中向李启红汇报公用科技公司筹备资产重组事宜时提到公用科技股价会上涨,建议李启红让林永安(李启红丈夫)购买。同年6月中旬,谭庆中在办公室约见林永安,向其泄露有关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并建议其出资购买公用科技股票。同年6月下旬,李启红在家中向林小雁(李启红弟媳)泄露了上述内幕信息,并委托林小雁购买200万元的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林小雁从林永安存款账户转出236.5万元,从李启明(林小雁丈夫)存款账户转出350万元,再集合其本人自有资金,筹集款项合计677.02万元,并借用其弟林伟成和同事刘赞雄的名义在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营业部办理了证券交易开户手续,后分别转入林伟成账户400.02万元,转入刘赞雄账户277万元,让朋友关穗腾负责买卖公用科技股票。

  2007年6月29日至7月3日期间,上述两个证券账户在公用科技股票停牌前累计买入公用科技股票89.68万股,买入资金6693262.37元,后于2007年9月18日至10月15日陆续卖出,账面收益19832350.52元。

  为应付中国证监会调查,掩盖林小雁等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李启明与林永安、林小雁等人商量规避调查事宜。2009年12月,中国证监会找到李启明调查林小雁等人买卖公用科技股票的情况,李启明得知林小雁买卖公用科技股票获利1000余万元。2010年4月初,李启明向林小雁提出转款1000万元至郭长祺的存款账户,用于收购建大电器工业(中山)有限公司20%的股权。随后,林小雁安排林伟成于2010年4月6日、7日、9日三次转款共1000万至郭长祺的存款账户。

  受贿事实:李启红先后九次收受贿赂共40万元港币和10万元人民币

  2006年至2010年,李启红利用担任中共中山市委副书记、市人民政府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梁某某担任中山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直机关工委书记等职务提供帮助,并接受梁某某请托,多次批示中山市教育局为梁某某顺利解决其子女及亲戚子女的入学问题,先后八次在家中共收受梁某某贿送的现金港币40万元。

  2009年6月至8月,李启红接受广东省中山丝绸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关某某的请托,商请拱北海关副巡视员兼中山海关党委副书记梁某某,为曾经受过海关行政处罚的该公司申请双A信用级别事项给予支持,并于同年9月,在家中收受关某某贿送的现金10万元。

  郑旭龄等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获利2518万余元人民币

  郑旭龄利用担任公用集团公司总裁助理的职务便利,知悉公用集团公司正筹备将集团公司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公司以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内幕信息。 2007年6月11日,郑旭龄向郑浩枝泄露了该内幕消息,并借用他的证券账户购买公用科技股票。随后,郑浩枝又将该内幕信息告知陈庆云(郑浩枝妻子),并让她筹集资金以购买公用科技股票。同月12日至20日,陈庆云从其姐陈庆珍账户转出75万元,郑旭龄从其岳母刘玉贤账户转出95万元,分别转入郑浩枝在银河证券公司中山营业部的证券资金账户。同月14日至21日,该账户由郑旭龄负责操作,买入公用科技股票累计19.08万股,买入资金1695654元,同年9月10日,郑浩枝按照郑旭龄的授意卖出公用科技股票,账面收益4197584.2元。

  2007年6月26日、27日,费朝晖(郑旭龄妻弟)先后在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中山四路证券营业部激活和新开设证券账户各一个。同月27日至29日,郑旭龄的妻子费红生将其所持股票卖出后,从其资金账户分三笔共转出88万元至费朝晖的建设银行账户。在上述时间内,郑旭龄使用手机号码为13590966494的电话操作费朝晖名下的证券资金账户购买公用科技股票累计12.25万股,投入资金累计878845.63元。同年9月10日,郑旭龄指使郑浩枝使用该手机以电话委托方式将上述公用科技股票全部抛售,账面收益2908045.88元。

  为应付中国证监会的调查,掩盖郑旭龄等内幕交易的犯罪事实,2007年9月,在郑旭龄的授意下,费朝晖与郑浩枝伪造了一份日期为2007年6月26日的《委托理财协议》,谎称费朝晖委托郑浩枝理财,操作费朝晖证券账户的资金和股票。随后,费朝晖在接受中国证监会及公安机关调查时,按照事先和郑旭龄等人的统一口径,谎称买入公用科技股票的资金88万元系其自有资金,来源于出售个人房产和此前委托其姐费红生理财所得,造成郑浩枝接受其委托买卖公用科技股票的假象。为掩饰、隐瞒郑旭龄内幕交易的犯罪所得,2008年6月23日,费朝晖将郑旭龄借用其证券账户进行内幕交易的犯罪所得1771660元转入其农业银行中山分行的账户,并于次日提取现金172万元,将其中的154万元存入其母亲刘玉贤在交通银行中山社保支行的账户,用于申购基金。

  2007年6月20日,郑旭龄在周中星的办公室向他泄露了公用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同年6月27日至7月2日,周中星操作其妻黄彦及母亲麦慕玲在银河证券公司中山营业部设立的证券账户,投入资金共6708329.73元,买入公用科技股票累计88.44万股,并于同年10月8日至10日将该股票全部卖出,账面收益18097489.15元。

  广州中院对各被告人主要辩护意见的分析和认定

  广州中院今天的宣判不仅对李启红作出了11年有期徒刑的判决,还对该案其他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郑旭龄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三十万元;

  周中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八百一十万元;

  林小雁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三百万元;

  谭庆中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百万元;

  郑浩枝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九十万元;

  林永安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陈庆云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李启明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费朝晖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李启红退缴的受贿犯罪所得港币四十万元和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追缴李启红及林永安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93万元,林小雁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290万元,郑旭龄的违法所得人民币525万元,郑浩枝及陈庆云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5万元,周中星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10万元,上缴国库。

  针对李启红等被告人的刑期,广州中院合议庭向记者作了详细的说明:

  对李启红提出其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受贿罪,均有自首情节的意见,经查证,侦查机关在李启红交代自己所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行前就已掌握了该犯罪事实,李启红交代该犯罪事实的行为只能认定为坦白行为,不构成自首。李启红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受贿犯罪线索的情况下如实交代自己的受贿罪行,应认定为自首。

  对郑旭龄提出其不是公用科技公司重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意见,经查证,谭庆中证实郑旭龄已于2007年6月11日前知悉了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并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的信息;证人郑钟强、梁穆青证实2007年7月4日,在公司中层人员会议上,谭庆中提到公用科技公司重组方案是他和郑旭龄之前酝酿的;郑浩枝证实郑旭龄于2007年6月11日向其泄露了公用科技公司重组的信息;周中星证实郑旭龄于2007年6月20日左右向其泄露了公用科技公司重组的信息;中国证监会致公安部的回函认定本案中山公用集团公司将其优质资产注入公用科技公司实现公用集团整体上市,在公开前属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于2007年6月11日形成,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至2007年7月4日停牌止,郑旭龄为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综合以上证据,足以认定郑旭龄是本案内幕信息知情人。

  对郑旭龄提出其没有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意见,经查证,在郑浩枝与陈庆云的供述中,对郑旭龄借用郑浩枝账户在价格敏感期内购买公用科技股票、郑旭龄在郑浩枝账户内投入资金的来源及多少,郑旭龄在内幕交易后让郑浩枝操作费朝晖证券账户、授意郑浩枝伪造借条及理财协议等诸多细节能够相互印证,并有公用集团公司计算机IP地址信息表、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检查报告及中国证监会相应调查笔录,有关银行账户内资金及流向的书证,有关证券账户公用科技股票交易情况的书证,伪造的委托理财协议等证据予以佐证。此外,郑旭龄在证监会调查该案时作伪证和请求同案人帮忙,也反证出其在实施内幕交易后企图掩盖该事实真相。中国证监会致公安部的回函,证实郑旭龄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通过其控制他人的账户交易公用科技股票属于内幕交易行为。据此,郑旭龄实施内幕交易行为的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对谭庆中的辩护人提出谭没有进行内幕交易的辩护意见,经查证,谭庆中泄露内幕信息给林永安并建议李启红、林永安夫妇购买公用科技股票,随后李启红、林永安、林小雁均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大量购买了该股票,因此,认定其与李启红、林永安、林小雁已构成内幕交易的共犯,依法应对李启红、林永安夫妇进行内幕交易的交易额及获利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对郑浩枝的辩护人提出中国证监会并非中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其出具的认定函不是鉴定结论,也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刑事证据种类,故该函不能作为本案证据使用的意见,经查证,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对上市公司涉及内幕信息有关问题进行认定属于其法定职能范围;其在职权范围内根据相关证据对公用科技上市公司重组这一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的起算时间、内幕交易行为、内幕交易知情人出具的认定意见,与本案事实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郑浩枝的辩护人提出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须经过董事会、股东会通过才具有确定性,谭庆中虽于2007年6月11日向中山市委书记陈根楷作了资产重组汇报,但该重组事宜并未确定,故公诉机关指控认定内幕信息形成日为2007年6月11日没有法律依据的意见,经查证,根据法律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本案中,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过程包括方案的酝酿、制定、请示汇报、董事会、股东会通过等多个阶段,在各个阶段,上述重组信息依法应予保密,否则一旦公开,将对公用科技股票的股价产生重大的实质性影响。2007年6月11日,谭庆中向陈根楷汇报了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的方案,陈根楷表示同意并要求李启红具体负责,自该日起公用科技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方案至公开披露前核心内容并无改变过,这表明公用科技公司重组的方案在2007年6月11日已基本确定。事实上,公用科技股票从该阶段信息形成后直至公告停牌前、复牌后,其市场价格不断持续上涨。据此,证监会认定此日为内幕信息形成日有充分的事实及法律依据,可以采信。

  对周中星、郑浩枝、陈庆云的辩护人分别提出上述三人不符合内幕交易罪主体要件的意见,经查,我国刑法规定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本案中,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作为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分别向或为亲属、或为朋友、同事的林永安、林小雁、郑浩枝、周中星主动泄露内幕信息,上述人员知悉内幕信息后即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内进行有关证券的买卖,这严重违反了股票交易应遵循的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破坏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侵犯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据此,林永安、林小雁、郑浩枝、周中星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形应认定为“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这符合刑法设立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立法目的,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

  广东证监局法制处: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均是法律打击的对象

  案件宣判后,就本案的判决对规范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意义,广东证监局法制处有关负责人谈了几点看法。

  该负责人表示,从《刑法》和《证券法》立法精神来看,一切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股票的行为均属内幕交易,是法律打击的对象。根据《证券法》规定,任何人都有保守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义务,如果知情人将内幕信息告知“不相关的人员”,而这些“不相关人员”是不应该或者说无权获得内幕信息的,那么这种传播就是违法的,通过违法方式得到内幕信息的行为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在这个案件中,谭庆中、郑旭龄作为公用科技公司资产重组工作的负责人,李启红作为主管领导,在工作中知道了这个信息,三人应为法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而林永安、林小雁、郑浩枝、周中星知道这个内幕信息是由于李启红、谭庆中、郑旭龄主动告知的,他们可以说是被动接受了这个内幕信息,但同样属于非法获取内幕信息。被动获取内幕信息并从事内幕交易的社会危害性同样非常严重,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是十分必要的,从国际上来看,对这种行为认定为犯罪并予以打击是通行的做法。本案对一众被告人犯罪主体的认定,可以说为证券监管树立了标杆。

  该负责人还表示,本案是一起地方政府官员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利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典型案件。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和国资部门正大力推动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整体上市,这些都有赖于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支持和指导。在这个环节,有些党政干部有机会接触和掌握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不少党政干部对有关内幕交易的禁止性规定不了解,很容易触犯法律红线。本案的查处,反映了党和政府坚决铲除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毒瘤、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决心和力度。希望有关党政领导干部、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从本案中吸取教训,认真学习防控内幕交易有关法规政策,做到知法、守法,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以身试法进行内幕交易,否则必将付出沉痛的代价,追悔莫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