厉任漳州市消防支队长:人民法院报《见与不见》并非仓央嘉措情诗 北京东城法院判定作者为一广东女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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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与不见》并非仓央嘉措情诗北京东城法院判定作者为一广东女子-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涉案图书把《见与不见》当做仓央嘉措的情诗。

  本报北京10月20日讯 (记者 刘晓燕 通讯员 孙 莹)《见与不见》因电影《非诚勿扰2》而红遍大江南北,一直被认为是六世达赖仓央嘉措的情诗。昨天,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一起知识产权纠纷案中作出判决,认定广东女子谈笑靖为这首诗的作者。

  谈笑靖,笔名扎西拉姆·多多,她起诉称,自己于2007年5月创作了诗作《班扎古鲁白玛的沉默》(又名《见与不见》),并于同年5月15日首发于自己的博客。

  2011年3月,谈笑靖发现珠海出版社未经许可出版了包括该作品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并把《见与不见》当做仓央嘉措的作品。谈笑靖从王府井书店购得该图书后,将出版社和书店起诉到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要求出版社在《中国新闻出版报》上发表致歉声明,并支付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5000元。

  珠海出版社称,谈笑靖公证的博客网页中虽有《见与不见》,但并未署名,而且博客没有明显说明或者声明博客内容为原创或禁止转载,因此不能证明谈笑靖享有著作权。此外,出版社还拿出了2008年10月的《读者》,称杂志上刊登过这首诗歌并署名“仓央嘉措”。此外,涉案图书系以探讨和解读仓央嘉措及其现象为目的引用涉案作品,该引用含标点共113字,占全书比重0.007%,不应视为侵权行为。

  王府井书店辩称,书店对此书有合法进货渠道,且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谈笑靖向法庭提交了她发件箱中留存的证据,证明她于2008年10月7日曾向《读者》邮箱发过邮件,告知对方2008年第20期《见》文署名错误,自己才是作品作者,并提供两个载有其作品的博客网址链接。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邮件和博客两个证据,可以证明作品的创作时间和内容。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博客或者作品曾被修改,也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涉案作品是他人创作且完成时间早于谈笑靖博客上传作品的时间,法院认定《见与不见》的作者就是谈笑靖。

  因此,法院判决珠海出版社有限公司停止出版、发行含有《见与不见》内容的图书《那一天那一月那一年》;北京市新华书店王府井书店停止销售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