锄头打死城管处理结果:提上裤子讲操守,贪官的色道?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4:51:51

前不久,中纪委有位高官针对腐败现状,曾下了这么一个令人难堪的结论: 95%以上被查处大案都有女人问题。这个结论似乎说明,时下,一个色字,令众多贪官逐腥追臭,搅得官场淫浪翻飞,龌龊不堪!

我们要弄清楚这样一个基本事实啊,他们可都是顶着“共产党员”的光环,带着“党员领导干部”的花翎,并且经受过长期的“先进性”熏陶,有些可还是什么“劳动模范”、“优秀共产党员”、“廉洁自律领导干部”等等。可就是这么一些官员,还是道德沦丧到了猪狗不如的地步!

面对这样的人,面对这样的事,面对这样前“腐”后继的人和事,网友们早就在愤恨、谴责之余,深刻地分析了其中的原因,也找到了问题发生的根源,并且还提出了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可又有什么用呢?问题还是在不断地发生着,贪官的“色道”还是在不断地畅行着。我估计呀,那剩下的5%,以及那些还坐在主席台的某些官员,可能会因此而眼红、嘴馋、心动。他们或许会这样说,反正法律不追究贪色之事,不“色”白不“色”,“色”了也白“色”,我又何必这样傻冒?

把不“色”当成“傻冒”,这已经成为作官的一种时尚,而且是时下一些官员的真实心态!

如果照目前这样的趋势发展下去,那可怎么得了哇!

据相关媒体报道,原最高法院副院长、“性贪”高官黄松有“对未成年少女特别有兴(性)趣”;河南镇平县原政协副主席涉嫌强奸数十名未成年少女;贵州省习水县政府官员、司法干部、县人大代表等5名公职人员涉嫌嫖宿4名未成年少女;湖北公安法院陪审员王昌平在其居住地,将正在玩耍的4岁幼女奸污;福建省安溪县政府官员嫖宿幼女,含华侨职校校长许新建、工商所长在内,受害8女生都来自金火中学和华侨职校,其中4个初一女生均未满14岁,且全部被许新建破处;浙江临海市气象局副局长池全胜嫖宿初一女生,案发时女性均未满14周岁,被人威胁下带进房间。这个初一女生跪在地上,说自己不满14周岁,哀求池全胜放过她,池全胜依旧没有放过。

更令人不齿的是,安徽亳州市公安局特警支队长白玉岭,2005年5月在一家浴场将女收银员两次强奸,并致其怀孕。河南女孩邓某到亳州打工,鸡头将她“献给”白玉岭,白将其强奸,后该女被强迫卖淫。半年后因不堪忍受,从二楼跳下逃跑时摔断脊椎。邓某曾到亳州市公安局控告白玉岭强奸,还上访至安徽省公安厅。办案人员在白玉岭办公室,发现了大量春药、黄碟和价格昂贵的冬虫夏草。

……

够了吧?这几个例子足以说明问题了。如果哪位还嫌不够,就只好麻烦您自己去网上找了,因为我已经产生了严重的审“腐”疲劳!

资产阶级“精英”的代表人物茅于轼很坏,而且已经坏到连骨髓都流浓的地步,但他毕竟敢公开承认自己是个“走资本主义道路”的“右派”,这样的人不可怕;而这些贪官则比茅于轼更坏,更危险,因而也最可怕。因为他们既要当婊子,又要立牌坊,总是想方设法隐藏自己、装扮自己,粉饰自己。他们在人前,表白自己是什么“不飘浮、不做秀、不忽悠”,“不留败笔,不留遗憾与骂名”的“清廉”好官,俨然一谦谦君子,唾沫中溅出来的是仁义道德;而一旦到了阴暗处,污秽原形就暴露无遗了,干的全是鸡鸣狗盗之事。

譬如,那个“明星区长”就是这样一个典型。他在案发前很长一段时间里,有着双重身份:一个是北京市海淀区区长,一个是朋友给的“陈总”。白天,周区长主持廉政会议,义正词严地教育下属要清正廉洁;一到了晚上,“陈总”就出入专属的高档会所,在美女相伴、歌舞升平中,不仅特别“想过那种夜生活”,而且在天天过那种夜生活中迷失了一切。

哎,这样的“性昏、“性贪”、“性狂”官员实在是太多、太多!在他们的疯狂中,众多的美女、明星、未成年少女和幼女毁于他们的淫掌!虽然其中不乏别有用心之人,但受害者毕竟还是多数,特别是对于那些未成年少女和幼女来说,更是如此。

常言道,狗有狗“道”,猪有猪“道”。贪官有什么道呢?我想,这句话可能最恰当,提上裤子讲操守,脱下裤子纵淫欲,这就是众贪官的“色道”!

太多的话我也不想说了,因为众多的网友已经说够了。他们说的,绝对比我深刻,绝对比我全面,绝对比我睿智。我再继续说下去,即使没有拾人牙慧之嫌,也有再落俗套之过,何必呢?

我今天说的这句话,好象还没听人说起过。如果确实想保护女人的权益,特别是如果确实想保护未成年少女和幼女的权益,对那些讲“色道”的官员,不妨来一点纠枉过正,一经发现,就彻底阉割之,让他成为有男人名、无男人身的“太监”。至于罪名,法院想怎么判,就怎么判,有个罪名就行。

这法儿虽然过于严酷了些,但谁叫他们那么好色呢?再说,也确实没有其他的办法比这更能起到震慑作用,说不定它还真能达到斩草除根的效果呢。君以为如何?

或许有人想借西方的什么“普世价值”来攻击之,说这是“侵犯人权”,“不讲人道”。没关系呀,嘴巴长在乌鸦上,任他们叫去。难道贪官的“色道”就是“人权”?就是“人道”?我们要惩处贪官,就不是“人权”?就不是“人道”?如果世上还有这样的理,除非这世界已经完全乱套!

我要告诉乌鸦们的是,倘若对贪官讲“人道”,讲“人权”,就是对正义的亵渎,就是对社会的摧残。我们惩处讲“色道”的贪官,其实就是最大的“人权”,其实就是最大的“人道”!

当然,现在依靠的主要不是人治,而是法治。要这样做,还必须有法可依才行。因此,在惩处贪官的相关法律中,补上这么一条,可否?

如果大家认为这一条可行,是不是来点掌声,给我一个鼓励?

我虽然十分乐意听取反对意见,也不在意攻击性言辞,但对于掌声,我还是不会主动拒绝的。

呵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