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府和巡抚按察使:铁建设[2008]51号 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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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文件

铁建设[2008]51号

 

关于积极倡导架子队管理模式的指导意见

 

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

为适应大规模铁路建设需要,确保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充分调动社会资源积极参与铁路建设,进一步规范铁路建设项目施工用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提倡架子队管理模式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架子队管理模式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劳动用工模式已发生较大变化,需要采用新型劳动用工管理模式以适应建设发展要求,架子队是一种经实践证明较好的施工生产组织方式,较为理想的劳动用工管理模式。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能够充分利用社会劳动力资源,实现施工企业施工现场管理层与作业层的有机衔接和有效运作,防止施工现场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流于形式,对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具有重大意义。

在当前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全面推进的形势下,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有利于铁路工程建设质量、安全、工期等目标的顺利实现,是直接、有效的施工生产方式;有利于施工企业强化对作业层的管理和控制,确保施工现场的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有效运行;有利于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各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充分认识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施工的优越性和重要性。

二、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的基本原则

1.架子队是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基层施工作业队伍,是以施工企业管理、技术人员和生产骨干为施工作业管理与监控层,以劳务企业的劳务人员和与施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其他社会劳动者(统称劳务作业人员)为主要作业人员的工程队。

2.铁路建设工程施工提倡架子队管理模式,铁路既有线扩能改造(含铁路枢纽)、软土路基处理、重难点桥隧工程及其他重要结构物、铺轨架梁、四电工程以及应急工程等,原则上应实行架子队管理模式施工。

3.铁路建设单位要引导施工企业采用架子队管理模式组织铁路工程施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使用架子队的相关内容。施工企业在参与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投标时,要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劳务用工计划,载明所投标段架子队设置及数量、架子队构成及主要组成人员名单,并承诺在中标后据此安排组织工程施工和管理。

三、架子队组建及其管理

1.架子队应按照“管理有效,监控有力,运作高效”的原则组建。架子队要设置专职队长、技术负责人,配置技术、质量、安全、试验、材料、领工员、工班长等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各岗位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应由施工企业正式职工担任,应具有相应的作业技能,并经过岗位培训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领工员、工班长同时必须具备相应的组织能力和丰富的施工实践经验,其人员数量应能满足施工现场生产管理、各施工环节和过程不间断监督的需要。

3.施工现场所有劳务作业人员应纳入架子队统一集中管理,由架子队按照施工组织安排统筹劳务作业任务。班组作业人员应在领工员和工班长的带领下进行作业,确保每个工序和作业面有领工员、技术员、安全员跟班作业。

4.架子队应建立和实行技术交底制度,技术负责人就工程作业工序和环节向领工员、工班长进行书面技术交底,书面技术交底资料要归类存档备查。领工员、工班长应在实施作业前对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工作和安全交底。

5.架子队主要组成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持稳定和完整,应根据施工组织安排及工程进度,适时调整作业班组用工数量。

四、规范架子队用工行为的措施

1.施工企业接受劳务企业劳务人员时,应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并应检查验证劳务企业与劳务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签劳动合同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从事劳务作业活动。

2.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对其进行岗前专业培训,培训合格后可上岗,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教育培训档案中。从事技术工种的,上岗前必须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从事特殊工种的,还应取得特种作业证书。

3.施工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标准为劳务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生产环境、生活设施、居住条件、作业条件、机械设备和安全防护用具,不得歧视劳务作业人员。

4.施工企业应建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在开户银行设立劳务作业人员工资基金专户。

五、加强对架子队用工情况的检查与监管

1.施工企业要根据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情况,设置劳务管理机构,配备与劳务用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优选劳务队伍,加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应配备专职劳务管理人员。

2.施工企业要建立健全劳务管理制度,对劳务作业人员登记造册,记录其身份证号、职业资格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以及业绩和信用等情况,基本情况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备案。

3.建设、监理单位要建立对施工企业现场管理机构人员等的核查制度,检查施工企业是否按照投标承诺组建和管理架子队、设置劳务管理机构或人员、使用劳务作业人员等。对架子队工作情况要进行检查,发现架子队、劳务企业使用不合格的劳务作业人员或包工队时,必须及时向施工企业发出正式书面通知(通知存档备查),要求施工企业限期整改,清退不合格劳务作业人员或包工队。

4.建设单位要建立参建企业信用档案,将投标中人员与设备承诺兑现核查情况、使用包工队现象和不合格劳务作业人员情况,记入该企业信用档案,纳入相关信誉评价中,并将信用信息按有关规定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二○○八年三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