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王妃宁儿全文免费:从一起纠纷看学校该如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7 00:19:22

从一起纠纷看学校该如何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作者:雷思明 来源:北京市凯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点击: 339 次 评论: 0 条

-
A学校是南方的一所全日制完全中学。近年来由于学校在教改方面搞得有声有色,国内一些教育媒体对其先进经验做了广泛地报道。学校因此小有名气,全国各地慕名前来参观“取经”的教育工作者络绎不绝。初二学生B是一名寄宿生。2006年某日中午,B因感觉身体有些不舒服,便跟班主任说想回家休息一会儿。考虑到B家离学校并不远(步行约15分钟),班主任准许了。在回家途中,B突然一头栽倒在地不省人事。路人发现后打电话报“120”。经医院紧急抢救,B最终还是未能活过来。事发后,B的家长找到学校,要求校方赔偿其40万元的损失。因学校未答应,B的家长便将B的尸体放置于学校门口,并唤来近百名乡亲堵住校门。学校随即报警。但警察在做了多番劝说工作后仍无法让众人退去。封堵校门的行为严重干扰了学校的正常教学活动。为避免事态进一步扩大,学校领导在多方研究后做出妥协,赔偿B的家属20万元。随后B的家属带众人离开学校,风波得以平息。
A学校对伤害事故的处理是否妥当?从过程来看,面对受害学生家长的步步紧逼,学校被迫仓促出手接招。随着双方对立情绪的逐步升级,事件的发展态势越发严重,学校几欲陷入绝境而无计可施,万般无奈之下,最后只能选择妥协。在整个事件处理过程中,学校似乎疲于应付,显得极为被动。从结果来看,显性上,学校赔偿了20万元,经济上蒙受较大损失,由此可能导致办学经费趋于紧张,从而或多或少地影响到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隐性上,学校的声誉受到了一定程度的毁损。更为重要的是,这一事件有可能开了一个不好的先例,今后若再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生家长为达到索赔目的可能会效仿B的家长的做法。学校因有赔偿先例,在应对纠纷时将会陷于尴尬境地。总的来看,A学校在处理这起纠纷中所采取的应对方式存在不少问题,其中的一些教训应当引起我们的反思。笔者在此结合近些年来了解、掌握及亲自办理的一些学生伤害事故案件,认为学校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中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学生受到伤害后,学校应及时予以救助并立即通知学生家长。

学生伤害事故属于紧急突发事件,学校应对的时间从事故发生之时就已开始。在第一时间内介入事故的处理,既是学校的法定义务,也是学校为今后赢得纠纷处理的主动权并将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的一次机会。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在救助上,一是要及时,不能拖延。教师一经发现学生受到伤害,要马上采取相应措施。实践中,对于外部的伤害,教师易于辨认,对于一些不是外露于身体表面的伤害(如心脏疾病等)则不然。如果学生反映身体不舒服或者教师发现学生身体出现异常,此时,教师应当让学生找医务人员进行检查,而不能掉以轻心。疏忽大意、不以为然有可能导致学生错过最佳的救治时机。如果因学校的延误而导致损害后果扩大的,则校方应当对扩大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二是救助方式要合理。救助的措施要符合医学常规,不能起反作用,反而加重学生的伤势。由于教师并不一定掌握救助常识,因此救助时要格外谨慎。一般情况下,学校应让校医务人员进行简单、必要地紧急处理后马上送往正规医院救治。如果因学校所采取的救助方式不合理、不恰当而导致损害后果加重的,则校方应当对加重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除了救助之外,学校还须履行的另一项义务是及时通知受害学生的家长。学校应当在救助的同时,立即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让学生家长在最快的时间内赶到学生身旁,以保证治疗活动的顺利进行。

需要指出的是,学校对学生的救助及对学生家长的通知义务是不附带任何先决条件的。无论伤害事故本身是否因学校的过错而引起,校方都应履行救助和通知义务。从危机公关的角度来讲,学校的积极救助态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受害学生家属对校方的埋怨、对立情绪,为下一步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奠定基础。

二、分清责任,妥善应对学生家长的不理智、过激行为。

一般而言,在救助阶段,学生家长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孩子身上。一旦救助结束(包括伤愈出院和死亡两种情形),既成的损失趋于明朗,学生家长在悲痛之余开始考虑损失的弥补、责任的追究问题。尤其是在学生死亡的情况下,家长的悲痛急转为怨恨,希望责任人能够得到严惩,让责任人在经济上承受较大的负担,以宽慰自己受伤的心灵,填补自己那根本无法以物质来衡量的巨大损失。在此情形下,学生家长极易向学校提出过分的要求,做出不理智、甚至过激的行为。此时此刻,学校该如何应对?

学校首先应当做的事情是明辨谁是伤害事故的责任承担主体,然后区分自身责任的有或无、轻或重采取不同的应对策略。分清责任是学校正确处理伤害事故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分清了责任,才能做到在思想认识上确保自己的应对方式合法、合理、合情,才能准确地驾御协商的进程、把握妥协的合理余地。由于认识上的模糊而推卸责任或者大包大揽,都不利于问题的妥善、平和的解决。

在什么情况下学校须对伤害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也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自身对事故的发生存有过错。有过错须担责,无过错即无责任。而且,学校的过错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校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是次要原因的,则校方应承担次要责任。那么何谓“过错”?法律上的“过错”是指对“注意义务”的违反。即有注意义务,却未予履行或未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履行,致使发生损害后果。按照我国现行的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学生承担着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具体来讲,在安全问题上,学校负有的义务为:保证校园设施、设备、场地、器材符合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校园安全制度,经常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生加强管理,及时消除校园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在学生发生意外的情况下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予以救助。另外,教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后果,由学校承担法律责任。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以合法、适当(符合学生身心特征、教育规律)的方式进行。违反上述要求而导致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即被认定为有过错,应当对事故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学校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对策略的指导思想是“坦诚认错,合理担责”。这一类事故,学校的过错比较明显,校方若是推脱责任,不但显得不近人情,也容易加重学生家属的对立情绪,导致矛盾激化,从而加大纠纷解决的成本。相反,对自己工作上的失误和不足以及由此引发的损害后果,学校应诚恳地向受害学生家长表达歉意。对于学生家长提出的合理的索赔要求,学校应尽量予以满足。人身损害案件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有正式发票),护理费(须有医生诊断证明,最多为两人),营养费(须有医生诊断证明)、误工费(有合法证明)、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须构成伤残)、死亡赔偿金(须死亡)、丧葬费(须死亡)、精神损害抚慰金(人身损害案件极少适用,仅限于面部器官受损导致毁容等少数情形)。对实际发生的且证据充分的赔偿项目,学校可予以赔偿,但须要求学生家长将其持有的相应票据交由学校保管。在赔偿之前,学校应当与学生家长签订赔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处理伤害事故的方案、结果的直接证明。若为一次性赔偿,协议书应含有内容大意为学校支付本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后,学生及其监护人放弃其他一切索赔权利,不得再行向校方进行索赔的条文。必要时,该协议书可提请公证处予以公证。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事故的善后事宜,可以节约解决纠纷的成本,避免矛盾激化,并使双方免受诉累之苦。

如果在某些赔偿项目上学校与学生家长难以达成一致,此时,为了避免学生家长的对立情绪升级进而做出不理智的行为,学校应尽量巩固已有的协商成果。校方可与学生家长在协议书中约定:已达成一致的赔偿项目,学校先行赔偿;未达成一致的其他赔偿项目,学生及其监护人可另行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总之,在无法协商解决的情况下,学校应设法稳定学生家长的情绪,并引导学生家长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纠纷。

对于学校无过错从而不需担责的事故,或者是学校仅有轻微过错从而仅需承担轻微责任的事故,学校应对策略的指导思想是“道义为重,积极援助”。不少学生家长存在着一种错误的认识,认为只要把孩子送到学校,出了事故校方就应当承担责任。在这一错误认识的支配下,学生家长不大可能接受在事故发生后学校未做任何表示的做法。从情理上讲,学校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一推了之的做法,也显得过于生硬和冷漠,不符合人道主义精神,也不利于纠纷的平和化解。妥当的做法应当是,学校在对学生家长进行耐心解释的同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其一定的经济补助(不是赔偿,也不是补偿),还可以倡议全校师生进行募捐,尽可能地帮助学生家长减少经济上的损失,帮助其度过难关。如果学生家长仍无法接受,其提出的要求远远超出学校可以接受的范围,则校方应设法引导学生家长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必要时,学校可考虑为其先行垫付诉讼费用。切忌因学生家长提出过分要求就对其置之不理。此时,宽慰、同情和理解比什么都重要。

三、购买校园责任险,减轻学校因伤害事故而产生的赔付压力。

根据教育部发布的2006年中小学安全事故总体形式分析报告显示,有25%的学生安全事故发生在学校内部,其中校园伤害又占了56%。鉴于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征及学校教育活动的特殊性,对于学校而言,要完全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是不大可能的。有时,一些细微的因素也可能引发意外事故。为了减轻自身可能面临的赔付压力,学校可考虑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这些年,国内的保险公司推出了校园责任险。所谓校园责任险,是指学生在校园活动中或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如学生在体育课、实验课、课外活动或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学校食堂中毒等事件,如果意外事故是由于校方责任造成的,其赔偿责任将由保险公司承担。在发达国家,通过购买保险的方式来转移风险的做法已是非常普遍。然而在国内,由于认识、观念上的一些原因,也由于一些地区财力受限所致,购买校园责任险的学校还不是很多。其实,与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后学校可能面临的赔偿相比,购买校园责任险的保费支出是微不足道的。目前的保费一般是按人头计算,每名学生每年四至五元左右。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的最高赔偿金额约为20万元。为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不因意外事件的发生而受到干扰,也为了保障受害学生及其家属在悲剧发生之后能够得到及时、充分的救济,购买校园责任险无疑是学校的一个利人又利己的明智之举。

四、防范于未然,从源头上预防和尽力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对于学校而言,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最理想的策略当然是从根本上预防和避免此类事故的发生。从实践来看,现实中发生的大多数事故,学校或多或少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过错。也即,发生事故的大多数学校都存在着未能履行或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的现象。这就是说,大多数事故原本是可以避免的。如何避免呢?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预防和避免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举措可概括为以下五个方面:设施要安全,制度要健全,管理要到位,教育要经常,救助要及时。这里对安全制度及安全教育稍加说明。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安全制度,比如:门卫制度,实验课、体育课安全制度,学生在校就餐管理制度,午休时间教师巡逻制度,放学后清校制度,等等。通过制度、常规建设将责任落实到人头,从根本上预防事故的发生。关于安全教育问题,学校应当经常性地对师生进行安全教育。对学生的安全教育要符合其认知水平、心理特性及法律行为能力特征,做到有针对性、有的放矢,让学生在内心自觉地树立起安全意识,学会保护自己,尽力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以上五个方面的内容,如果学校能够给予充分重视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安排和落实,那么校园安全环境必将大为改观,学生安全问题或许将不再是令校长、教师们眉头紧锁、疲于应付的一个棘手问题。


本文来源于 枫叶教育网(www.fyeedu.net)
原文链接:http://www.fyeedu.net/info/116712-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