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实是什么意思:“流动商贩”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17:55:42

            “流动商贩”合法权益不容侵犯

凤凰网消息,《一虎一席谈》近期将特别制作《 流动商贩能“转正”吗?》节目,消息称 :“欢迎对本期话题感兴趣的凤凰网论坛网友们踊跃报名参与节目录制!”  这的确是一台好节目。可惜目前暂时不在境内,不便参加,姑且先在这里掺和几句如鲠在喉的老话吧。

“流动商贩”是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是社会生活的天然构成部分,是社会自发秩序的和谐表现,迄今即使在发达国家也依然存在,从来没有合法性问题。说到底这是一个社会生态问题,社会公平问题。流动商贩存在的合法性不容置疑。

我对《流动商贩能“转正”吗?》话题老早就特别感兴趣。有一次我多管闲事替小贩“张目”,要不是城管看我老朽不堪一击,又气急败坏要和他们拼命的样子,才不跟我一般见识,也放弃了强迫小贩把半筐水果倒到垃圾箱的命令,扬长去了。为此事后让家人心惊胆战,让老伴狠狠修理了一顿,说是虎口拔牙,找死。

我深恶痛嫉把“流动商贩”特别是把流动小商贩作为城市的入侵者、破坏者、瘟疫一般加以驱赶并抢掠其赖以为生的全部资财的强盗行径!

首先,我认为,政府的责任是为人民提供就业机会,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人民即小商贩不依赖政府,不找政府要饭吃,自力更生自谋生路,这是多么好的事,多么好的人民!这样的事,这样的人民,本应该成为先进事,成为模范公民,受到政府的提倡与表彰。可是,现实却是政府还拿人民的血汗钱,毫无法理根据地设立什么“城管局”、“城管队”暴力组织,专门对付小商小贩,居然毫不留情地强盗般没收他们赖以为生的货品和行头,把他们当行凶杀人现行犯暴打他们,把他们从求生的路上赶到绝路上去,置他们生死于不顾。这是何等无情、无理、无法无天的胡闹乱作为甚至犯罪行为?!

城市是谁的?是全民的,不是特权者的。人人可以享受街道的公共空间,只要不妨碍他人共同利用,如行人不在约定的时段和地点以外进入机动车道等等,都是可以的,是公民自己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干涉,更不许侵犯。小商小贩即所谓流动商贩是公民,在城市活动,自己谋生之外,也给消费者带来方便,又减轻了政府即纳税人的负担,只要实际上并不妨碍他人活动,如不在人流瓶颈地带占道阻塞行人,不强占他人街面,他们在公共空地和走道贩卖小商品,本是政府何乐而不为的大好事,凭什么驱赶、禁止他们?!

这次《一虎一席谈》所作的背景提示即 “新闻事件” 特别有价值:

http://bbs.ifeng.com/viewthread.php?tid=3846000&pid=17947930&page=1&extra=#pid17947930

   事件一:7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下称《条例》),其中三条内容涉及流动商贩:A、“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不包括经营场所。”B、“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C、“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请。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向住所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被媒体和专家解读为“流动商贩合法化”,引发社会热议。

   事件二:仅仅一周后的7月28日,全国城管执法局长联席会议执行会长兼秘书长罗亚蒙召开新闻发布会,指出城管执法局长们并不赞成使用条例“流动商贩合法化”的表述,并就《条例》提出修改意见,对流动商贩采取分工管理原则:无照经营由工商部门管理;违反规定占用城市公共空间经营,则由城管进行处罚;形成噪音和油烟的,应由环保部门处理;出售不合格食品的,由食品安全部门处理。罗还强调,个体工商户的主管部门应当是工商部门,工商部门不能只管收费发照,把问题都推给社会,尤其是不能让城管部门来背黑锅。

    事件三:重庆北碚公招男性城管协管员,参照《公安民警体能锻炼达标标准》来考察应聘者1000米跑、俯卧撑等体能项目,应聘者最少须能连做22个俯卧撑。相关负责人称“要求队员体能好,不是要追哪个,打哪个”,这是城管工作本来就是体力活决定的。
坚持任何人不得干预,否则只能是非人类暴行,必须立即终止!

值得庆幸的是,“事件一”的终于出现,说明再顽固的统治者和既得私利维护者,终于阻挡不住社会进步的步伐——即使还有顽固的 “事件二” 罗亚蒙们的顽强抵抗。所以,本人坚决支持流动商贩的城市合法生存权!坚持任何人不得干预,否则只能是反人类暴行,必须立即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