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马记烧麦: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0:34:11

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

森林采伐作业准备

8.1林木采伐许可证

采伐林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a) 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内容包括采伐地点、方式、林种、树种、面积、蓄积(株数)、出材量、期限和完成更新造林的时间等。

b) 修建林区道路、集材道、楞场和生活点等生产准备作业活动需要采伐林木的,应单独设计,单独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8.2楞场

采伐前应根据批准的伐区作业设计修建楞场。尽量少动用土石方,尽量避开幼树群,保持良好的排水功能,留出安全距离。

8.3集材道

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伐区作业设计,在采伐作业开始前进行修建集材主道,在采伐时修建集材支道。东北地区冬季作业在严冬来临之前进行、南方在雨季后进行。不应随意改设集材道和破坏林区径流;集材道宽不应超过5米;及时清除主道上的伐根,支道上伐根应与地面平齐。

8.4其它准备

8.4.1生活点

a) 生活点位置应选择在平坦、开阔,靠近水源且排水良好,不易受洪水威胁的地段;

b) 生活点规模应充分考虑作业人员的数量,尽量为作业人员提供舒适、卫生的居住条件和防火设备;

c) 生活点设计应规划出居住、活动场地、排水、供水、供电、电视接收及处理有害废弃物的具体位置。

8.4.2物资

a) 创造必要的交通、通讯的条件;

b) 应准备好足够的不易腐坏的多种食品,尽量满足高强度体力劳动所需的营养;

c) 应配备足够的日常生活用品;

d) 应尽量配备休闲、娱乐物品;

e) 配备足够的常用急救药品和用品,以备作业人员发生事故或患有疾病时得以及时处置;

f) 配备足够的生产所需的物资,如易损坏的机械零件、绳索、燃料等,保证作业人员使用的工具配件、机械始终处于良好、安全的状态。

8.4.3设备

a) 应准备状态良好的采伐作业工(机)具和辅助工具;

b) 应为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保护设备(见附录C);

c) 应配备有效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

d)生活点或作业点以及所使用的机械都应配备相应的防火设备。

9  林木采伐作业

  

9.1  伐木前准备

9.1.1 伐前公示

建立伐前公示制度,明确公示的形式、内容、期限等。大面积采伐应在当地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进行公示;采伐森林、林木的单位(个人)还应在伐区及其附近的交通要道设立公示牌,对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进行公示。

9.1.2  边界与采伐木标志

找到设计的标桩和伐开线,确认伐区边界;核对采伐木、保留木标志(挂号)情况。

9.1.3  伐木顺序和伐区树倒方向

a) 查看运材道、集材主道、集材支道是否符合规程规定,并根据集材要求,确定并标记伐木顺序和作业小班总的树倒方向。严格控制树倒方向,一般应倒向集材道,最好与集材方向成斜角(30-45)。如图1所示;

  

  

  

b) 选定树木伐倒方向。伐木者应认真观察被伐木树冠形状、树干是否腐朽、倾斜、弯曲,风向和风力,判断树木的自然倒向;根据上述诸因素和周围其他树木的位置,有无挂枝、枯枝和其他危险因素,正确选定树木伐倒方向;

c) 伐除“迎门树”。清除被伐木周围12m以内的藤条、灌木和攀缘植物等障碍物,冬季作业还应清除或踩实积雪;

d) 开安全通道。在树倒方向的反向左右两侧(或一侧),按一定角度(30-45度)开出长不小于3m,宽不小于1m的安全道,并清除安全通道上障碍物,铲除或踩实积雪。如图2所示。

 

  

9.2  伐木

9.2.1  伐木操作

a) 伐木应按工艺流程顺序进行,为更新造林和木材生产的下道工序创造条件;

b) 控制树倒方向。采用留弦借向、锯下口以及锯楔和支杆方法,控制采伐树木倒向伐区规定的树倒方向;当按总的树倒方向的要求伐树时,如果这棵树的伐倒将使这根伐倒木受到损伤、发生搭挂、砸伤邻近的立木或伐倒木、损伤幼树和保留木、对打枝和集材有不利的影响时,该树可不按总的倒向要求来伐倒;

c) 减少木材损失。应避免使树倒向伐根、立木、倒木、岩石、陡坎或凸凹不平的地段上;

d) 降低伐根;

e) 伐木时应先锯下口,后锯上口。下口应抽片,上口应留弦挂耳,如图3所示

f) 下口的深度应为树木根部直径的1/41/3。倾斜树、枯立木、病腐树和根径超过22cm的树木,下口的深度应为树木根径的1/3。下口开口高度为其深度的1/2。抽片或砍口应达到下口尽头处。伐根径30cm以下的树,宜开三角形下口,其角度为30度—45度,深度为根径的1/4

g) 上口与下口的上锯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留弦厚度随树木径级大小而增减,以树木能够倒地为限,但留弦厚度不应小于直径的10%

h) 伐木时应具备有伐木楔或支杆等必要的辅助工具,并掌握其正确的使用方法。采伐胸高直径20cm以上的倾斜树或选定倒向与自然倒向不同时,应使用辅助工具控制树倒方向,不应使用铁制伐木楔;

i) 不应用树推树或连倒砸树的方法伐木。

9.2.2  安全要求

a) 确认危险区内无其他作业人员后方可开始伐木;

b) 伐木时应喊山,并喊出树倒方向。树木叫楂并开始倾倒时,伐木工应停止锯切,看一下助手是否站在安全位置,并注意观察树冠走向,有无滚楂、反楂、枝丫反弹危险,同时移开油锯迅速沿安全道退到安全地点。树木倒地时注意观察树干根断动向;

c) 使用油锯时,伐木工人不应一人单独作业。伐木时,助手不应在另一树下清理作业场地。伐木工人和助手不应在同一棵树上同时锯上口和砍下口;

d) 使用油锯时的要求:

——油锯应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并按规定对油锯进行保养和维修;

——添加燃油后,应擦净机器表面油渍,油锯启动应在距离加油点3m 以外的地方进行;

——启动油锯时,锯链不应与地面、石块、枝丫或藤条等物体接触,导板附近不应有人; 

——携带油锯短距离转移时,发动机可怠速运转,但离合器应分离彻底,并应防止身体与锯链和排气管接触;转移距离较远时,发动机应熄火,并卸掉锯链或加锯链防护套; 

——不应在发动机着火情况下添加燃油和检查、修理,挂卸锯链。

e) 用弯把锯伐木时,伐木工人应单膝跪地操作,不应坐地上伐木;

f) 采伐病腐木、枯立木等危险树木之前,应仔细观察,确认无折断或枝丫坠落危险时,再进行作业。

9.2.3  搭挂树处理

a) 树木搭挂时,应由现场安全技术人员指挥并及时进行处理,不应私自摘挂或把搭挂树遗留在伐区;

b) 条件允许,应采用机械摘挂,机械与搭挂树应保持25m以上的安全距离,绞集时人应站在安全位置。用人力摘挂时,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应上树摘挂和进入搭挂树周围危险区作业;

c) 不应采取伐倒支撑树或树砸树的方法处理树木搭挂;

d) 树木坐殿时,伐木工人不应私自离开,应及时采取措施使其倒地。不应把坐殿树遗留在伐区。

9.3  打枝

9.3.1  操作

a) 将伐倒木的全部枝丫从根部开始向梢头依次打枝至6cm处;

b) 应紧贴树干表面砍(锯)掉枝丫,不应留楂和深陷、劈裂。原条集材时,在去掉梢头30-40cm处留1-2cm高,1-2个枝丫楂,便于捆木。

9.3.2  安全要求

a) 打枝时,应将腿、脚闪开,应站到伐倒木的一侧打另一侧的枝丫;

b) 不应两人或多人同时在一棵伐倒木上进行打枝作业。对局部悬空的或者成堆的伐倒木,应采取措施,使其落地后再进行打枝作业;

c) 处理被树干压弯的枝丫时,应站在弓弦的侧面锯砍弓弦;

d) 对支撑于地面的较大枝丫,应在造材后打掉。对横山伐倒木打枝或进行清理时,应站在山上一侧;

打枝人员、清林人员作业时,距离应保持5m以上。

9.4  造材

9.4.1  造材原则

a) 量尺造材。根据质量和测量的要求,充分利用原条的全部长度,提高造材率;

b) 材尽其用。优材优造、劣材优造。应先造特殊材,后一般材;先造长材,后造短材;先造优材,后造劣材(优材不劣造,坏材不带好材),提高经济材出材率;

c) 需求原则。在符合国家木材标准的前提下,按用材部门提出的要求进行造材。

9.4.2  操作

造材工人应严格按量材员的划线标志下锯,不应躲包让节,锯截时锯板应端正,并与原条轴线相垂直,防止锯口偏斜。不应锯伤邻木,不应出劈裂材。

9.4.3  安全要求

a) 造材前,应清除妨碍作业的灌木、枝丫等障碍物,并认真检查原条有无滚落危险。对锯断有滚落危险的,应先掩盖牢后造材。造材时,造材工应站在上坡方向,下方不应有人作业或停留;

b) 如图4所示,通常情况,第一锯在受压区,第二锯在受拉区悬空部位。对悬空木和弯曲的伐倒木造材,应先从曲向的内侧开始造材。造材时,造材工人不应将腿、脚伸到原条下面;

c) 不应两人在同一根原条上造材;不应站在正在横锯的木材的树干上;

d) 避免使用油锯的顶端;

e) 适当地使用木楔、塑料楔等。

 

  

9.5  集材

9.5.1  索道集材

索道是架空集材的主要方式之一,通过跑车沿架空的钢索(或其他柔性件)将伐区木材集运到一起,见图5。索道按力源分为:人力索道、重力索道和动力索道

9.5.1.1 技术参数

a) 人力索道 人拉区段跨度以30m为宜;控制区段300m为宜。运载量与钢索直径有关,通常17mm时为600kg

b) 重力索道 跨度一般以100300m为宜,最大不超过400m,一次集材不超过0.25m3

c) 动力索道 跨度以300m为宜,最大不超过500m。运载能力根据承载索直径决定,当跨度小于300m时,每趟载量为0.50.8m3

9.5.1.2 索道安装

架设方法一般都是先安装绞盘机,拉细索上山,再拉牵引索上山,然后铺承载索和安装通讯设备。

 

9.5.1.3 安全要求

a) 线路应尽可能通过木材集中的地方,以减少横向拖集距离;

b) 卸材场地应考虑方便下阶段运输;

c) 索道安装完毕之后,应先试运行,经验收合格之后,方可正式使用;

d) 索道坡度应与所选索道类型相适应。中间支架的位置应考虑使索道纵坡均匀,避免出现凹陷型侧面;

e) 索道锚桩应牢固、安全。不应用未列入采伐计划内的活立木做锚桩;

f) 安装时承载索张力应得当,选用强度合格的钢索。生产时不开快车,不超载,不急刹车;

g) 应勤检查,对锈蚀和转动不良的滑轮应及时更换;

h) 不应索道载人和在索道下作业。

9.5.2  拖拉机集材

9.5.2.1 作业要求

a) 集材顺序为集材道、伐区、丁字树;

b) 在集材道上绞集木材时,拖拉机停站位置应与被绞集的木材成一条直线;

c) 拖拉机绞集原条前,应选择安全、可靠的稳车位置,载板应对准所集原条,集材绞盘机牵引索伸出方向与拖拉机纵轴线之间的角度不应大于20°,严禁沿着与树倒方向垂直的方向拖拉;

d) 捆挂原条时,集材员应站在安全地点,捆木索应捆绑在原条端部2030cm处。集材员发出绞集指挥信号时,应站到原条后方5m以外的安全位置;

e) 绞集作业时,牵引索两侧10m以内不应有人。驾驶员应按指挥信号操作;

f) 拖拉机牵引索和捆木索正在移动时,不应摘解和捆挂原条;

g) 沿陡坡向下绞集时,应尽可能使拖拉机避开原条容易窜动的方向,并应放慢绞集速度,当原条欲窜动时,应立即停止绞集,并放松牵引索;

h) 拖拉机绞盘机上的钢丝绳在绞集过程中发生混乱(打结、起摞)时,应立即停止绞集,用工具进行调整。严禁用手直接调整;

i) 两台以上拖拉机同时集材,后车与前车原条后端的距离,在平坦地段应保持在15m以上;在坡度不超过15°的路段,不应少于30m;在坡度超过15°的路段,后车应在前车下到坡底后,方可开动;

j) 拖拉机向上坡行驶或集材时,下坡20 m以内不应有人。向下坡行驶时,不应急刹车和换档变速,严禁空档熄火滑行;

k) 通过使用绞索以保证把机器停在集材道上。

9.5.2.2 安全要求

a) 集材道的路面应平整,不应有倒木、乱石等障碍物,不应有偏坡、陡坎,不应拖拉机边集材边通道或未经采伐直接用拖拉机推倒或拉倒立木;

b) 不应超坡集材。冬季作业时,对集材道主道坡度在15°以上的地段应采取撒砂等防滑措施,轮式拖拉机应装防滑链;

c) 拖拉机手应遵守机械操作规程和交通安全法规;

d) 不应在拖拉机库房内用明火取暖、烤车和照明。机库应备有足够、有效的防火工具和器材;

e) 集材和装车工人应掌握木材捆挂、绞集作业的安全操作技术,能正确使用集材作业指挥信号。作业时,应戴安全帽和防护手套。

9.5.3  人力集材

9.5.3.1 作业要求

a) 在搬运之前,应按不同材种要求造材,尽可能减轻搬运重量;

b) 人力搬运应尽可能利用吊钩、撬棍、绳索,避免手、足直接接触;

c) 几人共同作业时,应有人指挥步调一致。

9.5.3.2 安全要求

a) 集材工人应配备劳动防护用品方可上山作业,如鞋帽、手套等;

b) 木材滚滑时,工人应站在上坡方向,下方不应站人。

9.5.4  畜力集材

9.5.4.1 作业要求

a) 引导牲畜的工人应走在牲畜的侧面或后方;

b) 集材道上的丛生植物和障碍应及时清除;

c) 木材前端与牲畜之间至少应保持5m的安全距离;

d) 集材道的最大顺坡不超过16°,其坡长不超过20m;重载逆坡不大于2°,其坡长不超过50m

9.5.4.2 安全要求

a) 不应人、料混装;

b) 集材牲畜不能带病作业和超负荷作业;

c) 带上草料,注意卫生和休息。

9.5.5  滑道集材

9.5.5.1 作业要求

a) 滑道线应尽量顺直,少设平曲线。拐弯处沟槽应按材长相应加宽;

b) 滑道最好不应刨地而成。可以筑棱成槽,以免破坏地表;

c) 完成集材任务后,滑道应及时拆除,恢复林地原貌;

d) 滑道可以做成木底、冰底,或塑料、钢轨底以免损伤地表;

e) 随时掌握木材的停留点,及时收料归拢。

9.5.5.2安全要求

a) 滑道集材生产工人应事先培训,掌握安全生产要领,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b) 滑道集材,木料滑行冲击力大,严禁下方站人;

c) 生产工人应配备简单通讯工具。

9.6  归楞

9.6.1  归楞方式

伐区归楞按使用动力不同,分为人力归楞和机械归楞两种。

9.6.1.1 人力归楞

a) 人力归楞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对中小径材的归楞;

——对材质较轻的木材(如杉木、毛竹)的归楞;

——对于分散小楞场的木材归楞。

b) 采用人力归楞作业的楞场,对从业人员应设立安全保障措施,雨天或雨后地面泥泞、木材表面未干的情况下应停止作业。

9.6.1.2 机械归楞

分为拖曳式和提升式两种,均可与装车联合作业。下列情况采用机械归楞:

——楞场存材量大;

——木材径级大、木质重;

——集材作业时间集中。

9.6.2  归楞要求

9.6.2.1 楞高

人力归楞以1~2m为宜,机械归楞可达5m

9.6.2.2 楞间距

楞间距以1~1.5m为宜,楞堆间不应放置木材或其它障碍物。在楞场内每隔150m留出一条10m宽的防火带(道)。

9.6.2.3 楞头排列

应与运材的要求和贮木场楞头排列次序密切结合。通常排列顺序为“长材在前、短材在后,重材在前,轻材在后”。

9.6.2.4 垫楞腿

a) 每个楞底均应垫上楞腿,伐区楞场楞腿可以采用原木,原木的最小直径应在20cm以上,并与该楞堆材种、规格相同,以便于装车赶楞,避免混楞装车;

b) 贮木场楞腿可采用水泥制品代替原木,延长楞腿的使用寿命。

9.6.2.5 分级归楞

a) 作业条件允许时,应尽量做到分级归楞。分级归楞标准,应根据国家木材标准和各单位的生产要求而定,即按直接使用原木的树种、材种、规格与等级的不同进行归楞;

b) 每日集到楞场的木材,应及时归楞,为集材和造材作业创造条件。

9.6.3  楞堆结构

楞堆结构类型的选择主要取决于归楞的作业方式、作业机械及对木材贮存的要求等,其类型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9.6.3.1 格楞(捆楞)

 

  

适用于拖曳式(架杆绞盘机)归楞,这种楞垛在归楞、装车及推河作业时,便于机械操作(如图6)。

9.6.3.2 层楞

 

  

适用于人力归楞,这种楞垛通风良好、木材容易干燥,滚楞方便,装车时也容易穿索,但要求同层原木直径相同或相近(如图7)。

9.6.3.3 实楞

适合于机械归楞,这种楞垛归楞方便,不受径级限制;但楞垛密,通气差,木材水分不易散发。在气候干燥、木材容易开裂的地区采用此结构楞堆较好(如图8)。

除以上几种楞堆外,还有枕资等锯材楞堆,可以采用分层纵横叠堆的方式归垛。

9.6.3.4 安全要求

a) 各归楞人员应严格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捆木工、归楞工和绞盘机司机应按规定信号进行作业。绞盘机司机确认信号后,方准起、落木材;

b) 归楞工待木材落稳,无滚动危险后,方可摘解索带。发出提钩信号时,应站在安全地点。木材调头时,捆木工应站在木材两端,用工具牵引,不应用手推或肩靠,不应站在起吊木材下方操作;

c) 归到楞垛上的木材应稳牢,归楞工进行拨正操作时,其它人员应站到安全地点。

9.7  装车

9.7.1  装车

伐区装车与伐区归楞的作业性质相似,其作业方法和所用机械也一样,有架杆绞盘机、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颚爪式装卸机等。在北方林区,要求采用机械进行装车,而在南方林区,根据不同材种、树种,可采用机械和人力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人力装车应有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伐区装车(汽车)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a) 汽车进入装车场时,应听从装车指挥人员的信号。待装汽车对正装车位置后,应关闭发动机,拉紧手制动,挂上一档或倒档,并将车轮用三角垫木止动;

b) 装车前,装车工应对运材车辆的转向梁、开闭器、捆木索进行检查,确认状态良好后,方准装车;

c) 装载原条时,粗大、长直原条应装在底层,并按车辆承载标准合理分配载重量;

d) 起吊、落下木捆应平衡,不应砸车。捆木索不应交叉拧动;

e) 木捆吊上汽车时,看木工应站在安全架上使用刨钩调整摆正。木捆落稳后,方可摘解索钩。不应站在木捆侧面和下面用手推、肩靠的方式摆正木材位置;

f) 装车质量应符合:

——原条前端与驾驶室护拦的距离不应小于50cm

——装车宽度每侧不应超过车体20cm

——装车高度距地面不应超过4m,木材尾端与地面距离不应小于50cm

——顶层最外侧靠车立柱的木材,超过车立柱顶端部分不应大于木材本身直径的1/3

——木材载重量分配合理,不应超载和偏重; 

——装载的木材应捆牢,捆木索应绕过所有木材并将其捆紧到不能移位。

g) 未捆捆木索之前,运材车辆不应起步行驶;

h) 连接拖车时,驾驶员应根据连接员的信号操作。连接员不应用腿支撑牵引架,不应用手扶连接器;

i) 不应用拖拉机或其它动力将汽车拖拉到不符合林区道路坡度规定的地点装运木材。平曲半径小于15m,纵坡大于8°的便道不应拖带挂车;

j) 不应用汽车在装车场拖集木材或拆楞,不应在进行集材作业的索道下面停车。

9.7.2  安全要求

a) 装车拆楞时,由上往下层层进行,且应隔楞进行,不应相邻两楞同时拆楞,也不应边拆楞、边赶楞;

b) 拆楞时,拆楞工应站在楞垛两侧操作,不应站在楞垛上方和楞垛前。拆垛时,楞垛前方10m内不应站人;

c) 装车时,非生产人员不应进入装车作业区;

d) 在去掉木材捆索前应检查卡车两边的车立柱是否牢固;

e) 遇有搭压和一头悬空的木材,应先进行妥善处理,然后再拆楞;

f) 赶楞时,不应跨越滚动的木材和在其前方通行。偏坡楞不应前后两节同时赶楞。

9.8  原木检尺与分级

9.8.1  原木检尺

9.8.1.1 原木长级

在直接使用原木中,长级规定为不超过5m的,按0.2m进级,不足者舍去;超过5m的,按0.5m进级,不足者舍去;加工用原木长级规定按0.2m进级,不足者舍去。长级的公差为:直接使用原木,材长不超过5m的,允许公差为±3cm,材长超过5m的,允许公差为±10cm;加工用原木,材长不超过2.5m的,允许公差为±3cm,材长超过2.5m的,允许公差为±6cm;加工用原木的后备长度由各省(区、市)根据运输条件自行规定。

9.8.1.2 原木长级量测

如果原木的端面偏斜,则原木的实际长度以最小长度为准;原木端部有斧口砍痕时,如果减去斧口砍痕量得的断面短径不小于检尺径时,材长仍自端头量起;如小于检尺径,材长应扣除小于检尺径部分的长度;对弯曲原木,材长以其直线距离为准;原木端头有水眼,应扣除水眼至端头的长度。具体标准按《GB/T144-2003》标准执行。

9.8.1.3 原木径级

按产品标准的规定,原木直径按2cm进级,不足1cm舍去,满1cm 的进级。

9.8.1.4 原木径级量测

原木径级是通过原木小头断面中心量得的最短直径,经进舍后的尺寸。检尺时尺杆要与树干轴线垂直,不得沿截面偏斜方向检量。量取的直径不包括树皮的厚度。对特殊形状原木的检量方法,按GB/T144-1995原木检验执行。

9.8.2  原木分级 

原木分级:决定原木等级的主要因子是木材缺陷的数量、分布与发展程度。加工用原木分为123等,其他不分等。按木材产品标准执行。

9.9  伐后作业

9.9.1 采伐迹地清理

a) 根据迹地的林况、地况、采伐方式等条件,一般宜在采完一定面积后进行清理;

b) 将风倒木及该集未集的采伐木运出迹地;

c) 将伐木造材作业中的剩余物,如枝桠、梢木、截头等按要求集中归成一定规格小堆,堆积枝桠时宜避开小河、小溪径流;

d) 在水土容易流失的迹地宜横向堆放被清理物;

e) 长度2m、小头直径6cm以上的木材宜全部运出利用;

f) 将灌木、藤条砍除,但有多种经营的、有利用价值的应予保留;

g) 用堆腐、带腐、散铺、火烧(病虫害严重的采伐迹地可用火烧法,其余迹地均不应使用)等方法恢复森林生态环境;

h) 将采伐放倒的枯立木、火烧木、病虫木以及在采伐作业中受到严重伤害的树木的可利用部分造材运出迹地。

9.9.2 楞场和装车场清理

a) 拆除楞腿、架杆、支柱和爬杠,同木材一起运出;

b) 物品拆除时注意安全,不应将废弃物到处乱仍;

c) 整平场地,填平被堆集木所压的坑,整平车辙,维护好排水设施;

d) 清除障碍和杂草,使土地裸露; 

e) 将树皮和采伐剩余物均匀分散到楞场和装车场; 

f) 清除场地内的非生物降解材料和所有固体废物,包括油/燃料桶和钢丝绳;

g) 采伐剩余物和废材堆应与立木保持一定距离并不影响楞场、装车场的排水。

9.9.3 临时性生活区清理

a) 深埋临时性生活区的垃圾,压实所填平的坑洼; 

b) 所有可能积水的地方应排干,积水不能直接排入水域;

c) 清理所有临时性生活区的建筑和机械设备,拆除时应彻底清除或埋藏可降解的剩余杂物,移走容易引起火灾的油料、燃料、各种废弃物;

d) 受油料沾污的大片地面应挖埋;

e) 保持撤离后的地区干净、整洁。

9.9.4 集材道清理

a) 采伐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填平被严重拖压的路面;

b) 填平集材道时宜从道面两侧取土;

c) 以与集材道呈90度的方式(适用于坡度较缓的地区)或呈30~60度交角的方式(适用于坡度大于20度的地区)将枝桠横铺于集材道上;

d) 在坡度高于15度的地区宜挖羽状排水沟或修筑简易挡水坝;

e) 在凹形变坡点或山脚下宜修排水设施清除积水;

f) 简易挡水坝和排水沟的间距宜随坡度、雨量的增加而减小。南方地区应小于北方地区;

g) 选择适当的更新方式尽快恢复森林植被。

9.9.5水道清理

清除水道内采伐剩余物及所有对下游有污染的废弃物,加固水道两坡壁,水道两侧10m之内不能有油或燃料桶。

9.10  安全检查

由安全检查人员对伐区和伐木工人进一步确认相关安全保护措施是否落实:

a) 两个工组以上在同一伐区采伐时,应实行隔号作业。伐木作业与其他工序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倍树高的距离。正在进行作业的伐区边缘道口处应设置明显的警戒标志;

b) 在木材易发生滚落、窜动危险和18度以上的陡坡上,伐木工人不应同时在坡上、坡下作业;

c) 恶劣天气,如风力在25/秒以上、大雨、大雪或光线不足、能见度不足50m时,不应进行伐木作业;

d) 进入伐区的作业人员应戴安全帽和着用防护服、防护靴(鞋)等劳动防护用品;

e) 对危及作业安全的病腐树、枯立木、风倒木、悬浮木、折断木等应由有经验的人员事先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