稳压泵流量设计要求: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会计与税务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8 07:29:49
    最新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所扣缴的税款,应按照所扣税款的2%付给手续费,由税务机关按月填开收入退还书发给扣缴义务人,由扣缴义务人持收入退还书向指定的银行办理退库手续。那么对于该笔手续费收入,扣缴义务人在会计与税务上应分别作如何处理呢?下面我们以常见的企业代扣代缴职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时取得的手续费来作一分析:

 

一、会计处理:在企业取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的会计处理上,目前有三种观点,即:1、计入往来款项;2、计入“其他业务收入”;3、计入“营业外收入”。

 

持第一种观点的认为,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就是用于奖励单位专门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的,所以其收支应该通过往来款项核算。这种观点其实是错误的。首先,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并不是完全用来奖励具体办税人员的。根据《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65号)规定,手续费收入可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两个方面,而并不是完全用于付给办税人员的;同时,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的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也明确,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据此,手续费收入计入往来款项是不合适的,而应计入单位收入。那么该手续费收入是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还是“营业外收入”呢?在会计上,“其他业务收入”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收入”以外的日常其他销售或其他业务的收入,而“营业外收入”是指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无关的各项收入,是企业偶发的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利益流入,实际上属于企业的一种“利得”,而并不是作为“收入”核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后取得的收入,企业只要正常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该经济利益就是可以确定获得的,又由于手续费收入的比例是确定的,从而该经济利益也是可以计量的,因而它符合会计制度关于劳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手续费收入,企业在会计上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而非“营业外收入”,相应的,有关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对代办人员的奖励也应计入“其他业务支出”。

 

二、税务处理:手续费收入从单位来讲,主要涉及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流转税方面,该笔收入实际上是企业提供了一定的劳务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应按照营业税中“其他服务业”的税目,按5%的税率交纳营业税;所得税方面,财行[2005]365号文是国家税务总局与财政部等联合发文的,因此该笔手续费不仅在会计上应作为收入核算,在税法上,也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还有个可以参考的文件是《关于代扣代缴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该文件明确,对于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照规定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当然,目前也有个别地区对于手续费收入是免征营业税的,如黑龙江省就曾以“黑地税发[1996]248号”文明确,对于税务部门委托代扣单位代扣税金取得的手续费免征营业税。但这只是适用于个别地区的规定。

 

如果企业将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奖励给相关人员,那么相关人员要不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目前对于个人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明确免税的只有两个方面:⑴、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⑵、国税发[2001]31号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笔者以为,财税字[1994]20号的免税规定实际上只适用于个人作为扣缴义务人的主体时,而在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下,是不能适用该免税规定的;同时,国税发[2001]31号的免税规定是针对特定主体的特定行为,即储蓄机构取得代扣代缴利息税手续费,因此该文的免税规定也不能适用于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单位将取得的手续费支付给相关人员的情况。当然目前在实践中,对于单位奖励给个人的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税务部门一般没有要求并入相关人员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上这是于法无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