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里不能搞太干净了:烟台大学法学院函授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17:39:01

烟台大学法学院

函授人才培养方案管理规定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计划)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总体设计的具体体现,是安排教学内容、组织教学活动及有关工作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的权威性核心教学文件,是学生毕业审核和获取学位的依据。为了规范我院函授专业的教学组织和教学管理,维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严肃性和我院的正常教学秩序,特制定本规定。

一、制定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具体有:

1、必须遵循国家教育方针和“教育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的指导思想;

2、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原则;

3、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原则;

4、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共同提高的原则;

5、遵循教育发展规律的原则;

6、因材施教、整体优化的原则。

二、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与修订

1、函授人才培养方案是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学校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的实际,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科技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培养制定(或修订)的,是我院教学工作中最基本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的重要依据,具有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和规范性。各教学单位在教学过程及管理中必须严格执行函授人才培养方案,任何人不得随意更改。

2、对我院函授人才培养方案的全面修订,经我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论证通过后,方可执行。全面修订函授人才培养方案一般4年进行一次。

3、我院根据自身需要对函授人才培养方案进行的局部调整,由学院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论证后,提出申请,经学院签署意见,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方可执行。局部调整函授人才培养方案一般间隔2—3年进行。

4、课程组根据实际情况需对函授人才培养方案的个别课程进行微调(包括学时、学分、上课年段、学期的变更),由课程组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并填报相关表格,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方可执行。

三、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1、人才培养方案的课程安排由函授教学秘书具体负责。每学期开学前5周,函授教学秘书填报《教学执行计划》,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审核。填报《教学执行计划》必须严格执行《函授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每学期课程,不可随意改动。如果个别课程必须微调,须经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后,方可调整。

2、每学期开学前3周,函授教学秘书根据师资力量协调各个课程组,填写本学期的《教学任务及教师工作分配表》,报分管院长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3、不允许安排无教师资格的人员任主讲教师,不允许安排在读研究生任主讲教师。

4、《教学执行计划》和《教学任务及教师工作分配表》一经批准,就不可再随意变动,并将教学任务及时通知教师本人。

5、函授教学秘书专人负责人才培养方案相关资料的管理工作,包括培养方案制定过程中积累的资料、教学计划变更申报表、教学任务书、相关总结等资料的收集与保管。

四、其他规定

1、不按人才培养方案安排教学任务的,按教学事故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烟 台 大 学 法 学 院

二〇一〇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