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i防火:“关于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权益保障问题的提案”答复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10 09:02:03

国科办提字〔2006〕70号


对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4034号(人事福利类411号)提案的答复

陆仁达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原国家经贸委所属242个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权益保障问题的提案”收悉,经商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答复如下:
    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实行企业化转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为促进科技和经济结合、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而采取的重大举措。改革有效地促进了科研机构创新能力的提升,促进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在改革中保障广大科技人员的切身利益,国家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政策,包括转制院所的养老保险政策(国办发[1999]18号文、劳社部发[2000]2号文和劳社部发[2002]5号文等)。因此,国家对转制院所离退休人员待遇的政策规定是明确的。
    关于事业费划拨和实行社会化管理。1999年科技部等12个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国家经贸委管理的10个国家局所属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国科发政字[1999]143号)规定,原有的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主要用于解决转制前已经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对于国家继续拨付的事业费,转制院所应当首先用于保障国家规定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待遇,保证国家规定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政策执行到位和按时足额发放。由于转制科研院所大多离退休人员较多,转制后院所仍然承担着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差额补贴发放和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还承担物业等其他福利费用支出,负担较重。加快理顺离退休人员管理体制,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方向是明确的。但在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尚未改革之前,事业费的管理问题仍应按现行财政体制的要求进行管理。今后,随着社会化管理条件的完善,将逐步解决转制院所退休人员的社会化管理问题。
    关于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为保证转制科研机构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不降低,2002年在事业单位工资调整的情况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科技部等五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制科研机构和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待遇调整等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5号),明确转制院所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工资调整执行事业单位办法,并对养老金核定、调整办法以及资金渠道等做了规定。但近年来,一些地方自行出台了生活补贴政策,一些转制单位根据自身经济状况,自筹资金执行地方政策的,属于企业行为。由于各单位执行情况不同,同一地区同类退休人员确实出现了待遇差距。这一现象已引起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并责成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和规范工作,待规范政策出台后,上述问题将得到解决。
    关于转制前离退休人员医疗待遇。《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中办、国办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规定,离休人员医疗待遇不变,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确保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对转制前退休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原享受公费医疗的退休人员,可参照执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实行医疗补助。
    感谢您对科研院所改革的关心,希望您继续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科学技术部


                             二OO六年八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