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水器的小管子漏水: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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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府发〔2011〕8号 2011年4月15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发〔2003〕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及组织申报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经体〔2011〕142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赣办字〔2010〕55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发展战略,按照“以人为本、转型定位、稳定权属、解决社保、化解债务、整合资源、做大做强”的总体思路,加快国有林场改革步伐,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充分发挥国有林场在生态建设和后备森林资源培育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有林场改革与国有企、事业单位改革、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城乡一体化改革等相结合;坚持解决国有林场历史遗留问题与创新体制机制相结合;坚持维护生态安全与促进林业产业发展,做大做强国有林场相结合;坚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和均衡性与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相结合;坚持分级负责与部门支持相结合。
    二、改革对象和总体目标
    (三)改革的对象:经过批准并具有法人资格的国有林场,包括事业性质和企业性质的国有林场及其正式职工。国有森林苗圃参照执行。
    (四)改革的总体目标:通过全面深化国有林场改革,切实做到“三增长、两建立、一确保”。即:资源增长、职工增收、林场增效;全面建立职工社会保障体系,尽快建立符合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确保林区社会和谐稳定。国有林场改革时限在2012年底全面完成。
    
    三、改革主要内容
    (五)全面整合重组,实施分类管理。按照分类经营、分类管理、规模经营的要求,对全省国有林场进行整合重组,分别组建生态公益型林场和商品经营型林场,每个县林场个数一般控制在1-3个,实现林场数量、事业编制、富余人员减少,发展活力增强的“三减一增”目标。具体办法是:把每个县(市、区)国有林场的生态公益林,或者原来属于事业性质、以生态公益林保护为主的国有林场,整合为1个生态公益型林场,整合后的生态公益型林场省级以上生态公益林面积比重原则上不低于60%。生态公益型林场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并按照管理权限,合理核定编制数,用于聘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其人员和机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它国有林场整合为1-2个商品经营型林场,全面推行企业化管理,按市场机制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六)明晰森林资源产权,创新管理体制。各地要进一步明晰国有林场产权,强化国有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保障国有森林资源持续稳定增长。要按照有利于生态建设和提高管理效率的原则,逐步建立权责利相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后的国有林场行政隶属关系保持不变。开展国有森林资源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试点,市、县人民政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负责本辖区国有森林资源资产经营管理,享有经营者权益。
    (七)妥善安置职工,建立新型劳动关系。要把改革国有林场用工制度作为这次改革的重点,全面建立以企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度和事业单位聘用制度为基础的新型劳动(聘用)关系。生态公益型林场实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商品经营型林场实行企业单位劳动合同用工制度。国有林场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要保持稳定。国有林场重组后的人员要采取竞争上岗、离岗退养、内部转岗等多方式妥善安置。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职工,主要采取货币补偿、林权承包、股权分配等方式给予补偿。改革后的林场需要招用人员时,优先招用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职工,并依法依规签订劳动(聘用)合同。认真落实下岗职工再就业政策,积极创造就业岗位,切实帮助职工实现再就业。认真落实国家有关部委文件的规定,对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林业特殊工种职工可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八)引进战略投资者,转换经营机制。充分运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功经验,把国有林场改革与放活国有商品林经营、解决职工就业、增加职工收入有机结合起来,按照分类指导、因场施策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转换经营机制。要积极稳妥引进有实力的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林场改革,加大资源整合和重组力度,组建新的股份公司。积极培育拟上市企业,做大做强国有林场。国有林场可以把经济林承包给职工经营,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的方式,把股权量化给职工。国有林场的造林、抚育、采伐以及其他生产性活动,要引入市场机制,采取承包或向社会招标等形式进行。要科学合理利用国有林场森林资源,大力发展森林旅游和林下经济,积极培育花卉苗木、中药材、珍稀树种等特色产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营效益,增强林场发展的活力。
    (九)完善社会保障,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要坚持以人为本,切实解决林场职工养老、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对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应予以一次性清欠,免收滞纳金。若一次性清欠有困难,在改革期间应一次性补足个人账户,统筹账户可在明确清欠的责任主体、清欠数额和清偿时间的基础上采取挂账处理。对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国有林场和职工,按我省有关文件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参保的林场按规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和利息应在参保时一次性补缴到位。国有林场改革后,其人员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和不同的安置情况,分别参加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级政府要着力改善国有林场困难职工住房条件,将国有林场职工住房纳入当地住房发展规划,把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与产业结构调整、国有林场布局调整和区域小城镇建设结合起来,鼓励林场职工进城,改善职工居住条件。
    (十)剥离林场办社会职能,实行属地管理。将原由国有林场所办的义务教育学校、医疗单位等社会管理职能全部分离,实行属地管理。当地政府要接收到位,整合资源、统筹配置,加强管理。林场代管村组是否剥离,由各地自行确定。国有林场的离休干部,全部转由其主管部门管理,实行财政供养,保证其按规定享有的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十一)规范处置国有资产,妥善化解债务负担。强化国有林场资源管理,对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制经营的林场,必须按照《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的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报批。国有林场资产处置必须纳入产权交易所进场交易,实行招拍挂,竞价出售,绝不能搞“零出售”和暗箱操作,资产处置要面向社会接受职工群众监督,绝不能违反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卖给原单位经营者,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国有林场办企业产生的一般商业性贷款,由所办企业通过处置资产所得予以偿还,不足部分由各地统一与金融机构洽谈核销。
    四、改革步骤
    (十二)广泛宣传发动。国有林场改革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延伸和拓展,是我省七个系统国有企业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全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加快推进国有林场改革,是构建充满生机活力、符合现代林业发展要求的国有林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改善国有林场民生问题,维护生态安全和林区社会稳定,对实现全省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各地要采取多种形式,向国有林场职工广泛宣传改革的历史背景、重要意义、改革政策和目标要求,使广大职工打消思想疑虑,增强改革信心,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参与国有林场改革的浓厚氛围。同时,要善于挖掘和培养改革典型,大力宣传典型,推广改革的成功经验。
    (十三)全面调查摸底。各地要组织人员,深入每个国有林场开展调查摸底,全面摸清资源资产、人员结构、社会保障、债权债务等基本情况,广泛征求职工对改革的意见和建议,分析梳理改革面临的困难和问题,认真测算改革成本,为全面推开改革奠定坚实基础。
    (十四)科学制定方案。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各地根据隶属关系,编制国有林场改革方案,科学选择改革模式,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十五)精心组织实施。各地要按照批准的改革方案,指导国有林场制订实施方案,认真抓好改革的每一个环节,统筹协调推进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参与国有林场改革必须履行必要的审核程序,防止“一卖了之”,引发社会不稳定。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作为,密切配合,及时帮助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抓好相关政策的落实,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十六)认真总结验收。加强对改革实施情况的跟踪指导,倾听职工对改革的满意度。改革工作基本结束后,国家和省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将对试点工作进行评估验收。具体评估验收办法另行制定。
    五、保障措施
    (十七)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国有林场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时间紧、任务重,为加强国有林场改革领导,省政府成立由主管领导任组长,省直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国有林场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各市、县(区)要主动承担起推进国有林场改革的重任,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改革领导机构,组建精干的工作班子,具体做好改革的各项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当好参谋,落实责任,加强督导,全力以赴操作好改革。
    (十八)依法规范操作。要充分发挥职代会作用,坚持依法操作、民主操作、阳光操作,切实保障职工在改革中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国有林场改革实施方案应在得到绝大多数职工赞成的情况下,依法依规提交林场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国有林场筹集的改革资金,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政策规定,优先用于解除劳动(聘用)关系职工的经济补偿,偿还拖欠职工应发未发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保费用等。要切实关心和解决贫困国有林场职工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帮助职工度过难关。
    (十九)积极筹措改革资金。各地要整合有关资金,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国有林场改革,并设立国有林场改革资金专户。要引进社会资本参与林场改革,大力支持国有林场通过运作现有土地、房产等资产筹措改制资金,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安排给国有林场用于安置职工。省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国有林场改革,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国有林场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改革资金缺口部分,由同级政府统筹解决。
    (二十)切实维护改革稳定。坚持统筹兼顾,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落实维稳责任制。改革中既要做到善待职工,又要保持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翻烧饼”。要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成果,已经确权的山林以及国乡(村)联营山林,权属要保持稳定,严禁借改革之机推倒重来。权属有争议的山林,要通过正常途径合理反映,妥善调处。要严厉打击借改革之机破坏国有森林资源的违法行为,防止出现乱砍滥伐,维护林区稳定。要善于做细致的思想工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防止因工作方法简单引发群体性事件。要加强对改革形势的分析,及时发现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各种苗头性问题,确保国有林场改革平稳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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