椒江市民广场地图: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撰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3:12:45
一、说明书的撰写方式和顺序   1、名称   (1) 说明书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经审查员同意可以增加到40个字。;   (2) 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   (3) 清楚、简明地反映专利技术方案的主题和类型(产品或者方法);   (4) 应该全面地反映一件申请中包含的各种发明类型,例如一件包含拉链   产品和该拉链制造方法两项发明的申请,其名称应写成:“拉链及其制造方法”;   (5) 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2、技术领域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该具体的技术领域往往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例如,一项关于挖掘机悬臂的发明,其改进之处是将已有技术中的长方形悬臂截面改为椭圆形截面。其所属技术领域可以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挖掘机,特别是涉及一种挖掘机悬臂”(具体的技术领域),而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一种建筑机械”(上位的技术领域),也不宜写成“本发明涉及挖掘机悬臂的椭圆形截面”或者“本发明涉及一种截面为椭圆形的挖掘机悬臂”(发明本身)。   3、背景技术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的背景技术部分应当写明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理解、检索、审查有用的背景技术,并且引证反映这些背景技术的文件。   尤其要引证包含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书中的独立权利要求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现有技术文件,即引证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文件。引证专利文件的,至少要写明专利文件的国别、公开号,最好包括公开日期;引证非专利文件的,要写明这些文件的详细出处。   此外,在说明书涉及背景技术的部分中,还要客观地指出背景技术中存在的问题和缺点,但是,仅限于涉及由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所解决的问题和缺点。在可能的情况下,说明存在这种问题和缺点的原因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时曾经遇到的困难。   引证文件还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1) 引证文件应当是公开出版物,除纸件形式外,还包括电子出版物等形式。   (2) 所引证的非专利文件和外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所引证的中国专利文件的公开日应当在本申请的公开日之前。   (3) 引证外国专利或非专利文件的,应当以所引证文件公布或发表时的原文所使用的文字写明引证文件的出处以及相关信息,必要时给出中文译文,并将译文放置在括号内。   4、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应该包括以下部分: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用正面的、简洁的语言客观而有根据地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陷或不足,也可以进一步说明其技术效果。    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是专利申请的核心,是申请人对其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措施的集合,技术措施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技术方案应清楚、完整地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至少要包含反映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说明书技术方案部分首先应当写明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其用语应当与独立权利要求的用语相应或者相同,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要技术特征总和的形式阐明其实质,必要时,说明必要技术特征总和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效果之间的关系。然后通过对该发明和实用新型的附加技术特征的描述,反映对其作进一步改进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   如果一件申请中有几项发明或者几项实用新型,应当说明每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    有益效果   有益效果是指由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直接带来的、或者是由所述的技术特征必然产生的技术效果。有益效果是确定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实用新型是否具有“进步”的重要依据。   通常,有益效果可以由产率、质量、精度和效率的提高,能耗、原材料、工序的节省,加工、操作、控制、使用的简便,环境污染的治理或者根治,以及有用性能的出现等方面的数据或表述反映出来。必须与现有技术进行比较,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与现有技术的区别。在引用实验数据说明有益效果时,应当给出必要的实验条件和方法。对于目前尚无可取的测量方法、而不得不依赖于人的感官判断的,例如味道、气味等,可以采用统计方法表示的实验结果来说明有益效果。   5、附图说明   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写明各幅附图的图名,并且对图示的内容作简要说明。在零部件较多的情况下,允许用列表的方式对附图中具体零部件名称列表说明。附图不止一幅的,应当对所有附图作出图面说明。   6、具体实施方式   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优选的具体实施方式是说明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适当情况下,应当举例说明;有附图的,应当对照附图。优选的实施方式应当体现申请中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并应当对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给予详细说明,以支持权利要求。   当一个实施例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所概括的技术方案时,说明书中可以只给出一个实施例。当权利要求(尤其是独立权利要求)覆盖的保护范围较宽,其概括的特征不能从一个实施例中找到依据时,应当给出一个以上的不同实施例,以支持要求保护的范围。当权利要求涉及较宽的数值范围时,应给出两端值附近的实施例和至少一个中间值的实施例。   对于产品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实施方式或者实施例应当描述产品的机械构成、电路构成或者化学成分,说明组成产品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对于可动作的产品,只描述其构成不能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理解和实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时,还应当说明其动作过程或者操作步骤。   对于方法的发明,应当写明其步骤,包括可以用不同的参数或者参数范围表示的工艺条件。   在具体实施方式部分,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或者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一般来说可以不作详细的描述,但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以及从属权利要求中的附加技术特征应当足够详细地描述,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该技术方案为准。应当注意的是,为了方便专利审查,也为了帮助公众更直接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对于那些就满足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要求而言必不可少的内容,不能采用引证其他文件或者本申请中其他段落的方式撰写,而应当将其具体内容写入说明书。   对照附图描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时,使用的附图标记或者符号应当与附图中所示的一致,并放在相应的技术名称的后面,不加括号。   例如,对涉及电路连接的说明,可以写成“电阻3通过三极管4的集电极与电容5相连接”,不得写成“3通过4与5连接”。   7、对于说明书撰写的其他要求   说明书中无法避免使用商品名称时,其后应当注明其型号、规格、性能及制造单位。   说明书中应当避免使用注册商标来确定物质或者产品。   二、说明书附图   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作用在于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对于机械和电学技术领域中的专利申请,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尤其明显。对发明专利申请,用文字足以清楚、完整地描述其技术方案的,可以没有附图。实用新型申请的说明书必须有附图。   一件专利申请有多幅附图时,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号,并在编号前冠以“图”字,例如图1,图2……。各附图中的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应当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说明书中与附图中使用的相同的附图标记应当表示同一技术特征(或者同一对象)。说明书中未提及的附图标记不得在附图中出现,附图中未出现的附图标记也不得在说明书文字部分中提及。   附图中除了必需的文字外,不得含有其他的注释;但对于流程图、框图一类的附图,应当在其框内给出必要的文字或符号。   说明书附图应当用制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线条应当均匀清晰、足够深,并不得着色和涂改。剖面图中的剖面线不得妨碍附图标记线和主线条的清楚识别。几幅附图可以绘制在一张图纸上。一幅总体图可以绘制在几张图纸上,但应保证每一张上的图都是独立的,而且当全部图纸组合起来构成一幅完整总体图时又不互相影响其清晰程度。附图的周围不得有框线。   附图应当尽量垂直绘制在图纸上,彼此明显地分开。当零件横向尺寸明显大于竖向尺寸必须水平布置时,应当将附图的顶部置于图纸的左边。一页纸上有两幅以上的附图,且有一幅已经水平布置时,该页上其他附图也应当水平布置。   附图标记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编号。同一零件出现在不同的图中应当使用相同的附图标记,一件专利申请的各文件(说明书及其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中应当使用同一附图标记表示同一零件,但并不要求每一幅图中的附图标记编号连续。   同一附图中应当采用相同比例绘制,为使其中某一组成部分清楚显示,可以另外增加一幅局部放大图。附图中除必要的词语外,不应当含有其他注释。附图中的词语应当使用中文,必要时,可以在其后的括号里注明原文。   特殊情况下,可以使用照片贴在图纸上作为附图。例如显示金相结构或者组织细胞时。   三、说明书摘要   摘要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和所属技术领域,并清楚地反映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解决该问题的技术方案的要点以及主要用途,其中以技术方案为主;摘要可以包含最能说明发明的化学式;   有附图的专利申请,应当由申请人指定并提供一幅最能反映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要技术特征的附图;附图的大小及清晰度应当保证在该图缩小到4厘米×6厘米时,仍能清楚地分辨出图中的各个细节;   摘要文字部分不得超过300个字,出现的附图标记要加括号,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四、权利要求书   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说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清楚并简要地表述请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一份权利要求书中应当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   1、权利要求   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在类型上区分权利要求的目的是为了确定专利权的范围。   2、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    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必要技术特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为解决其技术问题所不可缺少的技术特征,其总和足以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使之区别于背景技术中所述的其他技术方案。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包含了另一项同类型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且对该另一项权利要求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则该权利要求为从属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中有两项或者两项以上独立权利要求的,写在最前面的独立权利要求称为第一独立权利要求,其他独立权利要求称为并列独立权利要求。有时并列独立权利要求也引用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例如,并列独立权利要求写成如下的方式:“一种实施权利要求1的方法的装置,……”;“一种制造权利要求1的产品的方法,……”等)。   3、权利要求书应当满足的要求   以说明书为依据   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从说明书中公开的内容直接得到或者概括得出的技术方案,并且权利要求的范围不得超出说明书记载的内容。   权利要求通常由公开的一个或者多个实施方式或实施例概括而成。权利要求的概括应当适当,使其保护范围正好适应说明书所公开的内容。例如,对于“一种处理合成树脂成型物来改变其性质的方法”的权利要求,如果说明书中只涉及热塑性树脂的实施例,而且申请人又不能证明该方法也适用于热固性树脂,那么申请人就应当把权利要求限制在热塑性树脂的范围内。   一项开创新技术领域的开拓性发明,比起已知技术领域中的改进性发明,允许有较宽的概括范围。   当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在原始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已经公开而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时,允许申请人将其补入说明书。   清楚   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和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清楚,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能通过说明书中充分规定的实验或者操作直接和肯定地验证的情况下,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发明才是允许的。但是,不得利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任意扩大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尤其不允许出现纯功能性的权利要求。对于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特征,应当理解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所述功能的实施方式。   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词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或类似物”等类似用词。以及不得使用“约”、“接近”或者类似的用词,除非使用该词不会导致权利要求不清楚。   4、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特征集合作为一个整体限定的,因此每一项权利要求只允许在其结尾处使用句号,应当用数字顺序编号。   权利要求中使用的科技术语应当与说明书中使用的一致,可以有化学式、化学反应式或者数学式,但是不得有插图和附图。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如说明书……部分所述”或者“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当发明涉及的某特定形状仅能用图形限定而无法用语言表达时,权利要求可以使用“如图……所示”等类似用语。   权利要求中通常不允许使用表格,除非使用表格能够更清楚地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可以引用说明书附图中相应的标记,但是,这些标记应当用括号括起来,放在相应的技术特征后面。附图标记不得解释为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制。除此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通常,一项权利要求用一个自然段表述。但是当技术特征较多,内容和相互关系较复杂,借助于标点符号难以将其关系表达清楚时,一项权利要求也可以用分行或者分小段的方式描述。   在得到说明书支持的情况下,允许权利要求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概括性的限定。通常,概括的方式有以下两种:   (1) 用上位概念概括。例如,用“气体激光器”概括氦氖激光器、氩离子激光器、一氧化碳激光器、二氧化碳激光器等。   (2) 用并列选择法概括,即用“或者”或者“和”并列几个必择其一的具体特征。例如,“特征A、B、C或者D”。又如,“由A、B、C和D组成的物质组中选择的一种物质”等。   采用并列选择法概括时,被并列选择概括的具体内容应当是等效的,不得将上位概念概括的内容,用“或者”并列在下位概念之后。另外,被并列选择概括的概念,应含义清楚。例如在“A、B、C、D或者类似物(设备、方法、物质)”这一描述中,“类似物”这一概念含义是不清楚的,因而不能与具体的物或者方法(A、B、C、D)并列。   独立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1) 前序部分: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   (2) 特征部分:使用“其特征是……”或者类似的用语,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区别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特征。   不适于用上述方式撰写的也可以不分部分。例如下列情况:   (1) 开拓性发明;   (2) 由几个已知技术整体组合而成的发明,其发明要点在组合本身;   (3) 已知方法的改进发明,其改进之处在于省去某种物质或者材料,或者是用一种物质或者材料代替另一种物质或材料,或者是省去某个步骤;   (4) 已知发明的改进在于系统中部件的更换或者其相互关系上的变化。   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规定   (1) 引用部分: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2) 限定部分: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附加的技术特征。   从属权利要求只能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引用两项以上权利要求的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只能以择一方式引用在前的权利要求,并不得作为被另一项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基础。   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其后应当重述引用的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金属纤维拉拔装置,……”。   多项从属权利要求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应当用“或”等择一引用方式表达。例如:“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根据权利要2、4、6或8所述的……”;或者“根据权利要求4至9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   从属权利要求的限定部分不仅可以进一步限定在前的独立权利要求特征部分中的特征,也可以进一步限定前序部分中的特征。   直接或间接从属于某一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所有从属权利要求都应当写在该独立权利要求之后,另一项独立权利要求之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