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中医关雪峰有绯闻: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的公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23:38:09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0号   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1.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3)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5)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6)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

(7)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项至第(八)项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

 

 

 

2011年第40号公告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1(1)内容一致,40号公告只是对增值税暂行条例中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重申和细化。

 

理解40号公告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形式下适用此公告规定,赊销、分期收款等方式下并不适用此公告;

2.     直接收款方式换句话说就是“一手钱一手货”,一般商品流通企业常采取此种收付款方式;

企业如采用赊销、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这种形式下纳税义务时间为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详细参考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