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学中椭圆扁率:三行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有新调整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0:52:09
三行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有新调整
发表日期:2009-12-24

为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对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做出调整。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税前扣除标准提升至三成

通知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

除了扣除标准提升外,对于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企业的扣税问题,文件也进行了明确: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

同时,文件还对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进行了定义,即是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烟草企业逛逛宣传费不得扣税

文件还规定了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地税局提醒纳税人,要准确把握企业所得税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即销售(营业)收入额,除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外,还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广州日报 何颖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