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去病和秦娥:我国司法行政体制的历史沿革(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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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恢复司法部及职能调整时期(1979-1983)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1979年,司法部在被撤销20年后得以恢复,其职能、职责也恢复到五十年代所具有的,即负责法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机构、干部任命、物资装备、财政保障以及法院、检察院的干部培训等司法行政工作;律师、公证工作;法制宣传工作;法令编纂工作;院校管理及司法外事工作等。政府管理司法行政工作被1982年《宪法》所确定。彭真同志曾形象地比喻司法部是政法机关的“组织部、宣传部、教育部和后勤部”。
  1982年司法部职能进行调整,法院司法行政工作划归法院自行管理;法律法规汇编划归国务院办公厅法制局承担。1983年监狱、劳教工作由公安部划归司法部管理。具体历史沿革如下:
  1978年12月30日,中央对原“司法部反党集团”予以平反。
  1979年6月15日,中央政法小组向党中央报送《关于恢复司法部机构的建议》,指出:“关于法院的组织机构,特别是经济法院等各类专门法院的机构设置、司法干部的管理;法律干部的培训,包括高等政法院校的设置和管理;在职干部的轮训提高;以及公证、律师、法制宣传、法律编纂等各项司法行政工作,急需有专门机构管理。长期无人专管的状态,不利于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而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担负着行使审判权的重任,它不适宜并且也确实难以兼顾上述各项工作。因此,建议恢复司法部。”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第3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由司法行政机关任免”;第47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和办公机构由司法行政机关另行规定。”
  1979年9月1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进一步决定:“为了适应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需要,加强司法行政工作,设立司法部,任命魏文伯为司法部长”。1982年通过的《宪法》第89条又明确规定国务院有“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的职权,确立了司法行政工作的宪法地位。
  1979年9月17日,魏文伯部长在答新华社记者问时指出,司法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完成以下任务:1.管理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对人民法院的设置、人员编制、办公机构加以规定;2.管理和培训司法干部;3.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政法院、校,培养各类司法专业人员;4.管理律师组织、公证机关的工作;5.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活动;6.编纂法律法令;7.协同科研单位进行法律科学的研究,组织出版法律书刊和著作;8.有关司法的外事活动。
  1979年10月2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迅速建立地方司法行政机关的通知》指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本地区人民法院的设置、机构、编制;有关司法制度的建设;管理和培训司法干部;领导律师组织、公证机关的工作;组织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制教育活动;协同有关部门管理政法院校;培养各地司法人员,以及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等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