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奇瑞4s店电话号码: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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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本段]融资租赁定义

  融资租赁(Financial Leasing)又称设备租赁(Equipment Leasing)或现代租赁(Modern Leasing),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
  融资租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和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
  它的具体内容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产业。由于其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特点,出现问题时租赁公司可以回收、处理租赁物,因而在办理融资时对企业资信和担保的要求不高,所以非常适合中小企业融资。此外,融资租赁属于表外融资,不体现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负债项目中,不影响企业的资信状况。这对需要多渠道融资的中小企业而言是非常有利的。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一个本质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以承租人租赁使用物件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以承租人占用融资成本的时间计算租金。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产生的一种适应性较强的融资方式,是20世纪50年代产生于美国的一种新型交易方式,由于它适应了现代经济发展的要求,所以在20世纪60~70年代迅速在全世界发展起来,当今已成为企业更新设备的主要融资手段之一,被誉为“朝阳产业”。我国20世纪80年代初引进这种业务方式后,二十多年来也得到迅速发展,但比起发达国家来,租赁的优势还远未发挥出来,市场潜力很大。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

[编辑本段]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租金计算原则是:出租人以租赁物件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为计算依据,根据双方商定的利率计算租金。它实质是依附于传统租赁上的金融交易,是一种特殊的金融工具。 
  融资租赁的特征一般归纳为五个方面。
  一,租赁标的物由承租人决定,出租人出资购买并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租赁期间内只能租给一个企业使用。
  二,承租人负责检查验收制造商所提供的设备,对该设备的质量与技术条件出租人不向承租人做出担保。
  三,出租人保留设备的所有权,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支付租金而享有使用权,并负责租赁期间设备的管理、维修和保养。
  四,租赁合同一经签订,在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面撤销合同。只有设备毁坏或被证明为已丧失使用价值的情况下方能中止执行合同,无故毁约则要支付相当重的罚金。
  五,租期结束后,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有留购、续租和退租三种选择,若要留购,购买价格可由租赁双方协商确定。

[编辑本段]融资租赁的发展历程

  1、融资租赁的起源
  现代融资租赁产生于二战之后的美国。二战以后,美国工业化生产出现过剩,生产厂商为了推销自己生产的设备,开始为用户提供金融服务,即:以分期付款、寄售、赊销等方式销售自己的设备。由于所有权和使用权同时转移,资金回收的风险比较大。于是有人开始借用传统租赁的做法,将销售的物件所有权保留在销售方,购买人只享有使用权,直到出租人融通的资金全部以租金的方式收回后,才将所有权以象征性的价格转移给购买人。这种方式被称为“融资租赁”,1952年美国成立了世界第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美国租赁公司(现更名为美国国际租赁公司),开创了现代租赁的先河。
  2、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历史
  中国的现代租赁业开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改革开放,为了解决资金不足和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需求,在荣毅仁先生的倡导下,作为增加引进外资的渠道,从日本引进了融资租赁的概念,以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为主要股东,成立了中外合资的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和以国内金融机构为主体的中国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用这种方法从国外引进先进的生产设备,管理、技术,改善产品质量,提高中国的出口能力。

[编辑本段]融资租赁的风险

  融资租赁的风险来源于许多不确定因素,是多方面并且相互关联的,在业务活动中充分了解各种风险的特点,才能全面、科学地对风险进行分析,制定相应的对策。融资租赁的风险种类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产品市场风险。在市场环境下,不论是融资租赁、贷款或是投资,只要把资金用于添置设备或进行技术改造,首先应考虑用租赁设备生产的产品的市场风险,这就需要了解产品的销路、市场占有率和占有能力、产品市场的发展趋势、消费结构以及消费者的心态和消费能力。若对这些因素了解得不充分,调查得不细致,有可能加大市场风险。
  (2)金融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金融属性,金融方面的风险贯穿于整个业务活动之中。对于出租人来说,最大的风险是承租人还租能力,它直接影响租赁公司的经营和生存,因此,对还租的风险从立项开始,就应该备受关注。
  货币支付也会有风险,特别是国际支付,支付方式、支付日期、时间、汇款渠道和支付手段选择不当,都会加大风险。
  (3)贸易风险。因融资租赁具有贸易属性,贸易方面的风险从定货谈判到试车验收都存在着风险。由于商品贸易在近代发展得比较完备,社会也相应建立了配套的机构和防范措施,如信用证支付、运输保险、商品检验、商务仲裁和信用咨询都对风险采取了防范和补救措施,但由于人们对风险的认识和理解的程度不同,有些手段又具有商业性质,加上企业管理的经验不足等因素,这些手段未被全部采用,使得贸易风险依然存在。
  (4)技术风险。融资租赁的好处之一就是先于其他企业引进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在实际运作过程中,技术的先进与否、先进的技术是否成熟、成熟的技术是否在法律上侵犯他人权益等因素,都是产生技术风险的重要原因。严重时,会因技术问题使设备陷于瘫痪状态。其他还包括经济环境风险、不可抗力等等。

[编辑本段]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的行业与各类设备

  

行业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设备制造业(飞机、船舶、工程机械、其他设备等)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
  ·铁路运输业
  ·道路运输业
  ·城市公共交通业
  ·水上运输业
  ·航空运输业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卫生行业(主要是医院行业)
  ·其他适宜租赁的行业
  

设备

  ·铁路运输设备:如机车、动车组等
  ·电网的电力设备:如变压器、变电站等
  ·火电生产行业所用的设备:如汽轮机组、锅炉设备、发电机等
  ·水电生产行业所用的设备:如水轮机、发电机等
  ·核电生产行业所用的设备:如核岛、常规岛、汽轮机、发电机等
  ·新能源发电设备:如风力发电机组、太阳能发电机组等
  ·飞机:包括干线和支线飞机
  ·船舶及其制造行业:如CCS级及以上的船舶,船厂的船坞设备等
  ·机械设备:冶金、矿山、医疗、印刷设备等
  ·机场大型设备、港口大型设备
  ·石油石化开采和炼制设备、化工品生产设备
  ·大型工程建设设备:如铁路架梁机、铁路运梁车、挖掘机、塔吊等
  ·公路维护保养设备
  ·制造业的高价值生产线
  ·其他可租赁的大中型设备

[编辑本段]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的区别

  (1)分期付款是一种买卖交易,买者不仅获得了所交易物品 的使用权,而且获得了物品的所有权。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租赁行为,尽管承租人实际上承担了由租赁物引起的成本与风险,但从法律上讲,租赁物所有权名义上仍归出租人所有。
  (2)融资租赁和分期付款在会计处理上也有所不同。融资租 赁中租赁物所有权属出租人所有,因此,作为出租人资产纳入其资产负债表中,并对租赁物摊提折旧,而承租人将租赁费用生产 成本。而分期付款购买的物品归买主所有,因而列入买方的资产 负债表并由买方负责摊提折旧。
  (3)上面两条导致两者在税务待遇上也有区别。融资租赁中 的出租人可将摊提的折旧从应计收入中扣除,而承租人则可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在分期付款交易中则是买方可 将摊提的折旧费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买者还能将所花费的利息 成本从应纳税收入中扣除,此外,购买某些固定资产在某些西方国家还能享受投资免税优惠。
  (4)在期限上,分期付款的付款期限往往低于交易物品的经济寿命期限,而融资租赁的租赁期限则往往和租赁物品的经济寿命相当。因此,同样的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较采用分期付款方式所获得的信贷期限要长。
  (5)分期付款不是全额信贷,买方通常要即期支付贷款的—部分;而融资租赁则是一种全额信贷,它对租赁物价款的全部甚至运输、保险、安装等附加费用都提供资金融通。虽然融资租赁通常也要在租赁开始时支付一定的保证金,但这笔费用一般较分期付款交易所需的即期付款额要少得多(例如在进出口贸易中买方至少需现款支付15%的贷款)。因此,同样一件物品,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提供的信贷总额一般比分期付款交易方式所能够提供的要大。
  (6)融资租赁与分期付款交易在付款时间上也有差别。后者一般在每期期末,通常在分期付款之前还有一宽限期,融资租赁一般没有宽限期,租赁开始后就需支付租金,因此,租金支付通常在每期期韧。
  (7)融资租赁期满时租赁物通常留有残值,承租人一般不能对租赁物任意处理,需办理交换手续或购买等手续。而分期付款交易的买者在规定的分期付款后即拥有了所交易物品,可任意处理之。
  (8)融资租赁的对象一般是寿命较长、价值较高的物品,如机械设备等。

[编辑本段]我国法律对融资租赁的解释

  《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法。
  融资租赁通常的做法是出租人出资购买承租人选定的技术设备或其他物资,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取得租赁物的长期使用权,在承租期间,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租赁期满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法。
  融资租赁合同对租赁物的处理有下列三种形式:
  一﹑退租法。商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按租赁合同约定的要求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由出租人自行处理出租物,由于租赁物在出租期满内一般均已达到使用期限,出租人收回后难以再租或转让,所以,对租赁物期限届满后的处理,一般不采用这种方式法。
  二﹑续租法。商在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前的合理时间内,承租人应通知出租人,就租赁物的继续租用进行协商,确定续租期限﹑租金等内容,在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时签订续租合同法。
  三﹑留购法。商承租人支付名义货价后获得出租物的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所有权,进行固定资产投资,这种方法对出租人﹑承租人均有利,所以,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后,对租赁物的处理一般多采用这种方式法。

[编辑本段]国际融资租赁公约

  (1988年5月28日在加拿大渥太华签订)
  本公约各缔约国:
  认识到在保持国际融资租赁交易各方当事人之间利益公正平衡的同时,消除设备国际融资租赁的某些法律障碍的重要性;
  意识到使国际融资租赁更多地得以使用的需要;
  意识到关于传统的租借合同的法律规则有待于适应融资租赁交易所产生的特有的三方关系的事实;
  进而认识到制订主要与国际融资租赁民事和商事法律方面有关的某些统一规则的必要性;
  兹协议如下:
  【第一章 适用范围和总则】
  第一条
  1.本公约管辖第2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在这种交易中,一方(出租人):
  (1)根据另一方(承租人)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应商)订立一项协议(供应协议)。根据此协议,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设备),并且:
  (2)与承租人订立一项协议(租赁协议),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
  2.前款所指的融资租赁交易系指包括以下特点的交易:
  (1)承租人指定设备并选择供应商,并不主要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
  (2)出租人取得的设备与一租赁协议相联系,并且供应商知道这一租赁协议业已或将要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订立;而且
  (3)租赁协议规定的应付租金的计算特别考虑到了摊提设备的全部或大部分成本。
  3.无论承租人是否已经取得或者以后取得购买设备或者在更长期间内为租赁而继续持有设备的选择权,亦无论是否支付名义上的价金或租金,本公约均适用。
  4.本公约适用于与任何设备有关的融资租赁交易,但主要供承租人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设备除外。
  第二条
  在一次或多次转租交易涉及同一设备的情况下,本公约适用于每一项本应适用本公约的融资租赁交易,如同向第一个出租人(见前条第1款的规定)提供设备的人是供应商,据以取得该设备的协议是供应协议一样。
  第三条
  1.在出租人与承租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时,本公约适用,而且
  (1)如果这些国家及供应商营业地所在国均为缔约国;或者
  (2)供应协议与租赁协议均受某一缔约国法律管辖。
  2.本公约所指的当事人的营业地,在当事人有一个以上营业地时,系指与有关协议及其履行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但应考虑到当事人在订立协议之前的任何时候或订立协议之时所知道或所设想的情况。
  第四条
  1.本公约不得仅由于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而终止适用。
  2.任何有关设备是否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的问题以及如果设备已成为土地的附着物或已并入土地之中其对出租人和对土地享有物权的人之间权利的影响,应由土地所在国法律确定。
  第五条
  1.只有在供应协议与租赁协议各方当事人同意时,方可排除适用本公约。
  2.在未根据前款规定排除适用本公约时,当事人在其相互关系方面可以减损本公约的任何规定或变更其效力,但第八条第3款及第十三条第3款(2)和第4款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1.在解释本公约时,应考虑到序言所申明的目标与目的,公约的国际性质以及促进其适用的统一与在国际贸易中遵守诚信的需要。
  2.凡本公约未明确解决的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问题,应按照本公约所依据的一般原则来解决,在没有一般原则的情况下,则应按照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来解决。
  【第二章 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第七条
  1.(1)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
  (2)为本款目的,“破产受托人”包括清算人、管理人或被指定为债权人全体的利益而管理承租人的财产的其他人。
  2.如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只有符合有关公告的规定时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才能有效地对抗前款所指的人,则只有在符合上述规定时,这些权利才能有效地对抗该人。
  3.为前款目的,适用法律应为在第1款所指的人有权授引前款所指的规则时下列国家的法律:
  (1)如系经注册的船舶,以所有权人名义注册所在国(为本项目的,光船租船人不视为所有权人);
  (2)如系根据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制订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登记的航空器,依此规定登记的所在国;
  (3)如系通常由一国移至另一国类型的其他设备,包括飞机引擎,承租人主营业地所在国;
  (4)如系任何其他设备,设备所在国。
  4.第2款不应影响要求承租人对设备的物权须经承认的任何其他公约的规定。
  5.本条不应影响享有以下权利的任何债权人的优先权:
  (1)非由于扣押或执行令状而产生的,双方同意或不同意的对设备的留置权或担保利益,或者
  (2)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特别是在船舶或航空器方面所取得的任何扣留、扣押或处置的权利。
  第八条
  1.(1)除本公约或租赁协议另有规定外,出租人不应对承租人承担设备方面的任何责任,除非承担人由于依赖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断以及出租人干预选择供应商或设备规格而受到损失。
  (2)出租人不应以其出租人身份而对第三人承担由于设备所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害的责任。
  (3)本款的上述规定不适用于出租人以任何其他身份,例如所有权人的身份,所负的任何责任。
  2.出租人保证承租人的平静占有将不受享有优先所有权或权利或者要求优先所有权或权利并根据法院受权行为的人的侵扰,如果这一所有权、权利或要求不是由于承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产生的话。
  3.如果该优先所有权、权利或要求是因为出租人的故意或严重过失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当事人不得减损前款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4.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不应影响国际私法规则确定的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出租人对平静占有的强制性的更广泛的保证义务。
  第九条
  1.承租人应适当地保管设备,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设备并且使之处于其交付的状态。但是合理的损耗及当事人所同意的对设备的改变除外。
  2.当租赁协议终止时,承租人应将处于前款规定状态的设备退还给出租人,除非承租人行使权力购买设备或继续为租赁而持有设备。
  第十条
  1.供应商根据供应协议所承担的义务亦应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该协议的当事人而且设备是直接交付给承租人一样。但是,供应商不应因为同一损害同时对出租人和承租人负责。
  2.本条不应使承租人有权不经出租人同意终止或撤销供应协议。
  第十一条
  承租人依据本公约所得自供应协议的权利不应由于供应协议中原来经承租人同意的任何条款的变更而受到影响,除非承租人事先已同意此种变更。
  第十二条
  1.在设备未交付、交付迟延或设备与供应协议不符时:
  (1)对出租人,承租人有权拒收设备或终止租赁协议;而且
  (2)出租人有权提供符合供应协议规定的设备对违约做出补救,如同承租人已经同意按照与供应协议相同的条款从出租人那里购买设备一样。
  2.前款规定的权利,应按照与承租人同意根据与供应协议相同的条款向出租人购买设备时相同的方式行使并且在同样的情况上丧失。
  3.承租人应有权提留根据租赁协议应付的租金,直至出租人对其违约做出补救,提供符合租赁协议规定的设备或者承租人丧失了拒收设备的权利。
  4.如果承租人已经行使了其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则承租人应有权收回预付的任何租金及款项,但应减去承租人得自设备的收益的合理金额。
  5.承租人不应因为不交货、交货迟延或交付不符设备而享有针对出租人的其他请求权,除非这些是由出租人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
  6.本条不应影响承租人根据第十条在对抗供应商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第十三条
  1.在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可以收取未付的到期租金以及利息和损害赔偿。
  2.如果承租人的违约是实质性的,则在第5款的条件下,出租人在租赁协议有此规定时也可以要求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或者终止租赁协议并在终止协议之后;
  (1)收回对设备的占有;并且
  (2)收取将使出租人处于如同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条款履行协议时出租人本应取得的地位的损害赔偿。
  3.(1)租赁协议可以说明第2款(2)规定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
  (2)此种规定在当事人之间应为强制性规定,除非此种规定将导致大大超过第2款(2)所规定的损害赔偿。当事人不得减损本项之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4.如果出租人已经终止租赁协议,则出租人无权强制执行租赁协议关于加速支付未到期租金的条款,但未到期租金的价值可以在按照第2款(2)和第3款计算损害赔偿时考虑在内。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款的规定或变更其效力。
  5.在违约可以补救的情况下,除非出租人已经通知承租人给予承租人一个对违约做出补救的合理机会,否则出租人不得行使其加速收取租金或终止租赁协议的权利。
  6.如出租人未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轻其损失,则出租人不得就这部分损失收取损害赔偿。
  第十四条
  1.出租人可以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对设备或在租赁协议中的全部或部分权利。此种转让并不解除出租人根据租赁协议所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改变租赁协议的性质或本公约规定的出租人的法定待遇。
  2.只有在经出租人同意并不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承租人方可转让其对设备的使用权或租赁协议规定的任何其他权利。
  【第三章 最后条款】
  第十五条
  1.本公约在通过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付代理公约草案和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草案的外交会议闭幕会议上开放签字,并在渥太华向所有国家继续开放签字,直至1990年12月31日。
  2.本公约须经签字国批准、接受或核准。
  3.本公约自开放签字之日起开放给所有非签字国加入。
  4.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经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正式文件生效。
  第十六条
  1.本公约于第三份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书交存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2.对于在第三份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后才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在该国交存其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对该国生效。
  第十七条
  本公约并不优于业已缔结或可能缔结的任何条约;尤其不应影响业已缔结的和将来缔结的条约所规定的任何人所应承担的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1.如果缔约国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领土单位,而各领土单位对本公约规定的事项适用不同的法律制定,则该国得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本公约适用于该国全部领土单位或仅适用于其中一个或数个领土单位,并且可以随时提出另一声明来代替其所做的声明。
  2.这些声明应通知保管人,并且明确地说明适用本公约的领土单位。
  3.如果根据按本条做出的声明,本公约适用于缔约国一个或数个但不是全部领土单位,而且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该缔约国内,则为本公约目的,该营业地除非位于本公约适用的领土单位内,否则视为不在缔约国内。
  4.如果缔约国没有根据第1款做出声明,则本公约适用于该国所有领土单位。
  第十九条
  1.对属于本公约范围内的事项具有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缔约国内时,本公约不适用,此种声明可联合做出也可以相互单方面声明的方式做出。
  2.对属于本公约范围的事项具有与一个或一个以上非缔约国相同或密切联系的法律规则的缔约国可以随时声明,在供应商、出租人和承租人营业地位于这些国家内时,本公约不适用。
  3.作为根据前款所做声明对象的国家如果后来成为缔约国,则该项声明自本公约对该新缔约国生效之日起,具有根据第1款所做声明的效力,但以该新缔约国加入这项声明或者做出相互单方面声明为限。
  第二十条
  如果缔约国国内法不允许出租人排除其违约或过失责任,则该缔约国可以在签字、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时声明,它将以其国内法取代第八条第3款。
  第二十一条
  1.根据本公约在签字时做出的声明,须在批准、接受或核准时加以确认。
  2.声明和声明的确认,应以书面提出,并应正式通知保管人。
  3.声明在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时同时生效。但是,保管人在本公约对有关国家生效后收到正式通知的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相互单方面声明,应于保管人收到最后一份声明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4.根据本公约规定做出声明的任何国家可以随时以书面正式通知保管人撤回该项声明。此种撤回应于保管人收到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
  5.撤回根据第十九条做出的声明,自撤回生效之日起,将使另一个国家根据该条所做出的任何联合声明或相互单方面声明在与做出此种声明的国家的关系方面失去效力。
  第二十二条
  除本公约明文许可的保留外,不得做任何保留。
  第二十三条
  在租赁协议和供应协议均于本公约第三条第1款(1)所指的缔约国或者对该条第1款(2)项所指的缔约国或国家生效之日或其后订立时,本公约适用于此种融资租赁交易。
  第二十四条
  1.任何缔约国均可以在本公约对该国生效之日后的任何时候声明退出本公约。
  2.退出声明以向保管人交存具有此等效力的退出文件为准。
  3.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退出文件之后6个月后的第1个月第1天生效,凡退出文件内订明一段退出生效的更长时间,则退出于向保管人交存该退出文件后该段更长时间期满时生效。
  第二十五条
  1.本公约应存于加拿大政府。
  2.加拿大政府应:
  (1)通知所有业已签署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以及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①每一新的签署或批准书、接受书、核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及其日期;
  ②根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做出的每一项声明;
  ③根据第二十一条第4款做出的对任何声明的撤回;
  ④本公约生效的日期;
  ⑤退出本公约文件的交存,以及退出文件交存日期和生效日期。
  (2)将经核对无误的本公约副本转交本公约所有签字国、加入国和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主席。
  下列全权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在本公约上签字,以资证明。
  1988年5月28日订于渥太华,正本一份,其英文与法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编辑本段]融资租赁的流程

  一、企业向××中心提出融资租赁申请,填写项目申请表
  二、××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的资料对其资信、资产及负债状况、经营状况、偿债能力、项目可行性等方面进行调查。
  三、××中心调查认为具备可行性的,其项目资料报送金融租赁公司审查。
  四、金融租赁公司要求项目提供抵押、质押或履约担保的,企业应提供抵押或质押物清单、权属证明或有处分权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并与担保方就履约保函的出具达成合作协议。
  五、经金融租赁公司初步审查未通过的项目,企业应根据金融租赁公司要求及时补充相关资料。补充资料后仍不能满足金融租赁公司要求的,该项目撤销,项目资料退回企业。
  六、融资租赁项目经金融租赁公司审批通过的,相关各方应签订合同
  七、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冻结、止付等手续。
  八、承租方在交付保证金、服务费、保函费及设备发票后,金融租赁公司开始投放资金。
  九、 ××中心监管项目运行情况,督促承租方按期支付租金。
  十、租期结束时,承租方以低价回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