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应急灯专用ic:农村市场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探析(经删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6:28:44
农村市场基本特点

 

    我县因地理因素,农村面积广,人口多,通过调查发现整个农村市场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商品流通渠道组织不畅。农村乡镇基本上是以私营个体的小店、小铺为主,规模小而又分散,形不成体系,许多小商户甚至没有固定有序的进货渠道。我县农村这种低组织化商品流通现状导致了农村商品流通组织混乱、货流不畅、流通成本过高、伪劣假冒严重,售后服务差;

 

    二是农村信息市场发展滞后。主要表现在信息量少,真正用于农民生产、生活信息指导不多,质量不高,真假难辨,鱼目混珠的现象时有发生,令农民不敢轻信;信息网络不够健全,使一些信息无法及时传送到农民手中,产销之间的关联度低,是造成部分农副产品积压的重要原因;

 

    三是农村市场的市场业态还处于低水平发展阶段。主要表现在农村市场建设滞后,无专业市场,多为生活消费品的综合市场或以街为市、以路为市的集贸市场,部分乡镇还是“赶场市”。市场业态也多为小商、小店,成规模化的经营较少,而一些“连锁经营”也是名不副实。

 

    四是农村市场上市商品档次较低。这主要是农村消费市场的鲜明特点所决定。农村消费市场口碑效应尤为突出、淡季旺季规律明显,而消费需求的功能性又主要表现在价廉、实用、简便上。农村市场以农民为主要消费群体,收入少,购买力低下,所以农村市场上市商品档次低;

 

    五是农村市场消费者维权意识薄弱。由于农村交通不便、农民知识水平有限,使农民的维权意识淡薄,很多农民不知购货需要索要购货凭证,不知权益受害可以维权。

 

    总的来看,我县农村市场体系还不完善,流通环节多,农产品卖难,农民增收难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农民市场主体和其他经济组织总体上呈现少、小、弱、散等特点。

 

    当前我县农村市场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各类违章违法行为渗入农村市场

 

    一是无照经营多。办理相关证照手续程序繁杂、成本较高等因素是无照经营多的直接原因。无照经营多集中于流动经营的小食品摊点。多数小食品经营户卫生条件不符合要求又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又加之从事食品经营的多为下岗职工、失地农民和老、弱、病、残等失业人员,这些人员经营规模小、资金投入少,又因从事食品经营需办理前置审批(《卫生许可证》)而办证时间过长、费用过高,大多经营户采取不办照、拖办照或抗办照的方式不予办照,导致相关部门无法管理。

 

    二是假冒伪劣商品多。因农村消费者追求价低、量多、识别能力弱等消费需求和特点,农村市场成了假冒伪劣商品的聚集地。农村市场尤其是“赶场”集市,假冒伪劣商品则多集中于日化用品和三无小商品。

 

     三是不正当竞争多。尤其以虚假宣传较多。这主要表现在一些厂商利用农民的知识匮乏,对商品性能、功用等作夸张的宣传,又多以举办讲座、培训或免费提供试用品的形式进行误导消费者。

 

    (二)监管部门执法整体效能低下

 

    一是监管不到位。一方面日常市场巡查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巡查记录不规范,巡查过程多流于形式,导致监管不到位,实效性差。另一方面,涉及到安全生产经营的重要行业的专项整治不到位,上级布置下来的多数专项部署因时间紧迫、检查面广等因素大多“以点带面”,形成材料汇报了事。

 

    二是执法不到位。因为执法手段的匮乏,强制性行政措施难于实施,特别是在执行一些重大案件时需查封扣押相关物品时相对人拒绝到场或签字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有难度。

 

    三是职能部门配合不到位。因为职权的交叉重叠,造成多个部门管理同类市场、同种行为,而各部门实行分段管理,各司其责,形不成监管合力,也造就了“十几个戴帽的管不住一个摆摊的”现实局面。

 

    (三)农民维权意识淡薄,农村维权难

 

    因交通不方便、识假辨假能力差、自我维权意识差等原因造成农民维权成本较高,维权难。其中又以农资商品市场维权难现象突出。如种子,农民购买后无法识别真假,且种植后果难料,而一旦有后果但种子的生长又与土壤、气候、温度、技术等多方因素有关导致责任难分等情况,使维权显得更加难以进行。而一些涉及到大型农机具的投诉因农民无法提供检测费用,也只好放弃维权。

 

    浅析问题存在的原因

 

    (一)法律不健全

 

    一是立法滞后。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多是计划经济下或市场经济初期制定的,与日益发展的社会经济形势已不相匹配,应及时清理废止或修订。如《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于1983年颁布实施到至今未进行修订,一些条款已不适应市场经济环境下集贸市场的管理。

 

    二是法律自身存在缺陷。以流通环节食品监管为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03号令)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建立商品进(销)货台账,但未设立对不执行建立进销台账的行为进行处罚的罚则,就造成了工商部门在监管过程中只能一味地强调和督促,弱化了监管力度。

 

    三是执法体系关系不顺。多个执法部门职能交叉,造成多头管理,监管缺位。

 

    (二)行政干预依然存在

 

    地方政府本位思想干预了正常执法活,地方行政干预依然存在。由于工商部门与地方政府在工作思维、目标定位的差异造成了在一些执法过程中遭遇到行政壁垒,使执法活动无法继续进行或减轻执法力度。

 

    (三)执法支撑受制约

 

    一是执法力量薄弱。执法机构在镇(乡)设派出机构的除公安部门外只有工商部门。而三台县工商局现仅有执法干部189人,下设16个工商所,辖63个镇(乡)963个行政村,全县有集贸市场154个(其中专业市场2个),注册市场主体19128户(其中企业2005户、个体17123户)。有的工商所只有5人,却要承担8个镇乡的监管责任,监管力量无法进行全方位的覆盖。

 

    二是检测力量受制约。现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测主要手段是监督抽查,上级工商部门抽查公布不合格结果只适用于产品的某个生产批次,而县级工商部门接收到不合格公布结果往往是距该批次产品生产日期已过去一月有余,在流通领域查追堵截效用不明显。同时因为抽查手段和设备的因素,使上级工商部门监测结果无法适用于整个产品链条,也致使监管无法体现力度。而县级工商部门无商品质量检测中心、无商品质量监测专业设备和人员,仅利用有限技术对有限食品品种进行快检,其检测结果又无法作为行政执法法定依据,所以对商品质量的监管也只有停留在“表象”。

 

    三是经费制约。现行的工商部门财务管理制度下,工商部门执法办案经费有限,有的商品因检测费用过高无力支付只好放弃;有的案件需要到外省市进行“刨根究底”也会因经费不足而及早结案,执法的广度和深度大打“折扣”。

 

    (四)执法水平良莠不齐,部分执法人员素质低

 

    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方式还沿袭传统的“一支笔、一张纸”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不会使用现代的数码摄录设备进行证据收集和锁证,也不会运用网络进行相关信息的查询;部分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还缺乏必要的调查技巧,对一些在市场经济发展中产生的新生事物或行为无从监管。在执法过程中,部分执法人员则是重实体、轻程序;重证据,轻规范。对案件的处理重罚轻纠,有的是只罚不纠,罚款放行;有的是只打不追,不追根溯源。

 

    (五)农村市场主体素质偏低

 

    现行登记注册已由过去的“严入宽管”转变为如今的“宽入严管”,市场主体准入门槛降低。全县农村市场主体多为农民,经营规模较小。特别是农村食品市场,大多数农村食品经营者都是无法出门打工的老年人,这些老年人又大多文化程度不高、身体健康情况不好,对国家有关食品的卫生安全法规一概不知,有的更是连生产日期、保质期都看不清楚。另一方面,农村市场的一些生产性企业自律能力差,在经济活动中只一味追求利润忽略了作为企业的基本社会道德。

 

    (六)部门合作差,未形成监管合力

 

    在现行执法体制下,工商部门与卫生、农业、公安、药监、文化等部门职能交叉,而部门之间存在信息共享障碍,查询相关信息困难,各部门对经济活动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各尽其责,未形成监管合力,增加了部门协调成本,也降低了监管效率。

 

    (七)社会法律意识不强,增强了行政执法的难度

 

    农村群众普遍文化素质低,对法律法规的认识度、理解力都较低,普遍存在“只有犯了刑事罪才是犯法”的认识,对在一些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违章行为根本不以为然,认为自己不知道便不接受部门监管。而农村大部分商品经营者认为“自己销售的商品不是自己生产制造的,对商品的质量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工商部门执法过程中便百般阻挠,给执法造成了很大的难度。

 

    对策探析

 

    (一)转变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

 

    去年7月,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总局的新“三定方案”,工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依法组织监督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等。各级工商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思想,树立“有限权力”和“责任第一”意识,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失职要问责”的行政理念,实现政府权力本位向责任本位的转变。

 

    一是处理好监管与发展的关系,不能强调发展就弱化监管,以为废除法定许可就可以促进发展,而置环境保护、资源保护和宏观调控而不顾。

 

    二是处理好依法行政与积极行政的关系。工商部门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有法律授权,坚持依法行政,在执法过程中做到公正执法、阳光执法。

 

    三是处理好相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做到监管与服务,监管与维权的统一,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二)坚持改革创新,进一步完善监管方法和手段

 

   一是要针对农村商品市场点多、面广、分散、基础差等特点,切实实行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教育规范与查处案件相结合,强化监管与建章立制相结合,坚持行之有效的措施与大力推进监管方式改革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二是以服务农村经济发展为重点,突出“红盾护农、品牌兴农、合同帮农、经纪活农、市场助农、维权保农、政策惠农”七项工作机制,充分履行职责,以服务项目、服务企业和发展商标为切入点推动我县农村经济的又好又快发展。

 

    三是对农村市场的监管应从“落实责任、质量监测、维权网络、长效机制”四个方面入手,进一步完善市场巡查制、市场预警制,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所实施的“四制两查一承诺”监管模式逐步应用到所有商品和行为上,全力构建“工商监管、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消费者参与”的监管网络。

 

    (三)继续强化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民法律意识

 

    结合农村实际,采取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农忙时,利用广播、板报、有线电视、宣传车辆等媒介开展送法下乡、送法到村、送法进户活动。农闲时,则在赶集日组织相关部门在人群集中的地方开展法律法规咨询或现场培训会。同时要充分利用“12315维权网络”在我县963个行政村设置的“一会两站”维权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法律法规宣传培训活动。“两站”负责人多为村(社)支书或主任,在农民中有一定的公信力和信誉度,可对他们的进行定期法律普及和培训再由他们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利用村广播等方式进行普法宣传,从而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

 

    (四)积极加强与地方政府和部门间的协调沟通,谋求理解和支持

 

    “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是工商部门的第一要务,工商部门要自觉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主动请示,汇报本部门的工作动态和工作思路,认真落实工作要求,把工商部门的业务工作与地方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以更大的作为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同时,工商要与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建立信息通报协作机制,在信息综合分析运用上实现共享。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执法队伍整体水平

 

    取消“两费”既为推进工商事业发展创造了有力条件,又对于改革传统工作模式提出了新的要求,工商部门要从传统的“执收型”向“执法型”转变,目前一些工商干部还未转变观念和思想,对于市场监管无所适从,同时越来越严的行政问责制,也让部分执法人员如履薄冰,畏首畏尾。

 

    要提高行政效能,必须要有技术手段,要有专业人才。要提高干部的专业技能,就要加强分类培训,即实行重点干部重点培训、优秀干部优先培训、年轻干部经常培训、紧缺人才抓紧培训,分类分层次的培养领导人才、基层执法人才、高层次执法人才,以满足工商行政管理专业化、多样化的需求;同时加强绩效管理,明确各级单位、各个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标准,区分不同层次、不同岗位职责的考核内容和侧重点,切实加强增强考核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六)激活农村工商所为“三农”服务效能

 

    一是加大对农村工商所投入,包括办公环境改造提升、执法设备添置、生活条件的改善等,解决农村工商所队伍不稳、思想不稳、工作状态不稳等问题;二是要制定符合农村工商所实际和特点的考核机制,激发农村所工作人员的工作活力和热情;三是强化城乡联动,建立“三级巡查”即所责任片区管理干部巡查、工商所巡查、局(经检队)巡查的三级巡查制度,力求监管力量的全覆盖。(作者系三台县工商局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