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g五轴联动编程:关于美的主客观性问题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07:55:20
关键字:认识的客观性与主观性,审美知觉与审美联想,力作用与信息作用,美感
    关于美的主客性问题可以分成三个,第一个是,美的认识是客观的还是主观的?是可公认的相对真理,还是不可公认的各种道理?第二个是,对美的认识的形成,是客观对象占主导地位,还是审美认识能力占主导地位?或者是两者的相互关系占主导地位。第三个是,美感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或者是体现主客观相互关系的?本文就这三个问题给出回答,并协调美的客观论,美的主观论,美的主客观关系论三种看起来矛盾的观点

    一 认识和美的认识的主客观性概念

    我们从一些基本概念开始吧,首先要明确的是主观与客观的概念。我们通常说一个人想法很主观,意思是指这个人的想法不合客观实际。在大家常识性的认识中,人的思想意识之外是有一个真实存在的物质世界,如果人的思想正确地反映了这个物质世界中的事物,我们就说它是客观的或具有客观性。比如我们说人看桌子而在人脑中的形成的“形象”是客观的,就是指这个形象正确地反映了客观桌子的真实面目(感性形象与客观事物的样子是不是绝对地相同,这是后文要论述的问题);我们说真理是客观的,就是说真理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的规律。那么我们如何断定人的感性认识或理性认识就是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呢?(说实在在唯心主义眼里,有没有客观事物还是一个大问题呢?)人的理性认识是不是反映了客观事物的规律,是不是真理,那是由实践来断定;但所谓实践实际上就是感性认识,我们做实验来检验真理,实际上就是用实验观察来检验真理,而所谓的实验观察,实际上就是感性认识。所以归到底的问题是,我们如何断定人的感性认识就正确地反映了客观事物。 
    人的感性认识由什么来检验呢?并不是由客观事实来检验,而是由大家对这个客观事实的感性认识来检验。比如,你看到大象是一种样子,你凭什么说大象是你看到的样子,你用什么事实来证明你的感性认识是正确的呢?我想没有哪个人真的能拿得出客观事实来证明自已的感性认识是正确的,大家拿得出的只是对客观事实的感性认识,而并不是客观事实本身。
  我们之所以认为你看到的大象的样子或形态是正确的,那是因为我们大家所看到的大象样子与你的看法是一样的,或者说我们按照你所说的方式去看大象,这个观察结果能重复你的观察结果。 一个理论,你用实验来验证它,那么凭什么说你的实验是对的呢,必须要大家能重复你的实验,因为大家能重复你的实验,所以大家相信你的实验是对的,进而相信你的理论是对的。 实验或实验认识也是属于感性认识,所谓的感性认识的检验就是看大家的感性认识是否与你一样,如果一样,大家就相信你的感性认识是对的。所以一个认识是不是真理,是不是有客观性,归到底是由大家的相信来断定。
    对事物的一个感性认识或理性认识,要大家真正的相信,不是随意的事情,可不能通过搞人际关系或凭学术权威来实现,而是要由大家共性意义上的认识能力结合认识对象来断定。所谓共性意义上的认识能力,就是人类都具有的认识能力,且这个能力的大小值基本上是一个定值,不会因人而异(最多是围绕这个值上下浮动)。人的感性认识能力就是属于这种共性意义的认识能力,任何感觉器官正常的人类,都是有感性认识能力的,且能力大小基本上是一样的。我通过某种方式的感性观察,而对某清楚表现的事实形成感性认识,我告诉大家我的感性的观察角度,如果我的感性认识能力的表达是正常表达,且不带主观故意,那么大家也按照我的观察角度去观察事实,大家观察的结果一定会与我的观察结果一样。就是大家不按照我的观察角度去观察同一事物,以致大家看到同一事物的不同侧面,但通过更全面的观察,大家不同的感性认识还是可以联系起来或统一起来。大家对同一清楚事物的感性认识之所以能达成共识,原因就在于大家正常的感性观察能力是一样的,都是一个定值。 
    当一种认识能力,为正常的人类都具有,且能力的大小基本上是一样,也就是成为了人类共性意义上的认识能力,我们就可以说这种认识能力是成熟的能力。人类的感性认识能力是成熟的,清楚的客观事实作用不同人的感性智慧,得到的感性认识是一样的,至少是可统一的,不会出现盲人摸象,各说各的,且永远说不清楚的情况。成熟的认识能力也意味着这种能力完全适应了它对应的认识对象,认识能力与认识对象两者之间有同一性的;来自认识对象的客观信息,经认识能力的的认知,而形成的认知信息是与客观信息同一。我们当然无法从事实上来证明成熟的认识能力对其认知对象的可知性,但我们可以从辩证法的规律上对这个世界可知性的问题给予论证。 
    一个系统与环境有了完全的适应关系,系统在这个环境中就能稳定地存在,而不会发生有效的变化了,相对这个环境来讲,我们就说系统的功能是成熟了。成熟的系统功能与环境之间有完全的适应性或者说同一性(差异意味着不适应,同一意味着适应),决定了(这叫做功能关系决定结构关系)系统的各个组成成分在系统的层面上也将表现出同一性,各个组成成分无论是结构素质还是功能能力,整体上看都是均匀一致的。一个绝热封闭的热力学平衡态系统(如绝热封闭于一个容器里的气体分子系统),相对来讲就是运动功能成熟的系统。这样的系统状态能稳定地存在着,不再发生有效的变化。它与所在的封闭空间相适应相同一的表现,就在于分子系统完全融到这个空间的任何一个地方,以致封闭的空间可以认为就是系统的空间了。这种与环境相适应的必然结果,就是系统空间的任何一个地方分布的分子浓度(系统结构素质)与分子运动能量(系统功能能力)总体上是一样的。
    系统与环境的关系叫做系统的功能关系,系统元素的整体(或总体)关系叫做系统的结构关系。系统的功能关系与结构关系是对立统一的,是不可分割相互依存的。系统与环境有着同一的适应关系,必定导致系统元素彼此间有总体上的同一性。反过来,系统元素彼此间有总体上的同一性,那也意味着系统与环境达到了相互的适应。通常先是系统与环境有着同一的适应关系(即能代表系统的本质性元素先适应了环境),再是系统元素之间有着总体的同一性(也就是系统的所有元素都适应了环境,对环境有着同等的适应能力及适应素质)。于是,当系统元素之间有着总体上的同一性,系统与环境之间必定已经存在着同一性。根据这个系统功能关系与结构关系相适应的辩证规律,我们可以这样讲,如果一种认知能力及其依存的结构素质,正常的人类都具有,而且能力的大小总体上讲是一样的,那么人类系统的这种认识能力与其发挥作用的环境对象,就是一种适应关系或同一关系。认识对象表现出来的信息经这种与之有同一性的认识能力的转换,就不会失真,即认识作用前后的信息是一样的。 
    人类认识现象本身的感性认识能力及其依存的感知器官是成熟的,地球上的正常人类感知觉能力基本上是一样的。因此为人的感知觉所反映的事物,这个事物本身的信息与对这个事物的感知觉而形成的反映信息是一样的,也就是反映信息是有客观性的。
    然而人的理性认识能力,总的来讲是不成熟的。我通过某种角度或某种方式方法的理性思考,而对某事物的关系形成理论,大家也思考同样的问题,思考的结果总体上讲不会一样,因为大家的认识事物的方式、方法总体上讲不一样。所谓认识方法就是认识能力的具体形式,认识能力也可以说是本质性的认识方法。如果人的认识能力相同,即本质性的认识方法相同,那么同一事物因不同的认识方式、方法所导致的不同的认识,还可以在本质方法的高度得到统一,但如果人的认识能力也就是本质性认识方法不同,那么对一个问题的认识无论是从具体的角度,还是本质的高度,都是得不到统一的。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去感性地认识大象,看到的大象的形象也不一样,但是人的感性认识能力一样,也就是本质性的感性认识方式是一样的,因此我们很容易统一不同认识角度所看到的大象形象。可人的理性能力不一样,所以不同的理性方法所形成的理性认识,是无法在理性认识能力这个本质高度得到统一。 
    一个理论直接由人的理性认识能力来断定其正确与否,结论就会因为不同的人理性认识能力的不同而不同,即得不出一个公认的断定来的。人类的理性认识能力总体上讲不一样,意味人类的理性认识能力不成熟,进而意味人类的理性认识能力与客观事物的关系(也就是理性认识能力的认识对象)不是完全地适应,不是具有完全的同一性的。因此由人的理性认识能力而得到的关于事物关系规律的反映,即所谓的理论就不能说是客观的。但是,如果人的理论因为人的理性认识能力的不成熟,而都不是客观的,那真理的这个概念就无从谈起了。进一步的说法是,人的理性的认识能力就如真理一样,它的成熟与否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理论的极限形式是什么?就是人的认识能力,人的认识能力可以说是一种无知识形态的理论,是一种本能的理论。而理论由于可以用来帮我们认识事物,因此完全可以认为它是一种认识“能力”,一种有知识形态的认识能力。 成熟不成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绝对不成熟,绝对成熟都是没有的;或者说绝对的真理,绝对的错误都是没有的。一个不成熟的理论,从更低的认识层面来看,完全可以是成熟的。比如法拉第定律从理性认识的层面上讲是不成熟的,显然没有麦克斯韦方程成熟,但从经验这个层次上讲,法拉第定律又是成熟的,即法拉第定律是一个成熟的经验性真理。太阳绕地球转的说法,从理性的层面上讲,就是错误的,但从感性认识的层面上讲,并没错。因为看起来,太阳确实是在绕地球转。 同样,我们说的人类的理性认识能力不成熟,是相对整个理性问题来讲,即:人的理性认识能力对整个理性问题或它的客观来源--人类这个智能生物所能够面对的客观规律的总体是不适应。但对这个总体认识对象(或称理性认识系统对应的环境)中的部分,尤其是比较基础部分则完全可以是适应的,可以是成熟的。
    理性问题的基础部分就是常识问题,对于常识问题的理性认识能力,就称着常识性的认识能力,或称常识性智慧。正常的人有哪些常识性智慧呢?我想正常人都有对现象进行语言描述与概括的智慧,有对现象是什么进行现象水平上的概括能力。比如我们通过实验发现了任何细胞的蛋白质与基因的关系事实,我们就能用语言来描述和概括这种事实,并将反映这关系事实的“语言概括”称着是遗传中心法则。我们看到所有的具体物质都是运动变化的,于是我们就概括地说物质是运动的;我们看到灯的用处,我们就能概括地说灯是用来照明的工具。我想正常人都有基本的断定是与非的能力,能对现象进行表面的类比,指出一种现象象什么,不象什么,知道一种现象是什么,不是什么,不会说电脑的形状象地球,而会说蓝球的形状象地球,不会将黑的说成是白的。我想正常人还都有用日常语言进行三段式的逻辑演绎能力,而且有断定这种演绎对不对的能力。比如狗是动物,猪是动物,所以狗可以为猪。我想这个逻辑演绎大家都能凭固有的逻辑智慧看出它的错。(尽管大家不一定能进一步说出它错在什么地方) 
  对现象形成概念,在现象级概念之间进行基本断定和基本演绎,也就是回答现象关系(或事物表观关系)是什么的形式逻辑能力,正常的人都是具备的,这种人们都具备的基本的形式逻辑思维能力就是常识性智慧。一个事物的概念或规律,是大家都能想得到的,那么这个概念或规律就是常识,而这样的概念或规律也必定是现象水平上的,是对事物现象关系的概括或描述。大家都具有常识性的认知能力,并且这种认识能力的大小一样,对于一个常识问题,大家在常识水平上的解答一样。因此人类的常识性认识能力是成熟的,常识知识是正确的,正确地反映了事物的现象关系。当然人的基本的形式逻辑能力,也即常识性认识能力可以通过训练而提高,这就会使得大家的总体上的逻辑思维能力因训练强度的不同而不同。但这不影响人们基本的形式逻辑能力仍然是一样的。
    虽然大家都有基本的常识性的逻辑推理能力,但这种能力“分辩率”并不高,如果进行很抽象的或很精准的逻辑推理,比如用数学符号按照数学规律进行精确的数学推理,或者用抽象的哲学概念进行思辩,基本的逻辑思维能力就不能胜任。大家如果要胜任这种更高深的形式逻辑推理,就要在共有的常识性的逻辑思维能力的基础上进行训练,也就是要刻苦努力去思考超常识性的理性问题。显然大家刻苦努力的程度不会一样,这就必然导致大家的超常识的理性智慧不一样。常识问题是关于事物现象关系的问题,超常识的理性问题可分为两类,一类关于是事物现象之间的精准关系的问题,另一类是关于事物现象关系之间的关系问题。常识性的形式逻辑能力结合数学知识,进行“精准化推理”训练,就成了数学思维能力,而数学思维能力就能揭示现象之间的精准关系。人类的数学思维能力显然不成熟,这表现在大家的数学思维的大小能力不一样,但很可能接近成熟。这首先表现在用数学思维能力建立起来的理论,其对与错是可以说得清楚的。虽然大家不能在数学思维能力这个水平上直接断定理论的对与错,但可以将用数学方法建立起来的理论还原到定量的事实或大家都知道的常识水平上,由大家凭着人类成熟的感性或常识性的认知能力来断定其对与错。这说明人类的数学思维能力可为成熟的感性及常识性的思维能力所理解,因而也是比较成熟的。
    那些能代表人类数学思维能力的数学物理学家们,其数学推理能力很强,很可能接近人类所能够具备的数学思维能力的顶峰。这表现在可用数学方法解决的问题,基本上都被他们解决了。数学方法的应用差不多饱和了,以致开始扩张,从能适合它解决的具体性的、连续性的、相对简单性的问题,扩张到不适合其解决的间断性,复杂性,较抽象性的问题。从能适合它解决的自然科学问题扩张到不太适合它解决的社会科学问题。我想数学方法的进一步发展不应当是这样的扩张,而应当是将现有的显得比较难的高等数学知识统一化,简明化,通俗化和常识化,以致容易为所有的正常人类都掌握。而当所有的正常人类都很容易具备数学物理学们那种顶级的或接近顶级的高等数学思维能力,那数学思维能力就是一种成熟的人类认知能力。
    只有简单具体,有着明显连续性的事物关系,才具有确定性或精准性。而复杂抽象,有着明显间断性的事物关系,就不具有确定性或精准性。如果说事物现象关系是侧重于简单,具体和连续,那么事物现象关系的关系(也就是以现象关系为元素的更高层次的现象关系)就侧重于复杂,抽象(或整体)和间断。如果说人类揭示事物现象之间精准关系的数学思维能力接近成熟,那么人类揭示事物现象关系之关系的思维能力就是远离成熟。关于事物现象关系之关系的问题,也就是最高的理性问题,是能代表理性问题整体的大理性问题。人的理性认识能力对理性问题的整体不适应,也意味着对能代表理性问题整体的大理性问题的不适应。系统学家们研究的系统复杂性演变的问题,是这样的大理性问题,大是大非的社会科学及哲学问题,也是属于这种问题。现象关系之关系,是既有体现简单性、具体性与连续性的现象关系,又有体现复杂性、抽象性与间断性的现象关系之关系,并且侧重于后者。我们有共性的认识能力认识现象关系,但时至今天,我们也没有一种共性的认识能力认识现象关系之关系。我们只能断定一种认识是不是有道理,是不是指出了现象关系的事实性,但不能断定这些看法是不是相对真理。关于这种大问题的理论,总归是有好多种,它们各自都有些道理,都能代表一部份事实或常识,也就是它们都能揭示现象关系。但我们通常没有能力将它们统一起来,成为能揭示现象关系之关系的相对真理。本文所研究的美学问题也是属于这样的大理性问题。
    关于美的问题,首先有这么几个内容。第一,人的审美认识能力是不是成熟的?第二,人的审美认识能力所认识的对象是不是具有美的属性。第三,人的审美认识能力对其认识对象的认识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对于这三个问题,我们打算进行类比解答,有了上述的关于人的感性与理性认识能力的研究,我们就能进行这样的类比解答。
    这三个问题,对于人的感性认识来讲同样的是存在的,但是我们现在应当是很好回答:第一,人的感性认识能力是成熟的,第二,人的感性认识能力所认识的对象具有现象属性,即人的感性认识能力所认识到的是客观事物的现象或称客观事物的表观。第三,人的感性认识能力对事物现象的认识是正确的,是相对真理,因此这种认识具有客观性。这三个问题,对于人的常识性认识来讲同样存在,我们现在同样是能够回答的:第一,人的常识性认识能力是成熟的,第二,人的常识性认识能力所认识的对象具有现象关系性,即人的常识性认识能力所认识到的是客观事物的现象关系或称客观事物的表观关系。第三,人的常识性认识能力对事物现象关系的认识是正确的,是相对真理,因此这种认识具有客观性。这三个问题,对于人的数学性认识来讲也是存在,我们现在也可以回答:第一,人的数学认识能力是接近成熟,第二,人的数学认识能力所认识的对象具有精准的现象关系性,即数学认识能力所认识到的是客观事物精准的现象关系(也可以说是现象关系的基础本质),第三,人的数学认识能力对事物精准关系的认识,如果能还原到现象或常识的水平上得到人类完全成熟的感性或常识性认识能力的公认,那就是相对真理,相对真理的是有客观性的。实际上,自然界很多可精准确定的现象关系,都已为人类的数学认识能力所正确地认识到,关于这些精准的现象关系的理论已被证明为是相对真理,自然科学核心的理论体系――――物理学理论正趋于成熟。
    我们将人类关于事物现象关系之关系的认识能力,或者说是关于现象关系的整体本质的认识能力称为系统认识能力。对于系统认识能力,上述的三个问题我们可以这样作答:第一,人的系统认识能力或系统认识方法(如新辩证逻辑方法)正在建立,但还不成熟。第二,人的系统认识能力所认识的对象具有现象关系之关系性,即人的系统认识能力所认识到的是客观事物现象关系的关系,或客观事物现象关系的整体本质。第三,我们现在还不存在一个能断定这种系统认识正确与否的标准(其实本文就在试图建立这个标准),对于任何一个事物现象关系之关系的(通俗地讲就是那种复杂的,间断的,抽象的事物关系)认识,我们都只是依据它们对这种关系的解释是否合乎事实,而断定它们是否有道理,有道理的理论可以说是基本正确或大概正确。至于这种道理是不是很全面,很本质,以至完全正确,以致是那个有着唯一性的相对真理,我们现在还没有一个公认的方法或标准进行断定。我们现在至少不能说现有的关于事物现象关系之关系的理论,也就是那些针对复杂性问题,抽象性问题,大是大非问题的理论具有本质上的客观性。
    人的审美认识能力,是属于人类的认识能力,既然与人的感性认识能力,常识性认识能力,数学性认识能力,系统性认识能力同属于人类的认识能力,就必须服从关于人类认识能力的一般规律,就必定与这些认识能力有可类比性。下面,我们一边概括已有的美学观点,一边展开与人的其它认识能力相类比的美学研究。
    人类的认识史,总是重演着事物本身的形成及发展史。对美这事物来讲,应当是先有美的对象,不管这个对象是不是具有一种很明显的美的属性,但总归是有一个客观对象,而且它肯定是与美有关系。接着是这个客观对象与人的一种认识能力及它的具体形式--认识方法或认识方式作用,从而产生美的认识及美的体验。我们也不管这种这种认识能力是不是有明显的美的属性,但总归是有这么一种认识能力存在,而且它肯定是与美有关系的。
    在美的客观对象和美的主观认识能力之间,显然美的客观对象是形成美这个事物的基础,事物总是从基础开始的,我们的认识也总是从基础开始的。所以美学史中,人们最先是研究的美的客观对象,确切地说是与美有关的客观对象。 对于这个与美有关的客观对象,人们是如何认识的呢?古希腊时代的柏拉图认为所有事物之所以是美的,就因为它本身是美的。这句话的意思就是与美的有关的那个客观对象本身就是美的。那么美的表现有哪些呢?亚里斯多德在<形而上学>中认为,美的表现形式是秩序,匀称和明确。中世纪的一些代表人物的美学思想基本上是沿袭了亚里斯多德的,托马斯-阿奎那在<神学大全>中提出美的三个分析原则和一个综合原则,美的三个分析原则是:一完美和完整,二,比例适当,三色彩鲜明。一个综合原则是:所有的东西只要它比例适当,它就是美的。这显然是沿袭亚里斯多德的。到了文艺复兴时期,比例适当的说法,就发展成了美在于和谐的说法,十五世纪著名的艺术家阿尔伯蒂认为,美是依靠各个部分的和谐安排。这个观点在整个文艺复兴时期成为一种流行的观点。直到十八世纪,在经验主义哲学的强大压力下,美在于比例和谐的观点才终于衰弱。
    总之,十八世纪之前,人们对美的认识是处于基础性的阶段,也主要是认识美的基础--与美有关的客观对象。由于这个与美有关的对象是客观的,所以人们也普遍认为美是客观的,并且普遍认为美就在于和谐。我们可以这样理解这个普遍的美学观点,即客观事物有一种美的属性,它就是关系和谐,而秩序,匀称,明确,或比例适当,完整无破缺,则可以认为是关系和谐的具体形式。
    美的这种说法是不是有道理的呢?首先是看它合不合事实,但我们能够拿得出来的“事实”,实际上是所有的正常人类的对客观事实一致认同的认识。而人们的一致认同,则是出于大家共有的一种认识能力对同一客观事物的认识。我们现在要问,人们有没有一种共有的认识能力,对客观事物的美产生共识。前述的“美是客观的,且在于关系和谐”这种美学界中的普遍观点是不是属于人类的共识。
    我们不妨将人类与美有关的认识能力称为审美认识能力,而审美认识能力具体的表现形式就称为审美方式,现在我们问人的审美的认识能力是不是都一样?人的审美的认识能力有没有共性?对于一个房间,我们乱七八糟摆放着家俱,明显地不讲秩序,不讲空间比例,不讲完整和谐。而另一个房间,我们则相反,我们很有秩序地,很讲比例,很讲完整和谐地摆放家俱。我们叫任何一个正常的人来比较这两个房间,事实上任何一个正常人都是能够定性地断定这两个房间的美与不美之区别,都会认为有秩序地,讲比例,讲和谐关系的房间布局美。 同样,将五官布局和谐恰当的一个美人,与一个五官布局很不和谐恰当的丑人比较,比如拿西施与东施比较,只要是正常的人,都会说西施比东施美。这样例子就足以表明,人的审美认识能力是有共性的;美是比例适当,匀称有秩序也是大家的共识。
    然而问题并不就这样结束了,美的认识具有客观性显然并不是全部的真理,当我们继续要求大家对在布局和谐性上有明显差异的两个房间作深入细致的评价,要求他们说到两者在美的程度上到底有多大的差别,我们就会发现,大家的观点不会一样了。如果两个房间布局上的和谐性差异不大,或两个人看起来都是美人,要大家说出哪个更美,共识也是达不成的。
    在古希腊时代,关于人的审美趣味(可认为是审美认识能力的具体形式)不一致的事实或常识就已为许多哲学家所提出,例如赫拉克利特说:“对于神,一切都是美的,善的,和公正的;人们则认为一些东西公正,另一些不公正。”柏拉图在<大希庇阿斯篇>294页中强调过再没有比人们对美的看法所表现出来的不一致性更强烈了。亚里斯多德在<形而上学>1060中也说:同一个别事物于此人为美,可以于彼而为丑。人们对美的认识不能达成共识,那意味着什么呢?显然意味着美的认识是有主观性的。不过,早期的哲学家一方面认为人们的审美趣味可以有差别,但还是主张美是客观的。
    关于美具有主观性的观点,直到了十八世纪,才开始盛行。之所以盛行的必然原因是:临近十八世纪,人们对美这个事物的认识虽没达到成熟,但对美具有客观性的认识可以说是达到了成熟,或者说美的客观性的观点达到了成熟。关于客观美的认识压缩成了一句很本质的话来讲,就是美是事物比例或关系的和谐。认识的成熟那就意味着对它的否定的开始,所谓盛极必衰。人类对理性问题的认识,总是习惯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开始时由于“惯性的作用”,人们还会对传统的观点有所继承,但到后来,就趋于完全否定传统的观点。美的传统观点就是美在于事物本身具有的和谐关系这个客观论,十八世纪的哲学家们,虽然强调审美经验的重要性,但还不完全放弃这个传统的看法,但是到当代,不少的西方美学家就完全忘记了传统,他们全盘否定的美的客观性,并将人们没有一致的审美的趣味作为客观论不正确的主要依据。
    美的认识到底是什么呢?其实,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观点并不是逻辑意义上的矛盾关系,不是两者不能并立的矛盾关系,而是互补的关系。
    我们说美的认识是客观的,是从人们对明显的美与不美能够取得共识这个角度上讲的,是从人类对于美的现象有一个基本或大概的断定能力来讲的,不同的人对美的现象的基本的或大概的断定能力是相同的。我们说人们没有完全一样的审美能力,实际上是指人类对于美的现象没有一个精准的断定能力,不同的人对美的精准断定是不一样。这表现在如果两个事物在和谐性方面的差异不是很大,它们哪个更美的,哪个不美,人们是不能取得共识的。由于不能取得共识,由于人们对美的精准的断定能力不一样,所以关于美的精准的说法就不是客观的,也就是人们对美的精准认识是主观的。但人们对美的大概认识则是客观的。为了将上述问题说得更清楚,我们现在来进行类比说明。
    假如,我们是盲人,那么对于大象的形态,我们的感性认识能力就不成熟。盲人摸象,如果每个盲人都是从头到尾将大象摸一个遍,凭着手感这种基本的感性认识能力,每个盲人对大象还是会有一个基本的感性认识,且这个基本的感性认识会一样,这就是说每个盲人可以在一个很大概的程度上,对大象的形态取得共识。但是要盲人们对大象的形态说出一个清楚的精准的认识来,那差异就会显现,必定是各说各的。于是盲人们对大象这个现象的认识,从大概上讲,是客观的;而从精准上讲,就是主观的。对于这种情况,赫拉克利特也许会说:对于眼睛光明的人来讲,象大象那样的现象,是很清楚很确定的,可以为它们画出一个标准像来。但对于眼睛不光明的人,象大象那样的现象,有些人会认为是这种样子,有些人会认为是那种样子,总归是得不出一个确定清楚的样子来。
    对于美的现象,我们实际上就是盲人,比我们进化程度更高的上帝则很可能不是盲人。我们的审美认识能力是不成熟的或不完全成熟的,就如盲人的感知能力不成熟一样。我们只能大概地说美是和谐的,是比例适当的,是多样统一的(也就是完整的),但到底有多和谐才算美,比例应当是怎样的才算美,且什么才算完整,我们是说不清楚的。人类的审美能力不足以对美产生精准认识,因此人类对美也只有一个大概的公认标准,而没有一个确切的精准的公认标准。人们硬要对美说出一个精准的认识,那这种认识就一定是一种主观猜测,与盲人摸象或瞎子算命差不多。当然许多次的主观猜测,也有可能猜准或接近猜准,艺术家们的审美认识能力被大家公认为更高一些,他们对美的确切形式的主观猜测有更多的人相信,也可能是更接近客观,但艺术家之间又有分歧,即使某种确定形式的美被一个时代艺术家们都公认,但一个时代的艺术家们与另一个时代的艺术家还有分歧,而为所有的人,所有的时代,都公认为是美的东东,那又必定是一种大概的美的,而不是确切的美。由于没有没有一个检验美不美的精确的标准,所以就是存在比较接近客观的主观猜测,甚至就是正好合上客观性的主观猜测,总归不能在社会中固定或长期固定下来。不存在一个选择者,变异永远都是随机的。
    认识的对象总归是客观的,认识的主体总归是主观的,认识的主体对客体的认识,由于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信息性的相互作用)的产物,因此它是既取决于主体也取决于客体。它是更多地取决于客体,还是更多地取决于主体,那就要看主体与客体的适应性。如果主体完全适应了客体,那么这种认识就具有完全的客观性,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信息就不会歪曲客体本来的信息;如果主体对客体完全不适应,比如主体根本就认识不到客体,那么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信息就纯是主观想象,也就具有完全的主观性。主体对客体有多大的适应性,主体对客体的认识就有多大的客观性,主体对客体在一定程度上或在某些方面适应了客体,那么主体对客体的认识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或在某些方面具有客观性。这个适应决定正确或决定客观的规律,无论是对人的感性认识,还是常识认识,还是数学认识,还是系统认识,还是审美认识都是适用的。
    当我们对客观事物形成正确认识时,客观的作用也确实是主要的,主观的作用则相对次要,主观认识能力可以认为是使客观事实表现出来的信息揭示者,揭示的对象是主要的。但我们对客观事物形成错误认识时,主观的作用就是主要的,客观的作用就相对次要,客观作用可以认为是使主观认识能力表现出来的信息刺激者,刺激的对象是主要的。一般地,当客观对象表现得很清楚时,我们的认识就会比较正确或客观,而当客观对象表现得很模糊,我们的认识也就会比较错误或主观。盲人摸象摸出来的认识之所以不能统一,不能客观,就是因为象的形象相对于盲人来讲不太清楚,人对象的感性认识之所以能客观,能统一,则是因为象的形态对正常人来讲是清楚的。
    以上谈的主客观之美,实质上是谈关于美的认识的主客观性问题。它是参照人的感性或理性认识来讲的,是首先认为存在着客观的美,就象首先存在着客观现象,存在着客观规律一样。对客观现象,对客观规律的正确认识具有客观性。同理,对客观之美的正确认识,则也具有客观性,而无法断定是不是正确的认识,就称着是一种主观猜测。美的认识的主客观性问题,并不全等于美的主客观性问题,美学界或哲学界关于美本身的主客观之分,还有更深层的道理可讲。

    二 美的主客观性问题

    客观论者认为美是客观的,还说出了美的属性就表现在比例适当,多样统一等方面。美的主观论者既然认为美是主观的,那主观的美又是什么呢?也应当有一个说法。杜威认为美是一种客观能力,进一步又认为美“完全是一种情感的术语”,联系起来讲,杜威应当是认为美是一种由客观的能力所唤起的人的某种情感,比如愉悦的情感。洛德认为美是“存在于和人类情感相一致的伟大的原则之中”人们可以通过对客观事物形式与色彩的联想而将这种美唤起。在奥格登,理查兹和伍德的联觉理论中,是将美定义为一种独特的心理状态,即一种鉴赏的心理状态。大多数主观论者,则依据人们对美的断定不能完全相同这样的常识,而得出美就是审美判断力或美是一种独特的感觉方式。
    其实客观论与主观论是一对相互依存一一对应的矛盾,客观论有一种观点,主观论总可以有一种观点与之正好相反。客观论认为,客观之物有一种固存的审美价值,而人的审美能力是属于揭示这种价值的能力,也就是客观之美需要人的主观的审美能力去唤起。然而在主观论眼里,人的愉悦的情感或审美心态,反倒是美的对象,而客观之物则成了有审美能力之物。并不是人的审美能力审出客观之美,而是客观之物的审美能力,唤起人的主观之美。客观论认为美是客观事物的一种和谐的关系状态,主观论则可以认为美是人的一种和谐的情感状态。客观论认为美是客观事物的属性,主观论则可以认为美是人的审美属性。
    我的观点是,人的审美认识能力,即审美知觉与审美联想是具有美的属性,但人的情感本身则没有美的性质。什么是审美知觉?我以为就是建立在日常感知觉基础上的悟性。人们加强注意力地去想科学问题,想久了想深了就会从日常的逻辑思维中突现出科学的悟性来,并进而悟出道理;同样原始人类集中注意力仔细地去观察事物,这种观察深入了细致了,也就会量变导致质变,从日常的知觉中突现出审美知觉来,并进而发现被观察的事物中的美。
    科学悟性是从日常的思维能力中突显出来的,它本身也有从问题中突显答案的能力。逻辑思维与悟性思维到底有什么区别呢?主要的区别就在于逻辑思维是明显连续性的思维,而悟性思维是明显的间断性的思维。悟出问题的答案,或悟出事实或常识中的道理,这个过程是属于答案从问题中突显出来,或道理从常识中突显出来的过程,这种突显就有间断的味道。
    审美知觉就是一种感性认识水平上的悟性,或直感性。它也如科学悟性一样,是从作为认识对象的事物中突显出混杂在事物中的美。科学的悟性是突显出理性的美,而审美知觉则是突显出感性的美。关于审美知觉的突显作用,美学界基本上是有共识的。法国现象主义美学家杜夫海纳认为审美对象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对象在显现着,它是从那些日常生活的背景中突现出来的。审美经验的孤立说,实质上也是指审美知觉具有突显作用,艺术史家哈曼认为审美对象不仅是从实践中孤立出来,而且也要从所有实际存在的事物中孤立出来,这个孤立出来,就是突显出来的意思。       
    假如客观之物有美的属性,而人的审美知觉就象一张白纸,没有一点美的性质,也就是无,那么,客观之美+无——无。我以为人对客观之物的认识作用是乘法运算,如果人的审美知觉根本就没有美的性质,那意味着它根本就不能审出客观之美来。美的测度为零的审美能力与美的测度大于零的客观之美之乘积还是零。反过来,如果客观之物完全没有美的性质,也就是它的美的测度为零,而审美知觉则有美的性质,美的测度大于零,那么,主观之美+无─—无,这里的道理也很明显,客观之物一点美的性质都没有,那它又怎么可能唤起人的美感呢?认识之所以能够产生,在于同一性或潜在的同一性。我之所以能完全理解你此时的心情,是因为我也有过这样的心情,我之所以能完全理解你对这个问题的想法,那是因为我也有这样的想法。而某个理论之所以能认识某个现象,则是因为潜在于理论中的具体形式与现象有同一性,或潜在于现象中的抽象形式与理论有同一性。人的感性认识能力之所以能认识客观现象,是因为感性认识能力实质上就是能同一地反映许多现象的“普遍现象”,是高度抽象以致无信息形态的“普遍现象“。人的常识性认识能力之所以能认识事物的现象级规律,是因为它本身就是可以完全同一地反映各种现象级规律的“普遍理论”。与此同理,人的审美知觉之所以能够审出客观事物的美来,是因为人的审美知觉本身也就是一种普适意义的美,这种美与客观之美有同一性,客观之美与主观之美的关系就好比现象与普遍现象,规律与普遍规律的关系。普遍规律来自具体规律,且高于具体规律,人的审美知觉来自客观之美,且又高于客观之美。
    我的这种解释肯定会有人置疑,机械的唯物主义者会说,人的认识能力就象一面镜子,镜子是无,并不是什么无形的普遍现象,或无形的普遍规律,或无形的普遍美。美(或现象或规律)与没有任何信息意义的镜子作用,不是乘法运算,而是加法运算,美加“信息意义上的无”,即在镜子上投影,依然是美。事实上,人的形象是可以在镜子上投影的,但这只是投影,并不意味着镜子就认识了人的形象,投影不等于认识。我们死记硬背地背下课本上的知识,如果从理性的角度讲,这个过程就叫做知识在人之心的投影,而不叫认识,我们拿一种已知的知识去识别背下来的知识,才叫做理性认识。但从感性的角度讲,我们记下代表知识的那些符号或语句则可以称为是感性认识,这时,我们就不能说这种死记硬背的行为是投影,它实际上是属于人的感性认识能力与代表知识的那些符号或语句的识别。这就表明,作为认识对象的信息只要是投影,那就一定不能产生认识,而只要是认识,那就一定不是“无”与认识对象的作用,就一定是有着同一性的两种模式之间的识别。
    唯物主义的观点是客观决定主观,物质决定意识,当我们去认识客观存在的美时,客观之美的作用应当是主要的,而主观之美的作用则是相对次要的,美的认识是主观之美对客观之美的反映。然而,作为矛盾双方的客观之美与主观之美,不能总是客观之美处于矛盾的主导地位,在新的条件下,主观之美也可以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而客观之美则是次要方面。当我们在对客观之美认识的基础上凭着更有理性的审美联想能力去创造艺术作品时,体现在这审美联想能力之中的主观之美的作用就更主要,而客观之美的作用则相对次要。与此可类比的情况是,人们对客观事物形成感性认识,客观事物的作用是主要的,而人的感性认识能力的作用则是次要的,但人们在感性认识的基础上再进行理性思维,在形成这个理性认识过程中,人的理性认识能力的作用就是主要的,而为感性认识中反映的客观的作用则相对次要。艺术来自生活又高于生活,理论是来自现象又高于现象;理论显然不等同于客观现象,但正确的理论却等同于客观规律;同样艺术虽不等同于美的现象,但却可以等同于美的道理。人的审美知觉是隐含着客观之美,是客观之美的普遍形式。而人的审美联想,则隐含着美的道理,它是按照一种美的道理进行的形象思维,而不是胡思乱想。人的日常感知觉不具有美的性质,人的胡乱联想也不具有美的性质,但人的审美联想就如审美知觉一样是具有美的性质的。
    由上所述,无论是美的认识,还是感性或理性的认识,它既是在心,也是在物,是心之美与物之美作用的结果,是心之感性与物之感性(现象)作用的结果,是心之理性与物之理性(规律)作用的结果。只认为物存在着美,心不存在美,或只认为心存在美,物不存在美的观点都不正确,也都不合矛盾双方具有同一性的辩证法。
    人的感性或理性或审美认识能力,都是类似于“普遍真理”那样的东东,是“普遍的感性或理性或美学性质的真理”的极限形式。于是它也必定有相对真理与绝对真理之分。如果说人的感性认识能力,常识认识能力是成熟的,是相对真理级别的认识能力,那么人的审美认识能力就是不成熟的,连相对真理的级别都没达到。不过人类的审美认识能力对事物大概的美,还是可以正确地认识到,相对事物大概的美来讲,人类的审美认识能力可以说是一个相对真理。人类的审美认识能力也永远都是相对真理,只是会随着人类的进步变得更有水平。客观之美在美的精度上和美的辐度上都是无止境的,人类的审美认识能力总不可能完全达到无限的客观之美,这就是说无限的客观的之美总归是大于人类的审美认识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讲,美是在物,而不在心。但是任何一种客观之美,实际上是隶属于主观之美,就如具体规律隶属于普遍规律一样,从主观之美大于它能识别的具体的客观之美这个意义上讲,美又是在心,而不在物。那么美到底在心还是在物?从整体的角度讲,我们认为美是既在物,又在心,美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对美来讲是同等重要,其实对立统一的矛盾双方从整体的上讲都是同等重要的。但在具体的角度讲,美的主观性与客观性就一定能分出主次来,即分出主要矛盾方面与次要矛盾方面来。
    朱狄在<当代西方美学>一书,第160页写道:“在休谟看来,事物本身并没有美不美的问题,它们之所以美是因为它们与主体所构成的那种关系,所谓‘事物确有某种属性,是由自然安排得适合于产生这些特殊感觉’,实际的含义是指事物只有一种潜在的美的属性,而当这种潜在的属性与主体的‘静观的心灵’发生关系时,潜在的美变成了现实。”我是同意客观之美具有潜在性质这个观点的,如果没有人去揭示,客观之美是不能显在的,但我也同时认为人的主观之美也是潜在性质的,如果不去与客观之美发生作用,也是不能显在的。所谓显在的美,就是客观之美与主观之美的乘积。其实只要事物不去与外界的环境作用,任何事物的任何信息(美的现象,感性现象与理性规律)都是潜在的,所谓显在,必定是显在于外界环境,显在于它的作用对象,尤其应当显在于人的认识能力。人是本质性的存在,信息性的存在,事物的信息只有与人的认识能力作用,才会得到明显的信息性的显现。如果与机械的物体作用,那主要是得到作用力或作用能量的显现。反过来,本质性的人,它的认识能力——感性的理性的审美性质的,都具有普遍性和空洞性,它是如此抽象,以致看不出它的信息形态来,它只有与客观之物的具体信息作用,才能显现出信息形态。
    上述的休谟观点显然是属于美的主客观关系论观点,假如潜在的客观美与潜在的主观美作用生出来的显在的美,不存在于客观之中,也不存在于主观之中,那这种显在的美就真的是主客观关系的体现,美的主客观关系论者就是对的,就可以否定美的主观性和客观性。潜在的客观美是具体性的,潜在的主观美是高度抽象性的,具体性的潜在美与高度抽象的潜在美作用或反应,生成的显在美当然是小于抽象的美,又大于具体的美,是介乎于抽象与具体之间的美。从生成物与反应物不相同这个意义上讲,主客观关系论者还是有些道理,但这个道理还不至于否决美的主观性或客观性,还不至于是充分正确的道理。因为这种介乎抽象与具体之间的美,虽不直接等于生成它的“反应物”但依然存在于客观之中,也存在于主观之中。我们知道,现象或现象关系+人的理性认识能力——关于事物客观规律的理论。事物的客观规律并不等于人的理性的认识对象——现象或现象关系,但它作为现象或现象关系的本质形式依然存在于客观事物之中,而关于客观规律的理论,虽不等于生成它的理性认识能力,但作为理性认识能力的具体形式,依然存在于主观意识之中。审美认识与理性认识是可以类比的,由客观之美与主观之美相作用而生成的美,就象等同于客观规律的主观理论(即具有客观性的主观理论)一样,是既反映客观也反映主观。既反映客观之美,也反映人的审美认识能力。所以它并不是不同于主观与客观的纯涌现。
    洛克认为人类的一切知识起源于经验,心理在全无经验之前是一张白板,洛克将物体分成为第一性质,和第二性质,第一种性质无论在什么情形之下都是和物体完全不能分离的,所谓凝性、广袤、形相、运动、数目等等性质都叫做物体的原始性质或第一性质。物体的第二性质则并不是物象本身所具有的,而是凭借其第一性在我们心中产生各种感觉的那些能力。例如颜色、声音、滋味等等,都是借物体中微细部分的形相,体积,组织和运动表现于心中的,这一类观念叫做第二性质。洛克说:“第一性质的观念是与原型相似的,第二性质的观念则不如此:――由此我们可以断言,物体给我们的第一性质的观念是同它们相似的,而且这些性质的原型切实存在于那些物体中。至于由这些第二性质在我们心中所产生的观念,则完全同它们不相似;在这方面,外物本身中并没有含有与观念相似的东西。它们只是物体能产生感觉的一种能力。”
    我以为洛克所说的味觉、声音与颜色,与我们对物质形体的感觉一样,都是属于人的感性认识。滋味是人的味觉能力对事物滋味方面性质的认知结果,声音则是人的听觉能力对事物声音方面的性质(也就是振动性质)的认知结果,颜色是人的视觉能力对事物光学性质(也就是光的频率性质)的认知结果,而物体的形状则是人的视觉能力对物体的形状性质(也就是物体的构造性质)的认知结果。我不认为心理在全无经验之前是一张白纸,人的感性认识能力本身就含有普适性的感性信息。这种感性信息因为普适,所以太抽象,以致我们感觉不到的它的具体形式。人的感性认识,是人的感性认识能力对客观现象抽象的结果。
    尽管声音与事物的振动性质在形式上不一样,尽管光的频率与光表现出来的颜色在形式上不一样,尽管物体实际的形状与我们看到的物体形状不一样,尽管我们认识到的规律与反映这个规律的现象不一样,但是,我们的感性或理性的认识没有错。我们完全可以说,规律是现象的抽象形式,声音是振动的抽象形式,颜色是频率的抽象形式,我们看到的物体形状是物体实际形状的抽象形式。规律潜含在现象之中,事物的抽象形式潜含在事物之中。我们看到的虽不是事物实际表现出来的东西,但看到了潜含在事物之中的本质性的东西。这个本质性的东西与事物实际表现出来的东西是有实质上的同一性的。 
    客观之现象+感知觉能力--感性认识。这个反应式中的,客观之物、感知觉能力与感性认识三者在本质上是有同一性,但在形式上不一样。感性认识与客观之现象在本质上同一,相互适应。决定前者在本质不会失真于后者,而它们形式上不一样,则决定了前者在形式上会失真于后者。 还是那句话,绝对的事情不要说,世界是可知的,但不是绝对可知。 写一个科学对联:人的感性认识总不能完全地达到客观现象的形式;人的理性认识总不能完全地达到客观规律的本质
    相互作用就是两种形式,一种是信息性的认识作用,一种是力性质的变化作用。信息性作用,是外在信息作用于系统的认知系统,认知系统本身也具有信息性,如果外在信息与具有信息意义的系统认知能力,有差异不同一,不能构成同种模式识别,那么所生成的新信息就不实质地反映外在信息,而是反映了人的错误的认知能力或认识方法。人的错误的认识能力或方法,是主观的,所以错误的认识具有主观性。如果生成的新信息实质地反映了外在信息(并没真实地反映外在信息的形式),当然也反映人的正确的认识能力,那么我们就说这种认知是正确的,外在的信息是客观的,正确的认识能力就好比正确的理论也是有客观性的,于是正确的认知及认知结果就必然会被认为是客观的。如此看来信息作用要么是客观的,要么是主观的,并不存在什么主客观关系的。存在主客观关系的是力的作用,力作用质量物体,产生加速度,这个加速度尽管是来自作用力,也来自惯性质量,但它既不反映力,也不反映质量,而是反映质量与力的关系。用针刺人的皮肤,所产生的皮肤形变,及对这种形变的痛感,也是力作用的结果,这个结果是反映针刺与皮肤两者作用关系的。有效的力作用,所引起的变化总归是作用双方关系的表现。
    如果要从形式上来看信息的作用,或从本质上来看力的作用,我们就有不同的说法了。我们会认为力的作用结果也不是绝对地不反映力与被作用物,毕竟作用结果是来自力与被作用物,它与力,与被作用物都有一种渊源,在渊源上应当是反映了力,也反映了被作用物。如果在作用过程中力占据主导地位,那这个作用结果就是客观的,如果在作用过程中,被作用物占主导地位,那这个作用结果就是主观的。同样信息的作用结果也不是绝对不反映信息与认知能力的关系,在形式上,信息作用结果既不是信息,也不是认知能力,信息与认知能力都有潜在性,且信息具有具体性,认知能力有普遍性,而信息作用的结果则是显在的,且是普遍与具体相结合的,这种显在性,普遍与具体相结合性就正是信息与认知能力两者相互关系的表现。
    不过,力与信息这对矛盾体,力是形式性的,信息是本质性的,对力的作用,我们主要看外在的形式,因此也就看到了力的作用结果的主客观关系性;对信息的作用,我们主要看深藏的本质,因此也就看到了信息的作用结果的主观性或客观性。任何说法都不能绝对,绝对意味着极端,极端意味着错误。我们应当这样说,力的作用结果“主要”是表现力与被作用物的关系,信息的作用结果就“主要”表现信息本身和信息的认知对象,我这里用了“主要”这个词,就避免了绝对的概念。 
    事物的美,是人的审美认识能力对事物的美学性质(也就是事物关系的和谐性)的认知结果。所有的认知,又都会充当作用力,进一步对人的身体或人的心理产生影响,这个影响或对这个影响的感觉则体现主客观关系。针作用到人的身体,身体会对它产生触感,感到它应有尖的形状,这种针刺感同时作为一种力使人的肌肉发生形变,痛感就是对这种形变的感受。味觉、声觉与色觉同时也可以作为一种“力”影响到我们的心情,对客观之美的认识,无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无论是客观的还是主观,也都会作为一种“刺激力”,影响到我们的心情。客观之美+审美认识能力——美的认识。美的认识+情感状态——情感变化。情感变化+人的心理自我体会能力——美感。这里我们对美感的定义是:美的认识与人的情感状态作用所产生的结果,再与人的心理自我体会能力作用,而生出来的感受。美感与人对美的认识是不同的,主要地讲,人对美的认识要么是客观的,要么是主观的;而主要地讲,美感总归是主客观关系的,它体现了含有信息的客观刺激力与具有主观性的人的审美能力及人的情感状态这两者的关系。关于美感具有主客观关系性,是一种已有美学观点,刘易斯与托马斯-芒罗,都用食物与营养的关系来类比地认识它,营养就好比美感,食物作用好比美的刺激作用,消化系统对食物的吸收好比的人审美认识能力对客观之美的吸收,人的生理状态则好比人的情感状态。食物通过消化系统的吸收与人的生理状态作用显出营养价值,就好比美的刺激通过人的审美认识的吸收与人的情感心理作用显出美感。营养价值既不是食物本身固有的,也不是人的消化系统本身固有的,同样不是人的生理状态本身固有的,而是食物与人的消化系统作用再与人的生理作用的产物,是体现食物这个客观与人的消化系统及生理状态这个主观的关系,同样,美感既不是美的刺激所固有的,也不是人的审美认识能力及情感心理所固有的,而是美的刺激这个客观与人的审美认识能力及情感心理这个主观作用的产物,体现了主客观的关系。不过已有主客观关系论者并没有力的作用与信息作用区分开来,也就是没有认识到美感之所以具有主客观关系的深层原因。
    美感是主客观关系性质的,但人的情感本身有没有美的属性呢?我以为人的情感本身无所谓的美的性质,愉悦的情感并不意味比不愉悦的情感美。美,是属于信息范畴的概念,一个景观,布局比例适当,完整统一;一段音乐,音符组合和谐,连接有序,一顿美味,色香味搭配得很好,我们就说它们很美,这实际上是对这些审美对象的组成方式,也就是它的“存在信息”的评价,组成方式就是一种存在信息。人的情感,并不是信息的范畴的概念,而是属于心理能量的概念,信息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而能量是有不确定性的特点。当然情感也有和谐与不和谐之分,不和谐的情感比较不确定或不稳定,和谐的情感则比较确定或稳定,但这还不能表明情感本身有美的属性,因为作为心理能量的情感,其信息的特点不明显。只有情感与信息结合在一起,才谈得上美与不美。我们说一个心灵很美,说一个人有美好的情感,那实际上是说这个人的情感与很好的思想结合在一起了。思想就是信息,情感的美,不是本身固有的,而是由美的思想,美的信息赋予的。为什么人的审美知觉具有美的属性呢?就是因为审美知觉属于信息范畴,审美知觉是载有无形的抽象的美的信息的信息源,是客观有形的美的信息的组织者。
    美的情感就与客观之美一样,也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只有在比较中才能发现,没有不美的事物作比较,我们发现不了美的事物,没有不美的情感作比较,我们也体会不出美的情感。我们去看美丽的自然景观,其情感就从一个相对不美的状态,变得较美了,于是我们就有了美感,有了美丽的自然景观这个信息带来的美感。
    那么美到底是什么呢?我认为美的根本特点就是在真实基础上的本质化,美就是本质性的真。人的感知觉看到的客观现象是真,人的审美知觉看到的客观现象就是本质性的真。
    现象上的具体真实性总是与个性,差异性,多样性联系在一起的,而本质上整体真实性总是与对称性,同一性,统一性联系在一起的。于是所谓的美,具体来讲就是彼此之间的一一对应(即对称性),差异之间的同一联系(和谐性),多样之间的核心统一(统一性),联系之间的抽象完善(完美性)。彼此是真,一一对应是美,差异是真,同一联系是美,多样是真,核心统一是美,联系是真,抽象完善是美。关于美的形式特点,我以为就在间断性,真实与本质的真实之间有间断,彼此分立与一一对应有间断,多样差异与和谐联系有间断,多样分立与核心统一有间断,辩证联系与抽象完善有间断,真的事物与美的事物有间断,真的认识能力与美的认识能力有间断。唯有真的基础上的本质之真,才有美的性质,而唯有真与本质之真的间断才具有美的刺激的作用,才能使人产生美感。人的与现实利害相关的情感是真,而美感是一是一种与人的上进心协调的超脱现实利害关系的情感,是一种带有美的信息的本质性的情感。我们对一事物要有美的认识,先得有真的认识,我们对一事物要有美感,先得对它有一定的现实情感,带着现实的情感去与真的认识结合(比如化悲痛为认知力量),就容易产生美的认识,而美的认识则能升华人的现实情感,使之成为美感。真实清楚地认识事物是为真,带着现实的情感去关注事物,是为善,而将真的认识与善的情感升华为本质性的认识,本质性的情感是为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