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净区臭氧消毒记录:机构编制答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3:48:03

机构编制答疑

 

 

中央编办对福建省委编办有关群团机关

机构编制问题作出答复意见

 

    近期,中共福建省委编办向中央编办报送了《关于明确群团机关机构编制问题的请示》(闽委编办〔2007〕234号),中央编办对此提出了答复意见(详见中央编办编综函字〔2007〕188号),现摘要如下,供参考。

 

    一、关于群团机关的性质。目前,部分群众团体的机关的机构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部门直接管理,机构性质属于群众团体机关。在贯彻落实《公务员法》过程中,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组通字〔2006〕28号)精神,部分群众团体的机关经批准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但不改变其机构性质。

 

    二、关于群团机关编制的性质。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地方机构改革实施中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编办发〔1995〕3号)的精神,群众团体机关要逐步克服行政化倾向。除工青妇外,其它群众团体机关一般不使用行政编制。  

中央编办关于三个热点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央编办对开发区管委会机构审批权限问题的答复意见


山东省编办询问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管委会的设置由谁审批。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开发区管委会的审批,可参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商务部等部门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进一步提高发展水平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5号)有关规定办理。至于开发区管委会的机构设置,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机构编制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济技术开发区中管理机构(企业性质的除外)为副厅级以上的,由中央编办审核,报国务院或中央编委批准;为处级的,由省编办审核,报省政府或编委批准。

中央编办对专项用于行政执法机构编制性质的答复意见


    河南省编办询问,2003年河南省政府、省编委确定新密市为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城市,并专门下达了180名行政执法专项编制,列入国家公务员管理,这次能否登记为公务员。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从编制审批的权限和办法看,国办发〔2002〕56号文件中“专项用于行政执法机构的编制”属于事业编制;至于是否登记为公务员,建议请示公务员主管部门。

中央编办对地方编委主体资格及职能问题的答复意见


辽宁省编办询问,机构编制委员会作出的行为是否属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能否受理。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作为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其行为不单纯是政府行为。因此,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所作的批复等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范围。目前,虽然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和职能,但并不影响该机构行使机构编制管理职能。因为,其职责权限既可以是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规定,也可以是地方性法规、规章和地方党委、政府的文件规定。因此,地方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在管理权限内,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机构编制管理政策、审批具体机构编制事项等。

  

中央编办对地方计划生育协会性质

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


重庆市编办请示三个问题:一是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否可以参照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性质,分别列入市和区县群众团体序列;二是在管理体制上,市和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相互独立的群众团体机关,还是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管;三是若列入群众团体序列,其机构规格如何确定,是使用行政编制还是事业编制。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
一、重庆市及所辖区县计划生育协会是否列为群众团体、是否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代管、使用何种编制等问题,按照机构编制分级管理原则,由地方党委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
二、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1个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31号)的精神,群众团体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避免和克服行政化倾向,不宜规定其机构规格。  中央编办对条例中县级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

与公务员法衔接问题
的答复意见



宁夏自治区编办提出在执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中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如何与《公务员法》第十六条有关领导职务层次最低为

乡科级副职的规定相衔接的问题。
中央编办研究答复:机构规格与领导职务层次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可以根据《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同时,在确定行政机构工作人员的行政级别时,应遵循《公务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至于县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是否设立内设机构,由自治区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摘自中央编办综函字〔2007〕1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