炒草头没有白酒怎么办:如何确认传真合同复印件的证据效力_济宁日报_20080820_XPLUS喜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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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传真合同复印件的证据效力刘存德 刘妍丽2008-08-20  案情

  2007年1月4日,某船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某油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通过传真签订了一份租船运输合同。合同约定,甲方以鲁航2号船承运乙方的非标柴油1000吨自山东日照至江苏南通;全程运费每吨72元,不足1000吨按1000吨计,该合同有甲方代表陈某、乙方代表曾某某的签名,并盖有甲方的公章和乙方的合同专用章。

  合同订立后,甲方依约将乙方的984.096吨柴油运抵目的地江苏南通。但乙方拒不支付运费,因而发生争议。甲方以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申请济宁仲裁委员会仲裁。由于该传真合同原件丢失,仅存复印件,乙方对传真合同复印件不予认可。因此如何确认传真合同复印件的效力构成本案争议的焦点。审理

  济宁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甲方除提供租船运输合同的传真复印件外,还向仲裁庭提交了鲁航2号船的航海日志和船舶签证簿 (均系原件)。航海日志记载:鲁航2号船于2007年1月6日11时抵达日照东港码头,12时开始装油,17时30分装油完毕,21时45分离开东港码头。1月9日10时32分备车起锚进南通港,10日10时45分卸油完毕。在鲁航2号船的油量计量确认单上记载,起始港日照港,到达港南通港,货油重量984.096吨。

  乙方辩称:我方未与申请人签订过合同,申请人提交的《租船运输合同》是传真的复印件,传真合同复印件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现在科学技术发达,该复印件完全可以伪造。

  应甲方的要求,仲裁庭从乙方的开户银行查到乙方的合同专用章及开户行账号。

  在审理中,当仲裁庭询问乙方的仲裁代理人在《租船运输合同》上的印章是否为该公司所盖,合同中的乙方签字人是否为该公司的职员,该公司的传真标志及号码是否为“HENGXING02034860098”等问题时,其仲裁代理人均回答不清楚,既不表示承认,也不表示否认。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根据合同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以传真形式订立的合同属于其他形式的书面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是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的,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就应确认其法律效力。对传真合同复印件证据效力的审查和认定,应参照其他书证材料复印件的标准进行,并综合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

  在本案中,甲方虽然仅仅提供了传真合同的复印件,但复印件上乙方的合同专用章、银行账号与其开户行提供的合同专用章印文、银行账号是一致的。甲方提供的航海日志、船舶签证簿是船舶在航行中形成的法定文件,有国家海事主管部门的签章,应确认其真实性与合法性。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且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租船运输合同》所约定的承运港、目的港、货物名称、数量等合同内容,从而推断该合同传真件内容是真实的。

  乙方仲裁代理人在质证中,对乙方印章、签字人、传真标志及号码等问题均回答不清楚,经仲裁庭充分说明并询问后,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者否定,应视为主观上的消极回避。对上述问题,乙方代理人完全可以明确地作出承认或者否认的回答,回答“不清楚”,在客观上不符合情理。乙方代理人既不表示承认,也不表示否认,应认定其对上述事实予以承认。裁决

  仲裁庭在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认为甲、乙双方通过传真方式订立的《租船运输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合法有效。

  甲方已按合同约定将乙方的货物安全运抵目的地,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有权依约收取相应的合同价款。乙方接受了甲方承运的货物,有义务向甲方支付运费,乙方拒不支付运费的行为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仲裁法、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裁决乙方向甲方偿付运费7.2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赔偿因延迟偿付运费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评析

  本案是一起通过传真签订合同因而产生纠纷的典型案例。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如何,如何审查确认传真合同复印件的真实性,是本案争议的焦点,也是类似案件的当事人发生纠纷的主要原因。

  如何认定传真件复印件的证据效力?根据司法实践,通常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是要求当事人充分举证,用其他证据印证复印件本身及其内容的真伪,从而推断该传真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

  二是通过质证鉴别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通过质证可以让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表明看法。

  三是仲裁庭可依法收集其他有关的证据。如查询电信部门发出传真方的电话机在特定时间传真的档案记录,并与传真件上的自动时间标记等内容相对照,以此判断是否为某方当事人发出的传真。必要时,还可进行笔迹、证据真伪的技术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