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蒙雪尖杯羽毛球:民诉法大修涉及7大方面 首次引入公益诉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9:08:03

本报讯 (记者杨华云)在2007年对民事诉讼法进行小幅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民事诉讼法进行较大规模的修改。

主要涉及7大方面修改

昨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共有50多个条文的修改,涉及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当事人举证、解决立案难、小额诉讼、公益诉讼、检察院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等七大方面。其中,既有在现有民事诉讼具体制度上的完善,如立案规定、证据制度,也有比较重要的新制度的引入,比如小额诉讼和公益诉讼。

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受委员长会议委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向会议作草案说明时表示,随着环境污染和食品安全事故不断发生,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多次提出在民事诉讼法中增加公益诉讼制度。

对此,草案增加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长期以来制约公益诉讼的原因,在于民事诉讼法中对原告资格的限定。

过去几年,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案件中,一些环保组织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却很难立案。去年,中华环保联合会和贵阳市公众环境教育中心就一起环境污染案件提起公益诉讼并被立案和审理,这被认为是中国首起被成功立案的环保基金资助的环境公益诉讼。最近的一起成功立案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则为环保组织自然之友、云南曲靖市环保局等提起的铬渣污染公益诉讼。

【起诉权利】

不符起诉条件7日出裁定

【草案】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作出裁定书。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上述修改是针对有的法院对应当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或对不予受理的案件只口头告知,使当事人难以上诉。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江伟多次参与民诉法起草。他表示,诉权就是人权,是当事人寻求司法保护的权利,当财产或人身受到侵犯时,必须保障他能够有司法救助的权利,这就是正当程序。

不过他亦坦言,起诉难一向是很大的问题,最早当事人起诉得有介绍信,比如单位介绍信、基层组织介绍信等,没有这些就不考虑。1982年起草时规定了立案期限,1991年修改民诉法时这个问题还不是很突出,没想到法院后来规避法律,不作答复。

他批评有的法院很恶劣,当事人递交起诉看都不看;有些法官恶劣到甚至把起诉状丢出去,反正过了7天只当没这回事。

对于目前草案的规定,江伟认为,法律应该想办法让立案真正有保障,建议明确写上“当事人提交起诉状,法院必须立案登记”。如果更进一步,还应该规定遇到这种情况,当事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干预。

【公益诉讼】

机关团体可提起公益诉讼

【草案】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江伟对草案增加公益诉讼制度表示欣赏,他解释,公益诉讼的根据是超越民事案件原本属于个人之间的、团体之间纠纷的,必要时国家要干预,目前的草案规定除了国家干预,社会也应当干预。

不过对于目前草案中将公益诉讼提起的主体限定在“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的规定,江伟认为,其他国家个人也可以提公益诉讼,目前中国未规定主要是对个人提公益诉讼有点拿不准,担心个人会滥用这个制度。

对于个人提起公益诉讼,他认为有些问题还要研究。他举例,有人起诉火车上厕所要另外收费,他告了铁路,这个起诉不光个人而是改掉这个制度的问题。但这个人跟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这种个人虽然是集体的一员,但他本身就是受害人,这个起诉除了代表自己,也代表了同一类受害人,这算不算公益诉讼?另外还有公路收费,涉及这些问题。这些国家机关不会去搞,也没有团体,必须得个人来搞,这个个人又是有利害关系的,这能不能算公益诉讼呢?因此,到现在为止,个人的问题没弄清楚。

江伟认为,允许个人提起公益诉讼很重要,目前草案规定了环境污染、消费者利益两种大的公益诉讼。他分析“消费者合法利益”的公益诉讼社会团体没法弄,“中国的消费者团体不是标准意义上的,他根本没有会员,也不收会费。国外团体是有会员收费的,人家说代表多少人很清楚,咱们国家是根本不行的。”

此外,国家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时,怎么看待国家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和民事主体身份的关系,也需研究清楚。江伟表示,比如环境污染,环境保护机关的行政职权就是应当管理它,现在又起诉,行政权和司法权的行使如何划分?“本来污染你就有权处理,即使去告法院,法院也得征求你的意见,污染消除和环保部门的职能是一样的,所以让环保部门去起诉毫无意义。”

【小额诉讼】

5000元以下民事案一审终审

【草案】基层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解读】江伟对目前关于小额诉讼的规定持保留态度,他认为只划定5000元,没有明确案件的其他情况,这种案件的未来很难说。因为全国各地情况不同,北京、上海这样的地方5000元太少,但有的地方5000元就不能算小额。

江伟建议,在划定金额的同时,对案件以列举方式类型化。比如,学习国外的经验,列举出房租、小额欠债纠纷等,列举一些类型案件,不列举无法判断适用范围。而对于一些金额不大但当事人就是为了争一口气的诉讼,要从小额诉讼中排除。比如,家庭、邻里、名誉纠纷,这种案件最好是调解,平息怒气,否则打官司就没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