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涂塑钢管厂家:关于我省行政服务中心的调研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05:43:42
关于我省行政服务中心的调研报告
 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各级政府已经对行政许可项目、设立依据、实施主体等进行了清理。但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运转,许多事由政府包办或管理的痕迹仍十分明显,企业和群众办一件事往往要经过政府多个部门审批,部门权力大、办事效率低。通过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这样的窗口服务形式,原来分散在政府各部门的权与事都相应集中,集中办公的最大好处,就是将政务公开与行政服务融为一体,寓公开于服务之中,不断以公开促进服务,在服务中体现公开,从源头上提高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水平,预防和治理腐败。为了促进我省行政服务中心的改革和发展,我处与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的同志对省内部分市县的行政服务中心进行了调研,此外我们还对吉林省的省级政务大厅进行了实地考察学习。
  一、基本情况
  目前江苏省各市、县、区建立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已经发挥了集中办公、方便群众的功能。这种行政审批服务体制,变原来“跑多个门、办一件事”为“进一个门、办各种事”,提高了政府办事效率和透明度,节省了群众办事的成本,也便于群众监督,因而受到社会的普遍欢迎。这也为下一步整合政府职能,实现小政府、大服务的行政管理体制奠定了基础。
  (一)行政服务中心的组织构架
  全省先后共有12个省辖市、71个县(市、区)建立了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我省各地“中心”大多为同级政府的派出机构,少数为办事机构,“中心”的名称不统一,有“行政审批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行政审批中心”、 “审批服务中心”、“行政审批证照办理中心”、“投资服务中心” ,以前两者居多。“中心”基本由管理部门和对外服务大厅组成,管理部门有工作人员10名左右,下设办公室、业务处、督查处,人员从政府办、法制办、监察局抽调。“中心”主任大多由政府办副秘书长担任,部分由常务副市长兼任。对外服务大厅由各进驻部门设立的办事窗口、投诉中心和商务中心组成,有的引进了银行、中介机构和交易中心,办事窗口工作人员从各单位抽调,人事关系、工资福利在原单位,考核管理及党组织关系在“中心”。各地中心紧紧围绕服务经济、服务基层、服务社会,采取有效措施,大胆进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不断完善自身运行机制,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为优化投资发展环境,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服务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二)进入行政服务中心的项目
  目前,进入各地“中心”的项目从数量上看差距比较大,多则500-600项,少则不足100项。大致分为三类:一是各类经济组织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项目;二是审批过程较为复杂的项目;三是涉及多个部门审批的项目。如扬州的江都市行政服务中心是江苏省较早组建的县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之一,江都市2002年初投入900多万元建成4300平方米的市行政服务中心,采用“一站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一次性收费”的方式,集中办理全市33个部门、415项审批服务事项。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事,2003年起江都市依托市行政服务中心,创建了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上接市行政服务中心,下联村便民室,实现了村、乡、市三级联动,形成了“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的服务新格局,极大地方便了群众办事。该中心还实行了工商营业执照、国地税税务登记证、质监代码证“一照三证”联办,房产证与土地证“同台联办”。
  (三)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转方式
  我省各地的行政服务中心主要是以各部门设立的窗口办理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实行“一门受理,内部运作,统一收费,限时办结”的运转方式。“一门受理”就是经公布进入“中心”办理和行政审批事项及其相关收费,统一由“中心”服务窗口一门受理;“内部运作”是指凡需由多个部门或一个部门的多个处室联合审批、以及需要实地勘查的项目,统一由主办单位牵头,由“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内部运作完成;“统一收费”是指凡在“中心”办事的一切收费,均必须依据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由设在“中心”的收费窗口代收后,再按规定分解给有关机关;“限时办结”是指凡纳入“中心”办理的审批事项,均要明确限定办结时间,力求在最短时间内办结。
  二、主要做法和成效
  (一)开拓项目建设新内容,积极拓展业务新领域
  1、争取审批授权。各地中心都认识到,充分授权是中心有效运行的基础、高效运行的前提。为此,全省各地中心通过窗口部门刻制窗口审批专用章、部门领导向窗口负责人签发审批授权书、部门审批科室整建制进入中心等形式,争取部门对中心窗口的审批授权。目前我省已建成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除了少数涉及重大公共安全、城市建设整体规划管理和技术论证难度较大的审批事项需送回部门审核外,其余的审批过程全部在窗口完成。
  2、拓展业务范围。全省各地的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都非常重视项目建设,在积极参加项目清理的同时,努力争取保留的审批项目及与审批相配套的中介服务事项进入中心,不断拓展业务范围,为中心高效运行打下了坚实基础。如常熟市己将采购和信息项目进驻中心,并正在积极争取土地交易、水、电、气、通讯等与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进驻中心,同时对社会比较关注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有形市场以及车辆办证大厅探索新的管理办法,尝试设立分中心管理,延伸审批服务的空间,增加审批监管的服务内容。南通市如东县进驻行政审批服务中心的12个中介服务组织,涵盖了项目建设中的大部分服务领域。泰州市下辖的姜堰市为推动招投标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建立了招投标管委会,下设办公室与行政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将组建的招投标交易中心(有形市场)隶属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领导,负责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各类服务。
  3、压缩承诺时限。各地中心运行之初,都对中心办理项目承诺时限进行了规范,运行之后,又对时限大力进行压缩。如苏州的常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去年围绕市领导提出的“即办件增加三分之一、承诺件承诺期限缩短三分之一”的要求,全面启动提速工程,即办事项由原来的90项增加到121项,增幅为33.3%;承诺件平均承诺日由原来的14个工作日缩短至9.2个工作日,减幅为34.3%。无锡市锡山区行政审批服务中心2003年把提高窗口直接办结率作为一项重中之重的工作来抓,现有的即办项目占总项目比例由原来的15%增加到26%,办理期限由原来的平均11个工作日压缩至9个工作日。
  (二)提高行政效率,不断探索审批新方式
  1、实行“并联审批”。利用集中办公的优势,我省约90%以上的中心普遍实行了项目联办,对房地产开发、基本建设、工商注册登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等重点项目,分别由建设、计划、工商、外经等部门牵头,按“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期办结”的要求联合办理。在重点项目联办的基础上,部分中心还积极组织与经济建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其他项目的联办。无锡的江阴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民政窗口和质监窗口实行“民办非企业成立”、“社团成立登记”与 “代码证书”项目联办;公安窗口和质监窗口实行“印章审批”与 “代码证书”项目联办;农林窗口与经贸窗口实行农药经营许可项目与申领化学危险品许可证联办;房管窗口与住房公积金中心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联办。事实证明,实行并联式审批后,效率比以往的串联式审批提高1/3以上。
  2、建立“快速通道”。对重大、重点、重要投资项目,以及时间要求特别紧急的项目,我省许多中心专门建立审批“快速通道、绿色通道、快车道”。对于属于快速审批范围的项目,一般由中心牵头,实行特事特办,需要上报办理的,由中心跟踪办理,一包到底。为提高综合窗口运行质量,如常熟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措施。一是实行联合踏勘。建立联合踏勘制度,每周4上午,由综合窗口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人员参与,进行联合踏勘。截止9月底,共实施联合踏勘35次,踏勘点达到400多个,几乎覆盖了城区所有道路。二是实行联合会审。综合窗口受理申办事项后,中心根据项目情况,确定联审部门和联审时间,组织联合会审。联合会审时,相关部门对照《常熟市城区建办食品(餐饮)、休闲娱乐业项目联合审批实施意见》中确定的项目建办须具备的基本条件和不予批准建办的基本原则,分别对项目筹建提出预审意见。一般项目,当场提出意见。涉及利害关系人环境权益的项目,由环保部门按职责确定,并在受理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三是实行分类告知。将办件结果分为同意事项、不同意事项、需要提供公众意见的参与事项和其他内容的事项等几类。为将办件结果及时准确地告知申办人,该中心对审批服务软件中的短消息告知系统进行了改进,对不同的办件结果发出不同内容的短消息。
  3、推行“告知承诺制”。对工商注册登记等前置审批较多的事项,我省部分中心积极推行“告知承诺制”。即在企业注册登记时,由依法需要前置审批的部门向申请人告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达到的标准和要求,在申请人做出达到标准和要求的书面承诺后,工商部门即可办理登记手续,相关部门在一定期限内上门检查是否达标。这样,变原来的“先批后办”为“先办后批”,降低准入门槛,强化事后监管,为企业进入市场赢得了时间。
  4、推出“审批担保制”。2003年11月,无锡的宜兴市行政审批证照办理中心率先推出了“审批担保人制度”,基层企业、群众在办照过程中非主件资料欠缺时,可以申请由乡镇代办员等信誉好的人员担保,由业务科开出“先办后补”通知单,窗口凭通知单先办手续,先发执照,所缺资料在承诺时限内由业务科催交补齐给相关窗口。
  5、试行“网上审批”。随着“数字化中心”建设的加快,对上报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异地审批,我省大部分中心试行网上办理,建立了自己的网站,网上审批的内容也不断拓展。通过网络实现网上咨询、网上申报、网上下载、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批复,使审批过程变得更加公开、透明和便捷。
  6、实行“联合年检”。即部分中心将外商投资企业需要年检的事项,组合为规范、便捷的专项“审批链”,进行集中联合年检,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参检率和年检效率。
  (三)提高办事质量,创新服务方式
  审批代理(代办)制是为我省多家行政审批服务中心采用的新的服务方式。有的地方设立了代理窗口,为自愿接受委托代理服务的投资者、企业提供各类审批手续办理、各类证照申领及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其他相关事项的代理服务。有的地方聘请了熟悉审批业务的同志兼任代理(代办、申报)员。审批代理实行两级代理:一是项目申报由基层为投资者包代理,所有投资项目的申报,由基层项目申报员全程代理;二是项目审批由审批中心为基层包代理,凡是基层项目申报员到审批中心办理项目审批,直接由审批中心综合协调科一门代理,由审批中心召集各审批窗口会审联办,办理结果直接反馈项目申报员。实行审批代理(代办)制,既方便了企业、投资者,又减少了办事者由于对办理环节、所需材料不熟悉而产生的往返,提高了办事质量和效率。
  (四)提高运行质态,强化监督管理
  1、以制度促管理。中心窗口人员来自不同单位,为调动窗口人员积极性,各地中心在成立之初普遍制定了以窗口和工作人员考核办法为重点的各项基础管理制度规范具体操作和管理日常工作,从德、能、勤、绩等方面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月度、季度、年度的量化考核,根据量化考核结果,评比出红旗窗口、先进个人。
  2、以监督促管理。首先是专门监督。各地纪委、监察局都在中心设立了监察室,督促依法行政、政务公开等有关规定和制度的执行,有的还在服务大厅设立了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对中心的工作作风、服务质量、服务效率、服务承诺等进行监督,有力地促进了中心的规范化管理和对外服务工作。部分中心每天随机向办事群众发放评议表,由办事群众对中心的工作进行评判。其次是内部监督。多数中心建立了值周检查制度,值周检查小组每天对办事大厅进行巡视,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执行到位。三是社会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邀请社会知名人士考察等监督管理方式已经在各地中心普遍实行,对强化中心管理,提升中心形象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3、加强横向学习。目前,由江苏、浙江、安徽、上海成立的华东三省一市地级市主任联席会已举行了六次会议,而由我省的各县级中心成立的全省县级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主任联席会第一次会议日前刚刚在扬州的江都闭幕。通过这些会议的召开,交流了各地中心的运行经验,研究解决中心运行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加强彼此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各地中心组织形式、人员结构不一样
  据我们了解,我省现有的中心有的是政府派出机构,有的是独立的事业单位,有的是临时机构,还有的列入政府序列。中心主任大部分是各级政府办公室的副主任或副秘书长兼任,级别也不一致。中心工作人员是由各部门抽调的,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都在原单位,有的还是聘用人员,政策、业务水平不高,不利于管理。这些现象制约着中心整体效率和服务水平的提高。原因是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产物,没有现成模式可搬,各地都按“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参考其它地方的经验,结合本地的实际进行摸索,发展的思路和探索的程度不尽相同。
  (二)进入中心的事项数量名称内涵不一样
  目前全省各地进入中心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差距较大,多则六、七百项,少则二、三百项。有的事项名称和内容不统一不规范,项目功能界定模糊。少数地方服务窗口的设立只是办公地点的转移,有的审批事项虽然进了“中心”,但仍然按照原来的一套模式在运作,审批环节不但没有减少,而且有所增加。主要原因:一是全省各地中心建设的规模不一,受场地限制有的地方不能容纳所有的审批单位和事项;二是有些事项年办理量太小,中心未选择进入;三是少数政府部门仍然存在怕失权、怕失利的想法,找出种种借口,不愿将所有项目进入中心。
  (三)进入中心的事项授权不一样
  有些事项虽然进入中心,但不能全部在中心办结,受部门制约比较大,窗口人员没有得到授权或授权不到位,仍然需要将材料拿回原单位研究,找领导审批,企业和群众有时还要两头跑,“一站式”服务成为“多一站式”服务。原因是各地少数部门负责人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理解有差距,习惯于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部门利益作祟,过分强调本部门、本处室的特殊性,以各种理由不愿意将审批事项放进中心。
  (四)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
  目前全省还没有出台一个关于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由于行政服务中心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这给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带来了一定困难。行政服务中心是一个由多个部门组成的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人事关系的管理在原来部门,而具体办事人员集中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一方面,这项探索是自下而上的,目前省级还没有设立行政服务中心,上面没有正式的规范管理和要求,政府部门的体制改革没有相应的到位,还带有临时性因素。另一方面,行政服务中心人员的管理、权限的明确、程序的规范、监督的到位,都需要加以完善。
  (五)信息化建设不规范不统一
  各地的信息化建设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造成资源的浪费。审批流程的整合和内部环节的规范、模板的设计应该是标准化的建设,要达到ISO900标准。通过规范标准的信息化建设,可以提高办事效率,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操作技能,也可以规范所有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对每一个办件的过程进行控制,可查询时间点,避免引起争议,还可以实现资源的共享。如申报表格的统一格式,以及网上申报和审批。而一个中心要单独设计一套软件则需要几十万元的费用。
  四、主要原因剖析
  行政服务中心所涉及的问题不只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问题,而是触动了行政体制改革的大神经,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调查中,各部门有关负责人均这样认为。一个部门的审批权力划分到好几个科室和若干人,又各自划归几个领导分管,不可能所有人都进入政务中心窗口。而且在现行体制下,许多审批项目和后续监管是二合一的,这样就很难做到在窗口专门审批。另外,有的审批项目既要按地域又要按层次报批,涉及到省、市、县多个部门,这样的项目很难进政务中心集中办理,当事人多头跑的现象难以消除。
  只要部门领导转变观念,真正能为群众服务,这些体制障碍是可以突破的,因为各部门都有一定的自主权,可以对行政审批权进行整合,对窗口人员充分授权,并将审批与后续监管分开。在行政服务中心发展较好的浙江省,基本实现行政审批的相对集中,当场办结率在90%以上。与浙江省相比,最大的差距在观念。由于计划经济和衙门作风的长期影响,一些陈腐观念还不时在发挥作用。比如:重管理轻服务和重收费轻监督的行政观念,官本位思想等等。一些人很难放弃手中原本属于人民的权力,而去真心实意为群众、为企业服务。
  除了观念问题之外,其实更为重要的是,行政服务中心的出现打破了原来的行政管理格局和秩序,“侵犯”了一些部门或一部分人的权力,权力总是与利益相联系。审批项目的背后一般都有一系列的收费行为,特别是一些部门靠收费运转或弥补财政拨款的不足,他们都不愿意将自己的收费完全置于阳光之下而断其“财路”。因此,有的部门特别是上级直管部门总是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绝进入政务中心,一家不进就会多家观望攀比。从部门内部来看,如果把所有的审批事项都授权给窗口统一办理,明确一名部门领导统管,那么就会出现原有的分管领导、科室和个人大权旁落,甚至出现有职无事的隐性失业,可见其阻力之大、工作之难了。体制上的缺陷、利益上的纠葛以及观念上的陈旧交织在一起,成为阻碍行政服务中心进一步发展的障碍。
  行政服务中心能否突破这一发展瓶颈实现新的突破?寄希望于国家出台法律法规来赋予行政服务中心相应的地位和职责。行政服务中心是地方政府自发改革的产物,在改革还没有达到一定成熟的阶段,如果中央把它定位死了,反而不利于各地的探索。《行政许可法》里有许多内容借鉴了政务中心的探索成果,但没有把政务中心写进法律,也是出于此考虑。
  从浙江等地的成功经验来看,靠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用行政手段强力推动改革。“全国各地的政务中心之所以发展不平衡,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各地领导的重视程度不同。领导重视的,改革的决心、力度大的,政务中心就办得好,也就促进了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优化了政务环境,促进了经济发展,有利于社会和谐,这样就形成了良性循环,反之则陷入恶性循环。依靠行政手段强力“闯关”,以求突破政务中心发展瓶颈,有代表性的是天津模式和吉林模式。天津把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设在政务中心,统管全市的行政审批。而吉林的政务中心同时也是政务公开管理办公室,从政务公开的角度,有一定的行政职能对各部门进行管理和协调。据了解,安徽省已下决心借鉴和采用吉林模式,在深化和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同时,使政务中心由单一审批功能向综合服务方向发展。政务中心必须借此机会进行“二次创业”,把政务中心打造成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综合平台。一方面将服务领域向下延伸至乡镇(街道)一级,越往下越具体、越贴近群众;另一方面,拓宽服务领域,把招投标、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等纳入中心办理。专家们普遍认为,这一系列新的改革无疑会带来更大的阻力和困难。
  五、下一步工作的建议
  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的第二阶段,主要表现在充分整合权力,并通过制度建设固化行政服务中心的运转模式,建立起办事高效、执法严格、服务规范、监督到位的运转机制,使这种机构能够在制度的框架下有效地服务于经济和社会发展。行政服务中心发展的第三阶段,要在自身发展完善的过程中真正实现小政府大服务模式,促进政府部门的机构精简以及职能转变。
  (一)尽快出台服务中心管理办法,设立省级行政服务中心
  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尽快出台全省行政服务中心的管理办法(四川省已有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省统一执法要求,进一步规范审批服务行为,着力完善审批服务方式,进一步创新审批服务机制,积极调整归并行政许可职能,认真设计项目办理流程,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在深入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借鉴外省市的经验和做法,研究设立江苏省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省级行政服务中心,可以规范省级机关的行政审批行为,同时也可以为市县区的行政服务中心提供政策指导,为企事业单位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规范的行政服务,可以做到进一个门办理,节约办事时间,实行省、市、县三级行政服务中心之间的上下联动。
  (二)以转变政府职能为目标,进一步优化中心职能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5条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建议对服务中心明确一个主管部门,参照各地行政综合执法局的形式,利用现有的行政(审批)中心,成立享有实质性行政许可权的行政综合许可局,从机构设置上对行政服务中心给予支持。将有关部门行政许可职能整合到一个处室,然后将该处室整建制进入综合许可局。这样既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也更加方便企业和群众。下一阶段应该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制,实现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统一办理,一个窗口对外,把分散在政府相关部门的行政许可权力整合起来。
  (三)以贯彻《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项目的集中度
  将行政许可权向中心集中,按照“能进则进”的原则,凡是与经济建设、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许可项目,要全部集中到中心办理。并且要积极争取中介服务环节进入中心,使中心项目运作更加配套和完善。同时统一行政许可的名称、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投诉、追究,由各级行政许可局利用中心和网络对社会公布。建议对全国行政许可项目进行条码管理,启用统一的有编码的行政许可专用章。
  (四)以提高行政效率为目标,进一步改革审批服务方式
  综合各地的经验,在审批服务方式创新上,要突出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上下贯通。县级中心的运行模式、运行机制要向乡镇、社区延伸,使我们的服务更加贴近基层和群众。同时,要做好与省、市、县三级的对接,避免因上下不一致而往返折腾,力求在革新过程中少走弯路。二是左右联动。要重视中心内部窗口、项目之间的整合,使窗口、项目成为有机整体。全面推行项目审批联合办理制,告知承诺制,进一步拓宽重点项目办理“快速通道”。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审批代理制、联合年检制。三是立体推进。要积极借助电子政务网络,开辟快捷便民的网上审批通道,拓宽许可渠道,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服务效率。
  (五)不断开展学习交流,发挥好联席会的作用
  联席会作为各地行政服务中心交流经验、探讨问题、研究改革的平台,不仅使各地中心的同志拓展了视野、开阔了思路,而且使同行间加强了沟通、增进了友谊。联席会要做好服务工作,开展区域性的相互交流活动,积极研究带有普遍性和苗头性的问题,提出改进行政服务的有针对性的建议。要积极组织到外省市考察学习,不断借鉴先进地区的经验。办好联席会《简报》,进一步发挥联席会的作用。

   调研组成员: 省发改委综合改革处 : 李仲林(执笔) 薛兴龙
               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  杜兴华


                                                     二OO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附件:

  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和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行政务公开,规范政务服务活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服务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及提供其他政务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的政务服务工作,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的审批和学科管理、监督机制,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人民群众对政府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提高政府公信力。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提供政务服务,应当遵循廉洁、公开、规范、高效、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办事群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一个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的行政机构,名称统一规范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服务中心)。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所有面向社会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必须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因特殊情况不能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已经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在其他场所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
  其他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政务服务事项和社会公共服务事项是否纳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各级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是本级人民政府集中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的工作机关,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规范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的政务服务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进行审查;
  (二)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的运转情况进行协调和督察;
  (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政务服务事项进行组织协调;
  (四)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考核,对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的设立提出具体意见;
  (五)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务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六)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机关及下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
  (七)完成本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或批准发布的地方性法规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机关不得实施无前款规定依据的行政许可。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及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通过政府指定的媒体向社会公告;政府已建立公众信息网站的,同时在其网站上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将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机关实施的所有行政许可及相关办理事项在其公示栏、办事指南及其公众信息网站上公示。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实施行政许可,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所外,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所收取的费用必须由指定银行设在政务服务中心的结算窗口统一收费,所收资金直接缴入同级财政国库。任何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加强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相关费用收缴的监督管理,禁止窗口工作人员直接经手现金,禁止使用非财政统一结算收据,确保票款相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进行逐项审核,确保其合法性。
  行政机关对本部门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应按照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格式及时予以印制,供办事群众免费索取。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应当包括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收费依据、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
  第十四条  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依法履行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免费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已建立公众信息网站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将申请书格式文本以及其实施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文本在其网站上全文公布,并允许公众免费下载。
  第十五条   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行政许可的办理期限从该注明日期开始计算。
  第十六条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应当在收到行政许可申请资料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行政许可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资料并向申请人出具《一次告知通知书》。
  行政机关未按要求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造成行政许可申请人补正材料仍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机关应在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后,方可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的期限不得从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期限中扣减。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依法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决定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并在通知书上说明具体理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不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核的,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核。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探索网上受理、网上审批的方式和途径,充分利用电话、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尽快将行政许可决定等信息通知行政许可申请人。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准予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公布;已建立公众信息网站的政务服务中心,应将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及准予行政许可事项的相关信息同时在其网站上公布,公众有权免费查阅和下载。
  第二十一条 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中心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政务服务中心的安排设立窗口并选派窗口工作人员。
  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数量少或者发生次数少的行政机关经政务服务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委托政务服务中心综合窗口代为受理相关申请。
  第二十二条   各部门应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的业务骨干到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工作。选派的窗口工作人员应保持稳定,工作未满一年的原单位不得更换。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关系、福利待遇在原单位不变,党团关系转入政务服务中心。
  选派人员的具体标准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选派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工作期间的考核,由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年终考核的优秀指标,由人事部门单列,不占选派单位指标,并适当高于其他单位比例。
  各部门要把选派窗口人员在政务服务中心的工作表现,作为其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对作风扎实、勤政廉政、工作成绩突出并评为优秀的选派窗口工作人员,在晋职晋级时要优先考虑。
  第二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管理和考核,要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努力使政务服务中心成为培养和锻炼优秀公务员的基地。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务服务责任追究制度,查处、纠正行政机关违反本办法实施政务服务的行为,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纪委、监察机关应该在同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监察窗口并派驻工作人员,重点对政务服务中心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实施政务服务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工作部门、政务服务中心对对政务服务工作成绩突出单位和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
  对违法本办法规定致使当地政务服务工作流于形式或出现重大失误和影响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分管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及政务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本级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政务服务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政务服务的投诉举报制度,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政务服务中心各窗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政务服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务服务中心或所在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按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或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政务服务中心受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申请的同时,又在其他地方受理申请的;
  (二)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法定条件之外,擅自增加前置条件或附加有偿咨询、培训、购物、指定中介服务的;
  (三)未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缴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四)在受理或办理政务服务事项过程中出现吃、拿、卡、要或搭车收费、变相收费、超标准收费的;
  (五)以任何形式向中介机构介绍业务或者从事其他有偿中介活动的;
  (六)由于窗口工作人员工作失误造成政务服务事项延期办结或在工作中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其他违反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根据工作需要,可聘任具有一定政治素质、法律素质和作风正派的人员作为政务服务行风监督员,向政务服务中心反映政务服务中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第三十一条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未进入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必须按照“一个窗口对外”的要求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务服务,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政务服务措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