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专业:营业税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02:44:45
一、兼营不同税目的应税行为
1.含义:它是指纳税人从事两个或两个以上营业税的应税项目,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
2.税务处理方法: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计算税额。
二、混合销售行为
1.含义:它是指既涉及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又涉及营业税应税项目的某一项销售行为。
2.税务处理方法:
①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营业税而征增值税;
②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征营业税。
以主业为判断,这一规定同增值税中对混合销售的税务处理是一样的。
例:某建筑公司承揽一项装修工程,公司与发包方合同协议由公司提供装饰材料200万元,装修费300万元,装修完工后,发包方按协议付款,请计算建筑公司应纳营业税额。
解:(1)此项装修工程为混合销售行为,应一并征收营业税。
(2)应纳营业税=(200+300) ´3%=15(万元)
三、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行为
1.含义:它是指营业税纳税人在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同时,还经营非应税(即增值税征税范围)货物与劳务。
2.税务处理方法: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计算各自应纳的营业税和增值税;未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这一规定与增值税中对兼营行为的税务处理也是一样的。
例:某电子技术服务公司从事技术咨询服务业务,也兼作家用电脑销售业务。当月咨询业务与销售电脑共收入120万元,其中销售家用电脑20台,销售款30万元。该公司对两项收入未能单独核算,请计算该公司当月应纳税额。
解:(1)此项属兼营应税劳务与销售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
(2)销售额合计=120¸(1+4%)=115.38(万元)
(3)应纳增值税额=115.38´4%=4.62(万元)
四、营业税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划分
(一)建筑业务征税问题
基建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
但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地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二)邮电业务征税问题
1.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征收增值税。邮政部门( 含集邮公司)销售集邮商品,应当征收营业税;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与个人销售集邮商品,征收增值税。集邮是指收集和保存各种邮票以及与邮政相联系的其他邮品的活动。
2.邮政部门发行报刊,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行报刊,征收增值税。
3.电信单位自己销售电信物品,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三)服务业征税问题
1、代购代销的征税问题
(1)代购货物
A、原票转交,只收取手续费手续费为营业税征收范围;
B、原票保留,另开发票并收手续费  手续费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不论企业财务和会计账务如何处理,均应征收营业税:
第一: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第二: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第三: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2)代销货物
营业税是对受托方提供代销货物业务的劳务所取得手续费征税。销售货物交纳增值税。
代购代销
(1)代购货物
特 点
税务处理
①受托方不垫付资金
②销货方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
③受托方按代购实际发生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收取手续费。
①同时具备三个条件: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按服务业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
②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受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属增值税价外费用,应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代购行为要么征营业税、要么征增值税,不同时征两种税。同时符合条件的代购行为按取得的手续费征营业税,不再征增值税;但对不同时符合条件的代购行为征增值税而不征营业税,其取得的手续费视为价外费用计入销售额征税.
(2)代销货物
特 点
税务处理
①代销货物的所有权属于委托方。
②受托方按委托方规定的条件出售。
③货物的销售收入为委托方所有,受托方只收取手续费。
①就销售代销货物而言,属增值税征税范围
②就受托方提供代理劳务取得的报酬,如代理手续费,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代销行为即要征营业税也要征增值税,只是计税依据不同而已。
2、其他服务业与增值税的划分问题:
如:饮食行业,在提供饮食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香烟等货物,就应按饮食业征收营业税。
如:某饭店在大门口设立独立核算的柜台,既对店内的顾客提供自制食品( 如月饼、生日蛋糕、快餐等),又对外销售,这种情况属于兼营行为,销售行为应该交增值税.
如:某照相馆在照结婚纪念照的同时,附带也提供镜框、相册等货物,此种混合销售行为,就应按其他服务业征收营业税。这是因为这项销售业务是以提供劳务为主,同时附带销售货物,这种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营业税。
3、燃气公司代有关部门收取的各项费用(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属于增值税的价外费用,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营业税。(销售时,不是安装时代收的)
4、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应当征收增值税,单独的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征收营业税。
(四)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1、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应符合条件,见教材)。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3、自产货物的范围;
4、纳税人的认定;
5、纳税人按照客户要求,为钻井作业提供泥浆和工程技术服务的行为,应按提供泥浆工程劳务项目,照章征收营业税。
(五)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
自2004年7月1日起,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
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5%)征收营业税。    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例题】甲建筑工程公司(具备建筑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资质)下辖3个施工队、1个金属结构件工厂、1个招待所(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2003年经营业务如下:
⑴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并与建设方签订建筑工程施工总包合同,总包合同明确      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其中:建筑业劳务费价款1000万元;由甲建筑工程公司提供、并按市场价确定的金属结构件金额500万元(购进金属结构件时取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价款300万元);建设方采购建筑材料等1500万元。工程当年完工并进行了价款结算。
⑵甲建筑工程公司将其中20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B建筑工程公司(B建筑工程公司为只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
⑶甲建筑工程公司向C建筑工程公司转让闲置办公用房一幢(购置原价70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1300万元。
⑷甲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取得客房收入30万元,餐厅、歌厅、舞厅收入共55万元。
要求:按下列顺序回答问题:
⑴甲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建筑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
⑵甲建筑工程公司转让办公用房应缴纳的营业税;
⑶甲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
⑷甲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
⑸甲建筑工程公司应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答案】
(1)甲建筑工程公司总承包建筑工程应缴纳的营业税=(3000-500-200)×3%=69万元
(2)甲建筑工程公司转让办公用房应缴纳的营业税=(1300-700)×5%=30万元
(3)甲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30×5%+55×20%=12.5万元
(4)甲建筑工程公司应缴纳的增值税=500÷(1+17%)×17%-300×17%=21.65(万元)
(5)甲建筑工程公司代扣代缴营业税=200×3=6(万元)
第六节  税收优惠(熟悉)
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课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它不是减免税措施,但也能起到减轻纳税人负担的作用。营业税的起征点为:
1.按期纳税的:月营业额1000--5000元。
2.按次纳税的: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营业额达到或超过起征点应照章全额计算纳税,营业额低于起征点则免征营业税。
二、税收优惠规定
(-)《营业税暂行条例》中的免税项目(法定减免)
1.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残疾人福利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殡葬服务。
2.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具体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
3.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劳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劳务。所称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仅指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
4.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5.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人,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仅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二)国务院规定的其它减免税项目
1.保险公司开展的1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人。
2.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联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的是自然科学自己开发的,如果只是买卖,是不免的)
3.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4.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取得的收入。
5.工会疗养院可视为其他医疗机构免征营业税
6、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不征营业税。
7、立法、司法、行政机关收费。
8.社会团体按财政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
9.高校后勤经济实体租金和服务性收入对内免税、对外征税。
10、用住房公积金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取得的收入免税
11、按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暂免,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按3%征收。
12、对于从事国际航空运输业务的外国企业、港、澳、台企业从我国大陆运载旅客、货物、邮件的运输收入,按4.65%的综合计征率计算征税。
13、出口信用保险免税
14、保险公司的摊回分保费用。
15、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对企业的征收。
16、金融机构往来业务;
17、电影发行单位和放映单位,放映单位按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发行单位不再征收营业税。
18、金融机构出纳长款收入
19、集团公司委托内部财务公司办理统借统还贷款,财务公司从集团公司下属企业收取的利息收入不代扣代缴营业税。
20、(l)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1年的普通住宅出售,免征营业税;(2)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1年的普通住宅出售,按购销价差征管业税;(3)个人自建自住房出售,免征营业税;(4)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1、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23-28了解
29、自2003年8月1日起,民航收取的8项费用不征收营业税。
30、保险企业取得的追偿款不征收营业税。
31、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不征收营业税,包括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和出口信用担保业务。
32、对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房产税;
33、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的规定。
34、下岗失业人员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5、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和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体经营是指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个体经营行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凡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无论其领取的营业执照是否注明为个体工商业户,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均按照新开办的企业、城镇退役士兵按照新办的服务型企业的规定享受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36、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37、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垃圾处置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不征收营业税。
3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063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在京外国商会按财政部门或民政部门规定标准收取的会费,不征收营业税。对其会费以外各种名目的收入,凡属于营业税应税范围的,一律照章征收营业税。
第七节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熟悉)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此项基本规定与增值税、消费税相同,但在具体规定上营业税有其特点。
(一)    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括预收定金),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包括预收定金)的当天。
(十四)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 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二)    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自建建筑物并收讫营业额或者取得索取营业额的凭据的当天。
(三)纳税人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会员费、席位费和资格保证金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会员组织收讫款项或取得索取这些款项凭据的当天。
(五)营业税的扣缴税款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义务人代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六)2003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尚未收回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利息收入权利的当天。原有应收未收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的,该笔贷款新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实际收到利息的当天。
(八)融资租赁为取得租金收入或取得索取租金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九)金融商品转让为所有权转移之日。
(十)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为取得营业收入或取得索取营业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十一)保险业务为取得保费收入或取得索取保费收入价款凭据的当天。
(十二)金融企业承办委托贷款业务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受托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十三)电信部门销售有价电话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售出电话卡并取得售卡收入或取得索取售卡收入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期限:
金融业( 不包括典当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自纳税期满之日起10 日内申报纳税。其他纳税人从事金融业务,应按月申报纳税。保险业的纳税期限为1 个月。
第八节    纳税地点和纳税申报(了解)
营业税纳税地点原则上采取属地征收方法。即在应税项目发生地纳税,只有运输业务、转让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无形资产、跨省承包工程、航空公司所属分公司、电信、设计、工程监理、网络服务等,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具体规定见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