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概预算表怎么核对:福建省出台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文件 - sunshine的日志 - 网易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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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出台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文件

政策信息 2010-03-24 10:08:29 阅读428 评论0   字号: 订阅

 

   福建省陆续出台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政策文件,即《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及《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强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意见》等3个配套文件,指导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工作开展。

 

关于促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

 为加快推进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建设,促进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试点小城镇房地产用地供应

(一)加强规划控制和引导。按照试点小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根据房地产市场需求,合理确定房地产开发及用地供应规模。因房地产开发等建设项目确需局部修改试点小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控制指标在县域范围内平衡的,报设区市人民政府审批。

 试点小城镇住房建设,要实行统筹规划、综合开发、配套建设,镇规划区范围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建房审批。对试点小城镇周边的农村住宅,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向试点小城镇集中建设。对土地整治安置房建设,本着方便农户生产生活的原则,统一规划、集中建设。

 (二)适当增加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用地计划指标。对试点小城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在符合规划、节约集约的情况下,国土资源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安排上予以优先保证,需要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次征收规模适当放宽。试点小城镇先行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增耕地后形成的挂钩指标可优先保障试点小城镇经营性房地产开发用地或有偿调剂给其他地区使用。

 二、鼓励支持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消费

(三)支持自住和改善型住房需求。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市场需求情况,对个人购买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房的,所缴交契税给予购房款总额适当比例的财政补贴,免收存量普通商品住房交易手续费。

(四)加大对个人购买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个人首次申请贷款购买试点小城镇普通自住房的,按照政策规定,购房首付比例可降低至20%,其贷款利率的下限可扩大为贷款基准利率的0.7倍。

  鼓励银行业机构简化个人购买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的贷款审批流程,研究集体土地房屋抵押贷款相关配套措施,探索扩大试点小城镇消费信贷的抵(质)押物范围。

(五)对购买试点小城镇商品住房的购房户,可以家庭为单位办理城镇户口,其医疗、社保、教育享受小城镇居民的同等政策。

(六)对在试点小城镇购置商品住房的农户,按本人意愿,其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可以继续保留,也可以退还,村集体应根据收回土地的数量、质量情况依法给予补偿。

 三、有序推进试点小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

(七)结合实施小城镇规划和镇容整治,以房地产开发的市场运作方式,加快试点小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将试点小城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纳入所在市、县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享受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同等优惠政策。

 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行安置房优先建设、优先安置的原则,安置住房实行就地、就近和异地建设相结合,以就地、就近安置为主;对异地建设的,应选择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的区域。安置房应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八)鼓励试点小城镇因地制宜开展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要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有机结合起来,对试点小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可以把国家、省用于补助廉租住房建设与租金补贴的资金统筹使用。

 四、营造试点小城镇房地产业发展投资环境

(九)鼓励引进实力强、信誉好的品牌房地产开发企业到试点小城镇进行成片房地产综合开发。鼓励银行业机构积极支持符合贷款条件的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

  支持山区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降为20%。

(十)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改善服务,本着便捷、高效、负责的原则,为项目建设提供绿色通道,简化审核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办事效率。

 五、加强对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的引导和监管

(十一)加强市场引导。坚持突出重点、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因地制宜地培育和发展试点小城镇房地产业,重点发展普通商品住房市场。要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提高开发建设水平,切实改善试点小城镇人居环境;引导合理住房消费,抑制投资投机购房,促进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十二)加强市场监管。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土地供应管理,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严格建设程序管理和技术标准规范,加强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引导发展物业管理,创建安全、整洁、美观的小城镇居住环境。

 各试点小城镇所在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政策措施,积极培育和发展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加快推进试点小城镇建设。市(县、区)房地产、国土资源等部门要加强对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管理工作的指导,抓好促进试点小城镇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关于加强综合改革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加快培育发展小城镇,现就加强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落实规划先行

(一)加快修编总体规划。根据打造“规划先行、功能齐备、设施完善、生活便利、环境优美、保障一体”宜居城市综合体的目标,依据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小城市的标准,修编总体规划,有条件的小城镇可以按中等城市的目标进行规划。根据现有基础条件和区位及资源特点,统筹考虑试点小城镇在县(市、区)域产业发展、功能配置、城镇空间中的地位和作用,确定发展定位和目标,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处理好生产、生活、休闲、交通四大要素的关系。优化城镇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置,合理确定科教、文化、商贸、卫生、体育、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的标准和规模,明确近期建设用地和发展时序。调整或修编的总体规划应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协调衔接,处理好建设发展中新区建设与旧镇改造的关系,统筹安排镇区内集中成片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能满足小城镇建设需求的应抓紧调整或修编。

(二)加快专项规划编制。要结合试点小城镇社会经济发展要求,统筹利用地上地下空间资源,在与经济发展相协调和适度超前的前提下,做好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绿地系统、公共服务设施等专项规划的编制工作。各类专项规划必须服从城乡规划的统一要求。专项规划可结合实际采取独立或合并的方式进行编制,要达到互相衔接,协调统一的要求。

(三)加快详细规划编制。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积极开展试点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控制性详细规划要对开发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环境建设、基础设施配套、传统风貌保护等控制原则和相应指标作出明确规定。根据发展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对城镇主要出入口、主干道沿线、重要交叉口、滨水地段、商贸街区、广场等重要地段和节点地区,可结合详细规划开展城市设计。

(四)明确规划编制和审批要求。2010年上半年,完成总体规划的修编和审批工作;2010年底前,完成主要专项规划及近期建设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总体规划由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审查论证后,由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由试点小城镇所在县(市、区)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设区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查论证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规划编制单位应具有甲级以上资质,并组织经验丰富、专业水平高的技术人员参与编制。编制经费应纳入市、县(区)政府财政预算,省里在安排“以奖代补”补助资金时予以倾斜。测绘部门优先为试点小城镇免费进行1∶1000地形图测绘。

 二、加快推进建设

(五)加快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统筹城乡、以城带乡的要求,推动城市、县城基础设施向周边试点小城镇延伸、从试点小城镇向周边乡村延伸,实现衔接互补、联网共享、辐射带动。按照“先地下、后地上”的程序,加快建设试点小城镇的道路交通、给水排水、燃气、环卫、电力电信等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并同步建设各类地下管线和设施。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行特许经营,鼓励采用bot、bt等方式建设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1.道路交通设施。按照网络合理、功能明确的要求,着力解决道路短缺、标准不高、交通拥挤问题,重点抓好过境路、主干道、镇区出入口、停车场的建设和改造。2012年底前,镇区人均道路面积达到15平方米以上,主干道实现亮化、美化。大力发展公共交通,推动城乡客运一体化。2012年底前,试点小城镇镇区内要开通公交线路,建设一批公交停靠站(点),加密定期班车,并与县城或相邻城市的公交客运有效衔接。

 2.给水排水设施。加快小城镇自来水厂和供水管网技术改造,按照国家新标准实施供水水质检测,加强二次供水管理,提高供水水质,保障居民用水安全。2012年底前,镇区供水普及率达到100%。因地制宜选择污水处理方式和技术工艺,2012年底前,每个试点小城镇(除污水已纳入城市、县城处理)要建成一座污水处理厂,同步建设和逐步完善污水管网,镇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并开征污水处理费。

 3.环卫设施。结合“农村家园清洁行动”,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加快建设垃圾收集、清运和处理设施;在广场、车站、码头、市场、主要干道沿线等公共活动地区和住宅区设置垃圾池、垃圾桶、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配备专职卫生保洁人员,配齐配足必要的保洁工具和车辆。2012年底前,每个试点小城镇要根据需要建成一座以上垃圾中转站或无害化处理场,实现垃圾无害化处理,并开征垃圾处理费。

 4.燃气设施。加快燃气设施建设,积极发展管道供气,合理设置供气站点和管网,保障城镇居民用气。沿海小城镇应充分利用lng气源,延伸城市、县城供气管网或建设lng卫星站。2012年底前,镇区燃气普及率达到90%以上。

 5.园林绿化。发挥小城镇自然山水与乡土树种的资源优势和地方特色。镇区主干道栽植行道树和绿化带,主要单位的庭院实现绿化美化。加强滨水绿带的控制和建设,将镇区范围内的河岸、湖岸、海岸、山坡等地带作为“绿线”管理的重点部位。2012年底前,建成一个供居民休闲、观赏及文化活动的公园,镇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达到6~8平方米,镇区和新建居住小区绿地率不低于30%。

(六)提高建设质量和水平。大力培育发展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推进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规划区内一律停止办理个人零星建房审批、零星供地。大力推广建筑节能、节水、减排等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按照“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特色明显、质量可靠、设施配套、环境优美”的要求,建设住宅小区和商贸街区。加强小城镇传统街区风貌保护和文物单位修复,结合自然环境、历史文化和传统风格,塑造富有地方特色的小城镇整体风貌,提升试点镇文化品位。

 三、强化建设管理

(七)加大规划管理力度。各级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和省实施办法,加强规划管理,建立健全规划编制、修订和重大建设项目的公众参与制度。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和试点小城镇政府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规划管理职责,按照“先规划后建设”原则,未编制规划的一律不准建设;已编制规划的,不得随意调整与修改规划,确需调整修改的,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切实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要建立并严格执行规划绿线、黄线、紫线、蓝线的“四线”管理制度,严格实施规划强制性内容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制度。城乡规划、城建监察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完善规划实施的检查、纠正和责任追究制度。

(八)严格试点小城镇建设工程管理。对试点小城镇房屋和市政设施等建设工程,应严格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管理,并纳入各县(市、区)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监督范围,执行施工许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要明确试点小城镇政府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管责任,建立小城镇房屋使用安全巡查报告制度。

(九)加强镇容镇貌和环境卫生管理。要高度重视镇容镇貌管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确实做到车辆停放有序、摆摊设点规范、门前“三包”制度落实、户外广告设置合理、镇区整洁美观。要建立健全小城镇环境卫生资金投入、巡查督察、日常保洁、垃圾处理收费等长效机制,做好镇区主干道、集贸市场和休闲场所等重点部位日常保洁,确保镇区卫生整洁。

(十)重视人才引进和人才培训。要创造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人才的良好环境,积极培养和引进城乡规划、建设专业技术人才。重视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培训工作,分期分批对试点小城镇党政主要领导、规划建设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加强指导监督

(十一)强化服务指导。加大技术指导力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要尽快组织编制出台《福建省综合改革建设试点小城镇规划导则》,明确规定试点镇规划的层次、标准和主要内容,指导试点镇依据《导则》编制各类规划,提出试点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标准及规模。

 组织城乡规划、建设工程等方面专家设立省级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专家服务团,定期赴各试点小城镇,对规划编制与实施、重点项目建设等进行指导,提高规划建设的档次和水平。设区市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制定推动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组织综合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精干队伍,加强规划建设技术指导,帮助提高管理水平,协调解决实际问题。试点小城镇所在的县(市、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开通绿色通道,做好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审批管理工作,加强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推动项目建设。试点小城镇主要

 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全面推动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十二)强化督促考核。加强对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督促和考核,提高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建立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动态评价和激励机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联合省直相关部门,每年对试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情况组织一次考评,考评结果作为省扶持试点小城镇的重要依据。市、县(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督促检查,促进试点小城镇健康有序发展。

 

   

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

                             (二〇一〇年二月)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的实施意见》(闽政〔2010〕4号),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现就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将城镇建设用地收益反哺农村,可拓展城市反哺农村的资金渠道,保障城镇建设用地,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有利于推进城镇化进程。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对农村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进行重新规划和综合利用,引导农村集中建设和村民有序转移,将促进自然村向中心村和集镇聚集,农村村民向住宅小区、新型社区和小城镇集中,加快推进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和城镇化进程。

(三)有利于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对村庄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建设农村住宅小区,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将有力带动城乡投资与消费需求,促进经济增长。

(四)有利于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结合农田基本建设,对田、水、路、林、村进行综合整治,将有效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村人居环境,促进生态环境保护。

 二、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的规划引导

(一)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试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镇乡、村庄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土地整治专项规划,做到布局合理、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编制专项规划,要综合考虑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农田水利建设、生态建设等因素,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等资料,对村庄用地现状、整治潜力、投入和效益等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价,确定农村土地整治的目标和任务,明确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位置、范围、规模和时序,并建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库。

 (二)制定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坚持先易后难的原则,以“空心村”、“空心房”整治和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为重点,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大、投资成本低的村庄,优先纳入近期农村土地整治范围,按项目制订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基本情况、农村居民点拆旧建新安排、土地复垦设计、资金筹措、补偿安置、项目建设组织实施等。实施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发挥镇乡、村庄建设规划的调控作用。农村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及村民住宅等各项建设必须符合镇乡、村庄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引导村民建设富有地方特色、民族特点、传统风貌的安全节能环保型住房。结合农村实际,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推进农村住宅向中心村、乡镇集中建设。注重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通过农村土地整治,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提高防灾减灾能力,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未编制镇乡、村庄规划或已有规划但已明显不适应发展要求的,要及时组织编制或调整修编,并与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以适应农村土地整治和重点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的需要。

 三、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一)采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措施。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的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将农村建设用地减少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相挂钩,相应增加城镇建设用地指标,并将城镇建设用地出让获得的部分收益,返回农村用于土地整治和新村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

(二)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每个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分别下达1000亩土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完成后,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对土地整治新增耕地的验收结果,核定相应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

 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尚未完成但确需先行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可凭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由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审核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先行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先行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原则上应在两年内完成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并进行指标结算。

(三)有效推动土地增减挂钩工作。使用挂钩指标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从本市、县(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拨付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挂钩指标有偿使用费的最低标准按该市、县(区)城市等别确定(详见附件),最高等别的城市不低于每亩20万元,最低等别的城市不低于每亩10万元。

 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有效整合农村交通、中小水利、村镇建设、农村扶贫、中低产田改造等各类资金,加大对农村土地整治的资金投入。农村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农村土地整治相衔接,有效促进新村建设。涉及的安置用地,免缴土地有关规费。

 要严格控制村民零星建房,禁止“一户多宅”,村民新建住宅必须签订旧宅基地退还协议,退还旧宅基地,切实推动农村土地整治和新村建设。对在城镇购置商品房并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村集体应根据收回土地的数量、质量情况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各地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占用耕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有偿使用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农村土地整治新增耕地形成的土地增减挂钩指标,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建设用地,不再征收耕地开垦费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四、发挥村民在农村土地整治中的积极性

(一)切实加强宣传。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土地整治试点县要广泛宣传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意义、基本做法和补偿安置标准等,做到家喻户晓,让村民真正认识到农村土地整治的实惠和集中建设的好处,引导村民积极主动参与。同时应指导村民科学选址建房,合理布局、集约用地。

(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在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要广泛听取村民的意见。土地整理复垦方案、拆旧建新补偿标准、新村建设方案等,要广泛征询意见,与农户充分沟通,并签订整治及补偿协议,做到整治前农民同意、整治中农民参与、整治后农民满意。     

(三)依法实施补偿安置。要对农村土地整治涉及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进行调查摸底,制订补偿安置方案,公布补偿标准,依法足额补偿到位,支持村民拆旧建新,改善居住环境。

 对一户一宅被拆旧的农村村民,可在村镇规划区内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统一规划建设安置房,保障其生活居住需要。对不需安排新宅基地或安置房的农村村民,在拆旧时依法给予经济补偿。

 各地要综合考虑农村村民拆旧房屋的面积、质量和净退出的土地面积等因素,确定农户具体的补偿标准。对农村低保户、五保户等困难农户,各地要根据实际制定具体的帮扶政策,妥善安置。农村土地整治净增的耕地,仍归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发包给村民,或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

 各地在农村土地整治前,要认真调查土地利用现状,做到地类和面积清楚、权属无纠纷;农村土地整治后要及时办理确权、变更登记或注销手续,做到面积准确、产权明晰。认真做好土地权属调整,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五、规范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管理

(一)严格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按照批准的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农村旧房拆除、建设用地复垦、新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民集中居住区新房建设及产权调整、补偿安置等工作。依照有关规定落实项目业主负责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资金审计制,加强项目管理。

(二)做好土地增减挂钩指标使用管理和对接。省、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要对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有偿调剂使用进行协调与管理,发布挂钩指标信息,促进供需双方有效对接。要建立挂钩指标使用管理台账,记载挂钩指标总量、挂钩使用及调剂情况,加强挂钩指标管理。同时,要对挂钩指标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使用挂钩指标的,在办理挂钩地块农用地转用与土地征收手续时,应附双方协议和资金交割凭证。

(三)认真实施新增耕地验收工作。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成耕地后,应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农业部门提出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申请,报设区市国土资源、农业部门共同组织验收。验收时应以上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为依据确定新增耕地面积。

 (四)规范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支付村民拆旧补偿和复垦费用,剩余部分用于新村及小城镇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建设。项目所在的县(市、区)、乡(镇)要设立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专户,做到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土地整治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要公开、透明,接受群众监督。

 六、强化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组织领导

(一)建立有效工作制度。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必须坚持以政府为主导,有关部门和群众积极参加的联动机制。试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成立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认真研究解决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动推进,形成工作合力。试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鼓励政策,对开展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二)创新农村土地整治机制。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探索适应现阶段农村改革与发展的农村土地整治机制。加大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力度,除挂钩指标收益外,应多方整合有关涉农资金,探索集体经济组织出资、村企共建、单位和个人捐助等多种形式的投入机制。

  认真研究新村建设节约集约用地的激励政策,引导少占甚至不占耕地。积极探索农村土地流转办法,促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

(三)明确工作职责。试点所在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审批、资金筹措和组织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农村旧房拆除、新房建设、土地整理复垦的具体实施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政策技术指导、新增耕地验收和土地增减挂钩指标核定、土地增减挂钩指标调剂服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等工作。

 财政和审计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整治资金收支情况监管,保证资金规范使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镇乡、村庄规划,加强农民新村建设的规划、设计指导。

 农业部门负责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的管理、建设用地复垦土壤改良的技术指导,参与项目新增耕地的验收工作。

(四)做好相关服务。对使用土地增减挂钩指标的城镇建设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开辟“绿色通道”单列办理。农村土地整治项目的安置用地,由乡(镇)国土资源所和村建管

 理机构联合受理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办理村民住宅用地和建设审批手续。新村建设涉及农用地转用的,设区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县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为村民免费提供住宅设计通用图,有效服务新村建设。农村土地整治工作先在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和农村土地整治试点县中开展,总结经验后逐步在全省范围内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