幕府2武家崛起英雄: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全省森工林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5:54:00
黑龙江省森林工业总局关于印发《全省森工林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黑森劳〔2006〕113号   发文时间: 2006-05-11.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DIV.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DIV.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牡丹江、松花江、合江林管局及所属各林业局(厂、公司),总局各直属企业:

  现将《全省森工林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总局。

  二○○六年五月十一日

                
             全省森工林区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暂行规定

        

  为解决森工林区灵活就业人员老有所养问题,保障其年老时的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黑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森工林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森工林区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在职业介绍等部门托管档案的流动人员和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森工林区社会中的其他劳动者。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失业人员以及林区社会其他劳动者个人或联合起来,为社会、单位、家庭或个人提供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劳务并获取相应劳动报酬,且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下列人员:

  1、为社会管理提供公益性服务人员,包括治安管理、交通协管、市场管理、环境管理、小区物业管理人员等;

  2、为城镇居民开展家政服务人员,包括托老托幼、饮食服务、快餐配送、家电维修、物品代购、缝纫浆洗、接送学生等;

  3、为用人单位提供后勤保障服务人员,包括打字复印、绿化管理、花草养殖、卫生保安人员等;

  4、为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提供的劳务服务:包括临时工、季节工、劳务工、承包工、派遣工、小时工等;

  5、失业人员个人或组织起来从事种植、养殖业等;

  6、其他无法与用人单位建立或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人员等。

  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应当根据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按照上一年度黑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二十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工资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0%,最低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原为企业职工并在原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原在企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予以保留,前后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五条 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新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日起,计算缴费年限。

  三、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1、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安置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按黑森联字[2000]7号文件规定执行;

  2、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至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止,缴费年限累计不少于十五年。

  第七条 符合第六条规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上一年度黑龙江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支付基数的百分之一。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式中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公式为: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国家确定的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国家确定的计发月数

  3、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前为企业职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在计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前缴费年限再乘以百分之一点二计发。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2%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灵活就业人员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本人历年年缴费工资与当年的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比值的平均值。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年龄,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应当一次性支付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九条 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继续支付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未领取或未领取完个人账户储存额死亡的,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或者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以及丧葬补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凭有关证明,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领取其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其个人账户中有个体工商户为其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划转记入部分,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已享受基本养老金的灵活就业人员,出国或者到香港、澳门、台湾定居的,每六个月提供一次生活证明,可以由其指定的代理人继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其死亡。

  四、其他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与森工林区企业已解除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和在森工林区职业介绍等部门托管档案的流动人员,按本人档案管理归属,参加森工林区的基本养老保险;森工林区内从未与用人单位建立过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其林区户口所在地的森工林区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四条 参加森工林区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要与森工林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协议,同时在森工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备案。

  第十五条 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管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森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规定具体承办基本养老保险业务。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基金构成。

  第十七条 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个人账户基金由森工总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户。

  第十八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

  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管理,参照《黑龙江省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由森工企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证号码,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核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凭证。

  第二十一条 森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保险费的百分之八记入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二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后,剩余部分用于支付本人应当享受的下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需继续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

  丧葬补助金。

  第二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存入国有或者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存入银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记息。所得利息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第二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享受基本养老金后,其个人账户余额继续计息,利息的计算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灵活就业人员间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及其储存额予以保留,不间断计息。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前后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原是企业职工,并在原企业建立个人账户的,其个人账户继续使用,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第二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从业地点在森工统筹区域内变动的,养老保险关系随同转移,个人账户基金不转移。灵活就业人员从业地点跨统筹区域变动的,其养老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基金随同转移。

  第二十七条 森工林区内灵活就业人员之外的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黑龙江省个体劳动者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森工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与国家、省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省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二〇〇六年五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