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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2:07:37
法律 1、法的概念和本质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2、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 
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2)法与政治、政策 
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3、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4、法律实施中的相关概念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 
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5、宪法的基本理论 
宪法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实际对比关系、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法。 
宪法的法律特征: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等根本问题;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程序上,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比其他法律更为严格。 
宪法的政治特征:宪法是民主政治的法律化;宪法是对民主政治的保障;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宪法规范国家权力,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西方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法治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 
6、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是执政党。 
(2)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 
(3)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政治基础。 
(4)“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是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 
(5)以参政议政和互相监督作为多党合作的主要内容。 
(6)以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和统一祖国、振兴中华为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的共同目标。 
(7)以宪法为多党合作的根本活动原则。 
7、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 
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分为联邦和邦联两种。邦联是几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基本共同目的结成的比较松散的国家联合体,邦联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家,不是国家主体。联邦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国组成的复合制国家,其基本特征有: 
(1)国家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是联邦与各成员国的关系,各成员国以下的政府才是地方政府。 
(2)联邦与各成员国的权力及相互联系多由宪法或法律规定。 
(3)除联邦宪法外,各成员国还可以有自己的宪法。 
(4)除联邦国籍外,有的国家的各成员国公民还可以有自己的国籍。 
(5)各成员国加入联邦后不再有完全独立的主权和外交权。 
8、国家机构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组织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决定重大国家事项,罢免其他中央国家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实施,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任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决定重大国家事项,审查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合宪、合法性,对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进行监督。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国家机关,其主要职权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家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件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组成: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 
(4)中央军事委员会 
组成:主席、副主席、委员 
(5)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三年。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自治权: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自治机关可以报经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主管理地方财政;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7)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9、行政法概述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一般渊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其他规范性文件;国际条约、惯例。  10、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 
行政应急性原则 
11、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行为的主要特征有: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行政行为合法的条件:A.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B.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C.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D.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规定。 
行政行为无效的条件:A.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B.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C.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D.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E.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A.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B.行政行为不适当。 
12、行政法概念及渊源 
行政法上的“行政”有其特定的涵义,它是指公共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 
行政法的渊源指行政法规范和原则表现形式,分为一般渊源和特殊渊源。 
一般渊源: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④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⑤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 
特殊渊源:①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②具他规范性文件;③国际条约、惯例。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平等适用法律规范;符合自然规律;符合社会道德,如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等。 
(3)行政应急性原则:存在明确无识的紧急危险;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行政机关作出应急行为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应急权力的行使应该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范围内。 
14、行政主体的职权与职责 
行政职权是国家行政权的转化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①行政立法权;②行政决策权;③行政决定权;④行政执行权;⑤行政强制执行权;⑥行政命令权;⑦行政处罚权;⑧行政司法权。 
行政职责主要包括: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符合法定目的,遵守法定程序。 
15、行政行为的效力与特征 
行政行为的效力: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 
行政行为的特征: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 
16、行政法律行为成立与无效的条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①行政行为的主体合法;②行政行为应当符合行政主权的权限范围;③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④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 
行政行为的无效条件:①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情形;②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③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⑤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无效的法律后果:①行为相对方可在任何时候请示有权国家机关宣布该行为无效;②有权机关可在任何时候宣布相应行政行为无效;③行政行为被宣布无效后,行政主体通过该行为从行政相对方获得的一切均应返回相对方;所加予的一切义务均应取消;对相对方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均应赔偿。 
17、行政立法的程序与原则 
根据国务院《行政法制定程序暂行条件》规定及近年来的立法实践,行政立法的程序包括:①规划;②起草;③征求意见;④审查;⑤通过与签署;⑥发布与备案。 
行政立法的原则:①依法立法原则;“依法”中的法指宪法和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②立法民主原则;③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协调原则。 
行政立法的分类: 
(1)依据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 
(2)依据立法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 
(3)依据立法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 
18、具体行政行为 
(1)行政征收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主体根据法律规定,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所有权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的主要内容:①税收征收;②建设资金征收;③资源费征收;④排污费征收;⑤管理费征收;⑥滞纳金征收; 
(2)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分类:①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②以许可的程度为标准分为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③以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条件的许可;④以是否附加履行义务为标准分为权利性许可和附义务许可;⑤以其存续时间为标准分为长期许可和附期限许可;⑥以许可的内容为标准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3)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形式:①确定;②认可;③证明;④登记;⑤批准;⑥鉴证;⑦行政鉴定。 
(4)行政监督 
(5)行政处罚 
19、行政合同与行政指导 
行政合同: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相互之间或者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经过协商一致以明确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 
行政指导:行政指导是指行政主体在其职责、任务或其管辖的事务范围内,为适应现实社会与经济生活的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原则和政策,在相对方的同意或协助下,适时灵活地采取非强制手段,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管理目标为目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20、行政程序的概念及原则 
行政程序是提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和实施行政活动过程中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相对方参与原则;效率原则;程序公正原则。 
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资讯公开制度;公开调查制度;通知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时效制度;职能分离制度;辩论制度;回避制度;行政救济制度。 
21、行政违法及其分类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受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对社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构成犯罪的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 
(1)根据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主体的违法与行政相对方的违法。 
(2)根据行为的方式和状态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和不作为行政违法。 
(3)根据行为的内容和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 
22、行政责任的种类与方式 
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为;履行职务;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纠正不适当的行政行为;行政赔偿等。 
公务员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方式有:通报批评;行政赔偿。 
行政相对方承担行责任的具体方式有:承认错误,赔礼道歉;接受行政处罚;履行法定义务;恢复原状,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 
23、行政赔偿案件处理程序及特点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受害人的赔偿请示书后,应首先对书中陈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审查和确认,自赔偿义务机关收到审请之日计算,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二个月)不予赔偿或赔偿请示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时,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赔偿案件与其他行政案件的区别:(1)赔偿诉讼不能直接单独向法院提起;(2)赔偿诉讼当事人按“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分担举证责任;(3)赔偿诉讼可适用调解;(4)赔偿诉讼中法院的司法权不受特别限制;(5)在赔偿诉讼中,法院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到任何费用。 
24、行政复议基础知识 
行政复议的原则:合法原则;公正原则;公开原则;及时原则;便民原则 
可提起行政复议的抽象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1)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以上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或者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程序 
(1)复议申请 
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 
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 
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复议案件的审理 
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做出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2、行政诉讼基本知识 
行政诉讼特有基本原则:(1)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2)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3)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4)不适用调解原则;(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原则;(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诉讼管理的分类主要有: 
(1)级别管辖:基层、中级、高级、最高人民法院 
(2)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转移管辖 
行政诉讼参加人有: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 
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3、行政诉讼的判决、裁定、决定 
行政诉讼判决可分为:(1)维持判决;(2)撤销判决;(3)履行判决;(4)变更判决;(5)行政赔偿判决;(6)确认判决。 
撤销判决适用的五种情形指具体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 
行政诉讼裁定是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过程中,针对行政诉讼的程序性问题所作出的裁判。 
行政诉讼决定是人民法院对行政诉讼过程中就判决、裁定以外所涉及诉讼的事项作出的司法处理,其范围是:(1)有关管辖;(2)关于诉讼期限;(3)关于回避事项;(4)有关再审案件;(5)在司法实践中也会遇到《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如指定法定代理人,确定不公开审理,承担诉讼费用等,这些事项往往以决定方式作出处理。 
4、犯罪的基本知识 
犯罪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犯罪的阶级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 
犯罪具有以下特征:(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应受刑罚处罚性。 
1997年修改后的新《刑法》赋予公民对某些犯罪采取绝对防卫而不受限度限制的权利,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 
5、刑罚中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指审判机关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要分为: 
(1)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的刑罚,期限为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 
(2)拘役,对犯罪分子就近予以监禁,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3)有期徒刑,除《刑法》第55条、第69条规定外,期限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4)无期徒刑。 
(5)死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附加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6、刑罚的具体运用 
(1)量刑,其一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2)累犯,普通累犯指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后或者赦免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人,特殊累犯是指两次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 
(3)自首和立功,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管制最高不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超过二十年。 
(5)缓刑,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运用的一项制度,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能少于一年。 
(6)减刑,有期徒刑不能少于二分之一,无期不能少于十年。 
(7)假释,必须是已执行了一定的刑期,有期徒刑的,必须执行原判刑罚二分之一以上;判处无期的,实际执行十年以上。累犯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十年以上刑罚的不得假释。 
(8)时效 
7、贪污贿赂罪及渎职罪 
贪污贿赂罪包括以下罪名:(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行贿罪;(5)向单位行贿罪;(6)介绍贿赂罪;(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8)隐瞒境外存款罪;(9)集体私分国有资产罪。 
渎职罪的种类:(1)滥用职权罪;(2)玩忽职守罪;(3)徇私舞弊罪;(4)泄露国家秘密罪;(5)徇私枉法罪;(6)私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罪;(7)司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罪;(8)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罪;(9)行政执法人员徇私舞弊罪。 
8、民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民事权益的原则;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原则; 
(3)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4)遵守法律和国家政策的原则; 
(5)尊重社会公德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9、法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特征:(1)独立的社会组织;(2)具有独立的财产;(3)承担独立的责任。 
10、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条年,是指决定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必要条件,如不具备,便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后果。它可分为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1)实质要件。《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②意思表示真实;③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2)形式要件:《民法通则》第56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主要有:①口头形式;②书面形式;③默认形式   行政管理1、政府职能的发展变化 
自然状态下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一方面表现为统治职能的极端强化,另一方面表现为经济管理和社会管理职能的相对弱化;近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为“御外”、“安内”、“建设公共设施”;现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职能主要有: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稳定宏观经济,调节社会分配,维护市场秩序。 
2、政府职能的重要地位 
政府职能体现了公共行政的本质要求,是公共行政的核心内容,也是公共行政的本质体现,直接体现公共行政的性质和方向;政府职能是政府机构设置的根本依据;政府职能的转变是行政管制体制和机构改革的关键;政府职能的实施情况是衡量行政效率的重要标准。政府职能的实施手段主要是依法行政。 
3、政府的基本职能 
(1)政治职能,政治职能亦称统治职能,主要包括:军事保卫职能;外交职能;治安职能;民主政治建设职能。其中,以通过政府活动,推进国家政权完善和民主政治发展为目的的民主政治建设职能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也是社会主义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 
(2)经济职能,主要包括:宏观调控;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市场监管。市场必须在一定的规则下才能够有效运行,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市场经济也称为“法制经济”。 
(3)文化职能,主要包括:发展科学技术;发展教育;发展文化事业;发展卫生体育事业。 
(4)社会职能,主要包括:调节社会分配和组织社会保障;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社会化服务体系建立;提高人口素质,实行计划生育。 
4、影响与制约政府职能转变的因素 
(1)社会环境的变迁。社会环境变迁是决定政府职能转变的外在动因。 
(2)公共行政的科学化。公共行政的科学化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在动力。要按照统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大力精简机构和人员;要按照权责统一的原则,合理划分和界定各级各部门的事权和职能分工。 
(3)技术手段的创新。技术手段的创新是政府职能转变的根本保障。举例:政府运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工具可以间接、宏观地对市场进行调控;政治科学和管理科学的发展使政府的机构设置和组织运作更加合理有效。 
(4)传统行政文化的影响。传统行政文化是影响政府行政职能转变的因素。如何吸收精华、剔除糟粕,克服传统行政文化不良因素所带来的惰性和惯性,是政府职能能否发生实质性转变的重要因素。 
5、政府职能转变的内容 
政府职能转变,不仅包括政府职能内容的转变,还包括政府行政职能方式的转变、政府职能的重新配置以及相应政府机构的调整和改革。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政府职能的外部转移。指政府将不属于自己的职能还给企业以及社会中介组织,防止政府职能的“越位”,将属于政府自己的职能收回,防止政府职能的“缺位”。 
(2)政府职能的系统转移。在纵向层级之间要按照必要的集中与适当的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各级政府的职能范围,明确各自的权力和责任;在横向部门之间要按照相同或相近的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的原则,合理配置和划分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分工。要在管理运行上按封闭原则进行分类。 
(3)行政管理方式的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即政府行使能的方式,包括工作方式、工作作风、运行程序等,管理手段的转变,就是将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单一行政手段,转向综合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为主,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 
6、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政企分开 
(1)政企分开的主要内容:政府与企业社会职能的分开;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开;政府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与行政职能的分开。 
政府不应直接管理企业,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截留企业的权利,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的主体。 
(2)政企分开的主要措施:解除政府主管部门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直属企业的行政隶属关系;大量裁减专业经济部门和各种行政性公司,发展社会中介组织;加强和改善国有企业的监管方式。 
作为过渡性措施,要保留部分专业部门,主要职能为制定行业规划和引导行业产品结构的调整。 
7、国家机构的组成 
国家机构由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军事机关组成。政府机关为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行政机构的行政权力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力、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享有的司法权力,分工不同,相互合作,共同构成国家权力系统。 
8、群众组织 
群众组织亦称人民团体、群众团体,包括各种依法定程序成立的群众团体、专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如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三大群众团体;文联、红十字会、慈善会等专业团体;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 
9、机构编制管理 
机构编制管理是行政管理的基础工作之一,是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政治体制状况以及行政管理科学化程度,通过运用技术手段综合分析,以确定国家各类法定组织的职能范围、职责权限、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并进行调控和监督,以实现国家管理系统的精简、统一、高效。 
我国的机构编制工作采取“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体制;其在编制管理方面的主要任务是:职能管理;机构管理;人员管理。 
政府机构的名称一般包括域名(地理位置或管理范围)、矢名(管理内容)、格名(表明规格级别)。 
三定:定职能、定机构、定人员编制。 
10、政府机构设置原则 
(1)职能优先原则,即:职能是机构存在的前提;科学界定政府总体职能;科学配置和划分政府职能;以政府职能是否顺利实现来检验政府机构设置的合理性。 
(2)完整统一原则,即:政府职能是完整统一的;行政权力是完整统一的;政府机构设置是完整统一的。 
(3)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相适应的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应遵循以下几条规律: 
在管理对象和内容不变的情况下,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成反比;管理幅度事务的难易程度成反比;管理幅度同管理者的能力以及管理手段的先进程度成正比;管理幅度与下属人员的能力成正比关系;管理层次与组织效率成反比。 
(4)权责一致原则,指在机构设置中,要使机构的职权与职责相称、平衡,它包含三层意思:设计合理的职位体系;权责相称的制约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 
(5)精简与效能原则,即做到机构设置要精简;人员编制要精干;办事程序要简化。 
(6)依法设置原则   11、政府机构改革 
政府机构改革的动因: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政治体制改革的需要;精简机构和人员的需要;减轻财政负担的需要;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 
1982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干部的“四化”,即革命化、知识化、专业化、年轻化,特别在解决干部队伍老化和领导职数过多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二是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并将其写入宪法。 
1988年机构改革。一是提出转变政府职能的概念,并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政府机构改革的关键;二是提出政企分开、党政分开原则,初步理顺党政关系、政府与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关系、政府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以及中央政府同地方政府的关系。 
1993年机构改革。一是在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背景下,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机构改革的目标;二是强调了转变职能的根本途径是政企分开;三是提出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概念,扩大了机构改革的内涵。 
12、1998年机构改革目标与原则 
改革目标: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体制。 
改革原则:一是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二是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机构,实行精兵简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三是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和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四是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实现政府机构、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 
13、垂直管理部门 
垂直管理部门的工作业务、人事任免、经费拨付,均由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决定,其职能具有专属性、执法性、监控性特点,目前,实行中央业务主管部门垂直管理的机构有中国人民银行、海关、国家税务等系统,实行省级垂直管理的机构有地方税务、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系统。 
14、我国公务员制度建立的过程 
(1)第一阶段1984-1193年,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创立。这一阶段主要以研究、草拟、修改公务员法规为重点,以克服传统人事行政弊端为背景,以实现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为落脚点。 
第一阶段可分为如下三个小阶段:1982-1986年,制定《国家行政槎 作人员条例》;1986-1988年,将上述条例更名,并在党的十三大和七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分别将建立国家公务员制度作为政治体制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形成了公务员制度的三大要件:人事部、国家行政学院、公务员法规;1989-1993年,根据边实践、边探索、边修改的精神,先后在审计署、海关总署、环保局、税务局、统计局、建材局6个部门和深圳、哈尔滨两个市进行试点,并于1993年8月14日正式颁布布《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第二阶段以全面施行、分步推进、不断完善各项配套的法规为重点,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为背景,以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员队伍为落脚点。1993-1996年,根据统筹规划、从上而下、由易到难的原则,积极而稳妥地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务员制度。 
15、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色 
(1)同西方文官制度比较: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搞“政治中立”;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国家公务员不是独立的利益集团;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国家公务员不搞“两官分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 
(2)同传统人事制度比较:具有比较完善的法规体系;具有比较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具有正常的新陈代谢机制;具有廉政勤政的保障机制。 
16、国家公务员建设高素质、专业化 
“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公务员,已在党的十五大和九届人大一次会议上确定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 
国家公务员的核心竞争力在于对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和创新能力。 
公务员队伍学风:刻苦钻研,积极探索,民主研讨,求真务实。 
当前在业务精通方面普遍缺乏敬业乐业和精益求精的精神。 
高素质的内涵主要包括:思想政治上的高标准与道德品质上的高境界;理论素养与知识运用上的高水平;廉政勤政建设上的高风尚、高效率;业务上的精通;身心上的健康。 
专业化指公务员队伍建设的专业化,主要体现为身份职业化、职业专门化、知识与能力专业化,其内涵主要包括:科学决策与有效执行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创新能力;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表达能力。 
17、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目标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逐步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一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充满活力的管理机制,形成一套法制完备、纪律严明的监督体系。 
18、国家公务员录用制度 
录用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德才兼备、因事择人。上述几个原则是以竞争为核心的有机整体一,公开是竞争的前提,平等是竞争的保证,择优是竞争的目的,考度是国家公务员录用的基本竞争方式。 
新录用的国家公务员,要进行为期一年的试用,在试用期内应接受培训;省以上政府工作部门按照特殊规定录用无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人员,应当安排在基层工作一至二年;试用期满合格的正式任职,不合格的,可以原岗位上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半年,也可调换岗位延长试用期,最多不超过9个月,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19、受纪律处分的公务员考核办法 
受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的当年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公务员,对其进行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受党内警告处分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但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严重警告处分的,只定评语不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二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的公务员,处分当年参加考核,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涉嫌违犯党纪被立案检查的公务员,可以参加考核,但在其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相应按上述办法处理。    1、公务员奖励的种类及权限 
公务员奖励的种类有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五种形式。其具体的权限为: 
嘉奖、记三等功,由县(地)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设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二等功,由市(地)以上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批准。 
记一等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国务院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经本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核后,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工作部门授予荣誉称号,经国务院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国务院工作部门批准。 
2、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原则及种类 
公务员行政处分的原则:依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适用行政纪律一律平等;行政处分的轻重与国家公务员违纪行为应承担的纪律责任相适应;惩前毙后,治病救人,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行政处分的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共六种。根据违纪行为的错误性质、情节轻重、危害程度、责任大小,参照本人的一贯表现和认错态度,区别对待:对于违反行政纪律情节较轻,造成一定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对违反纪律,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对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任现职的,给予撤职;对严重违纪,不适合继续在政府任国家公务员的,给予开除。 
3、公务员处分的权限 
(1)给予国务院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和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举产生的国家公务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须报国务院批准。 
(2)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选举的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须先由本级人大罢免或人大常委会免职,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在罢免和免职前,国务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停止或撤销其职务。 
(3)给予国务院各组成部门任命的正副司局长包括相当职务的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由本部门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4)给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公务员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并报国务院备案,给予这些国家公务员撤职、开除处分,先由本级人大常委员免职,再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报国务院备案。 
4、解除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期限 
警告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半年;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一年;撤职处分自决定之日起满两年。被处分人员在受行政处分期间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提前解除期限不得超过原行政处分解除期限的一半。 
5、公务员培训的根据、原则和类型 
根据: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二是职位的需要。其原则是,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公务员培训类型主要有: 
(1)新录用人员培训。在试用期间进行,不少于10天。 
(2)晋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 
(3)专门业务培训。 
(4)更新知识培训。每年不少于7天。 
6、国家公务员辞退制度 
有五种情形之一的:连续两年不称职的;不胜任现职又不接受其他安排;因单位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编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多次教育仍无转变或者造成恶劣影响,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应当辞退。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低于国家办事员最低工资、高于社会救济”的辞退费,工作连续一年以上两年以下,发三个月;连续满四年,发四个月;连续满两年以上,每增一年增发一个月,最多不超过二十四个月。辞职的公务员不能领这部分费用。 
7、行政领导体制的类型 
(1)按照负最后决策职责的不同,分为首长制、委员制和混合制。混合制中成效的好坏关键在于领导的素质和作风。 
(2)按照上下级之间享有的决策、指挥监控职权的大小分为集权制、分权制和均权制。 
(3)按业务性质和管辖范围不同,分为层级制、职能制和并用制。层级制也称“直线制”、“分级制”、“系统制”,其特点在是有利于指挥统一,节制严明,相互衔接,行动迅速,但有时难免草率;职能制亦称“分职制”、“机能制”、“幕僚制”,其特点在于分工精细,专业明确,有力于推动专业化和高效化。 
(4)按指挥监控权是否集中或分散于一个或多个主体的不同,分为完整制和分离制。完整制也称“集约制”、“一元统属制”,俗称“一元化领导”;分离是也称“独立制”、“多元化统属制”,俗称“多元化领导”。 
8、非领导职务指数的限制 
八个非领导职务: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国务院各部门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该部门司局级领导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超过4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75%。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职数,不超过厅(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巡视员不超过30%,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职务职数,不超过处级领导职数的50%。 
省辖市(行署、州、盟、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设置的调研员和助理调研员,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超过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 
县级(地辖市、旗、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机关各部门,设置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超过科级职务职数的50%。 
9、行政领导职务晋升的条件 
(1)在近两年度考核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为称职以上。 
(2)晋升科、处级正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两年以上;晋升科、处、司、部级副职,应分别任下一级职务三年以上。 
(3)晋升处级职以上领导职务,一般应具有五年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晋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副职和国务院各工作部门司级副职,应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任职的经历,晋升地(市)级以上政府机关处级以上职务的,需有三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4)晋升科级正副职,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晋升副处级到正司级职务,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晋升副部级职务,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10、行政决策转向科学决策的标志 
(1)决策主体由个人转向集体。 
(2)决策过程由主观随意转向程序化。 
(3)“谋”与“断”的相对分离。 
(4)“断”与“行”的相对分离。 
(5)决策手段的运用日益增强,量化和技术化,成为现代科学行政决策的标志。 
11、行政执行基本知识 
行政决策执行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 
编制行政执行计划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工作安排;进行人力安排;进行物力安排;进行时间安排。 
行政执行通过确定目标、衡量成效、纠正偏差三个步骤,对决策执行进行控制。 
12、行政协调的分类 
(1)以协调的主客体及其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三种:与外部环境的行政协调;内部纵横向的行政协调;内外部、纵横向人际关系的行政协调。 
(2)以协调所解决的中心问题及其具有的性质为标低头不语,可划分为四种:以解决与外部环境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的,即适应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结构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部运作过程中各环节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动态性的行政协调;以解决内外部、纵横向之间矛盾冲突为中心,即沟通性的行政协调。 
(3)以协调所涉及的管理层次和管理手段为标准,可划分为:高层协调,中层协调,基层协调;权责体制协调与规制协调,利益协调与心理协调。 
13、行政监督 
法制是加强依法监督的保证,教育是加强依法监督的基础。 
行政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一定的行政处分权。 
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指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分决定向监察机关提出的申诉,它不包括不服监察机关的行政处分的申诉,也不包括不服原处理决定而要求重新处理的申诉。同时,人大、政协、工青女等单位所属的工作人员,不服本单位给予的行政处分而的申诉,不属于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范围。 
审计机关拥有检查权、调查权、建议权和处理权。 
14、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 
我国行政系统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政党监督和社会及舆论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计划和财政算、决算;审查政府的法规、规定和命令;质询和询问;代表视察和执法检查;罢免政府组成人员。 
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范围为:法纪检察、经济检察、侦查监督、监所监督。 
社会舆论监督的形式有: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和检举;信访监督;新闻宣传,舆论曝光;民主协商。     1、写作基础知识 
主题是文章的统帅和纲领,是文章的核心;主题源于材料,主题不能先行,必须从实际出发,从材料中引出主题。实用文体主题的表现表式主要有:①直接阐述;②单一集中;③以意役法;④片言居要;⑤善用标题。 
文章结构安排的环节主要包括:选择角度;设置线索;安排层次;划分段落;设计开头与结尾;处理过渡和照应等。文章的结构应达到严谨(严密精细,无懈可击)、自然(顺理成章,开阖自如)、完整(匀称饱满,首尾圆合)、统一(和谐一致,通篇一贯,决不相互抵触,自相矛盾) 
文章常用的表达方法有叙述、描写、议论、说明,其中议论的方法又可具体分为:①例证法;②喻证法;③类比法;④对比法;⑤反驳法;⑥归谬法。 
语言运用的基本要求:合体、得体,准确、顺达,简洁、明快,生动、有力。 
2、公文的特点和种类 
公文,也称公务文件,是在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和使用的具有规范体式和法定效用的信息记录,其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等事物的个性点主要有:①由法定作者制发;②具有法定的现实执行效用;③具有规范的体式;④履行法定的程序。 
根据不同的标准,公文可从不同角度进行如下分类: 
(1)根据形成和作用的公务活动领域,公文可分为通用公文和专用公文两类。 
(2)根据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程度,公文可分为对外公开、限国内公开、内部使用、秘密、机密、绝密六类 
(3)根据行文方向,公文可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三类。 
(4)根据内容的性质,公文可分为规范性、领导指导性、公布性、陈述呈请性、商洽性、证明性公文。 
(5)根据处理时限的要求,公文可分为平件、急件、特急件三类。 
(6)根据来源,在一个机关内部可将公文分为收文、发文两类。 
3、政府系统的通用公文文种 
(1)规范性文件 
条例。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全面、系统的规定,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的规章不得称“条例”。 
规定。用于对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办法。用于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2)领导指导性文件 
命令(令)。用于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旅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人员;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 
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或重大行动作出安排。 
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阐明工作活动的指导原则。 
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通知。用于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发布规章;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需要周知或者共同执行的事项;任免和聘用干部。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情况。 
(3)公布性文件 
公告。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通告。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4)陈述呈请性文件 
议案。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调查报告。用于反映调查研究的成果,揭示事物的真相与规律。 
(5)商洽性文件 
函。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答、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6)会议文件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和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 
4、党政机关的通用公文文体 
(1)规范性文件 
条例。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规定。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2)领导指导性文件 
决议。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决定。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指示。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意见。对于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通知。用于发布党内法规、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 
通报。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批复。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3)公布性文件 
公报。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件。 
(4)陈述呈请情文件 
报告。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请示。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5)商洽性工作 
函。用于机关之间的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6)会议文件 
会议纪要。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5、公文文体与结构常识 
应用文体区别于其他文体的特殊属性主要有直接应用性、全面真实性、结构格式的规范性。   1、公文的稿本 
(1)草稿。不具备正式公文效用,常有“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草稿”“初稿”“二稿”“三稿”等稿本标记。 
(2)定稿。具备正式公文效用,是制作公文正本的标准依据。有法定的生效标志(签发等)。 
(3)正本。正本是格式正规并有印章或签署等表明真实性、权威性、有效性的标。 
(4)试行本。在试验期间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力。 
(5)暂行本。在规定的暂行时间内具有正式公文的法定效用。 
(6)副本。正本复份(与正本同时印刷)在外形上与正本没有区别,具有相同的法律效用;作为复印件的公文副本(如抄本、复印件)不具备公文的法定效用,需加注“副本”字样标记。 
(7)修订本。可以标题结尾处标作:“(修订本)”,也可在标题下做题注,在圆括号内注明“某年某月修订”。 
2、公文写作的基本要求 
合“法”、求实、合体、简明、严谨、准确、规范、完整、清晰、耐久。 
3、行文规则 
可以采用越级行文方式的情况:一是由于情况特殊紧急,如逐级上报下达会延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二是经多次请示直接上级机关而问题长期未予解决;三是有上级机关交办并指定直接越级上报的具体事项;四是出现需要直接询问、答复或联系不涉及被越过的机关职权范围的具体事项;五是需要检举、控告直接上级机关等。 
行政机关不能迳向党的组织发布指令性公文,一般也不得以行政机关名义迳向党的组织报告工作或请求指示或批准。 
4、公文写作的语言运用 
公文语言的特点:庄重、准确、朴实、精练、严谨、规范。 
公文中需用历史年号时,要先标出公历年份,再注历史年号并加圆括号,如1912年(民国元年)。 
数量表示时,表示增加时用倍数或分数,表示减少时只能用分数。 
5、各种文种的撰写 
(1)规范性公文。规范性公文一般包括文件标题、发布或通过或批准的日期、章题、正文;规范性公文的标题由事由(问题)、文种两部分构成;正文中开始部分的制定目的是规范性公文的核心内容与指导性“纲领”。 
(2)决定。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3)决议。其性质、功用与决定没有大的差别,特点在于必须经过会议讨论通过或批准。 
(4)通知。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组成。 
(5)通报。标题由发文机关、表彰或批评的对象与事实性质(情况)以及文种(通报)。 
(6)批复。标题写明发文机关、事由、文种,必要时也可在标题中标明“同意”“批准”与否的态度。 
(7)通告。标题由发文机关、事由、文种构成,有时可省略事由或只标注文种。 
(8)请示。标题由发文机关名称、事由与文种构成。 
(9)函。依格式正规、郑重的程度,函有公函、便函之分;依行文主动与否,函又可分为发函、复函。格式正规、郑得、涉及相对重要问题的是公函;相对灵活(略去标题、发文字号等)并涉及一般具体事项的是便函。 
6、公文处理的基本原则 
(1)法制原则。指处理方法手段、程序手续、行为准则与方法规化、制度化。(2)实事求是原则;(3)全面技师原则;(4)时效原则;(5)集中统一原则;(6)党政分工原则;(7)保密原则;(8)简化原则 
7、收文处理的一般过程 
(1)公文的收受与分流 
签收。指履行规定的确认、清点、核对、检查、签注手续后,收到公文。登记形式有薄式、卡片式、联单式 
外收文登记。由外收发人员在完成签收工作后,对收文情况做简要记载。 
启封。外收文登记完成后,统一交由内收发人员,统一启封或径送有关领导亲启。 
内收文登记。由内收发人员对收文情况做详细记载。 
分办。有关人员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阅知办理。 
摘编。文件管理人员对部分准备投入办理过程的重要文件编写文摘、提要、综述、汇集有关数据资料。 
(2)办理收文 
拟办。由部门负责人或有关具体工作人员提出处置意见,供有关领导审核定夺。 
批办。机关领导者或部门负责人提出处置意见。 
承办。有关工作人员按意见具体处置公文所针对的事务和问题。 
注办。由承办人签注公文承办情况,以备忘待查。 
(3)组织传阅与催办查办 
组织传阅。使公文有工作人员中的有效传阅活动。 
催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承办人对公文承办过程实施的催促检查。 
查办。由公文处理管理机构或其他专门组织对重要公文实际执行情况进行的核查协办工作。 
(4)处置办毕公文 
包括:阅卷归档、清退、暂存、销毁。 
8、发文处理程序与方法 
(1)文稿形成 
拟稿。撰拟公文文稿。 
会商。当公文内容涉及其他有关同级或不相隶属机关或部门的职权范围,需征得其同意和协助。 
核稿。文稿在送交有关领导签发或会议通过前,由专人进行全面核查。 
签发。指由机关领导人或被授以专门权限的部门负责人对文稿终审核准之后,批注正式定稿。按签发人身份、地位及工作程序的不同,签发分为正签、代签、核签、会签等数种。 
(2)公文的制作 
注发。定稿形成后,批注缮写印发要求的活动,以使签发意见进一步具体化、技术化。 
缮印。制作供对外发出的公文。 
用印或签署。在印毕的公文上盖发文机关公章,或请有关领导签名。 
(3)公文的对外传递 
分装。按规定具体拣配和封装公文。 
发出。将分装完毕的公文以适当的方式发给受文者。 
(4)处置办毕公文 
包括:阅卷归档、暂存、销毁。 
9、公文销毁的方式和范围 
销毁的主要方式有:焚毁、重新制成纸浆、粉碎、清洗消磁(磁盘、磁鼓、磁带)。 
以各种方式销毁公文均应履行如下程序手续:由文书部门组织对公文进行鉴定;确认应销毁后逐文逐件核定造册;呈请本机关或上级机关有关领导审定批准;获准后再行销毁。任何个人均不得私自销毁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