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标志牌国家标准:税务总局:企业年金个人缴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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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企业年金个人缴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2009年12月13日06:46四川在线-天府早报我要评论(12) 字号:T|T

[导读]国家税务总局就“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发布通知,重申企业年金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发出最新通知,首次明确年金企业缴费部分的个税扣缴方法,即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直接对应税率表扣税。而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当月工资、薪金中扣除。 图片来源:广州日报

为解决目前各地对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的个人所得税征管执行不一的情况,国家税务总局11日公布了《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答问),该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个人缴费部分不免税

企业年金(即补充养老保险)可由企业出资,也可由企业和职工按比例共同出资。通知中,有两项规定直接关系到实行企业年金的单位和个人的利益:

一是重申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是明确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对于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单独计税”税率稍低些

其一,就是重申要先缴纳工资薪金所得个税,然后在这税后收入中,扣缴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而不能像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那样,先在工薪金中扣除,再征收工薪所得个税。

其二,对企业年金中,由企业缴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与个人当月工薪金分开,单独视为一个月的工薪收入,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征收个税。这样,对应的税率会低一些,纳税额也少一些。该单独计税的方法,体现了国家对企业年金发展既要鼓励也要适当调节的原则。因为,目前我国建立年金企业所属的行业,大多集中在电力、铁路、金融、保险、通讯、煤炭、有色金属、交通、石油天然气等高收入行业或垄断行业。

名词解释:企业年金

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应选择经劳动保障部认定的运营机构管理。企业年金由企业和员工共同承担,单位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单位和职工合计缴费一般不超过上年度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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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媒体近日热情报道“上海个税递延型养老保险试点”明年或破冰时,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却表示,我国目前不具备将企业年金递延至个人退休领取环节征税的基本条件。

国家税务总局在其网站中明确,对于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环节是在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时,由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负责人解释:“之所以没有在个人退休领取年金环节扣缴税款,主要是基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和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

如果在年金领取环节才征收个税,则税务机关必须在企业建立年金后的数十年随时监控年金的运行,且保存数十年的个人信息,从目前看,税务机关还不具备这方面的征管能力。

业内人士指出,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延迟缴个税的特性,与我国现有税法有抵触。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的规定,我国居民个人购买的商业养老保险,在领取养老金时无需缴纳个税;但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的缴税方式恰恰相反,就是在领取养老金时缴税。(据羊城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