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书记:农产品地理标志材料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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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11号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 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第十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接受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登记并给予保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附图:公共标识基本图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071号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和使用管理,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八年八月八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符合《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并出具相应的资格确认文件。
申请登记的农产品生产区域在县域范围内的,由申请人提供县级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跨县域的,由申请人提供地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的资格确认文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分布情况和品质特性,科学合理地确定申请登记的农产品地域范围,包括具体的地理位置、涉及村镇和区域边界;报出具资格确认文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具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申请登记的农产品产地环境特性和产品品质典型特征,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包括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第五条  申请登记农产品的产地环境和品质鉴定工作由农业部考核合格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承担。鉴定工作有特殊需要的,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指定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检测机构应当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抽样、检测和出具报告。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工作机构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七条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完成登记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工作,并提出初审意见。
符合规定条件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八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必要时,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可以组织实施现场核查。
第九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承担,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在农民日报、中国农业信息网、中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网等公共媒体上对登记的产品名称、登记申请人、登记的地域范围和相应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内容进行为期10日的公示。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并说明异议的具体内容和理由。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将异议情况转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后,组织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复审。
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农业部做出决定。准予登记的,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同时公布登记产品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出现《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向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第十三条 变更申请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按照本程序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公示和处理。
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公告,原登记证书予以收回、注销。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发现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及时上报农业部注销并公告。
第十五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的人员,应当经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考核合格。
第十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样式、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报告格式、现场核查规范、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产地环境检测和产品品质鉴定报告格式等相关程序性文件,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第十七条 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
公共标识基本图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英文字样、农产品地理标志中英文字样和麦穗、地球、日月图案等元素构成。公共标识基本组成色彩为绿色(C100Y90)和橙色(M70Y100)。公共标识基本图案如下:
第三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条件的标志使用申请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提出标志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三)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四)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五)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四条   经审核符合标志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生产经营年度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标志使用数量、范围及相关责任义务。
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生效后,标志使用人方可在农产品或者农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并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第六条   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
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农产品地理标志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设计、制作,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使用。
第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建立规范有效的标志使用管理制度,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检查,并提供技术咨询与服务。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如实记载地理标志使用情况,并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档案应当保存五年。
第九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围使用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处罚。
第十一条 对违反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接到举报或者投诉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定期向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逐级报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底前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报送上一年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汇总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及监督检查情况,并于每年2月底前报农业部。
第十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标志使用协议样式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组织制定。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文件
农质安发[2008]7号
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9个
配套技术性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为科学、规范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需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9个服务于登记审查和专家评审的配套技术性规范,并在部分省份和试点产品登记过程中进行了验证。现予正式印发,请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过程中贯彻执行。
在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部中心地理标志处反馈,以便届时修订、完善。地理标志处联系电话:(010)62191443;传真:(010)62115730,电子邮件:gaofang@agri.gov.cn。
附件:
1.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
2.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生产地域分布图绘制规范》
3.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
4.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5.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书》
6.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报告》
7. 《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
8. 《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规范》
9. 《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培训注册管理规范》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农产品地理标志  规范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行政主管厅(局、委、办);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
本部发送: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及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办公室      2008年5月21日印发
附件1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认评定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确定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资格,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的共同权益,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由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择优确定,具体工作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
跨县(市、区)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资格确定,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出具申请人资质确定文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社团法人或者事业法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接受政府、企业或个人的申请。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所属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评定。评定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是否具备符合条件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申请人是否具有指导标志使用人进行生产、加工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和推进产销衔接的经营渠道;
(三)申请人是否持有合法的社团法人或者事业法人证书。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相关条件进行推荐。
第七条 拟作为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申请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单位概况;
(三)监督管理标志使用人规范生产、规范使用标志的控制措施;
(四)专业技术人员统计报表及主要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文件复印件;
(五)指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加工的技术规范和经营渠道说明;
(六)社团法人或事业法人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现场核查确认。
经审查,符合登记申请人条件的,报同级地方人民政府进行审定,由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出具登记申请人资格唯一性确定性文件。
第九条 申请人只有在得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登记资格确定性文件后,方可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要求提交登记申请材料。
第十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2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产品生产地域
分布图绘制规范
第一条  为指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统一、规范绘制农产品地理标志生产地域分布图(以下简称“地域分布图”),确保生产地域范围真实、准确,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过程中,申请人提交材料中地域分布图的绘制。
第三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产品分布实际情况和人文历史资料,以最新版行政区划图为蓝本,合理确定和绘制申请登记产品地域分布图。
第四条  地域分布图应当准确标示出申请登记产品的生产区域范围和生产地域边界线,做到地域完整、边界清晰。地域分布图应当界定到所辖村或乡(镇),边界线采用加宽线条进行标示。必要时,可以加注相关文字说明。
第五条  申请人在绘制地域分布图时,应当实事求是,严谨认真,不得提供错误或者虚假数据和图标。
第六条  申请人应当将所绘制的地域分布图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作为登记申请的附报材料。
第七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编写指南)
产品名称1
编号:AGI xxxx – xx- xxxxx2                    公布日期:xxxx - xx- xx3
本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规定了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登记的 xxxx4地域范围、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生产技术要求、产品典型品质特性特征和产品质量安全规定、产品包装标识等相关内容。
1 地域范围
本部分内容主要表述地理标志农产品所在的具体地理位置、所辖村镇、地理经纬度、海拔高度和区域边界等,做到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范围一致。
2 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本部分内容主要表述影响登记产品品质、特色形成和保持的下列内容:
(1)土壤地貌情况:包括土壤类型、pH值、土壤肥力状况和地形地貌等典型特征。
(2)水文情况:包括水系、水源和水质情况及影响因子。
(3)气候情况:包括季风、温度、湿度、日照和降水等特殊气候因子。
(4)人文历史情况:包括登记产品形成的历史、人文推动因素、独特的文化底蕴等内容。
3 生产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布
本部分内容主要表述影响登记产品品质、特色形成和保持的特定生产方式:
编号:AGI xxxx – xx- xxxxx                    公布日期:xxxx - xx- xx
(1)产地选择与特殊内容规定。
(2)品种选择与特定要求。
(3)生产过程管理,包括农业投入品方面的特殊使用规定。
(4)产品收获、屠宰、捕捞及产后处理的规定。
(5)生产记录要求。
4  产品典型品质特性特征和产品质量安全规定
本部分内容主要表述反映登记产品特有的品质特性特征和产品质量安全方面遵循的规定,主要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布
(1)外在感官特征:是指通过人的感官(视觉、味觉、嗅觉、触觉等)能够感知、感受到的特殊品质及风味特征。
(2)内在品质指标:是指需要通过仪器检测的可量化的独特理化指标。
(3)安全要求:明确登记产品市场准入所遵循的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名称、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 包装标识等相关规定
本部分内容主要包括登记产品的分级、包装、标识、贮藏、运输等内容。
附加说明
1.封面表头中的“产品名称”是指经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全称,如章丘大葱。字体为华文中宋小二。
2.封面表头中的编号由农业部编写,编号由代号、年份、月份和获证产品总排序号四个部分组成,字体为宋体四号。基本格式为:
AGI  xxxx  xx – xxxxx
获证产品总排序号
月份
年份
农产品地理标志英文缩写
3.封面表头中的公布日期是指农业部发布登记公告的日期,字体为宋体四号,基本格式为:XXXX (年)- XX(月)- XX(日)。
4.这里的 XXXX 和封面表头中的地理标志农产品全称相同。
另外,若首页纸面不够时,可以按照第二页的格式增页。眉头和页脚部分按照给定格式;正文宋体四号,正文内标题黑体四号,段距22磅。同时,各登记申请人在拟定登记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时,总体框架和版面必须按照此编写指南规定的格式排列,每个部分的具体内容表述可依照不同产品的实际情况填写。
附件4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工作,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一致性,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在进行登记申请时,应当提交产品品质鉴定报告。鉴定内容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公布
(一)外在感官特征:是指通过人的感官(视觉、味觉、嗅觉、触觉等)能够感知、感受到的特殊品质及风味特征。
(二)内在品质指标:是指需要通过仪器检测的可量化的独特理化指标。
第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由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组成。鉴定报告提交形式如下:
(一)    产品外在感官特征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不显著的,提交鉴评报告;
(二)    产品外在感官特征不显著,而内在品质指标显著的,提交检测报告;
(三)    产品外在感官特征和内在品质指标均显著的,同时提交鉴评报告和检测报告。
第四条   对于外在感官特征,由申请人提请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组织专家进行鉴评,给出鉴评意见。对于内在品质指标,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第五条   省级工作机构接到品质鉴评申请后,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专家成立品质鉴评组,对外在感官特征进行鉴评。
第六条   产品品质鉴评实行专家组长负责制。品质鉴评组一般由5~7名专家组成,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鉴评,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评报告》(格式见附录1),报告一式三份。
第七条   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委托任务后,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和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进行抽样、检测,出具《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检测报告》(格式见附录2),报告一式三份。
第八条   申请人对品质鉴评报告或者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提出书面意见。省级工作机构或者检测机构接到申请人书面异议后,应当及时进行复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复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同鉴评、检测结果。
第九条   品质鉴评组专家和检测机构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在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鉴评、检测任务过程中,不得从事有碍公正性的活动。
第十条   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检测的机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从农业部考核合格或者其他符合资质的检测机构中择优进行委托。
第十一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品质鉴评和检测所需费用由申请人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承担。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编号:
产品品质鉴评报告
登记申请人:
登记产品: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盖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制
注  意  事  项
1.  报告无省级工作机构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省级工作机构公章无效。
3.  报告涂改无效。
4.  对鉴评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省级工作机构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5.  未经省级工作机构同意,鉴评报告不得用于商业性宣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鉴 评 报 告
NO.                                               共  页  第  页
样品名称
样品等级、状态
受鉴评单位
抽样地点
抽样日期
样品数量
抽 样 者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话
传 真
鉴评组
成员
姓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备  注
品质鉴评意见:
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工作机构确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注:鉴评报告可附页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编号:
产品品质检测报告
登记申请人:
登记产品:
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制
注  意  事  项
1.         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制报告未重新加盖“检测报告专用章”和检测单位公章无效。
3.         报告无制表、审核、批准人签字无效。
4.         报告涂改无效。
5.         对检测报告若有异议,应于收到报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6.         委托检验仅对来样负责。
7.         未经检测机构同意,检测报告不得用于商业性宣传。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检 测 报 告
NO.                                             共  页  第  页
样品名称
型号规格
商    标
送检单位
检验类别
样品等级、状态
抽样地点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样品数量
抽 样 者
抽样基数
原编号或
生产日期
检测依据
检测项目
所用主要仪器
实验环境条件



质检



(检测报告专用章)
年    月    日
备注
批准:                 校核:                   制表:
检 测 结 果 报 告 书
NO.                                                 共  页  第  页
检测项目、参数
规范规定值
实际检验值
单项结论
检验方法
备注:
注:“检测结果报告书”可附页。
批准:                 校核:                   制表:
附件5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登记申请书
省(区、市)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经          县(区、市)人民政府确认本单位具有申请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资格,经自查产地环境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相关方面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要求,特向贵机构申请登记。同时,附上以下材料,请审查。
1.  申请人资质证明;
2.  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3.  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4.  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5.  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6.  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登记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6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登 记 审 查 报 告
申 请 人 全 称:
农产品地理标志名称:
申请材料编号: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制
填  写  说  明
1.封面、地县级工作机构审核意见和省级工作机构的初审意见由县、地和省级工作机构填写,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查意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填写。
2.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评审应当客观、公正,提出的意见要具体,做出的评审结论要明确。对不符合项要注明原由和依据。
3.报告应当术语规范、准确,印章清晰。
4.报告格式可从www.aqsc.gov.cn网下载后用A4纸印制。
地县级工作机构审核确认意见












负责人(签字):
(加盖县级工作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负责人(签字):
(加盖地级工作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省级工作机构的初审意见








核查员(签字):
年    月    日






现场核查小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省级工作机构负责人(签字):
(加盖省级工作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审查意见
全套材料形式审查意见
地理标志处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专家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评审委员会对专家评审意见的确认情况
主任委员(签字):
年    月    日
公示及报审意见
中心主任(签字):
(加盖部中心印章)
年    月    日
登记发证情况
附件7
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工作,保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工作质量,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现场核查,是指在审查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报材料的过程中,根据需要对申请人相关情况进行实地核实确认的过程。
第三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现场核查的统筹和协调工作,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负责现场核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必要时,部中心可以组织核查员实施现场确认检查。
第四条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初审情况拟定现场核查计划。现场核查计划包括现场核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程序和人员构成等要素。
第五条  现场核查工作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工作程序》(附录1)进行。现场核查组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者提出经确认的核查范围以外的其它核查要求。
第六条  现场核查实行核查组组长负责制。现场核查组一般由3~5位核查员和技术专家组成。
现场实地核查工作,应当在2天内完成。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核查时间的,需商申请人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但最长时间不得超过4天。
第七条  现场核查完成后,核查组应当对核查结果进行综合判定,做出现场核查结论。现场核查结论分三种:
(一)现场核查通过;
(二)现场核查基本通过,限期整改和报送整改结果;
(三)现场核查不通过,限期整改并届时派员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第八条  核查组应当在现场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报告》(附录2)报送至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第九条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根据现场核查结论结合申请材料初审情况,提出初审意见,按要求报部中心。
第十条  部中心在审查过程中发现需要进行现场确认核查的,应当自收到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2~3名核查员对照需要核查的内容实施现场确认核查。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录1:
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工作程序
一、制定现场核查方案
根据核查内容制定可操作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方案》(附录1-1)。
二、通知申请人
以《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通知单》(附录1-2)的形式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
三、实施现场核查
依据现场核查方案进行核查。
(一)召开首次会议
核查组与申请人见面时召开首次会议。会议由核查组组长主持,参加人员包括核查组全体人员、申请代表和部门负责人等。内容包括:
1、介绍参会人员;
2、确认核查范围、核查依据、日程安排、核查方法和核查结论的报告形式;
3、宣读保密承诺;
4、确定陪同人员;
5、明确注意事项,说明相关问题;
6、确定末次会议的安排。
(二)进行实地核查
在核查过程中,核查组应按照核查方案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组内部应及时沟通,汇总分析核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现场核查结论,与申请人代表完成《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报告》,并商定末次会有关事宜。
(三)召开末次会议
现场核查结束前召开末次会议。由核查组组长主持,参会人员应包括核查组全体人员、申请人代表和地方有关方面人员等。内容包括:
1、简述核查的总体情况;
2、介绍核查过程和发现的主要问题;
3、对申请人资质、产地环境条件、地域划分范围、生产记录档案、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建立、实施等情况的有效性评价;
4、宣布核查结论,提出改进或整改意见;
5、申请人代表讲话;
6、宣布末次会议和现场核查结束。
四、后续工作
核查组在完成现场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交《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报告》,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根据现场核查结果和核查组意见负责现场核查的后续工作。
附录1-1:
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方案
序号:
申 请 人
产地位置
产品名称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实施日期
年   月   日  ——    月   日
核查依据
核查范围及主要内容:
1. 现场听取申请人汇报:听取申请人关于申请登记产品及其产地环境、区域范围和生产管理等有关情况的介绍;
2.实地检查:确定检查的基地范围和地块数,随机进行实地检查;
3.随机访问:确定访问的生产者,随机访问生产者和有关技术人员,获得产品生产及管理情况资料;
4.查阅文件、记录:了解申请单位质量控制措施及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的能力;核实申请单位生产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控制的有效性。查阅文件包括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等;查阅的记录包括生产及其管理记录、出入库记录、生产资料购买及使用记录、交售记录、卫生管理记录、培训记录等;
5. 核查其它需要了解的内容。
核查组成员
组中职责
姓 名
单  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组长
组员
组员
编制人:                  审定人:               日期:
附录1-2:
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通知单

你单位报送的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材料收悉。经初步审查合格,现定于     年     月     日到     月     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核查,请予以支持和配合。
核查组联系人:
联系电话:
附:《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方案》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印章)
年    月   日
抄送:所在地、县两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产品编号:
现场核查报告
申请人全称:
申请登记产品:
现场核查结论: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制
填 写 说 明
1. 本报告由现场核查组填写,核查组成员必须为有资质的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
2. 报告用语应当规范准确。栏目不得空缺,没有填写内容的应填“无”。
3. 核查组签字必须由组长和成员本人签字,其他人不得代签。
4. 核查组应当在现场核查后5个工作日内,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报告》(原件)报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5. 报告格式可从www.aqsc.gov.cn网下载后用A4纸印制。
6.报告内容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
现场核查基本情况表
现场核查组基本情况
核查组
派出机关
类别
分工
姓名
单位
职务/职称
联系电话
备注



组长
成员




核查依据
保密承诺
核查组承诺:严格按照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法律法规实施现场核查,对于核查组在核查中可能涉及到的登记申请人的产品、技术等非公开信息,在未得到法律许可或登记申请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向第三方透漏。
接受核查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通讯地址
邮 编
联 系 人
电话
传 真
产品名称
现场核查地点
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现场核查客观事实记录
一、申请人资质及基本情况
二、产地环境条件
三、地域划分范围及分布情况
四、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的建立与实施情况
五、生产过程档案记录情况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现场核查结论表
现 场
核 查
结 论
□ 通过
□ 基本通过,限期整改和报送整改结果
□ 不通过,限期整改并届时派员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现场核查组组长签字:
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申请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不 合 格 项 目 确 认 意 见
申请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整改
结果
备注
附件8
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评审工作,确保评审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评审委员会章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由秘书处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申报产品数量和类别,从评审委员会中聘请7~9位委员组成专家评审组实施评审。
第三条 评审会前,秘书处应充分做好会前准备,拟定评审组专家名单建议、评审日期、评审会议地点、形成评审会议通知初稿,报请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审定。
第四条 根据会议通知,秘书处应当备齐相关评审材料,于会前落实好会场布置和会务事项。评审会先行由秘书长主持,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到会讲解评审规则和程序,公布专家组构成及相关要求。
第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专家评审组长负责制,专家评审组长对整个评审工作进行主持和协调,统筹评审进度和尺度。
第六条 评审专家组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及相应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重点包括:
(一)     申请人资质证明;
(二)     产品的典型特征特性;
(三)     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     申请人制订的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五)     产品地域范围界定和生产地域分布确定审核。
第七条 评审结果采取专家集体表决制,评审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为评审通过;未通过的,专家组应当提出不通过的理由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评审工作结束时,评审专家组组长和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评审意见和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审专家组将全部评审资料转交秘书处。秘书长按程序将专家评审组意见报主任委员审核确认。
第九条 评审会后,秘书处对申报材料进行统计、整理和报批,并对会议纪要存档。
第十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公示期内对公示产品评审结果有异议的,由秘书处进行核查,并根据异议和核查情况对评审异议提出处理建议,按规定程序进行报审和回复。必要时,可聘请评审委员会委员进行专家评审。
第十一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9
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培训注册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以下简称“核查员”)的管理,确保核查员素质和能力满足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需要,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核查员是指在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工作中承担申报材料审查、现场核查、现场确认检查等相关任务并取得注册资格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以下简称“部中心”)统一负责核查员的规划计划、培训组织和注册管理工作。
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负责本地区、本行业核查员的培养考察、考核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核查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大专以上(含大专)文化程度;
(二)具有农业相关专业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五条   核查员注册程序
(一)申请。申请核查员资格注册人员,应当填写《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申请表》(见附表),备齐相关个人资料,向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出申请。
(二)推荐。申请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逐级审查上报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审核。符合推荐条件的,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出具综合性推荐意见报部中心。
(三)培训。符合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接受部中心统一组织或授权组织的培训。培训合格的申请人,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注册。
(四)注册。部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个人资料及培训情况进行综合评定。符合要求的,部中心批准注册并颁发核查员证。核查员证有效期三年。
第六条   核查员主要任务
(一)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二)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产品进行现场核查;
(三)受省级以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委派,实施现场确认检查。
(四)配合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工作。
第七条   核查员义务
(一)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有关法规、程序和要求进行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二)尊重客观事实,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的真实性、有效性,对审查和核查结果负责;
(三)保守申请人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四)接受省级以上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核查员培训工作原则上由部中心统一组织实施。根据工作需要,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也可以受部中心委托组织实施本地区、本行业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培训工作。
第九条   部中心对注册核查员实施档案管理,定期对核查员审核的申报材料和现场检查内容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条   核查员证有效期内,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应当对本地区核查员的审核能力和工作业绩实施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于每年12月20日前汇总报部中心。年度考核未通过的,暂停核查资格。
第十一条    核查员证有效期满,继续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审查和核查工作的,申请人应当提前三个月提出换证申请,填写申请表(见附件),经所在地县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审核后,逐级上报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审查。符合换证条件的,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统一报部中心审核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二条    本规范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文件
农质安发[2008]13号
关于印发农产品地理标志
使用申请书等四个技术规范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
为科学、规范推进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工作和打造农产品市场品牌,引导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正确、有效地使用标志,根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规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在广泛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农产品地理标志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志标准化模版》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四个服务于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使用管理的技术规范,现予印发,请各级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无公害农产品工作机构、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指导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使用人积极使用、规范使用。
各地在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实施过程中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部中心地理标志处联系。联系电话:(010)62191443;传真:(010)62115730,电子邮件:gaofang@agri.gov.cn。
二○○八年七月四日
主题词:农产品地理标志  技术规范  通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行政主管厅(局、委、办);有关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检测机构
本部发送: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及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办公室      2008年7月4日印发
附件1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标志使用申请书
(登记证书持有人名称):
本企业(人)生产的         产品来源于        农产品地理标志划定的地域范围内,产品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要求,现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专用名称,并承诺在标志使用过程中自觉遵守《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和《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各项规定,请审定。
附件:  1、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2、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3、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4、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2
附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
标志使用协议
甲方: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
签字(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制
为确保农产品地理标志正确、规范使用,维护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甲方)和标志使用人(乙方)合法权益,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经甲方审核,乙方符合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条件,经甲乙双方协商,就如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标志使用范围
(一)乙方可以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物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乙方可以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活动。
二、标志使用方式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方式有印刷、加贴两种方式。印刷方式由乙方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
要求自行印制。加帖方式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征订全国可追溯防伪加帖型标识申请,由甲方负责统一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征订。
(一)乙方选择全国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时,乙方应根据实际生产量,按照年度进行集中征订,并填写防伪加贴型标识征订单(见附表),注明数量,经甲方审核后,乙方如数将标识制作成本费支付到甲方,由甲方统一征订防伪标识。
(二)乙方选择印刷农产品地理标志时,应当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要求进行印刷,印刷费用自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由甲方负责统一提供。乙方印刷数量不得超过甲方核定的数量,并建立印刷、使用台帐,供甲方和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检查。
三、双方权责
1、甲方权责
(1)有权定期对乙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和动态管理;
(2)负责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和管理指南;
(3)向乙方提供标志使用及产品生产方面的技术咨询服务;
2、乙方权责
(1)如实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归档;
(2)自觉接受甲方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情况以及产品生产情况的跟踪检查;
(3)严格按照《农产品地理标志质量控制技术规范》组织生产和经营,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4)正确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和产品专用名称。
四、违约处置
当乙方出现下列情形时,甲方有权进行追究,视情节轻重向乙方提出暂停使用、终止协议等相关处置意见。
1、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将标志使用在非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内的;
2、买卖、转让加贴标志的;
3、使用与登记农产品地理标志相似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造成消费误导的;
4、有证据证明生产经营的农产品品质下降或者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要求的;
5、未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记录,拒绝接受甲方以及各级农业部门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监督检查的。
五 协议期限
1、本协议期限为3年: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协议期满,甲方双方需重新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
3、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提前一个月向对方提出并做出说明。
六 其它
1、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县(市、区)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备案留存一份。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
3、若出现争议,由甲乙双方本着协商的原则解决。
附表:
农产品地理标志可追溯防伪加贴型标识使用征订单
用标单位(乙方)
情况
企业(个人)名称
联 系 人
产品名称
联系电话(手机)
联系地址
传    真
邮    编
EMAIL
标志形式
规格
直径(mm)
单价(元/枚,含电码费)
数量(万枚)
粘贴附着物
包装规格(说明)
金额(元)
产品
包装
圆形纸质防伪标志
1号
15
0.015
2号
20
0.023
3号
30
0.049
4号
60
0.120
方形纸质防伪标志
1号
12*16
0.015
2号
16*22
0.023
3号
24*33
0.049
4号
45*60
0.120
合计金额(元)
运输方式
邮寄     中铁快运      自提
运输说明
征订标识单位(甲方)审核意见
(盖章)
签字(盖章)
附表
农产品地理标志核查员注册申请表
申请类型:    □ 首次申请           □ 换证申请
姓    名
性别
出生
日期


工作单位
通讯地址
邮编
专    业
学历
职务/职称
身份证号
单位电话
传  真
手    机
E-mail
相关培训、工作经历
时  间
单  位
内    容
其他相关说明
申请人个人声明
本人保证申请表填写内容及所附材料属实,愿意参与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核工作,已充分了解并愿意遵守部中心对核查员管理的相关规定,将客观、科学、公正地开展农产品地理标志相关审核工作。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县级工作机构初审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地市级工作机构审查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省级工作机构审核
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注:本申请表正反面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