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建邦金属材料: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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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来源:市国资委    日期:2010-04-23    阅读:2188

为进一步规范机关财务管理工作,认真贯彻执行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加强监督,维护财经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结合我委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管理工作制度
    1、按照国家财经制度、法规要求,委机关各项财务收支活动都应纳入财会部门统一管理、统一核算,并接受监督。各项支出均应严格遵守市行政单位经费规定执行。
    2、认真组织会计核算,办理会计业务;及时清理债权、债务,正确编制会计报表。
    3、委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取得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由经办人签名,按规定审批程序批准后报销。出差或因公借款须经领导批准,任务完成后及时办理报帐手续。自制原始凭证格式由财务部门统一规定。
    4、加强现金管理,不得“坐支”,加强支票管理,出纳、会计各司其职,互相制约。
    5、财务人员要以身作则、奉公守法,认真贯彻国家各项改革措施,既要维护国家和集体利益,又要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
    6、会计人员应做好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每年要及时将各类会计帐、证、表等资料分类装订,立卷归档。
    7、机关各项支出报销时间原则上定于每周周一、周三。
    二、财务开支审批制度
    为节约开支,减少浪费,委机关各项开支必须经主管财务主任审批后方可报销,严格履行“一支笔”审批制度。
    (一)报批制度
    1、委机关各项开支均应实行计划管理,报委主管财务主任批准,发票回来由财务按计划审核后,经委主管财务主任批准后方可予以报销。开支数额较大的,还应由主任办公会研究后批准。
    2、购买物品、订阅报刊、杂志以及日常修缮等必须凭正式发票(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报销,非正式发票或非行政事业单位收据均不予报销。
    3、千元以上的各项开支,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领用支票必须填写支票申请单,注明用途及限额,办理完必须在十日内凭正式发票履行正常报批手续。
    (二)审批权限
    1、职工因公外出开会、培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执行。借支差旅费的人员,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到何地、办何事及计划天数,核定借款金额,返回后一周内按审批程序报销。机关人员大小借款,应经主管财务的主任批准。
    2、符合探亲条件的职工,其探亲差旅费按规定予以报销。
    3、购买各种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材料及订阅党报党刊杂志、专业书籍等均应由经办人或部门提出计划,然后履行正常报批手续予以报销。
    4、机动车辆实行定点维修,维修前应由司机提出计划,经办公室主任汇总,报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同意。年终或每半年结帐一次,报销时必须按正常报批程序结算,并附修理费明细表。机动车燃料费实行一次性购买,分期领用。
    三、财产物资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统一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帐卡,对报损、报废、调出、变卖以及增加或减少的固定资产应由使用部门或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审批权限报批。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核实。
    2、购进低值易耗品、材料,要做好登记入帐工作,保管和采购签字交接,做到帐物相符。科室领用时,领用人员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年终汇总对帐。
    四、福利制度
    医药费、养老金、公积金、独生子女费、干部职工常规检查医疗医药费按统一规定执行。
    五、财产清查制度
    1、各科室每年应形成定期的清查盘点制度,对清查结果进行汇总,并将结果送机关办公室。
    2、办公室为确保财产物资在储备、使用过程中安全无损,要进行经常的、不定期的抽查盘点工作,并对财产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做出详细记录。
    3、财产物资的清查核对要由办公室牵头,会同机关财务人员共同对有关科室财产认真组织盘点,并做好盘点后的对帐工作。
 


首问责任制度
   
      为规范办事程序,明确工作人员责任,杜绝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现象,保证来国资委办事人员能得到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根据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首问(接待)责任人
    委机关工作人员对来我委办事(包括办理业务、上访、投诉、咨询等)的人员要主动热情接待,不得互相推诿、冷淡办事人员。主动接办人员、来办事者先找到的人员或首先接电话的人员即为该事项的“首问(接)责任人”。
    二、首问(接)责任人的职责
   (一)首问(接)责任人负有主动、文明、礼貌、热情接待来办事者的责任。
   (二)首问 (接)责任人要向来办事者主动问明来意。对来电话者,要主动告知对方单位和姓名,问清对方意图。
   (三)来访来电等,都要有记录。
   (四)对来访内容在自己职责范围内能答复或解决的,首问责任人对属于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必须受理接办,并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办理。
   (五)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部门或本人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解释清楚,并引领来委办事人员到有关科室部门,落实承办部门和责任人。对电话咨询的,要告知负责答复部门的电话和联系人。
   (六)首问责任人对不属于本委办理范围内的事项,要认真说明理由,介绍或联系到其他职能部门办理。
    三、责任追究
    本委工作人员在考核年度内出现以下三种情况受到举报的,一经查实,按照行政过错进行责任追究。
   (一)本委工作人员不履行首问(接)责任,对来办事者不接待、推诿扯皮或来办事人员首问遭冷遇的。
   (二)首问(接)责任人引办、转办过程中,未落实好负责单位或接办人之前就撒手不管造成投诉的。
   (三)接待来办事者态度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本制度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六年元月二十三日
    
  会议制度
        为了加强各项会议的组织管理,完善会议议事规则,提高会议质量,实现各项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法制化,结合我委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会议组织
    需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一般由科室负责人提前将议题及相关材料报分管领导审定。
    为了提高效率,议题要求做到“三不”,即议题未经分管领导同意的不提交会议讨论研究;议题准备不充分,没有具体内容或方案的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属于各科、室或分管领导能够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对重要问题,还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征求各方面的意见,为领导决策的提供依据。行政会议由委办公室组织落实。
    在会议召开前,作好会议的准备工作及时通知参会人员;会中要做好记录;会议结束后,应将所有会议资料及时、准确、完整地立卷归档。
    参会人员应按会议通知要求按时参加会议,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者,应提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议事规则
    会议一般由提出议题的科、室汇报情况,经各参会人员广泛发表意见,进行充分讨论,再由领导决策。决策应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不搞“一言堂”。对意见有分歧、讨论不成熟的议题,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所有参加会议人员都应遵守会议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会议内容,对有泄密行为的,应追究责任。
    三、落实反馈
    所有会议议定事项,都要由承办科、室负责落实反馈。需发会议纪要的,要在会议结束后三天内发出。需督查的事项要实行跟踪督查。
    四、有关会议事项
    (一)委务会议
    1、参会人员
    主任、副主任和各科室负责人参加,列席人员,根据需要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委务会议由主任主持,也可由主任委托副主任主持召开。
    2、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国资部门的决定、指示、决议和重要会议精神。
    (2)讨论全市企业改革措施、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国资监管制度法规执行情况。
    (3)研究讨论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4)听取各科室的工作汇报及目标执行情况的汇报。
(5)研究全市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会议的组织筹备工作。
    (6)其它需要政府讨论决定的事项。
    3、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主任临时决定。
    (二)主任办公会
    1、参会人员
    主任办公会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有关领导及科室、负责人参加。
    2、会议内容
    (1)研究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国资部门的决定、指示、决议的具体步骤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2)研究处理各种临时突发事件的工作意见。
    (3)根据领导分工,研究协调、安排部署分管范围内的有关具体工作。
    3、会议时间
    可根据具体情况由主持人确定。
    (三)班子例会
    1、参会人员
    主任、副主任参加,办公室主任列席。班子例会由主任主持。主任不在时,由主持工作的副主任主持。
    2、会议内容
    (1)就市长办公会、政府常务会安排部署的工作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2)通报市长、分管副市长对有关工作的安排和决定,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
    (3)通报主任办公会议议定事项。
    (4)就我委一周重要工作互通情况交换意见,做好协调和衔接工作。
    3、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周一次,一般每周二下午召开,主任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调整。
    (四)党委会
    1、参会人员
    由党委成员参加,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并主持,需要其他同志列席时,由党委书记决定。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方可召开。
    2、会议内容
    (1)研究市委、市政府及上级国资部门的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意见。
    (2)确定全年国资委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3)研究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具体措施。
    (4)研究全委重大事项及有关问题。
    (5)研究机关廉政建设方面的有关事项。
    (6)研究指导机关党的组织工作。
    (7)研究有关人事任免和机构编制问题。
    3、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有特殊情况,由党委书记临时确定。
  
  干部职工学习制度  
        为了进一步提高职工的政治业务素质,促进我委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特制定政治业务学习制度。
    一、学习内容
    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理论,特别是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贯彻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的重大方针、政策;联系科室的实际,学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相关法规、政策及相关业务知识。
    二、学习形式
    全委机关人员、自学与集中学习相结合;采取以个人学习为主,领导定期授课为辅的办法进行,共分学习、讨论、座谈、交流、深入实际参观、调研等多种形式。
    三、学习时间
    每周星期五下午3:00--5:00是政治业务学习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学习时间可自行调整。
    四、学习要求
    个人自学及集中学习要有笔记和心得体会,领导授课要有提纲或书面材料,集中学习要有专人做记录,把学习讨论时间、参加人、学习讨论内容、发言情况详细记录,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五、检查与考核
    组织人事部门对机关政治业务学习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时既要看学习的次数,又要看学习的质量,并通报检查结果。政治业务学习情况的考核将作为年终目标实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信息管理工作,逐步实现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努力为领导科学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有效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中心工作,紧扣党和国家的重大部署和政策措施,及时、准确、快捷地反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情况,反映监管工作中落实情况及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遇到的困难及采取的措施,从而为领导指导国资监管工作和科学决策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
    第三条  国资委办公室负责全委的信息工作的管理,并提出要求、明确任务、协调各科室做好信息工作。
   
信息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信息工作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整理党和国家、省市关于国有资产监管等有关方针、政策,并制定国资委信息管理工作的目标。
    (二)做好信息的采集、筛选、加工、传送、反馈和存储等日常工作。
    (三)为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信息人员要求
  
    第五条  根据我委人员编制的实际,信息人员一般为各科室兼职。
    第六条  信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强烈的改革意识,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实事求是,乐于奉献。
    (二)了解和掌握政策、业务和国资委监管工作情况
    (三)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
 
信息工作制度
 
    第七条  根据工作热点,办公室及时提供季度、年度信息报送要点参考,并明确各科室的责任重点。
    第八条  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科室按照科室职能积极提供信息。
    第九条  建立信息报送审批制度。委办公室通过采集、编辑,作为本委信息向上报送,必须经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审批,重要信息报委主要领导审批。
    第十条  信息考核评比基本要求:
    (一)信息工作要列入各科室的年度目标考核工作计划,同时也作为各科室一项经常性的基础工作进行考核评比。
    (二)各科室和确定的重点信息报送点,每月报送信息不少于一条,全年不少于十二条,委内向外报送信息每月不少于三条,全年不少于三十六条。
    (三)对报送信息工作,委办公室要制定奖励办法,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信息质量要求
 
    第十一条  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反映的事件应当真实可靠,有根有据,重大事件上报前,应当认真核实。
    (二)信息中的事例、数字,应真实准确。
    (三)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应当迅速报送;必要时,应当跟踪报送。
    (四)实事求是,有喜报喜,有忧报忧,防止以偏概全。
    (五)主题鲜明,文题相符,言简意赅,富有新意,力求用简练的文字和有代表性的数据反映事物的概貌和发展趋势。
    (六)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的新情况、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
    (七)反映情况和问题力求有一定的深度,透过事物的表象,揭示事物的本质和深层次问题,力求做到有情况、有分析、有预测、有建议,既有定性分析,又有定量数据。
    (八)适应科学决策和领导需求。
    
   
    
  
  公文处理有关规定  
        为了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不断提高公文质量和办文效率,努力实现我委公文处理工作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依据《国家机关公文处理管理办法》,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就公文处理有关工作规定如下:
    一、委办公室是机关公文处理机构,统一负责文件收发、分办、传递、用印、立卷、归档和销毁工作。
    二、机关所有收、发文必须按我委公文处理程序和工作要求办理。
    三、对所有主送我委或需呈送委领导的文件,都统一由办公室登记,专人传递,严禁文件“体外循环”。收文处理的一般程序为:登记、拟办、承办(或传阅),催办与查办、归档(或清退、销毁)。除紧急情况或领导同志有特殊要求外,各科室、单位不得将文件、文稿直送领导本人。对于承办的文件,传阅时应不拖不压,在按规定时间做出处理后,应及时退回办公室。对承办的特急件要做到随时办理。承办的进展情况及承办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随时反馈有关领导,必要时要提交书面请示或报告。
    四、委办公室原则上不受理越级呈报的文件,有关部门需通过我委向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请示问题、报告情况,须经过委领导研究决定,并须按办文程序办理。
    五、发文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委机关履行职责,行使行政职能,表达意志和愿望的重要手段。凡属全局性、综合性的重要文函,由办公室起草,政策法规科进行政策把关,分管领导审核,报主要领导签发;涉及业务性较强的机关发文,由相关科室起草,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签发。各科室在领导签发后,必须交委办公室负责人就文稿格式,内容等审核把关方可编号打印。
    六、委机关文件的起草要统一使用委办公室印刷的发文稿纸,必须用钢笔或碳素笔书写,要文字书写工整、标点准确、条理清楚。
    七、公文必须做到格式规范,要素齐全。公文主题词要按有关部门制定的《公文主题词表》科学标注。
    八、各科室要努力提高公文质量,压缩公文数量,减少不必要的发文,以维护委机关文件的严肃性。
    
  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更好地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根据《档案法》和《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的要求,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档案立卷归档制度
    (一)归档范围
    1、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
    (1)上级机关召开的需要贯彻执行的会议的主要文件材料;
    (2)上级机关颁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并要执行的文件,以及普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贯彻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3)党和国家领导人、上级机关领导等视察检查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的重要指示、讲话、题词、照片和有特殊保存价值的录音、录像(以下简称声像材料)等材料;
    (4)代表上级机关草拟并被采用的文件的最后草稿和印本;
    (5)上级机关转发本机关的文件。
    2、本机关的文件材料
    (1)本机关党委、行政领导会议文件材料,本机关召开的工作会议、专业会议材料;
    (2)本机关颁发的(包括转发及其与其他机关联合颁发的)各种正式文件的签发稿、印制稿,重要文件的修改稿;
    (3)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文件,下级机关的请示与本机关的批复文件;
    (4)本机关及其内部职能部门活动形成的工作计划、总结、报告;
    (5)反映本机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文件材料;
    (6)本机关检查工作,调查研究形成的重要文件材料;
    (7)本机关或本机关汇总的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资料(包括计算机盘片等);
    (8)本机关形成的财务报表、凭证、帐簿、审计等文件材料;
    (9)内容重要的人民来信、来访材料,领导的指示和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形成的记录、摘要单、调查处理报告、统计分析材料等。
    (10)本机关成立、合并、撤销、更改名称、启用印鉴及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11)本机关制订的工作条例、章程、制度等文件材料;
    (12)本机关(本行业)的历史沿革、大事纪、年鉴、反映本机关(本行业)重要活动事件的剪报、声像材料、荣誉奖励证书、有纪念意义和凭证性的实物和展览照片、录音、录像等文件材料;
    (13)本机关(包括上报和下批)干部任免(包括备案)、调配、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定、聘任、党员、团员、干部名册、报表、纪律检查、治安保卫以及职工的录用、转正、定级、调资、退职、退休、复员、转业、评残、抚恤等工作及干部奖惩等文件材料;
    (14)本机关及其本机关办理的干部工人的转移工资、行政、党、团工会组织介绍信及存根;
    (15)本机关编印的情况反映、简报等刊物定稿和印本,编辑出版物的定稿、样本;
    (16)本机关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书等文件及相关材料;
    (17)各种普查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3、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的文件材料
    (1)同级机关和非隶属机关颁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需要执行的法规性文件;
    (2)有关业务机关对本机关工作检查形成的重要文件。
    (二)归档时间
    每年第一季度,各科室应将上年度整理完毕的档案,移交委档案室。
    (三)归档要求
    1、年份要求
    (1)一般文件放在文件形成的那一年立卷归档;
    (2)文件是年末拟稿次年批准通过的,放在第二年立卷归档;
    (3)当年制发的文件,其内容是针对前一年工作的,要放在前一年度归档;
    (4)对某些具体工作,其过程跨越年度的,要等该项工作结束后放在结束年度里归档;
    (5)对年度计划、总结、文件要放在文件内容的针对年度立卷归档;
    (6)转发或批转的文件,按本机关发放的时间立卷归档;
    (7)跨年度举行的会议所形成的文件要放在举行会议的主要年度立卷归档;
    2、具体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种类、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并要系统、准确地进行分类;
    (2)归档文件材料中应当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件与原件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电应合一立卷;
    (3)卷内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重要文件的历次稿依次排列在定稿之后;
    (4)卷内文件材料应排列有序,依次编写页号或件号,装订的档案,应统一在有文字的每页材料正面的右上角、背面的左上角填写页号;
    (5)永久、长期和短期案卷必须按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
    (6)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都应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说明,也应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置卷尾;
    (7)案卷封皮应逐项按规定填写清楚,拟写标题要简明扼要、确切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内容,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和名称等,案卷封面文字的书写要清晰工整,并且都要用钢笔或毛笔正楷填写;
    (8)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对损坏的文件材料应做技术处理,对字迹已扩散的应复制并与原件一并立卷,案卷应采用三孔一线的方法装订;
    (9)文书档案的案卷封皮,卷内文件目录、备考表、标号的格式按《文书档案案卷格式》执行,其他门类的档案案卷格式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归档份数
    凡经机关领导人签发的以市国资委下发的重要文件都要存两份(实行双套制);
    (五)归档手续
    1、案卷要按三种不同保管期限分开,统一填写案卷顺序号,案卷目录要一式二份;
    2、档案人员在调动工作时要办理交接手续;
    二、档案查阅利用制度
    (一)利用范围
    1、本机关室藏的文书、科技、会计、声像及其他实物等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2、本机关各部门、本系统或其他单位经过批准,办理手续均可利用室藏档案资料;
    (二)利用方式
    查阅、摘录、复制。
    (三)利用档案的要求
    1、查阅利用档案只限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与查阅内容无关情况不予提供,档案查阅者在查档案时,不得阅看其他无关内容的案卷。
    2、查阅利用档案时,必须爱护档案。不得在档案文件批注、涂改、勾画、圈点、折叠,严禁擅自拆卷,抽剪页、复印、拍照,以保持档案的清洁,完好无损;
    3、档案员要熟悉所藏档案情况,并能及时准确地查找出档案材料,提供的档案要齐全完整,准确无误;
    4、全宗内永久、长期的案卷要编制《案卷目录》和《案卷文件目录》,为利用档案和资料提供方便条件;
    5、本机关形式的档案,是为本机关各项工作服务的,原则上不外借。确需外借,须经有关领导同意,办理手续后,方可借出,期限不得超过一周,如需延期时,需办理续借手续;
    6、利用者若需复印档案材料,须经有关领导批准,利用者应妥善保管复印材料,不得转借他人;
    7、未经组织批准,私人查阅档案,谢绝接待;
    8、查阅和利用档案要有登记。
    (四)批准手续
    1、凡本单位工作人员查阅所属业务档案,应经科室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查寻;
    2、查阅机密档案及本机关核心档案,应经形成科室领导,办公室主任或主管领导批准;
    3、党委会议记录及党内文件需经分管领导批准;
    4、会计档案仅供形成科室查阅,查阅须经形成科室负责人同意,由两人以上方可进行,其他部门需要,形成科室有关人员代为查阅;声像基建档案因工作需要复制须得到分管领导批准;
    5、外单位查阅档案者,须持单位介绍信,注明查阅的目的与内容,履行登记手续,经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查寻。
    (五)归还手续
    1、案卷使用完毕归还时,档案人员要逐件、逐项进行清点,无误后方可在借阅登记薄上注销;利用者在归还借阅案卷时,应填写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反馈档案利用信息,以便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三、档案工作保密制度
    (一)档案工作人员和档案利用人员,都必须认真执行《保密法》及有关保密工作规定,增强保密观念,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档案的内容或提供加密档案的线索;
    (二)严格履行借阅不同密级档案的批准手续,未经领导批准不得随意借阅或扩大借阅范围,转载和引用,复制或拍照档案文件;
    (三)只限于阅读卷内直接借阅的档案,不得随意阅读其他档案,借(查)阅档案不得转让他人;
    (四)档案人员必须时刻提高警惕,加强档案库房的保管保密工作,经常检查各项安全保密设施,下班前要锁好文件,关好门窗;库房钥匙要由专人保管,做好防盗、堵塞一切可能失窃的漏洞,保证档案的安全;
    (五)要做好防火工作,库内严禁烟火,防火检查要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以保证档案材料的绝对安全;
    (六)非档案人员,未经领导批准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七)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有丢失或被盗现象,必须立即报告,及时追查,设法挽回损失;
    (八)注意口头保密,未公开的内部情况绝对不外传;
    (九)需要销毁的档案,要进行登记造册,经机关领导人签章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时指定两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以示负责。
    四、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
    (一)工作目标
    根据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对本机关档案实行综合管理,维护档案的安全,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机关各项工作和领导进行科学决策服务。
    (二)职责
    1、认真学习和贯彻《档案法》和上级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对本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分类、整理、立卷和归档;
    3、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书档案、会计档案、声像档案和科技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4、按照规定,要定期向档案局移交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
    5、做好档案的统计工作;
    6、按照规定及时向档案局报送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和各种统计表;
    7、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8、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组织鉴定,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进行销毁工作,做好防火、防盗、防鼠、防光、防虫、防潮等工作,确保其完整与安全;
    9、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无损。
    (三)考核
    1、对档案员的工作考核要纳入目标管理,实行半年检查,年度评定的办法;
    2、档案员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由办公室负责人进行日常考核。
    (四)奖惩
    1、档案员较好地履行《档案法》,档案管理工作突出,目标任务完成好的,可给予奖励;
    2、档案员出现严重违反《档案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责任。
    
  干部职工考勤制度  
        为严明纪律,更好地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考勤制度
    (一)准时上下班,不得有迟到早退现象。
    (二)实行日考勤制度,由办公室负责,指定专人负责考勤。
    (三)对无故迟到、早退者,给予批评教育,数次发生的年终取消公务员考核评优资格。
    (四)各科室人员每日应准时到办公室报到,如有公务等特殊情况应提前与办公室打招呼。
    (五)组织人事科将不定期抽查考勤。
    (六)旷工或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二、请假制度
    (七)请事假、病假一至三天的凭假条,诊断书,由分管主任批准;超过三天的由一把手批准。履行请假手续,假条经各级领导批准后报办公室备案,过期不上班或不续假者视为旷工。
    三、休假制度
    (八)婚假为三天(法定结婚年龄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增加十五天。婚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九)丧假,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根据路途远近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丧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十)产假为三个月,晚育者(女二十四周岁生育)增加两个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按有关规定执行。产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不再顺延。过期不上班者视为旷工。
    (十一)探亲假。配偶不在本市的职工每年可享受假期为30天,探亲假一次;未婚职工探望异地父母,每年可享受假期为20天的探亲假一次。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路费在职工本人工资总额30%以内的由职工自理,超出30%的部分由单位报销。
    试用期人员没有探亲假。
    探亲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在内,不再另补。
    (十二)职工休假
    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一周;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两周,休假的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假日。
    符合休假条件的人员,原则上一年安排一次休假,个别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当年不能安排休假者,经领导批准可将两年假期合并使用。
    职工休假期间,原则上在原地休息,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如利用休假时间探亲或旅游者,除医药费按规定报销外,其他费用一切自理。
    按照国家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
    安排休养或疗养的职工,其休养或疗养时间应计算入当年的休假时间内。
    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三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本年内休假后再请病假、事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休假。
    脱产参加各类学校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不再享受休假待遇,毕业(结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从下一年度起享受休假待遇。
    从不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调到实行休假制度的单位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可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下半年调入的从下一年度起享受休假。
    (十三)休假手续。休婚丧假、产假、探亲假、职工休假应持领导批准签条,到组织人事科开具休假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