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不要分的大专:曲靖市交通局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5:08:53

曲靖市交通局问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领导干部问责工作,正确、及时地处理问责事项,根据《中共曲靖市委关于在全市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和《曲靖市交通局问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问责工作在市交通局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局纪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问责事项是指《办法》中第二章规定的问责内容。问责工作依照《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在适用问责规定上人人平等;局纪委调查处理问责事项,不受其他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五条 调查处理问责事项,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章 受 理
  
第六条 局纪委负责受理涉及《办法》第二章(问责内容)的问责事项。问责事项的信息来源于《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以及新闻媒体的报道材料,应当说明被问责单位、人员姓名(编号)、过错事项、问责理由等内容,尽量提供便于查处问责事项的证据材料。
提倡、鼓励署实名举报,对署实名举报的,优先受理、优先办理、优先答复。
  第八条 受理的线索或材料,承办单位应当填写受理登记表,根据反映问题的性质和管辖权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提出拟办意见,报本单位分管领导审批。
  第九条 对转办的问责事项处理不当的,局纪委有权责成承办单位重新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条 对转办的问责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致使举报人重复举报,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第三章 调 查
  
第十一条 局纪委获得问责线索,需要进行初步核实的,由承办单位填写《领导干部问责线索初步核实审批表》,经分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初步核实,并形成初步核实报告。
  第十二条 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存在,需要启动问责程序的,由承办单位填写《领导干部问责审批表》,经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启动问责程序。
  “领导班子会议”是指:局党委会、局纪委会、局长办公会,下同。
  第十三条 启动问责程序后,由局纪委协调相关部门成立调查组,进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内容包括:被问责人的基本情况、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基本结论、问责建议等。
  第十四条 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应主动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弄虚作假、包庇相关责任人,对调查工作人为设置障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调查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的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二)与被调查的问题有利害关系;
  (三)与被调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查。
第十六条 调查核实的方法、要求和应注意的事项参照办理违反党政纪案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处 理
  
第十七条 对调查终结的问责事项,应按照《办法》第二十四条处理。
  第十八条 决定采取诫勉谈话方式进行问责的,应指定专人进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应由两人以上进行,并做好谈话记录,经本人核对签字后,归入问责档案。
诫勉谈话时,应当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认真听取其对有关问题的解释和说明,指出需要注意的问题,并要求其提出改正措施。
第十九条 决定采取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局党委通知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落实。
第二十条 决定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方式进行问责的,被问责人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检查交局党委。检查认识不深刻,改正措施不到位的,局党委可责令其重新作出书面检查或采取其他问责方式问责。
第二十一条 决定采取责令公开道歉方式进行问责的,被问责人应当在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问责决定要求的方式公开道歉。
第二十二条 决定采取通报批评方式进行问责的,由局党委在适当的范围内进行通报。
第二十三条 对因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拟采取调整工作岗位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纪委会议研究,提出调整工作岗位的建议,报局党委批准,由负责组织人事的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对因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拟采取停职检查方式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纪委会议研究,提出停职检查建议,报局党委批准。停职检查期限一般为一个月,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再延长一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由局纪委根据其停职检查期间的表现情况,及时提出撤销停职检查或调离工作岗位的意见,报局党委批准,由负责组织人事的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因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拟采取劝其引咎辞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纪委会议研究,指定专人与被问责人谈话,由被问责人以书面形式向局党委提出辞职申请,由局党委决定。作出同意辞职决定的,由负责组织人事的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对因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拟采取责令辞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纪委会议研究,提出责令辞职的建议,报局党委决定。作出同意责令辞职决定的,由负责组织人事的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对因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拟采取免职方式进行问责的,应在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后,由局纪委会议研究,提出免职的建议,报局党委决定。作出免职决定的,由负责组织人事的部门按照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问责决定书应当列明过错事实、处理依据,具体责任追究方式,并告知被问责人有申请复查、复核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问责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及被问责人签收。被问责人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不在单位的,由被问责人所在单位代签并限时通知被问责人。被问责人拒绝签收的,由送达人和见证人注明情况并签名或盖章,将问责决定书留在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条 问责决定需要被问责人所在单位落实的,被问责人所在单位应在自收到问责决定书5个工作日内向局党委书面汇报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问责决定抄送负责组织人事的部门备案,按照有关规定纳入个人年度考核。

第五章 申 诉
 
第三十二条 被问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局党委提出申诉。申诉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工作单位、职务等;
  (二)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名称;
  (三)申诉的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三十三条 局党委在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后,要指定原调查人员以外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组成复核小组进行复查、复核,并根据复查、复核情况,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维持、变更或撤销原问责决定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 在受理申诉和复查、复核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五条 受到《办法》第十六条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问责方式问责的,由负责组织人事的部门进行跟踪考察。对改正错误好,工作成绩突出的,由负责组织人事的部门向局党委提出任职建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上级机关对领导干部问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七条 局属各单位可根据《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或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曲靖市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