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能加什么偏旁并组词:关于完善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龙陵县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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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时间:[ 2008-9-2 16:45:39 ]  点击数:[ 734 ]       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纪律检查机关对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作出“健全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的重要指示,中纪委作出要“完善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发挥机关党的纪检组织的职能作用”的重大部署,省纪委、监察厅和市纪委、监察局先后对完善纪检监察派出机构实行统一管理作出了安排。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纪委的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龙陵县完善纪检监察派出机构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改革领导体制、强化监督职能、理顺工作关系”的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完善派驻机构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有效整合力量,切实发挥派驻机构的职能作用,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建设,为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龙陵提供强有力的政治和纪律保证。
      (二)基本原则
      1.积极稳妥,务实创新。以积极的政治态度和稳妥的工作方法,推进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深入研究派驻机构现行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以改革创新的精神解决存在的矛盾和问题。
      2.量责搭配,集中派出。综合考虑部门职能、职责、职权等因素,对县直部门进行合理搭配,县纪委、监察局集中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
      3.整合力量,统一管理。改革过去派驻机构人员少、监督力量分散的状况,对现有派驻机构进行整合,由县纪委、监察局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4.精简机构,提高效能。在不新增编制和机构的基础上,建立精干、高效、权威的纪检监察派出机构。
      (三)总体要求
      1.改革领导体制。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实行直接领导;派出机构的工作直接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派出机构的人权、事权、财权全部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
      2.强化监督职能。派出机构要加强对所负责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受县纪委、监察局委托,行使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全面发挥派出机构的职能作用。
      3.理顺工作关系。县纪委、监察局与派出机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出机构要自觉接受县纪委、监察局的领导;派出机构与所负责的部门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要积极支持派出机构履行职责,自觉接受派出机构的监督。
      4.确保工作成效。县纪委、监察局要切实加强对派出机构的领导;派出机构要切实加强对所负责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的监督;各部门领导班子及成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担负起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责任,使反腐倡廉建设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一)保留和整合机构
      保留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县公安局、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现行的纪检监察机构,其管理方式不变。
      除上述需保留的纪检监察机构外,将县纪委、监察局原派驻县直部门的其余21个纪检组、21个监察室收回进行整合,集中派出。
      (二)机构设置
      重新整合后,由县纪委、监察局派出6个纪工委、6个监察分局,机构级别为正科级,内设综合办公室和纪检监察室。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合署办公,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种职能,形成集中办公与分片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三)人员编制及领导职数
      6个纪工委、监察分局核定行政编制和行使行政职能事业编制36名(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核定6名)。其来源:一是收回龙办发〔2007〕55号文件新增给各党委、党组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编制20名。二是收回龙办发〔2007〕55号文件对20个党组内调的13个行政编制。三是由县编办负责调剂3名。6个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后勤保障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经十一届县委第43次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县纪委、监察局需新增的工勤人员,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以劳务派遣工的方式予以解决。
      每个纪工委设书记1名(正科),副书记2名(副科,其中1名兼监察分局局长),室主任2名,纪工委委员5名。
      (四)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联系部门
      新组建的纪工委、监察分局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反腐倡廉建设的部门和联系的中央、省属驻龙单位如下:
      1.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县委办公室(含县委保密局、县委机要局、县委督查室)、团县委、县妇联、县委统战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审计局、县交通局、县档案局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负责联系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2.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二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县人大各委室、县委党校、县国土资源局、县移民局、县安监局、县新农办、县旅游局、县地震局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负责联系县邮政局、县烟草公司(县烟草专卖局)、人行龙陵县支行、中国银监会保山银监分局龙陵办事处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3.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三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县政府办公室(含县法制局、县网管中心、县政府驻昆办事处、县政府督查室)、县民政局(含县老龄办)、县水务局、县招商局、县扶贫办、县外事办、县委政研室、县工商联、县侨办(县侨联)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负责联系中国电信公司龙陵分公司、中国移动龙陵分公司、中国联通龙陵分公司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4.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四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县委宣传部(含县文明办、县外宣办、县文产办)、县政协各委室、县城乡建设局、县环境保护局、县委史志委、县统计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县残联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负责联系县电力公司、县农村信用联社、财险龙陵支公司、人险龙陵支公司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5.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县委组织部、县委老干部局、县直机关工委、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文体局、县畜牧兽医局、县接待办、县信访局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负责联系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县气象局、县公路段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6.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六纪工委、监察分局
      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县委政法委(含县610办)、县人事劳动局(含县编办)、县总工会、县文联、县司法局、县民宗局、县广播电视局、县供销社、县粮食局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负责联系农行龙陵县支行、工行龙陵县支行、建行龙陵县支行、中石化龙陵石油支公司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改革完善后,县纪委、监察局派出(驻)机构由原来的52个减到22个,减少30个,机构精简57.7%;监督、检查、指导的覆盖面由原来的30个部门增至59个,增加29个,监督检查覆盖面增加96.7%。同时,加强了与22个中央、省属驻龙单位的工作联系。
      三、干部管理
      (一)干部任免
      派出机构干部的任免、考核、交流和管理等执行省委、市委和县委的有关规定。
派出机构的科级干部人选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由县纪委提出人选,会同县委组织部共同推荐、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议研究,由县委组织部呈报县委研究决定和任免。新提任的派出机构科级干部人选原则上从优秀的纪检监察干部和有关单位的后备干部中提名;其他人员由县纪委、监察局推荐、考察,并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调配任职手续。
      (二)招考录用及调配
      派出机构人员的招考录用及调配由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办公会议提出用人需求,县纪委干部室提出建议,经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同意后,由县纪委干部室统一向县委组织部申报进人指标,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三)教育培训
      派出机构人员的教育培训,由县纪委、监察局按培训计划统一安排。
      (四)组织关系
      派出机构人员的党群组织关系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管理。县纪委、监察局设立机关党总支,派出机构成立党支部;派出机构成立工会小组,隶属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会。
      (五)年度考核
      派出机构人员的年度考核和表彰奖励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派出机构的领导班子成员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其履行职责和廉政勤政的情况由县纪委、监察局考核,考核结果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六)干部交流使用
      要疏通纪检监察干部的交流渠道,积极选拔优秀纪检监察干部担任适合的领导职务。派出机构干部因工作需要或在同一派出机构工作时间较长的,应当有计划地在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其他派出机构和其他党政机关、乡镇等范围内进行交流任职。
      (七)工资福利
      派出机构人员的工资关系、福利待遇、医疗保险等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八)档案管理
      派出机构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劳动局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建立干部人事档案副本。
      四、工作职责和权限
      (一)派出机构的主要工作职责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维护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监督检查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和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决定、命令的情况。监督检查所负责部门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县纪委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情况。
      2.监督检查所负责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维护和遵守党的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3.组织协调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4.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所负责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所负责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负责初步核实和立案调查所负责部门下属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干管权限进行处理。
      5.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受理对所负责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所负责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处分的申诉。
      6.对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提出对策。
      7.负责联系、协调中央、省属驻龙单位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
      8.承办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派出机构的工作权限
      1.对所负责部门党组及其成员、行政领导和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实行党内法规和行政监察法规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2.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通过派员参加所负责部门党组会议、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行政领导办公会议及其它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形式履行监督职能。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参加所负责部门的任何会议都有权发表意见。
      3.部门上报、下发的年度工作计划、总结,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征求意见情况、整改情况报告,反腐倡廉建设、干部任免、奖惩、选聘、实行政府统一采购项目的方案、建设项目招投标方案等重要文件材料,必须及时报送相应的纪工委、监察分局。
      4.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重大事故、突发性事件、违纪违法案件;收到的有关对部门及所属党组织、党员和干部的检举、控告;内设机构及其以上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及其它重要情况,必须及时向相应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报告。部门任用、调整二级班子领导和对干部进行奖惩,必须事先书面征求相应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意见。纪工委、监察分局应及时掌握和反映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5.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发现所负责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有违反党纪政纪的情况,有权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经批准有权进行初核;在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的同时,向部门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通报(涉及本人的除外)。
      6.对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二级班子领导及其以下党员干部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初查,并作出是否立案检查的决定,需要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确认犯有严重错误的党员干部或行政监察对象,有权提出停职检查或免职的建议。
      对直接立案检查的案件,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处理不当的违纪案件或有关问题,有权提出改变或纠正的建议;对所负责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职中发生的问题有权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
      7.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可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协调所负责部门召开纪检监察工作会议,传达贯彻上级指示,部署工作,交流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8.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在了解情况、查阅资料时,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积极配合,如实提供。
      9.除以上权限外,派出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条规,对所负责部门的其它工作,可以提出相应建议,部门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
      五、工作关系及工作制度
      (一)工作关系
      完善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后,其工作关系是:
      1.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并建立分工联系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工作,直接对县纪委、监察局负责。
      2.县纪委办公室、监察综合室负责协调派出机构的日常工作,并为其提供后勤保障服务;干部室负责办理派出机构干部的任免、交流、招考、录用、调配、考核和干部档案管理的日常事务;党风室负责派出机构干部的廉政档案管理;机关党总支负责派出机构的组织建设及组织生活;机关工会负责派出机构的工会组织活动;其它职能室负责派出机构相关业务的联系与指导。
      3.纪工委、监察分局与所负责部门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是监督与被监督、监督主体与责任主体的关系。纪工委、监察分局是监督主体,负责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协调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部门党组和行政领导班子是责任主体,全面负责本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县直各部门党组必须明确具体分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承办科(室)和人员,保持与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日常工作联系,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4.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同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协调配合,共同抓好所负责部门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工作。纪工委、监察分局到乡镇开展工作时,当地党委、政府应积极支持配合;乡镇纪检监察机关在开展与其业务有关的工作时,涉及到纪工委、监察分局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时,纪工委、监察分局应积极支持配合。
5.纪工委、监察分局之间或纪工委、监察分局与县纪委、监察局单派驻纪检组、监察室之间工作相互交叉时,要相互支持配合。意见不一致时,由县纪委、监察局有关职能室负责协调处理。重大问题,由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或常委会、局长办公会协调处理。
      (二)工作制度
      完善派出(驻)机构统一管理后,严格执行以下工作制度:
      1.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开展工作,建立分工负责制,并根据工作情况对分工进行轮换。
      2.定期报告工作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应根据县纪委、监察局的工作部署,结合所负责部门的实际,指导和督促他们制定年度反腐倡廉建设工作计划。每半年应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一次工作情况,年终报告全年工作情况。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成员及同级纪检监察员年终要向县纪委、监察局写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
      3.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对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重要或复杂案件及处理结果,要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4.考核考察及述职评议制度。县纪委、监察局对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核、考察并组织评议。派出机构领导班子及成员应根据考核、考察和评议的情况,针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切实整改。
      5.谈话和诫勉制度。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定期与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谈话,了解领导班子及成员廉政勤政的情况,提出意见和要求,对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县纪委、监察局领导与纪工委、监察分局所负责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谈话、诫勉时,应通知相应纪工委、监察分局派干部参加。
      6.工作下访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可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和平时掌握的工作动态,采取走访、个别交谈、召开座谈会、暗访等形式,深入到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和服务对象中了解、掌握、核实相关问题。
      7.责任追究制度。纪工委、监察分局不认真履行职责,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的工作部署贯彻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对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所负责部门及所属系统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纠正,要追究纪工委、监察分局主要负责人的责任。所负责的部门领导班子或成员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全面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造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出现问题的,由纪工委、监察分局报请县纪委、监察局同意,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8.表彰奖励制度。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在查办案件和其他专项工作中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县纪委、监察局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和精神鼓励。
      9.其它需要制定的配套制度。
      六、后勤保障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日常办公经费和专项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县纪委、监察局机关财务统一管理。
      (二)每个纪工委、监察分局核定公务用车编制1辆,6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共需核定公务用车编制6辆。
      (三)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办公地点由县委、政府给予调剂安排或租用;组建经费、工作经费、租房费、设备购置费等由县财政核拨。
      七、组织领导
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
      (一)县委已成立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任副组长,县纪委及县直相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龙陵县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县纪委、监察局已成立以县纪委书记任组长,副书记任副组长,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二)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各室要适应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新体制、新任务的要求,改进工作方法,进一步健全业务工作制度,加强与派出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业务指导。
      (三)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等职能部门要协调配合,认真研究解决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中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经费保障等重大问题,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四)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改革意识,不折不扣地执行县委、县编委有关纪检监察机构人员编制调整方案;认真做好现派驻机构干部的思想工作;以积极的态度支持纪检监察机关解决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五)各派驻机构和广大纪检监察干部要识大体、顾大局,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以宽阔的胸怀、良好的心态,主动参与和支持完善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不断推进反腐倡廉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