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中心的产品:日本的公务员功绩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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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的公务员功绩激励机制 【发布时间】 2011年8月5日 13:53         【字体】 大 中 小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完善的公务员激励机制是建立清明廉洁政治的重要一环,有利于发挥公务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增强公务员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进取意识,促进廉政勤政,降低腐败风险。
    日本公务员激励机制是一种功绩激励机制,以公务员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在了解人的生理、心理、安全、社交等不同层次需求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公务员是否具备担当上一级职务的能力及其人生经历、工作业绩、社会适应性、岗位工作年限等因素,激发他们为完成预定目标而不懈努力。处于这种制度管理下的公务员要实现自身目标,必须最大限度发挥潜能,努力作出优异业绩。
    利益目标的多重设定
    由于封闭型任用制的特点,日本公务员制度实行“年功序列制”、“终身雇佣制”,即到一定时期,高级公务员的晋升是依据其服务年限来确定的,这意味着“年功序列制”和“终身雇佣制”实质上是为满足公务员的基本需求、提高工作积极性、防止产生不满而设定的最低收益标准。在“年功序列制”和“终身雇佣制”的人事管理制度下,公务员只要遵纪守法、勤奋工作,即使晋升落后于同辈,后边的年轻人也不会走到自己前面,更不用担心被解雇,能力和奉献最终会在退休时得到回报。这种人事管理制度,可以使公务员队伍人心安定,易于进行人力资源规划。但在遇到环境剧变,要求组织及人力资源必须迅速调整时,这种人事管理制度往往成为变革的阻力。
    日本公务员激励机制还体现在实现目标直接与逐利行为挂钩。个人一旦进入公务员队伍,工作将由上级指派,升迁调动以及培训均有系统安排,晋升和各种机会是对勤奋工作、良好业绩的褒奖。这一做法将个人前途命运与努力工作、上级表扬、职场竞争和工作贡献紧密联系起来。各机构对承担关键性任务的竞争促进了机构内部忠诚度的形成,大家团结协作、共同努力以超过其他机构,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由于晋升关系到每名公务员的成长进步,使得竞争呈现出白热化的程度,这不仅有利于激发公务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而且有利于培养集体精神、促进团队建设。
    强化工作评定和结果运用
    日本《国家公务员法》强调,国家公务员要提高工作效率,并规定对公务员实行工作业绩评定和提升、奖励制度。“公务员的效能必须得到充分的发挥和提高”。“首相应对公务员发挥和提高才干进行调查研究,并采取适当措施确保其实现”。该法同时规定,政府各机关的“长官应对其下属公务员的工作进行定期的勤务评定,并根据评定结果采取适当措施”。“当人事院认为有的在职者通过考试提升不适宜时,可以根据在职者的工作成绩进行提拔”。为实施这项制度,日本专门制定了《工作评定的根本标准》、《工作评定手续与记录的政令》。
    工作评定主要包括两大种类:一是定期评定,即每年在一定时期评定一次;二是特别评定,即对处在试用期的工作人员进行一次以上的评定,或者行政长官认为必要时,随时进行评定。
    工作评定主要包含四个项目:一是工作业绩,包括工作成果、态度和效率;二是工作能力,包括指导、规划、判断、创造、交涉、协调、研究等能力;三是性格,包括稳重、轻浮,积极、消极,坚强、脆弱,从容、急躁,机敏、迟钝,精细、粗心,好辩、沉默等;四是适应性,包括规划性、研究性、总务性、会计性、审查性、接洽性、秘书性等不同性质的业务。
    工作评定办法是上级给下级作评定,而不采取群众讨论的方式。事务次长给局长写评定,局长给课长、课长辅佐写评定,课长给股长写评定,股长给股员写评定。上级给下级写的评定内容,下级不知道。评定分为ABCDE五种,评为A级的,可以越级增加工资,但人数不得超过10%;评为BCD级的,可以提级;评为E级的,不得提级,严重的还要给予处分。
    《国家公务员法》和《报酬法》规定,首相和政府各部门长官应采取措施表彰工作业绩优秀人员。表彰的种类分为:首相表彰、大臣表彰、长官赏词、业务成绩表彰、功劳勋章等,工作优异者,可以领取业绩奖,业绩特别优秀者可以得到不同等级的勋章和奖章,并相应地晋升职务和工资。工作评定结果要存档,是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之一。主管行政长官应按照工作评定结果采取措施,对工作业绩好的公务员予以优待;对工作业绩差的公务员予以指导,或是有针对性地进行培养,或是变更职务分工,或是采取调动工作等其他适当措施。
    由于日本官僚机构的体制特征和人事管理特征,使得公务员的竞争颇具特色。一个人从进入公务员队伍起,为保持职业稳定,并先于同等地位的同僚晋升,必须意志更坚强,工作更勤奋,业绩更突出,通过实力证明自己,从而使勤奋工作、努力奉献和积极竞争内化为日本公务员队伍的普遍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
    业绩和考试成绩与职务晋升挂钩
    日本政府机关每年招考一批新人,同批考试合格并进入机关服务者视为同期。同期人员的升迁速度、俸给待遇尽可能保持平衡,退离时间尽可能一致。但通过高级考试途径进入公务员队伍的,由于职位少而人员多,高级官僚为其升迁目标所迫,彼此竞争更加激烈。为此,日本官员的晋升办法除了根据每年的业务成绩进行评定以外,还要进行由人事院主持的选拔考试。为保证在功绩制度下的职位任命公正,课长以下官员的任职,可以由各个部门自己决定,但要经过人事院考核,课长和课长以上官员的任职,必须经人事院批准。
    近年,日本重新修订《国家公务员法》,增加了“职员采用以后的任用、薪俸以及其他人事管理,与该职员被采用的年次及录用考试种类无关,应该以人事评价为基准”的规定。按照新的规定,次官、局长和部长级别将被列为同一级,从同一批候选人中进行选拔,打破了以前公务员因参加考试种类不同而产生的身份差异和由此带来的晋升障碍,畅通了人才选拔晋升的渠道。
    日本的激励机制坚持成绩主义原则,充分考虑人性特点,有利于在公务员任用中排除政治因素或裙带关系影响,确保公务民主有效开展。“年功序列制”和“终身雇佣制”满足了人的基本需求,解决了公务员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够集中精力、踏实工作。而工作业绩、考试成绩与工资收入、职务晋升挂钩,对于提高公务员工作效率,促进公务员勤勉敬业、争创佳绩,推动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无疑具有积极的作用。特别是实行功绩晋升制,依据业绩优劣、贡献大小决定提升职位或薪级,意味着一名公务员是否得到提升,不取决于他如何会搞“关系”,也不取决于他“跑官要官”是否得力,而是取决于他的工作业绩。只要努力工作,就能从股员开始,到股长、课长辅佐、课长、次长、局长,最后甚至可能担任较高职务,如事务次官。即使偶尔转到其他省厅工作,终其一生还是归属原来的省厅。如果升任到事务次官,就不再作为政治任用的对象,而是以资深官僚的身份作为政治性行政官辅佐政权。而一系列新晋升制度的实施,更为业绩突出、综合素质高的公务员提供了晋升机会,促进更多的低学历公务员奋发努力、争创佳绩。 (吴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