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执业资格考试: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培训手册(信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7:03:45

农村信用社员工岗位培训手册
第一篇 信贷基础知识
 
(一)信贷基础知识
(一)贷款基本知识
1、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原则是什么?
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行政规章,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2、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的主要特点有哪些?
(一)信贷业务的区域性相对较强,以服务当地为主;
(二)贷款面向千家万户,安全度相对较小;
(三)信贷服务于农民、农业、农村,社员贷款优先;
(四)贷款种类以短期贷款为主;
(五)信贷服务比较灵活。
3、按期限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
《贷款通则》第八条规定有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长期贷款。
(一)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
(二)中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五年以下(含五年)的贷款。
(三)长期贷款:指贷款期限在五年以上(不含五年)的贷款。
4、按贷款方式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
《贷款通则》第九条规定有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一)信用贷款:指凭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
(二)担保贷款:
(1)保证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
(2)抵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指按《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
(三)票据贴现: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的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5、按银行承担的经济责任划分的贷款种类有哪些?
《贷款通则》第七条规定的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一)自营贷款: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
(二)委托贷款: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三)特定贷款:指经国家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6、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有哪些?
在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贷款通则》第三十四将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规定为:
(一)逾期贷款:指借款合同约定到期(含展期扣到期)不能归还的贷款(不含呆滞贷款和呆账贷款);
(二)呆滞贷款:指按财政部门有关规定,逾期(含展期后到期)2年(含2年)以上仍不能归还的贷款和贷款虽然未到期或逾期未到2年但生产经营已停止,项目已停建的贷款(不含呆账贷款);
(三)呆账贷款:
国家税务总局、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协调小组办公室文件“关于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呆账核销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25号)第四条贷款种类的认定条件规定: 
贷款呆账系指借款人的清偿能力或法律规定,确认已无法收回的贷款。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可列为呆账:
(1)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2)对确实无法落实到户,集体经济又确实无力偿还的集体农业贷款;或对不符合前款规定之条件,但经有关部门认定,借款人和担保人事实上已经破产、被撤销、解散在三年以上,进行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3)借款人死亡、绝户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又无继承人承担其债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4)借款人遭到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以赔偿和资产清偿及担保人承担经济责任后,仍未能还清的贷款;
(5)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处理财产不足归还所欠贷款,又无另外债务承担者,确认再无法收回的贷款;
(6)贷款人依法处置贷款抵押物、质物所得价款或作价后的金额不足以补偿抵押、质押贷款的部分。
7、贷款期限是如何确定?
《贷款通则》第十一条规定:
(一)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周期、还款能力和贷款人的资金供给能力由借贷双方共同商议后确定,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自营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三)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8、贷款展期的规定有哪些?
(一)不能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应当在贷款到期日之前,向贷款人申请贷款展期。是否展期由贷款人决定。申请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展期的,还应当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的书面证明。已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二)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借款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获得批准的,其贷款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贷款账户。
9、贷款利率应如何确定?贷款利息如何计收?
《贷款通则》规定:
(一)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二)贷款利息的计收: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计息规定,按期计收或交付利息。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计收。逾期贷款按规定计收罚息。
(三)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查发放,并根据《贷款通则》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四)贷款停息、减息和免息:除国务院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和免息。
10、贷款人申请贷款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贷款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
2、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就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3、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资产总额的50%;
5、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抵于国家规定的投资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二)农户申请贷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信誉较好;
2、生产经营的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3、还款来源较强;
4、有相应担保措施。
11、借款人权利、义务和限制有哪些?
(一)借款人的权利:
(1)可以自主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依条件取得贷款;
(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
(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
(4)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5)在征得贷款的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
(二)借款的义务:
(1)应当如实提供贷款人要求的资料(法律规定不能提供者除外),应当向贷款人如实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款余额情况,配合贷款的调查、审查的检查;
(2)应当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的监督;
(3)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应当按借款合同约定及时清偿贷款本息;
(5)将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情况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同时采取保全措施。
(三)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
(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
(5)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外,不得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务;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
(6)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牟取非法收入;
(7)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
(8)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12、贷款人收到借款人的书面借款申请书后,应在多少时间内给予书面答复?
《贷款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贷款在收到贷款申请后,应当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中期、长期贷款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除外。
13、对贷款人的限制有哪些?
《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规定:
(一)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九条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四十条关于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的规定。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多一者不得对其发放贷款;
(1)不具备贷款通则第四章第十七所规定的资格和条件的;
(2)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
(3)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的;
(4)建设项目按国家规定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
(5)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的;
(6)在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产权有偿转让、股份制改造等体制变更过程中,未清偿原有贷款债务、落实原有贷款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的;
(7)有其他严重违法经营行为的。
(三)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五)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严格控制信用贷款,积极推广担保贷款。
14、不良贷款的监测和管理应包括哪些内容?
在贷款风险分类法实施前,《贷款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如下
(一)不良贷款的登记:不良贷款由会计、信贷部门提供数据,由稽核部门负责审核并按规定权限认定,贷款人应当按季填报不良贷款情况表,在报上级行的同时,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
(二)不良贷款的考核:贷款人的呆账贷款、呆滞贷款、逾期贷款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比例。贷款人应当对所属分支机构下达和考核呆账贷款、呆滞贷款和逾期贷款的有关指标。
(三)不良贷款的催收和呆账贷款的冲销;信贷部门负责不良贷款的催收,稽核部门负责对催收情况的检查。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呆账准备金,并按照呆账冲销的条件和程序冲销呆账贷款。未经国家批准,贷款不得豁免贷款。除国务院批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贷款人豁免贷款。
15、贷款管理责任制包括哪些内容?
(一)实行主任负责制;
(二)贷款人各级机构应当建立主任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贷款审查委员会,负责贷款的审查;
(三)建立大额审贷分离制;
(四)建立贷款分级审批制;
(五)建立和建全信贷工作岗位责任制;
(六)建立离岗审计制。
16、借款人出现哪些情况,贷款人可采取相应的信贷制裁措施?
(一)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情节特别严重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1)不按借款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的;(2)用贷款进行股本权益性投资的;(3)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从事投机经营的;(4)未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经营房地产业的;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的;(5)不按借款合同规定清偿贷款本息的;(6)套取贷款相互借贷牟取非法收入的。
(二)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的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全部或部分贷款;(1)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2)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3)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
17、农村信用社呆账准备金如何提取?贷款呆账如何处理?
从1996年开始,农村信用社呆账准备金按年初各项贷款余额10%的比例实行差额提取。年末不良贷款率超过25%的县(市、区)农村信用联社,其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可以提高对应处于的贷款呆账认定小组集体认定后,逐笔填制《信用社处理贷款呆账申报表》,附详细说明和有关证明材料,并写出书面处理报告。经有权部门批准,予以核销。核销采用“账销案存”办法。
18、流动资金贷款分哪三类?
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关于合理确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的通知》规定,流动资金贷款分为:
(一)临时贷款:期限在三个月(含三个月)以内,主要用于企业一次性进货的临时性资金需要和弥补其他支付性资金的不足;
(二)短期贷款;期限在三个月以上至一年以内(不含三个月含一年),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周期的资金需要;
(三)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主要适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经常占用的资金需要。
19、按贷款风险分类法,贷款可分为哪几类?
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贷款风险分类法把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一)正常: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有充分把握按时足额偿还本息;
(二)关注:尽管借款人目前有能力偿还贷款本息,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
(三)次级: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依*其正常经营收入已无法保证足额偿还本息。
(四)可疑:借款人无法足额偿还本息,即使执行抵押或担保,也肯定要造成一部分损失。
(五)损失: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极少部分。
 
  20、按贷款风险分类法,判断借款人还款可能性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是一个综合概念,包括借款人现金流量、财务状况、影响还款能力的非财务因素等。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五条规定,判断借款人及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应考虑的主要因素包括:
  (一)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二)借款人的还款记录;
  (三)借款人的还款意愿;
  (四)贷款的担保;
  (五)贷款偿还的法律责任;
  (六)银行的信贷管理。
  21、为确保贷款的分类的可*性,金融机构须至少做好哪几方面的工作?
  按《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第九条的规定,为确保贷款分类的可*性,金融机构必须至少做到以下六个方面:
  (一)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完善信贷规章、制度和办法;
  (二)建立有效的信贷组织管理体制;
  (三)实行审贷分离;
  (四)完善信贷档案管理制度,保证贷款档案的连续和完整;
  (五)改进管理信息系统,保证管理层能够及时获得有关贷款状况的重要信息;
  (六)督促借款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财务信息。
  22、关注类贷款的特征有哪些?
  (一)宏观经济、市场、行业等外部环境的变化对借款人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并可能影响贷款人的偿债能力,例如借款人所处的行业呈下降趋势。
  (二)企业改制(如分立、租赁、承包、合资等)对银行债务可能产生不利影响;
  (三)借款人的主要股东、关联企业或母子公司等发生了重大的不利变化;
  (四)借款人的一些关键财务指标,例如流动性比率、资产负债率、销售利润率、存货周转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或有较大下降;
  (五)借款人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六)固定资产贷款项目出现重大的、不利于贷款偿还的调整,例如基建项目工期延长,或概算调整幅度较大;
  (七)借款人还款意愿差、不与银行积极合作;
  (八)贷款抵押品、质押品价值下降,或银行对抵押品失去控制;
  (九)贷款保证人的财务状况出现疑问;
  (十)银行对贷款缺乏有效的监督;
  (十一)银行信贷档案不齐全,重要文件遗失,并且对于还款构成实质性影响;
  (十二)违反贷款审批程序,例如超越授权发放贷款。
  23、次级类贷款的特征有哪些?
  (一)借款人支付出现困难,并且难以获得新的资金;
  (二)借款人不能偿还对其他债权人债务;
  (三)借款人内部管理问题未能解决,妨碍债务及时足额清偿;
  (四)借款人采用隐瞒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套取贷款;
  (五)借款人经营亏损,净现金流量为负值;
  (六)借款人已不得不寻求拍卖抵押品、履行担保等还款来源。
  24、可疑类贷款的特征有哪些?
  (一)借款人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
  (二)贷款项目,如基建项目处于停缓状态;
  (三)借款人已资不抵债;
  (四)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
  (五)银行已诉诸法律来收回贷款;
  (六)贷款经过了重组、仍然逾期,或仍然不能正常归还本息,还款状况未得到明显改善。
  25、损失类贷款的特征有哪些?
  (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经法定清偿后,仍不能还清贷款;
  (二)借款人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以其财产或遗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
  (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逾期贷款;
  (五)贷款企业虽未破产,工商行政部门也未吊销执照,但企业已关停或名存实亡;
  (六)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等历史原因造成的,债务人主体已消亡,悬空的银行贷款。
  26、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有哪些?
  按中国人民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为:
  (一)资本充足率指标资本净额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比率不得低于8%;
  (二)贷款质量指标逾期贷款比例不得超过8%;呆滞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呆账贷款比例不得超过2%
  (三)单户贷款指标
  (1)对最大的一家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社资本总额的30%;
  (2)对最大的十家客户贷款备付金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1.5倍。
  (四)备付金比例指标备付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3%。
  (五)拆借资金比例指标
  (1)拆入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4%;
  (2)拆出资金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8%。
  (六)存贷款比例指标
  各项贷款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的比例,年末比例不得高于80%,年度中间比例由各省级分行根据本地农村信用社情况核定。
  (七)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
  一年期以上中长期贷款余额与一年期以上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高于120%。
  (八)贷款利息收回率指标
  贷款实行利息占贷款利息收入的比例不低于90%。
  (九)资产利润率指标
  利润总额与全部资产的比例不低于0.5%
  27、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的考核,应如何确定考核时间?
  按《农村信用合作社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贷款质量指标、备付金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按月考核、备付金比例指标、拆借资金比例指标、存贷款比例指标按月考核;资本充足率、单户贷款比例指标、中长期贷款比例指标按季考核;贷款利息收回率、资产利润率指标每半年监测一次。
  (二)信贷业务操作知识
  28、办理贷款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贷款通则》第六章规定办理贷款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贷款的申请借款人的需要贷款,应当向主办银行或者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直接申请。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应当填写包括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等主要内容的《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资料:
  (1)借款人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审计)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借款申请前一期的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的贷款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贷款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估贷款人应当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评定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评级可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由有权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三)贷款调查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
  (四)贷款审批贷款人应当建立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贷款管理制度。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
  (五)签订贷款合同所有贷款应当由贷款人与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借款全同应当约定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保证贷款应当由保证人与贷款人协商一致的保证条款,加盖保证人的法人公章,并由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姓名。抵押贷款、质押贷款应当由抵押人、出质人与贷款人签订抵押合同、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依法办理登记。
  (六)贷款发放贷款要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发放贷款。贷款人不按合同约定按期发放贷款的,应偿付违约金。借款人不按全同约定用款的,应偿付违约金。
  (七)贷后检查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 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
  (八)贷款归还借款人应当按照借款合同规定按时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一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一个月之彰,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当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贷款人对逾期的贷款要及时发出催收通知单,做好逾期贷款的本息催收工作。
  贷款人对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规定加罚利息;对不能归还或者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督促归还或者依法起诉。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的,应当与贷款人协商。
  29、如何与借款人建立信贷关系?
  (一)企业应向信用社提交规范的书面申请书;
  (二)信贷员对申请企业进行建立信贷关系的资格调查与审查,其内容有:
  (1)验证,以确定其经营的合法性;
  (2)验资,检查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是否达到建立信贷关系的比例;
  (3)验户,即考查企业的经营场地、网点、设备、存货及资产保护等资产情况;
  (4)验账,查阅企业存款,借款以及与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账户情况;
  (5)验收,主要检查收益是否真实,是否按国家规定正确处理各项分配的比例。
  (三)信贷员初步调查和审查后,申请书上签署是否建立信贷关系的审查意见,并报上级关关部门审批。
  30、评估企业信用等级有哪些基本做法?
  (一)选定指标,确定分值。
  (二)对各项指标评分。以企业经营管理的具体情况为依据,选取一定的参照值对考核指标分项打分。参照值可选取行业平均水平、企业历史先进水平、企业经营月报等。
  (三)计算各指标总积分。
  (四)根据企业所得总积分,划分信用等级。
  31、企业信用等级评估,一般应考察哪些指标?
  (一)企业经营者素质指标,主要考核企业决策层主要领导的经历、业绩、信誉和能力,着重于定性分析。
  (二)企业经济实力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的实有净资产和长期资产实力,侧重于定量分析。
  (三)企业资金结构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现金流量,侧重于定量分析。
  (四)企业经济效益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的销售应收账款比率、存货周转率、资产利润和资本利润率,侧重于定量分析。
  (五)企业发展前景指标,主要考核企业的主要产品寿命周期、新产品开发能力或商品经营开发能力、市场预期影响及销售环境,将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
  32、贷款风险度如何计算?
  流动资金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权重。
  固定资产贷款风险度=贷款方式权重×[对象风险权重×(1-A)+贷款项目风险权重×A]
  其中,A=项目投资总额/(承贷企业所有者权益+项目投资总额)
  33、贷款资产风险度如何计算?
  (一)确定一笔贷款资产风险度
  流动资金贷款资产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贷款形态风险权重
  固定资产贷款资产风险度=贷款方式风险权重×[对象风险权重×(1—A)+贷款项目风险权重×A]×贷款形态风险权重
  其中,A同第5题。
  (二)确定一个企业、信用社或信贷员管理的贷款资产风险度
  贷款资产风险度=∑加权风险贷款/∑贷款余额
  流动资金加权风险贷款额=贷款金额×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权重×贷款形态风险权重。
  固定资产加权风险贷款额=贷款金额×贷款方式风险权重×[贷款对象风险权重×(1—A)+贷款项目风险权重×A]×贷款形态风险权重
  对无法评定信用等级的借款人,其贷款对象风险权重为100%或1。
  34、贷款调查的内容有哪些?
  (一)调查借款人的信用等级。
  (二)调查借款人的合法性,其内容有:
  (1)借款人是否符合贷款基本条件的要求;
  (2)贷款用途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3)贷款原因是否合理。
  (三)调查借款的安全性,既借款人能否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
  (四)调查借款人的盈利性,即借款企业的盈利能力。
  (五)核查借款担保状况,包括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和抵(质)押物的合法性、真实性。
  (六)测定贷款风险度。
  35、对借款人的信用分析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一)借款人品格,即分析借款人是否有清偿债务的意愿、是否有良好的经营记录;
  (二)借款人能力,重点分析借款人的还款能力;
  (三)借款人资本,分析借款人资本金质量及雄厚程度;
  (四)借款人担保,分析担保对贷款债权的保证程度;
  (五)借款人经营环境。
  36、资产负债表审查分析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资产负债表是反映企业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的会计报表,是同信用社贷款密切相关的一种财务报表,对它的分析主要是对以下内容进行的审阅:
  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或超过一个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的资产,它对信用社贷款的安全性影响甚大。在审核时,要对其各科目要逐项审查。
  (1)货币资金。货币资金包括现金、信用社存款、其他货币资金。重点应放在信用社存款的审查,主要看企业的信用社存款是否伴随大量的对外欠款,如果存在这种现象,说明企业信用社存款是不稳定的。其次,应审查其他货币资金是否确实存在,有无为调整资产负债率而虚构其他货币资金的现象。
  (2)短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要特别注意企业进行股票投资体制改革支付的价款中若包括已宣告发放而未支取的股利,是否从投资成本中扣除了。如未扣除,则有可能是企业为了提高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而有意没有扣除。
  (3)应收账款。应收账款是企业对外销售产品,提供劳务资产。
  长期负债
  主要检查企业举债长期借款是否超过承受能力。贷款的抵押、质押、保证是否合法合规,有无流失转移现象。
  37、损益表检查分析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损益表是反映企业在月份、季度、年度内利润(亏损)实现情况的会计报表。它可以为评价企业经营成果,考核利润计划执行结果,分析企业收益能力提供核算资料。分析损益表时,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审阅:
  (一)产品销售收入:该项目反映企业销售产品的销售收入和对外提供劳务收入。对其审查应着重看企业的销售收入是否真实。
  (二)产品销售成本:该项目反映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审查时,主要看其是否真实,前后期计算方法是否一致。特别要注意长期销售成本与前几期相比,是否有实增的情况。
  (三)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主要检查其总量变化情况。
  (四)利润总额:主要看其数字是否一致。
  (五)应交所得税: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以及实行税收优惠的纳税人外,其他纳税人应纳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3%。审阅时,主要看其纳税所得额计算是否正确,执行税率是否适用。
  (六)盈余公积:该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余盈公积,审阅时主要看其提取的比例是否合理。
  38、企业财务比率分析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总结和评价企业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的财务指标包括偿债能力指标、营运能力指标相和盈利能力指标。具体如下:
  (1)资产负债率:衡量企业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发放贷款的安全程度。计算公式为:
  资产负债率 = 负债总额/全部资产总额×100%
  资产负债率反映在总资产中有多大比例是通过借债筹资的,也可以衡量企业在清算时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程度。一般来讲,资产负债率以不超过50%为比较适宜。如果资产负债率大于100%,表明企业已资不抵债,视为达到破产的警界线。对债权人来讲,该比例越低越好,企业偿债有保证,贷款不会有大太大的风险。对所有者来讲,在全部资本利润率高于借款利息率时,该比例越大越好。对经营者来讲,该比例较大,说明企业筹资能力强但比例过又影响企业筹资能力。
  (2)流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在短期债务到期前可以变为现金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表明企业每1元流动负债有多少流动资产作为支付的保障。计算公式为:
  流动比率 = 流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流动比率是用来衡量企业短期偿债能力的指标。对债权人来说,此项比率越高越好,因比率越高,债权越有保障。根据经验判定,一般要求流动比率在200%以上。但应当指出,各种行业的经营性质不同,营业周期不同,对资产流动性的要求也并不一样,应该有不同的衡量标准。一般认为,超过500%以上,则表明企业流动资产没有得到充分利用。
  (3)速动比率:衡量企业流动资产中可以立即用于偿还流动负债的能力。计算公式为:
  速动比率 = 速动资产/流动负债×100%
  其中:
  速动资产 = 流动资产 - 存货
  速动比率是对流动比率的补充。如果流动比率较高,而流动资产的流动性却很低,则企业偿债能力仍然不高。在流动资产中,短期投资(有价证券)可以立刻在证券市场出售,转化为现金,应收票据和应收账款通常也可能在短期内变为现金;存货同则流动性较差,变现时间长,而且可能发生冷背残次,不包括在速动资产之内;至于预付或者待摊费用在流动资产总额中有所占比重较小,一般不予考虑。因此,将现金、短期投资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等项目全在一起,称作速动资产,与流动负债比,得出速动比率。一般要求速动比率在100%以上,但是这个比率也不能说是绝对的,不同的行业应该有所差别,所以要参照同行业的资料和本企业历史情况进行判断。
  (4)应收账款周转率:反映企业应收收账款的流动程度。计算公式为:
  应收账款周转率 = 赊销收入净额/平均应收账款余额×100%
  其中:
  赊销收入净额 = 销售收入 - 现销收入 - 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
  平均应收账款余额 = (期初应收账款+期末应收账款)/2
  应收账款周转率可以用来估计应收账款变现的速度和管理的效率。应收账款回收迅速,在可以节约资金的同时,也说明企业信用社状况好,不易发生坏账损失。一般认为周转率越高越好,在分析时,还可以结合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进行分析。应收账款周转天数计算公式如下:
  应收账款周转天数 = 365/应收账款周转率
  (5)存货周转率:衡量企业销售能力和分析存货库存现状。计算公式如下:
  存货周转率=销货成本/平均存货×100%
  其中:平均存货 = (期初存货+期末存货)/2
  一般而言,存货周转率越高越好;如过低则说明采购过量或产品积压,要及时分析处理。存货周转率在不同行业之间可能有较大差别,财务分析时要将本企业与同行业的平均数进行对比,以衡量其存货管理的效率。在实际工作中也可以利用存货周转天数进行补充分析。存货周转天数公式如下:
  存货周转天数 = 365/存货周转率
  (6)资本金利润率:衡量投资者投入企业资本金铁获利能力。计算公式为:
  资本金利润率=利润总额/资本金总额×100%
  其中:
  利润总额=销售利润+投资净收益+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利润+其他销售利润-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产品销售利润=产品销售净收入、产品销售成本-产品销售费用-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其他销售利润=其他销售收入 - 其他销售成本 - 其他销售税金及附加
  资本金利润率指标设计的目的,既反映资本金的获利能力,又衡量企业负债资金成本高低。一般来说,企业资本金利润越高越好,如果高于同期银行利率,则适度负债对投资者来说是有利的,反之,如果资本金利润率低于同期银行利率,则过高的负债率会损害投资者的利润。
  (7)销售利税率;衡量企业销售收入的收益水平。计算公式为:
  销售利税率 = 利税总额/销售净收入×100%
  其中:
  利税总额 = 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 应交增值税 + 应交所得税 + 税后利润
  销售收入 = 销售收入 - 销售退回、折让或折扣
  销售利税率指标是根据我国企业实际特点设计的,既反映企业销售收入收益水平,又反映企业贡献程度
  (8)成本费用利润率:衡量企业成本费用与利润的关系。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其中:
  成本费用总额 = 产品销售成本 + 产品销售费用 + 管理费用 + 财务费用 
  成本费用利润率指标综合地反映了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投入产出的效率,即所得与所费的比率。一般来说,成本费用水平低,则企业的盈利水平高;反之,成本费用水平高,则企业盈利水平低。
  39、如何确定贷款金额?
  (一)考虑企业合理的资金需要;
  (二)考虑贷款人的信贷能力,具体考虑三个因素:贷款的贷款规模、贷款的资金头寸、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
  40、如何确定贷款期限?
  (一)按流动资产周转期确定贷款期限,即以流动资产周转一次所需的时间确定贷款期限。它适用于生产比较均衡,资金占用稳定,生产经营正常,资金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期限(天数) = 流动资金平均占用额/年销售收入×360天
  (二)按贷款存货的平均消耗进度确定贷款期限,即以本次贷款所购存货的平均消耗时间为依据来计算贷款天数,它适用于原材料储备品种单一,消耗数量较多,或生产季节性较强的企业。其计算公式为:
  贷款期限(天数) = 本次贷款金额/本次贷款所购货款日平均消耗量
  (三)按销售收入确定贷款期限,即以平均每日还款能力为依据来计算贷款天数,它适用于物资或商品品种较多,贷款对象不易划分的企业。其计算分式为: 
  贷款期限(天数) = 本次贷款金额/(日平均计划销售成本×材料成本系数)
  材料成本系数=材料费用额/产品总成本
  贷款期限(天数) = 本次贷款金额/日平均销售额
  (四)按销售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确定贷款期限,即以企业销售合 规定的产品交货日期,直接确定本次贷款的偿还日期,它适用于一次性生产的产品对象的贷款。
  (五)按特定物资的消耗和处理进度确定贷款期限,即以企业对特定物资提出的耗用或处理计划作为确定贷款期限的依据。
  41、借款合同的必须条款有哪些?
  借款合同的必须条款有借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借款期限、还款方式、借款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42、借款合同的附加条款主要有哪些?
  (一)陈述与保证条款,即借款人向贷款人所作的各种陈述,并保证这些陈述的真实性。
  (二)承诺条款,即贷款要求借款人对合同签订之后可能发生的事项,作出要做什么不做什么的保证。
  (三)先决条件条款,即借款人必须在某些条件成熟或具备时合同才能生效或借款人可提款。
  43、贷后检查的方法有哪些?
  (一)跟踪检查。贷款发放后,要对贷款用途进行检查。
  (二)定期检查。根据借款人的资信、担保条件、贷款金额大小等有关因素来决定贷款检查后的时间间隔。
  (三)不定期检查,即专题检查。对一些有问题的贷款、贷款人可组织人员通过会谈、实地考察等方式,查明问题根源,提出解决的措施和方法。
  44、贷后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检查借款人的经营情况,如供产销情况、财务状况等有无根本性变化。
  (二)检查借款合同执行情况,主要是检查借款企业是否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三)检查贷款的经济担保情况。
  45、贷后检查中发现违约情况如何处理?
  (一)贷款人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借款人,责成借款人限期改进。
  (二)贷款人对其部分或全部贷款加收利息。
  (三)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尚未使用的贷款。
  (四)贷款人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46、贷款展期怎样处理?
  (一)借款人提交借款展期书面申请,说明贷款展期的理由、金额和期限。
  (二)若是担保贷款,还应由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的书面证明。
  (三)贷款人对展期的原因、合规性时行审查。
  (四)借贷双方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书》,并办理延长保证、抵押、质押手续。
  47、贷款风险分类的程序有哪些?
  (一)阅读信贷档案,填写信贷状况变动表。
  (二)审查贷款基本情况,包括贷款目的、还款来源、资产转换周期、还款记录等。
  (三)确定还款可能性。
  (1)通过财务分析和现金流量分析来确定借款人的第一还款来源的还款可能性。
  (2)通过评估担保抵押状况来确定借款人的第二还款来源泉的还款可能性。
  (3)分析还款意愿、银行管理、法律问题等非财务因素。
  (4)综合分析借款人还款能力。
  (四)根据分析结果结合各种类贷款核心定义来确定分类结果。
  48、信贷档案的构成内容有哪些?
  (一)客户的基本情况,包括:
  (1)借款的名称、地址、企业类型及所处行业、业务经营范围和主营业务;
  (2)组织结构、业主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以及附属机构的情况;
  (3)借款人的经营历史、信誉评级,以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二)借款人和保证人的财务信息,包括:
  (1)借款人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借款人的其他财务信息,例如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
  (2)保证人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外部审计师的报告和其他财务信息。
  (三)重要文件,包括:
  (1)借款人贷款申请;
  (2)银行信贷调查报告和审批文件,包括长期贷款的可行性分析报告、上级行的立项文件、批准文件;
  (3)贷款合同、授信额度或授信书;
  (4)贷款担保的法律性文件,包括抵押合同、保证书、抵押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证,例如地契、房产证明等。
  (5)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
  (四)往来信函,包括信贷员走访考试记录、备忘录。
  (五)借款人还款记录和银行催款通知。
  (六)贷款检查报告,包括定期、不定期的信贷分析报告、内审报告。
  49、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如何根据现金流量状况确定贷款档次的?
  (一)如果借款人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而且现金流量稳定,那么贷款档次为正常。
  (二)如果借款人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但是现金流量在减少,那么其贷款档次为关注。
  (三)如果借款人不能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还款,而要通过出售证券或减少固定资产维修、更新、技术改选的现金支出,甚至对外融资还款,那么贷款档次至少为次级。
  (四)如果对外融资产生的现金流入仍不足以还款,那么贷款档次至少为可疑。
  (五)如果出售无形资产、固定资产产生的现金,甚至转让股份所得现金都不足以还款,那么其贷款档次为损失。
  50、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如何结合财务分析结果及逾期情况分的确定贷款档次的?
    逾期情况
财务状况
    30天以下  31至180天  181天至360天  361天至720天  721天以上良 好  正常    关注    次级       可疑      损失
一 般  关注    关注/次级  次级/可疑    可疑/损失    损失
合 格  关注/次级  次级/可疑  可疑/损失    损失      损失
不 佳  次级/可疑  可疑/损失  损失      损失      损失
恶 化  可疑/损失  损失    损失       损失      损失
  51、贷款风险分类法是如何根据担保状况来进行贷款分类的?
  (一)如果抵押物价值下降,银行对抵押物丢失控制,或保证人财务状况出现疑问,对借款人目前还款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并且,上述情况继续存在,将可能影响贷款的正常归还,贷款应分为关注类;
  (二)如果必须通过担保来获得还款来源,只要抵押物可变现且变现净值超过未偿还贷款的本息,或保证人有履行保证意愿和财务能力,都应该将该项贷款归入次级类。
  (三)如果以担保作为第二还款来源,贷款本息仍无法足额偿还,以至会发生一部分损失贷款应归入可疑类。
  (三)信贷法律知识
  52、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存、贷、汇稽核有何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结算、呆账等情况随时进行稽核、检查监督。
  中国人民银行有权对金融机构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存款利率、贷款利率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53、商业银行经营的“三性”、“四自”原则是什么?
  《商业银行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以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54、《商业银行法》对借款审查的内容和贷款审批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制度。
  55、签订借款合同应具备哪些要素?
  《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56、关系人是哪些人?违规向关系人贷款应受哪些处分?违规向关系人以外其他人贷款应受哪些处分?
  关系人是指:
  (一)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业务人员及其近亲属;
  (二)前项所列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人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九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造成较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违犯这两项规定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面的规定处罚。
  57、对贷款审查有什么新的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8〕19号)(1998年1月12日)提出:
  (一)各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时,除了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等情况,还要对企业的法人代表及主要管理者的个人品质加强审查。对董事长、总经理、厂长、经理等主要管理人员有赌博、吸毒、嫖*、包养情妇,经常出人歌舞厅、桑拿场所,大操大办婚丧红白喜事,购买与其经济实力不相称的高级轿车、经常租住高级宾馆等行为的,其企业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二)对家族式的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所谓家庭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企业内部的主要领导岗位全部或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员及其家属、亲属担任的企业。
  (三)对法人代表持有外国护照或拥有外国永久居住权的,其企业、公司在国外有分支机构的,其家庭主要成员在国外定居或者在国外开办公司的企业的贷款要从严控制,对其法人代表出国及企业的资金往来密切关注。特别是对将资金转移到国外或资金用途不明的转账行为,要进行严格的审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制止。
  (四)金融机构贷款前要对企业法人代表的兼职情况进行调查。对于一个兼任多个企业法人代表的关联企业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五)金融机构审查贷款时,必须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品质等为依据,不得因借款人的政治身份,比如“劳动模范”“先进分子”“华侨”“人大代表”“政治委员”等为依据,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章制度发放和管理贷款。
  (六)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对那些通过或利用领导、亲属、朋友、同学、战友等关系打招呼、写条子介绍的贷款,不得放松对贷款条件的审查。对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坚决不予贷款。
  (七)金融机构发放担保贷款时,要对借款人与担保人的关系进行认真调查。对借款人与担保人属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贷款要从严审查。非独立法人的分公司提供的担保无效。
  (八)实行母子公司制的企业集团及所属企业,申请贷款时,除提供本公司财务报表外,还要提供集团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不提供者,金融机构可以拒绝贷款。对实行总分公司制的企业集团,其贷款由总公司统借统还。金融机构不得对其分公司发放贷款,经总公司授权的分公司除外。
  (九)贷款人必须认真审查每一笔贷款。不能把贷款的安全全部建立在历史和过去信誉的基础上,不得因为借款人一向按时还本付息而对其新的借款放松审查。
  (十)贷款人要对借款还款资金来源泉加强了解,对那些通过借东补西、连环借贷或用其它来源不明的资金归还贷款的企业的新的贷款必须从严控制。
  (十一)各金融机构要对借款人的法人代表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建立定其约见制度。约见周期可根据贷款额度的大小、借款人的生产经营变化状况等确定。贷款额度大的,要相应缩短约见周期。
  (十二)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审贷分离和集体审贷制度。审贷两权必须分别在两个部门,取消审贷两权在一个部门内两个岗位的做法。
  (十三)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信贷人员的思想教育和品行的约束与监督。信贷人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不得进行不正当的私下接触;不得参加由借款支付费用的吃喝、歌舞、桑拿、高尔夫球、麻将、旅游或变相旅游等活动;不得向借款人报销任何费用。凡违反规定的信贷人员,一经查实,应按党纪政纪的规定从严处理。
  58、贷款担保的方式有哪些?
  贷款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等。
  59、哪些人可以作为保证人?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公民,可以作为保证人。
  60、哪些人不可以作为保证人?
  (一)国家机关不得作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二)学校、幼儿院、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三)企业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61、如果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62、保证方式有哪两种?
  (一)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6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应该承担保证责任: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权利的。
  64、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保证责任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65、保证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66、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仅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7、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是否应征得保证人同意?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68、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是否应征得保证人同意?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全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6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保证的,保证人如何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70、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到什么时候为止?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给定的保证期间的《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的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1、信用社核保的内容有哪些?
  (一)审查保证人的资格和合法性;
  (二)查阅保证人有关账表,审查资产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状况,从销售收入、利润总额、资产负债率、净资产等方面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能力。
  72、哪些财产可以作抵押?
  (一)合法性,即抵押物必须是国家规定可以抵押的财产,同时又是抵押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二)流动性,即抵押物能在市场上较容易地实现其价值;
  (三)稳定性,即抵押物能使用或保存不会使其价值急剧降低的财产
  73、哪些财产可以作抵押?
  《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面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74、哪些财产不可以作抵押?
  《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75、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和抵押合同生效的日期有何规定?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作抵押的,为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担保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以共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当事人未办于抵押物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抵押物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76、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哪些材料?
  《担保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复印件:
  (一)主全同和抵押合同;
  (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77、抵押担保的范围是什么?
  《担保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抵押担保的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儿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的。
  78、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有何限制?
  《担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转让抵押物的价款明显低于其价值的,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79、最高额抵押的规定有哪些?
  (一)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的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二)借款和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三)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80、抵押物处分所得价款的分配顺序如何确定?
  (一)首先支付拍卖费用和其他有关处理抵押物的费用;
  (二)其次用于偿还抵押所欠债务本息,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超过部分退还抵押人。
  81、如何确定抵押贷款率?
  抵押贷款率=抵押贷款本息和/抵押物价值(估价部分)×100%
  抵押贷款率应在综合考虑抵押物的类型、该抵押物的市场供需状况、流动性和变卖的难易、贷款期限和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82、何为动产质押?何为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83、质押担保的范围有哪些?
  《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84、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有何规定?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二)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三)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四)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出质的,适用公司法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质押合同自股份出质记载于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
  (五)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全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85、哪些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质押的其他权利。
  86、为行使抵押权、质权而取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在多少时间内予以处分?
  为行使抵押权、质权而邓得的不动产或股票,应当自取得之日起一年内予以处分。
  87、什么是个体工商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88、什么是农村承包经营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89、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何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4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43)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
  (44)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如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时,应当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秘要的生产工具。
  90、什么是合伙?法律对个人合伙有哪些具体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三十条 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
  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投入的财产,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三十四条 个人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
  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
  91、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应如何承担清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能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序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关于“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是指合伙人以个人财产出资的,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合伙人以其家庭其共有财产出资的,以其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合伙个人以个人财产出资,合伙的盈余分配所得用于其家庭成员生活,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承担,不足部分以合伙人的家庭共有财产承担。
  92、合伙人退出合伙后,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合伙债务,是否还应承担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53条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93、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公告限期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是否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10月18日法(经)复〔1998〕46号给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作为保证人的合伙组织被撤销后自行限期清理债权债务的,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合伙人承担保证责任问题的复》指出:兴义县联营辉瑞贸易公司作为邓国强的保证人,对于邓国强未按合同给付租金,应当向中国工商银行兴义运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辉瑞公司在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撤销后,张贴公告,限期清结债权债务,并声明过期不负责任,这对债权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中国工商银行兴义支行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有权要求辉瑞贸易公司承担保证责任。鉴于辉瑞贸易公司实际上是合伙组织,被撤销后,应由合伙人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94、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如何办理?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其权利和义务由谁享有和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或者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
  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95、企业法人由于哪些原因终止?企业法人终止应如何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四十五条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二)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四)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 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并公告。
  96、企业法人解散、被撤销或破产的,其债权债务应由谁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规定:
  企业法人解散或者被撤销的,应当由其主管机关组织清算小组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清算组织是以清算企业法人债权、债务为目的而依法成立的组织。它负责对终止的企业法人的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清偿。
  对于涉及终止的企业法人债权、债务的民事诉讼,清算组织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
  以逃避债务责任为目的而成立的清算组织,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
  97、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作为保证人,其保证责任如何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24日法(研)复〔1998〕17号《关于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分支机构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其保证合同是否有效及发生纠纷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指出:
  (一)经济合同的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的公民、企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不具备法人资格,又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而作为经济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保证人的,该保证合同应确认为无效。
  (二)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如因保证人的无效保证行为造成经济合同债权人经济损失的,保证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无代为履行或者代偿能力,在有关保证责任的诉讼中应将该企业法人列为诉讼当事人,并承担保证人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98、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的,抵押关系是否有效?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偿债务时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3条规定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作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
  以法律限制流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的,在清偿债务时,应当由有关部门收购,抵押权人可以从价款中优先受偿。
  99、财产保险单能否能于抵押?
  最高人民法院1992年4月2日法〔1992〕47号《关于财产保险单能否用于抵押的复函》指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抵押物应当是特定的,可以折价或变卖的财产。财产保险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护合同的书面证明,并不是有价证券,也不是可以折价或者变卖的财产。因此,财产保险单不能用于抵押。
  100、乡(镇)、村举办的企业资不抵债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7月21日法(经)发〔1987〕20号《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乡(镇)、村举办的企业由于亏损等原因资不抵债或者倒闭的,其所遗留的合同债务,由谁负责。应当区别对待:该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该企业自行负责;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负连带清偿责任。
  101、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几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102、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是否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2月22日法复〔1993〕1号《关于企业或个人欠国家银行贷款逾期两年未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问题的批复》指出: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系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它们与借款的企业或公民之间的借贷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国家各专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追偿贷款权利的,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确已超过诉讼时效时间,并且没有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103、破产财产由哪些财产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二十八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一)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二)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三)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四)贷款利率知识
  104、什么是法定利率?
  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各种的利率为法定利率。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
  105、什么基准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基准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确定。
  106、什么是合同利率?
  贷款人根据法定贷款利率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经与借款人共同商定,并在借款合同载明的某一笔具体贷款的利率。
  10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的上下浮动幅度如何?
  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贷款利率均可以进行浮动。
  农村信用社的各项贷款的最高上浮幅度,现行政策为50%;
  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浮幅度与其它金融机构相同,为10%不变。
  108、对逾期、挤占挪用贷款如何计收利息?
  从1997年12月7日起,农村信用社对逾期贷款按日万分之四计收利息,挤占挪用贷款按日万分之六计收利息。若既挪用又逾期,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109、农村信用社如何实行期限利率?
  从1997年10月23日起,农村信用社的短期贷款,统一按照贷款期限选择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水平(含浮动)执行。
  从1995年7月1日起,金融机构发放的一年以上的各项贷款,全部执行国家规定的期限档次利率,采取一年一定的办法,合同确定的利率执行期为一年,到期后,金融机构再根据当时规定的贷款利率与企业重新签定下一年度贷款利率。
  110、贷款结息如何规定?
  农村信用社小额农户贷款实行利随本清,若为跨年度的贷款,年底前必须结息一次。12月30日为结算日。
  除小额农户贷款外,短期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按贷款合同签订的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贷款合同期内,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最后一笔贷款清偿时,利随本清。
  中长期贷款(期限一年以上)利率实行 年一定。贷款(包括贷款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应分笔拨付的所有资金)根据贷款合同确定的期限,按贷款合同生效日期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计息。每满一年后(分笔拨付的以第一笔贷款的发放日为准)再按当时相应档次的法定贷款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中长期贷款按季结算,每季度末月二十日为结算日。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合同利率按季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贴现按贴现确定的贴现利率一次性收取利息。
  贷款展期,期限累计计算,累计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当产供销时,自展期之日起,按展期日挂牌的同档次利率记息;达不到新的期限档次时,按展期日的原档次利率计息。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从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遇罚息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短期贷款也可按月)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借款人在借款合同到期日之彰归还借款时,信用社有权按原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收取利息。
  111、贷款法定利率调整,贷款合同利率是否随之调整?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各金融机构对客户好高务远的各项贷款,不管利率如何调整,在贷款未到期前,一律按全同利率计息。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到期后,不再实行原合同利率。
  112、政策性金融债券利率调整有何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调整利率政策时,政策性金融债券发生联动变化。具体为:政策性金融利率实行一年一定,即每笔债券利率执行期为一年,满一年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确定下一整年的债券利率水平。在利率调整日以前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三年期债券除外),从1997年10月23日起计算满整年后,改按调整后的利率执行。
  第二篇 信贷相关知识
  (一)票据知识
  113、票据的分类?
  《票据法》所称的票据,一般分为本票、支票、汇票三种。
  本票是由出票的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融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汇票依出票人的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我国的票据贴现对象主要是商业承兑汇票。
  114、票据的签章有哪些现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规定;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115、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哪些?
  《票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一)表明“汇票”的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三)确定的金额;
  (四)付款人的名称;
  (五)收款人的名称;
  (六)出票日期;
  (七)出票人的签章。
  汇票上未记载上述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116、无效票据是如何确定的?
  (一)票据金额中文大写和数码记载不一致的,票据无效;
  (二)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的,票据无效;
  (三)票据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全的,票据无效。
  117、票据丧失的补救措施有哪些?
  (一)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二)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天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控制论。
  118、遇有哪些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书应写明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告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书的理由、事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6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票据持有人,是指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前的最后持有人。
  119、行使票据权利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和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120、《票据法》对背书有哪些要求?
  (一)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
  (二)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三)以背书转让的汇票,背书应当连续。背书的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依次前后衔接。
  121、付款人对提示承兑的汇票如何处理?承兑是否可以附有条件?
  (一)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措施承兑。
  (二)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三)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的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3日承兑期限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五)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122、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的有关规定?
  (一)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人民追索权;
  (二)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在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123、票据贴现时,银行应审查哪些内容?
  (一)审查票据合法性,即票据是否有效,是否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关系;
  (二)审查贴现资金的具体用途;
  (三)审查票据承兑人和贴现申请人的信用状况。
  124、票据贴现的期限、利率、金额应如何确定?
  (一)票据贴现期限是从贴现日起至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二)现行制度规定贴现利率按现有档次短期贷款利率下浮3%执行;
  (三)票据实际贴现金额=票据面值-贴现利息=票据面值-票据面值×实际贴现天数×贴现率÷30
  125、汇票到期后,若票据债务人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时应如何处理?
  (一)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二)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或未按规定期限取得其他合法证明人的,丧失对前手的追索权;
  (三)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到清偿日止,04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的费用。
  126、票据贴现贷款的追索?
  (一)如果是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的,承兑银行除凭票无条件付款外,还应对承兑申请人执行扣款,并对尚未扣回的承兑金额计收逾期贷款罚息;
  (二)如果是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票据付款人开户行应将票据退还给贴现银行,由贴现银行从贴现申请人账户内扣款,并对尚未扣收部分计收逾期贷款利息。
 
  (二)资产运用知识
  127、同业拆借资金有什么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同业拆借,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期限,拆借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四个月。禁止利用拆入资金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或者用于投资。
  128、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有何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和《农村信用合作社县级联合社管理规定》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一)农村信用社系统内的资金调节为资金融通、调剂业务,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融通、调剂业务统一由县联社的组织办理;
  (二)农村信用社不得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农村信用社之间的资金融通、调剂业务统一由县联社组织办理;
  (三)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拆借资金,必须符合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并报经上级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批准同意;
  (四)农村信用社资金融通在坚持安全性、效益性的前提下,一般应当遵循“先辖内、后辖外,先系统内调剂、后系统外拆借”的原则。
  129、农村信用社经营业务范围有何规定?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农村信用社可经营下列人民币业务:
  (一)办理存款、贷款、票据贴现、国内结算业务;
  (二)办理个人储蓄业务;
  (三)代理其他银行的金融业务;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受托代办保险业务;
  (五)买卖政府债券;
  (六)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
  (七)提供保险箱业务;
  (八)由县联社统一办理资金融通、调剂业务;
  (九)办理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130、农村信用社买卖债券有何规定?
  农村信用社买卖债券一般以县社为单位进行,个别农村信用社单独需要购买债券投资的,需事前报经县联社批准同意。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农村信用社要积极参与国债、金融债券购买投资。对经过人民银行批准合法公开发行的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也要根据资金可能,参与购买。有条件的联社,可通过债券市场参与国债投资。扩大农村信用社的资金融通,以联社为单位,经度点后分期分批参与全国银行之间的同业拆借市场。
  (三)资产保全知识
  131、国家对企业改制中保全金融债权有何新的规定?
  国务院明传发电《国务院关于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加强金融债权管理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4号)(1998年6月5日)具体规定为:
  改制企业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经贸委、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防止银行信贷资产损失的通知》(银发〔1994〕40号)的规定。企业在改制过程中,不论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改制,都必须充分尊重金融机构保全金融债权的意见,依法落实金融债务。金融债权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有关改制审批和登记手续,也不得颁发新的营业执照。在本通知下达之前已经发生逃废金融债务的改制企业,必须立即纠正并重新确立金融债权债务关系。
  金融机构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依法维护金融债权安全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工作涉及金融机构债权时,必须有债权金融机构参加,金融机构要严格监督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各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金融债权保全责任制,加大债权清收力度,制定相应措施,切实维护金融债权的安全,并将金融债权保全情况定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对悬空、逃废金融债务严重的地区,各债权金融机构应降低对该地区分支机构的授信等级。
  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资产评估和产权登记工作。国有中小企业和集体企业改制,必须经过严格的资产评估和审核,国有中小企业改制的资产评估结果要经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确认。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规定,国有中小企业改制发生产权变动时,应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有关部门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时,应要求改制企业提交有关金融机构出具的金融债权保全文件。国务院承担国有资产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加强对资产评估机构的管理和监督,认真做好改制企业的资产确认和评估工作,严禁将改制企业的国有资产人为低估和无偿量化分配给个人。资产评估机构必须有合法的资格认证和开业证明,要真正办成公平、公正的社会中介组织,依法评估、严格自律,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加强金融法制宣传,强化社会信用观念。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金融法制宣传的力度,提高全社会的金融安全意识,维护正常的社会信用关系。各地人民政府要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加强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的培育,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对依法改制、实现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企业,要大力宣传;对改制不规范,借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造成信贷资产流失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并予以通报。
  对违反本通知规定造成金融债权损失的,要严肃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地方人民政府支持、纵容改制企业逃废金融债务的,要追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领导人的责任。
  132、人民银行对企业改制中保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有何具体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支持企业改制中保全农村信用社信贷资产的通知》(银发〔1997〕586号)(1997年12月31日)中明确规定如下:
  (一)落实改制企业债权债务的原则
  (1)改制清偿。依据《贷款通则》的有关规定,对改制企业所借到期贷款要尽量在改制前清偿,不能全部清偿的,必须落实贷款清偿责任或提供相应担保。
  (2)依法落实。改制企业的贷款债务,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由新组建的企业承担,并提供合法有效的抵押或质押担保,否则,继续执行原担保合同。欠贷企业有关债权债务的处理,要经信用社同意后方可办理。
  (3)债随物走。对实行改制的企业,其原贷款要按照债务随资产转移的原则,落实到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对少数确需转挂到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贷款债务,须经信用社同意。
  (4)区别对待。在贷款债务随资产转移的大原则下,对不同改制形式(股份合作、兼并、分立、出售、破产等)的企业要实行一户一策,分类指导,采取扶持重组、改前收贷、以资顶贷、债务分摊、重新担保、以物抵贷、依法起诉等多种办法保全贷款债权。
  (5)债务调剂。对改制的乡村集体企业,一般要在乡(镇)范围实行资产和负债的统一调剂,平衡债务,最大限度落实信用社债权。企业净资产应优先抵偿亏损企业的债务。
  (6)抵押优偿。改制前设置抵押的企业资产,改制中应优先受偿抵押品或优先落实贷款债务。
  (7)服务支持。认真配合、积极参与,为企业改制提供信息,当好参谋,加强金融服务,对主动承担债务,按期还贷的企业,改制中和改制后的资金困难给予优先解决。
  (二)保全信用社贷款债权的政策措施
  (1)对实行股份合作制和股份制改造的企业,原企业所欠的贷款应落实到新的股份制企业归还,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对把企业资产转让给职工后收取的现金,以及新扩的个人现金股应优先归还逾期贷款,收回的贷款视企业经营情况,可继续留给企业使用。企业改成服份制后,乡村集体或主管部门作为股份留在企业的资产,不能随意抽走。否则,对因资产抽走造成的资金缺口,农村信用社不予贷款填补。
  (2)对以兼并、合并形式改制的企业,按照有偿转让、债随物走的原则,被兼并(合并)前清偿贷款或提供相应担保,否则应由兼并(合并)后的新企业承担和归还。兼并企业承担了被兼并企业的贷款债务又能积极偿还的,农村信用社可在贷款上优先考虑。
  (3)对实行出售的欠贷企业,农村信用社要参与其出售价格和方式的确定工作,监督出售收人用于清偿贷款。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的企业,拍卖标的应评估后的企业实有资产为依据地企业拍的资产已作为信用社贷款抵押物的须事先征得信用社同意。拍卖所得款项要首先偿还贷款本息,不足部分由贷款但保单位归还,无担保单位的,应通过企业主管部门落实归还。
  (4)对实行租赁经营的欠贷企业,农村信用社要参与对承租人的评价、租金的测算、合同的拟订等工作。企业租赁前所欠的贷款,租租赁合同规定由承租人归还的,农村信用社可与承租人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并由出租人或有经济实力的经济实体担保,也可通过签订协议的形式,明确规定由承租人用上交的租金直接替出租人归还贷款。未规定由承租人归还的,应由出租人归还。出租人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属于保证贷款的,由保证人归还,属于抵押贷款的,农村信用社可依法处理抵押物偿还贷款。对实行承包经营的欠贷企业,承包人都要负责归还贷款,防止承包人只包企业不包债务。
  (5)对依法实行破产的企业农村信用社要参与债务清算,及时申报债权,提供贷款抵押、担保的证明,参加债权人会议,进行破产财产处理分配。如企业资产分配不能清偿农村信用社贷款,属于担保贷款的,其不足部分应由担保单位归还,对于已办理抵押、质押的财产,农村信用社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
  (6)对实行整体对外合资(合作)的企业,应由合资后的企业承担原企业贷款的清偿责任,并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对企业以部分资产合资(合作)的,其贷款债权债务、担保责任等不得变更,由原企业承担还贷责任,原担保单位担保。企业投资所得收益要优先归还贷款。借款企业已作为抵押、质押的财产与外商合资时,必须征得农村信用社同意并依法完善手续。
  (7)对借款企业分立的,要求其在分立前清偿贷款债务或提供担保。对借款企业不清偿贷款债务或未提供担保的,由分立后的各企业,按照分立时所占有效资产的比例对原所欠贷款分解落实,并在企业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前提下,重新立据,或者由分立企业中偿债能力强的企业承担贷款债务,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三)改善服务,加强管理,确保信用社信贷资产安全
  (1)农村信用社要切实改进对改制企业的信贷服务。对改制后形成的规模大、效益好、风险低的集团企业,对优势企业兼并关停或亏损企业,对落实贷款债务较好的企业,要适当集中资金、规模予以扶持,适当给予利率优惠。被兼并企业的信贷规模,原则上全部用于兼并企业使用。从新接管贷款债务之日起原逾期贷款可执行正常贷款利率。对严格按规定改制并积极配合信用社清偿、落实贷款债务的企业,要优先安排增量贷款,盘活的存量贷款继续周转使用。
  (2)要加强贷款的法制化管理。各地农村信用社、联社要对借款、保证、抵押手续进行重新审核,对抵(质)押品做好合法登记,维护抵押贷款优先受偿权利,确保借款合同和贷款担保手续的合法、有效。对改制企业、担保方原来的借款手续、担保手续,必须依法重新完善借款手续和担保手续;凡涉及已设立抵押权、质权的财产,改制前必须征得抵押权人、质权人同意并依法完善手续。今后农村信用社对企业贷款原则上都要实行抵押或经济保证,对未办理担保或担保手续不落实的企业贷款,要抓紧重新补办落实。
  (3)设立“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用于单独核算和反映收回抵(质)押物品等以物抵贷的待处理资产。农村信用社要建立“抵贷资产登记簿”,单独记录反映。要制定严格的标准,强化对待处理抵贷资产收入、支出的管理。抵贷资产租售处理后的会计核算比照资产出租或收回贷款办理。
  (4)要加强对信贷资产的管理,及时监督、检查企业贷款的使用、偿还和转移情况。对较大企业的改制要专派“驻厂信贷员员”,加强监督。农村信用社呆账核销要按有关规定进行,任何单位无权要求信用社停息挂账和冲销贷款。为切实加强对改制企业债务落实的监督,凡实行改制的企业,都必须如实填报《改制企业债务承担确认书》(附后),经人民银行和债权农村信用社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对于企业采取不正当手段擅自推脱、逃避和悬空贷款的,农村信用社要位规定在信贷、会计结算、现金管理等方面给予抽制裁,包括停止贷款、扣收贷款、加息罚息、控制现金支取、不办理结算、依法诉讼、处分抵押物等,以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
  133、抵贷资产如何管理?
  (一)信用社取得抵贷资产后,按其现值能够抵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不能抵偿贷款本息的部分,信用社应依据合同继续追偿。
  (二)抵贷资产未变现之前,不能视为贷款收回,但该笔贷款在收到实物之日起不再计息。
  (三)信用社(联社)应成立由主任、信贷和财会人员组成的“处理抵贷资产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抵贷资产的日常管理。信贷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接收、清理、登记、保管维护;财会部门要对抵贷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认真进行账务核算,出人库要按规定履行出人库手续。
  (四)抵贷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毁损、丢失的,应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非责任事故损失,按核销呆账贷款的有关规定申报处理。
  (五)信用社(联社)主任要定期检查抵贷资产的保管情况,防止意外损失发生,确保账实相符。
  134、抵贷资产变现如何处理?
  (一)信用社取得抵贷资产后,要积极采取变现措施,通过变卖、拍卖和出租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但不得处理给本信用社(联社)的职工及亲属。
  (二)抵贷资产的变现作价要以取得时的原值为依据,参照市场同类物品的现价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三)处理抵贷资产所得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理抵贷资产所需的税金;
  (2)支付资产保管费用、评估费用以及支付给拍卖部门的各项费用等;
  (3)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款本金;
  (4)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利息。
  (四)抵贷资产的变现处理必须严格控制,并要确立相应的审批权限。数额较小的由信用社集体审批,数额较大的应由县、市联社及以上管理部门审批。具体权限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决定。
  (五)要严格控制将抵贷资产擅自转为自用资产,如信用社确需自用的,必须比照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
  留作自用的抵贷资产要按照财会制度要求,设置账卡,分类归入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核算,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和费用。
  (四)其他法规知识
  135、何为法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136、何为法律上的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
  (一)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
  (二)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
  (三)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四)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
  (五)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七)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
  (八)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九)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
  137、公司的注册资本有何规定?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规定
  《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
  (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2)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3)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
  (4)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想定
  《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上述所定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138、公司的分公司和子公司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39、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1997〕8号)(1997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法释第946次会议通过》中明确规定:
  (一)认定
  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中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但符合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的除外。
  (二)处理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属于违法借贷,出资人收取的高额利差应充抵本金,出资人,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因参与违法借贷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可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1)出资人将款项或票据(以下统称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2)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依照金融机构的指定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金融机构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
  (3)出资人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再指定金融机构将资金转给用资人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四十。
  (4)出资人未将资金交付给金融机构,而是自行将资金直接转给用资人,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的,首先由用资人返还出资人本金和利息。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给付之日。金融机构因其帮助违法借贷的过错,应当对用资人不能偿还出资人本金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超过不能偿还本金部分的百分之二十。
  本条中所称交付,指出资人向金融机构转移现金的占有或出资人向金融机构交付注明出资人或金融机构(包括金融机构的下属部门)为收款人的票据。出资人向金融机构交付有资金数额但未注明收款人的票据的,亦属于本条中所称交付。
  如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行为确已发生,即使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的存单、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存在虚假、瑕疵,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权限出具上述凭证等情形,亦不影响人民法院按以上规定对案件进行处理。
  (三)当事人的确定
  出资人起诉金融机构的,人民法院应通知用资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出资人起诉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通知金融机构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公款私存的,人民法院在查明款项的真实所有人基础上,应通知款项的真实所有人为权利人参加诉讼,与存单记载的个人为共同诉讼人。该个人申请退出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
  140、对存单纠纷案件中存在的委托贷款关系和信托贷款关系,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中明确规定:
  (一)认定
  存单纠纷案件中,出资人与金融机构、用资人之间按有关委托贷款的要求签订有委托贷款协议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委托贷款关系。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的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均不影响金融机构与出资人间委托贷款关系的成立。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签订委托贷款协议后,由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用资人的,人民法院应认定出资人与金融机构间成立信托贷款关系。
  委托贷款协议和信托贷款协议应当用书面形式。口头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当事人无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予以认定;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金融机构与出资人之间确系委托贷款或信托贷款关系的,人民法院亦予以认定。
  (二)处理
  构成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出具的存单或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的存款合同不作为存款关系的证明,借款方不能偿还贷款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如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出具上述凭证是对委托贷款进行担保的,金融机构对偿还贷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委托贷款中约定的利率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部分无效。构成信托贷款的,按人民银行有关信托贷款的规定处理。
  141、对存单质押,人民法院是如何认定和处理的?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中明确规定:
  存单可以质押。存单持有人以伪造、变造的虚假存单质押的,质押合同无效。接受虚假存单质押的当事人如以该存单质押为由起诉金融机构,要求兑付存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告知其可另案起诉出质人。
  存单持有人以金融机构开具的、未有实际存款或与实际存款不符的存单进行质押,以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该质押关系无效。接受存单质押的人起诉的,该存单持有人与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为共同被告。利用存单骗取或占用他人财产的存单持有人对侵犯他人财产权承担赔偿责任,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因其过错致他人财产权受损,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接受存单质押的人在审查存单的真实性上有重大过失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仅对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明知存单虚假而接受存单质押的,开具存单的金融机构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金融机构核押的存单出质的,即便存单系伪造、变造、虚开,质押合同均为有效,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质权人兑付存单所记载的款项。
  142、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的法律效力有何规定?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7〕国土(籍)字第2号)规定: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应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经登记后生效,未经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权不受法律保护。
  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必须以土地使用权登记为基础,并遵循登记机关一致的原则,异地抵押的,必须到土地所在地的原土地使用权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工作。
  土地使用权抵押权的合法凭证是《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不作为抵押权的法律凭证,抵押权人不得扣押抵押土地的土地证书。抵押权人扣押的土地证书无效,土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原土地证书作废,并办理补发新证手续。
  143、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地价如何评估?合同如何签订?
  国家土地管理局《通知》规定:
  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进行地价评估,并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地价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权人进行地价评估或由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评估并经抵押权人认可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2)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批准抵押,核定出让金数额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3)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抵押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并明确实现抵押权的方式,需要转为国有的,同时核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然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由抵押人委托具有土地估价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地价评估,并经土地管理部门确认后,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合同。
  抵押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抵押权终止期限不得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终止期限。
  144、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如何申请?
  国家土地管理局《通知》规定:
  土地使用权设立抵押权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合同签订后十五日内,持被抵押土地的土地使用证、抵押合同、地价评估及确认报告、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件共同到土地管理部门申请抵押登记。一方到场申请抵押登记的,必须持有对方授权委托文件。
  申请抵押登记除提交前款所列材料外还应分别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1)以划拨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土地管理部门确认的抵押宗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的证明;
  (2)以房屋及其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房屋所有权证;
  (3)抵押乡(镇)村企业厂房等建筑物涉及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4)以承包方式取得的荒山、荒地、荒丘、荒滩等荒地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提交该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抵押的证明;
  (5)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的,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件;
  (6)抵押权人为非金融机构,其抵押借款行为依法应当办理有关批准手续的,应当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同一宗地多次抵押时,以收到抵押登记申请先后为序办理登记。
  未按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登记申请,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受理。
  145、士地使用权抵押如何登记?如何变更登记?
  抵押登记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准予登记,土地管理部门在抵押土地的土地登记卡上进行注册登记,同时在抵押人土地使用证内进行记录,并向抵押权人核发《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土地使用权抵押权正式生效。
  土地使用权分割抵押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定抵押土地的界线和面积。
  抵押期间,抵押合同发生变更的,抵押当事人应当在抵押合同变更后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抵押登记手续。
  因处分抵押财产转移土地使用权的,被处分土地使用权的受让方、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在抵押财产处分后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土地登记手续。处分抵押财产涉及集体土地所有权转为国有土地的,按土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抵押合同解除或终止,抵押权人应出具解除或终止抵押合同的证明文件,与《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一起交抵押人,抵押人自抵押合同终止或解除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有关文件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抵押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1995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三章 抵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二节 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第三节 抵押的效力
 第四节 抵押权的实现
 第五节 最高额抵押
  第四章 质押
 第一节 动产质押
 第二节 权利质押
  第五章 留置
  第六章 定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 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保 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入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章 抵 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 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 保 证
  第一节 保证和保证人
  第六条 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第八条 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第九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第十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为他人提供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十二条 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二节 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第十三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第十五条 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保证的方式;
  (四)保证担保的范围;
  (五)保证的期间;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第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有:
  (一)一般保证;
  (二)连带责任保证。
  第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条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的,保证人仍有权抗辩。
  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
  第三节 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二十五条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证人依照本法第十四条规定就连续发生的债权作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八条 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第二十九条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入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一)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二)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第三章 抵 押
  第一节 抵押和抵押物
  第三十三条 本法所称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本法第三十四条所列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物。
  第三十四条 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二)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三)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四)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五)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
  (六)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十五条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第三十六条 以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抵押时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同时抵押。
  乡(镇)、村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
  第三十七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本法第三十四条第(五)项、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本文转自[华图教育] 转载请注明出处 原文链接:http://www.htexam.com/SXHT/ShowInfo.asp?InfoID=33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