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马博臣和近藤妃:论合同法中的混合性规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06:54:37
王轶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上传时间:201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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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民事主体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混合性规范/补充性任意性规范/强制性规范
内容提要: 合同法中某些法律条文确立的法律规则所协调的利益关系,处于双重状态:即有时涉及到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时则涉及到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与这种类型法律规则相对应的,就是混合性规范。所谓混合性规范,即有时发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功能,有时发挥强制性规范功能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中所谓合同“当事人”,既包括商事主体,又包括民事主体;既有处于强势交易地位的当事人,又有处于弱势交易地位的当事人。与此相应,合同法中某些法律条文确立的法律规则所协调的利益关系,处于双重状态:即有时涉及到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有时则涉及到交易关系背景下民事主体的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与这种类型法律规则相对应的,就是混合性规范。所谓混合性规范,即有时发挥补充性任意性规范的功能,有时发挥强制性规范功能的法律规范。
混合性规范,恰如施瓦布教授所言,“可以理解为是向法律关系中较弱的或更容易受到损害的一方提供最低限度保护的规定是强制性的。这种情形中的强制性质常常是单方面的,也就是说,对于这种法律规范,不可以作出有损于但可以作出有利于需要保护一方的变通(这种类型的明确规定主要是在住房租金法和消费者保护法中) 。”[17]周枏. 罗马法原论:下册[M] . 北京:商务印书馆,1994 :599.
出处:《浙江工商大学学报》2008 年第3 期(总第90 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