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体育中心体育场: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条规宣传资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0:23:58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条规宣传资料


    1、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1)坚持按照党章、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行政监察法和政策规定处理问题。
    (2)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
    (3)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或行政首长负责制。
    (4)维护信访当事人的民主权利。
    (5)分级负责、分工归口处理检举、控告和申诉。
    (6)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2、纪检监察机关受理信访举报的范围是什么?
    答:对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党员、党组织对所受党纪或纪检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其他涉及党纪、党风的批评、建议和询问等问题;对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决定、命令以及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对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纪检监察机关也要认真对待,不得推诿、敷衍。

    3、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信访举报工作中的职责是什么?
    答:(1)按照规定的范围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人员的申诉,从中了解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违纪案件线索。
    (2)直接办理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组织交办检举、控告和申诉。
    (3)指导和协助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好信访举报工作。

    4、纪检监察信访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履行什么职责?
    答: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部门承担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举报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1)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包括:电报、传真、音像、网上举报,筛选呈报重要信访举报。
    (2)承办上级和本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信访事宜。
    (3)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部门移送或向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有关单位转办、交办信访举报事宜,并对重要信访举报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和督促催办。
    (4)核查部分信访举报线索,办理一些急待查明、易查易结的信访举报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
    (5)综合分析信访举报情况,反映信访举报的突出问题向本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供重要信访信息。
    (6)调查研究信访举报工作情况,总结交流信访举报工作经验,制定信访举报工作的规章制度,对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的信访举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7)协调处理信访问题,疏导上访群众,维持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8)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5、什么是正常访?什么是非正常访?对非正常上访应如何处理?
    答:上访是公民的民主权利,公民正常上访行使检举、控告、批评、建议和申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所谓正常上访,是指信访人以走访的形式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情况、提出建议和申诉等。所谓非正常上访,是指上访人不按法定程序、不到指定场所反映问题,而是到北京或省会城市的敏感地区和重要场所聚集甚至滋事的行为。非正常上访的表现形式主要有:1、从上访地点看,非法到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或公共场所聚集的上访,如到中央纪委机关门口、天安门广场,省委、省政府等机关门口聚集;2、从组织方式看,通过串联、集会、游行、示威等形式;3、从上访行为看,有围堵、冲击国家机关的,有拦截公务车辆的,有堵塞、阻断交通的,有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上访的,有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采取自杀、自残、自焚、卧轨等非法形式要挟政府的,有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的,有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的,等等。
    对非正常上访,应视其严重程度,相应作如下处理:第一,由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劝阻、批评和教育;第二,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训诫或者制止;第三,违反集会游行示威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现场处置措施、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如何分级负责、归口办理信访举报事项?
    答: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就是信访举报事项涉及到哪一级、哪一个部门就由哪一级、哪一个部门负责处理,这是处理信访举报事项的基本原则。
    (1)对检举、控告同级党组织、上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和上级监察机关管辖的行政监察对象的来信及时报告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2)对检举、控告下一级党组织、本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件,由本委机关纪检监察室办理。
    (3)对检举、控告下级党委、政府管理的纪检监察对象的信访举报件,转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有关党组织或部门处理。
    (4)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所受的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一般转交批准处分(处理)的党委或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原批准处分(处理)的党组织或单位已撤销的,转给申诉人现所在的相当于原批准处分的党组织或单位承办。重要的申诉可转批准处理的上一级党组织或单位承办或由本级案件审理室办理。
    (5)、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转给有关职能部门处理。

    7、检举、控告、申诉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四十、四十一条的规定,检举、控告、申诉人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有下列权利:
    (1)对党员、党组织违法乱纪的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2)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或纪律检查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有权提出申诉,要求复议、复查。
    (3)提出检举、控告、申诉后,在一定期限内得不到答复时,有权向受理机关提出询问,要求给予负责的答复。
    (4)有权要求与检举、控告、申诉案情有关或有牵连的承办人员回避。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因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其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在检举、控告、申诉活动中,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对所检举、控告、申诉的事实的真实性负责。接受调查、询问时,应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如有诬陷、制造假证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遵守党的纪律和控告申诉工作的有关规定,维护社会秩序和工作秩序。如有违犯,须接受教育、劝告,直至承担纪律责任。
    (3)接受党组织的正确处理意见,不得提出党章、制度、政策规定以外的要求。

    8、被检举、控告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第四十二、四十三条的规定,被检举、控告人在党组织处理对他的检举、控告中有下列权利:
    (1)对被检举、控告的问题有权进行说明解释。
    (2)基层党组织讨论决定对他的党纪处分或其他处理时,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辨。
    (3)有权要求党组织将调查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
    (4)对党组织认定本人所犯错误的事实、性质和所作处理决定有不同意见时,有权向上级党组织直至中央提出申诉。
    (5)对受理机关及承办人员的失职行为和其他违纪行为有权提出检举、控告。
    (6)当合法权利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受理机关给予保护。
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配合党组织查清被检举、控告的问题,如实提供情况和证人,接受检查和询问,主动交代问题。如有隐瞒、诬陷、抗拒等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2)对所犯错误,必须正确对待,认真检讨,接受处理,不得违反组织决定。
    (3)尊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权利和职责,如有利用职权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和承办人员的行为,须承担纪律责任。

    9、对受理机关处理信访举报有哪些要求?
    答:(1)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所接受的信访举报件,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应由上级处理的问题,迅速报告上级处理;属于本级处理的问题,领导应根据“机关内部分工”及时批办,有关室(部门)要抓紧处理落实,不得推诿;对应由下级处理的问题,应迅速转交下级处理;对要求查处报告结果和回报情况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承办单位要及时组织查处上报。
    (2)对检举、控告信访举报要认真分析,慎重查处。检举、控告不完全属实的,除对不属实的部分予以解释说明外,对属实的部分应予以处理。对检举、控告不实的,应在一定范围内澄清是非,消除不良影响,同时,分清是错告还是诬告;如属错告,应教育错告者,但不得进行追查;如属诬告,必须对诬告者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3)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对党纪政纪处分或纪检监察机关所作的其他处理不服的申诉,必须按照全错全纠、部分错部分纠、不错不纠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凡属冤假错案,不管是哪一级组织、领导人定的和批的,都要予以纠正。
    (4)发现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申诉该复议、复查的不认真复议、复查,对冤假错案坚持不纠,对群众的检举、控告不负责任,无故拖延不办,或为违纪者说情、开脱、包庇的,要给予责任人、有关组织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严肃处理。
    (5)受理机关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原则,秉公执纪,深入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信访举报问题,并接受群众的监督。

    10、信访举报回复的基本方法和要求有哪些?
    答:承办单位对署实名的信访举报人,要给予负责的答复:检举、控告和申诉可给予结论性答复;问题不能解决的给予解释;合理化建议给予鼓励。属于匿名信可视情况在适当范围公布调查结果。
对港、澳、台同胞和华侨、外国人士的来信,一般不直接答复本人,如要求解决的问题涉及内地亲属的,可视情况回复其内地亲属。
    答复信访举报人可书面或口头答复。答复情况应记录在案。

    11、纪检监察机关在办理信访举报件过程中,对保密工作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1)纪检监察机关应设立检举、控告接待室,接受当面检举、控告应单独进行,无关人员不得在场;
    (2)检举、控告信函的收发、拆阅、登记,当面或电话检举、控告的接待、接听、记录、录音等工作,应建立健全责任制,严防泄密或遗失检举、控告材料。
    (3)对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及检举、控告的内容必须严格保密,严禁将检举、控告人的有关情况以及检举、控告的内容透露给被检举、控告单位和被检举、控告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人员。
    (4)检举、控告材料列入密件管理,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
    (5)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向有关人员出示;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出示的,必须经本委、部(厅、局)主管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检举、控告人身份的内容。
    (6)核实情况必须在不暴露检举、控告人的情况下进行。
    (7)未经检举、控告人同意,不得公开检举、控告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及其他有关情况。

    12、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的保密范围包括哪些?
    答: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中的保密范围包括:
    (1)检举、控告人的身份(包括姓名、工作单位、职务、家庭住址等);
    (2)检举、控告的对象和检举、控告的内容;
    (3)涉及到党和国家秘密事项的信访件。

    13、信访举报中有哪些情况应按国家秘密办理?
    答: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中有下列情况的属于国家秘密范围,应按相应国家密级的办理规定办理。
    (1)检举、控告省级党政干部或地级市、厅级党政领导班子中的重大问题的信访件,按机密级办理;
    (2)检举、控告地级市、厅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县(市、区)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县级党政领导班子的重要问题及其他涉及重大案情的信访件,按秘密级办理;
    (3)县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涉及科级及以下干部的违纪案件,包括信访举报材料、案件材料、工作部署等,泄露后会对检举人、控告人和证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构成威胁的事项应视为“秘密”级(国家秘密)。

    14、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进行文检或核对笔迹有什么规定?
    答: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除查处案件工作需要外,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因查处案件工作需要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的,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15、诬告的认定必须经过哪一级机关?
    答:认定诬告必须经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党的委员会、政府或纪检监察机关批准。

    16、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在哪几种情形下应当回避?
    答:受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被检举、控告人或被检举、控告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检举、控告问题有利害关系的;
    (3)与检举、控告问题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检举、控告问题公正处理的。
受理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检举、控告人有权要求其回避;回避决定由受理机关作出。

    17、为什么要提倡、鼓励署实名举报?对群众实名举报有哪些激励措施?
    答:署实名举报与匿名举报相比,有更多的优越性。首先,署实名举报敢于对举报的事实负责,举报的属实率较高。其次,署实名举报便于调查,纪检监察机关可以随时同举报人取得联系,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省了时间和精力,有利于进一步扩大和发展线索。第三,有利于及时向举报人反馈调查结果,征求意见,促进信访举报问题的处理落实。第四,署实名举报由于举报的主体明确,便于纪检监察机关采取措施,防止和制止打击报复行为的发生,更有利于保护举报人。第五,署实名举报是一种正义之举,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举报有利于发扬正气,打击歪风邪气,创造良好的举报环境,预防和减少诬告陷害行为的发生。
署实名举报是依法监督的必然要求,是信访举报工作的发展方向。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大力提倡和鼓励署实名举报。主要措施有:(1)优先处理署实名举报,在相同的情况下,要首先处理和解决署实名举报反映的问题。(2)承办单位要负责地向举报人反馈办理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3)对举报有功人员要给予奖励。(4)切实保护举报人,对那些敢于向不正之风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的署实名举报人,纪检监察机关要给予坚决地保护,一旦受到不公正对待,要严肃处理打击报复举报的案件。

    18、何谓举报有功人员?
    答: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举报有功人员:
    (1)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使违纪违法者受到党内撤职以上处分或行政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
    (2)举报违纪违法行为,经查处后,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或没收、追缴违纪违法金额在2万元以上的;
    (3)举报违纪违法行为,以解决某方面腐败问题和纠正不正之风具有重要作用,并被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典型案件处理的;
    (4)在办案过程中,主动提供线索或证据,对突破重大案件起重要作用的;
    (5)举报其它方面有重大贡献的。

    19、对多人举报和联名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应如何确定和分发?
    答:多人举报同一问题,只奖励最先举报者,联名举报的,奖励金可视其贡献大小分发,总金额不得超过对单个举报人所规定的奖励金数额。

    20、实施对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是否必须公开举报人姓名?
    答:实施奖励必须按举报人意愿办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举报人姓名或身份,违者追究纪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举报有功人员进行打击报复,违者追究纪律、法律责任。

    21、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应如何处理?
    答: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对于正在实施的打击报复行为,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及时制止,并及时处理,或者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2)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受到错误处理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
    (3)检举、控告人因被打击报复而造成人身伤害及名誉损害、财产损失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指使他人打击报复的,或者被指使人、被指使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明知实施的行为是打击报复的,以打击报复论处。

    22、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时,申诉书应载明哪些内容?
    答:申诉人向监察机关提出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书,并附原行政处分决定书、复审决定书复制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等;
    (2)作出行政处分决定或者复审决定的机关名称;
    (3)申诉的请求和理由;
    (4)提出申诉的日期。

    23、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应当如何申诉?
答:国家公务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不服的,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通过下列三种途径进行申诉:
    其一,向作出原处分决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申请复核;
    其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申诉;
    其三,向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提出申诉。
    但是,国家公务员向上述机关提出申诉是有时间上的要求的,如果超过法定期限未提出申诉,则申诉权不再受保护。受到行政处分的国家公务员提出申诉的法定期限有三个:一是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诉复核或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事主管部门、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二是自收到原处理机关的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监察机关提出申诉。三是国家公务员对监察机关作出的复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超过这三个法定期限受处分的国家公务员就失去了法定的申诉权。受处分人超过申诉期限提出申诉的,可按一般的信访程序处理,但不受申诉程序的保护。同时,申诉程序终结后,申诉人仍不服的,可以继续进行申诉,但这种申诉在法律上不再具有必须按照申诉程序处理的效力,监察机关对这种申诉,没有义务按照《行政监察法》和《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规定的程序受理,可按信访程序处理。

    24、什么是“复查、复核,复审、复核两审终审制”?
    答:复查、复核,复审、复核两审终审制,是指对复查、复核,复审、复核实行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的制度。《行政监察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上一级监察机关的复核决定和国务院监察机关的复查决定或者复审决定为最终决定”。这就确立了监察机关实行“复查、复核,复审、复核两审终审制”。
    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保证监察机关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以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人对最终决定不服仍有继续申诉的权利,只是这种申诉在法律上不具有引起复查、复核程序或者复审、复核程序的效力。同时,能避免因有的申诉人无理提出无休止的复查、复核或者复审、复核申请而影响行政机关处分决定、监察决定的效力和严肃性,影响和妨碍监察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有利于维护监察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25、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受理信访事项提出了什么具体要求?
    答:根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信访人按照本条例规定直接向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提出信访事项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对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并属于本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受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对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有关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

    26、新修订的《信访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根据新修订的《信访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负有受理信访事项职责的行政机关在受理信访事项过程中违反《信访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对收到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的;
    (2)对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的;
    (3)行政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书面告知信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的。

    27、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未履行法定义务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1)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推诿、敷衍、拖延信访事项办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对事实清楚,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投诉请求未支持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将信访人的检举、揭发材料或有关情况透露、转给被检举、揭发的人员或者单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在处理信访事项中,作风粗暴,激化矛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打击报复信访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