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交警大队官网:对群众监督问题的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3:07:23

对群众监督问题的思考

 

------------------------------------------------------------------------------------------------

高亚军  一、当前群众监督问题的主要难点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特别是近些年来,党和政府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真正享有法定的监督权利进行了不懈的努力,先后建立了各种监督机构,制定了各种监督制度,并在实践中取得了可喜的成就。但是,现实中的群众监督还有许多不如人意的地方,广大群众亦深深感到现实中进行监督还很难。那么群众监督究竟“难”在那里?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群众了解信息难。群众了解信息是搞好监督的基本前提,我们的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一切政务活动和行政行为除了涉及党和国家机密外,都应当及时向群众公开,让群众知晓。然而,我国行政事务的公开度一直不够,应该公开的不公开,应该向社会公开的,只在内部公开,搞内部掌握;应该全部公开的只公开一半,使广大人民群众不能充分享有全面了解、控制和监督社会运行过程中各项社会活动的权力。  二是群众反映问题解决难。目前某些国家机关官僚主义习气严重,工作作风不实,对群众提出的批评、建议、控告和申诉不仅不及时调查、核审和处理,而且有消极抵触情绪。有时“群众来信数十封,常年累月没回音”,甚至进行反调查,故意绕开最基本的事实而抓住个别环节以及群众监督过程中的某些偏激词句纠缠不休。对于十分明显的而且非常严重、影响较大的错误,也千方百计加以辩解、掩饰。有的只作检查,不解决问题;有的采取“拖”的政策,一拖就是几个月甚至几年,使群众监督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  三是监督者自身处境难。虽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群众监督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可是现实中的群众监督制度总是受到干扰和破坏,公共权力的膨胀仍然困扰着我国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也仍然妨碍甚至侵犯着人民享有的各项法定权利。特别是当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提出批评、建议,或者检举、揭发、申诉、控告时,一些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往往通过法律赋予他们的执法权限,所获得的自由、独立、权威的规制权和裁定权,通过发布指令、制定政策、审批项目、颁发执照、强制裁决、政纪处理等方式,控制群众监督活动,对提出批评、建议,或者检举、揭发、申诉、控告的群众进行打击报复,甚至用卑劣的手段加以迫害。这既给群众监督带来了干扰和破坏,也给广大群众造成了许多精神压力。  二、形成群众监督难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群众监督意识薄弱。群众监督意识包括监督者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和被监督者诚恳接受监督的意识,而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这两种意识均比较薄弱。从国家机关内部来看,影响群众监督的主要障碍是部分领导干部自恃高明,居高临下,脱离群众;甚至认为自己是领导干部、国家公务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学得多、吃得透、理解深、觉悟高,不需要监督;更为严重的是封建特权思想严重,不习惯、不愿意或不接受群众监督;认为群众监督只不过是说说而已,真正起作用的不多。因此,不重视、不支持群众监督,把群众监督当作摆设,装装门面。而从人民群众自身来说,影响监督的障碍则主要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缺乏积极性和主动性,认为群众监督领导是自寻倒霉,只有当他们的自身利益受到直接侵害时,才会投诉告状。这种不成熟的社会意识导致群众监督难的问题恶性循环,使得群众监督难的问题变得难上加难。  第二,没有健全的群众监督制度。群众监督活动的正常开展,有赖于国家接受群众监督从形式到内容的各项制度的完备和健全。虽然我国在现阶段强调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要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可在事实上,对于法律、法规这一治理控制社会的最为强大的手段仍然是忽视的。在我国的宪法和其他法律文件中尽管都有关于群众民主监督的条文,但都比较概括和笼统。在立法上很少具体规定它的权能、内容、范围、程序和方式,在学理上也鲜被探讨。许多群众监督的形式在实际运作过程中过于灵活、弹性、无程序性保障,特别是关于群众参与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以及方法和途径等都缺乏系统的依据和法律保障。时常依据的仍然是党的政策和行政文件,监督的制度化、正规化受到阻碍,有些国家机关甚至对群众监督予以忽略,不将其列入监督制度之中,使群众监督的对象和目的均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第三,缺乏群众监督的权利效力。群众监督与国家监督相比,国家监督中立法机关的撤销法律,行政机关的行政处分,人民法院的司法判决均具有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可直接引起处理甚至制裁的法律后果。而群众监督则是自下而上的非国家权力性质的监督方式,未被赋予国家权力,不具有国家权力的权能,监督的法律后果也不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尽管广大人民群众可以行使批评建议权、控告权和申诉权等法定权利,但它有赖于国家机关的接受和人民法院的判定,自己不能直接行使处理权、纠正权、惩罚权,因而无法强行使得被监督者接受约束,被监督机关也不具有必须执行或强制执行的直接法律后果,监督结果往往失去效力。特别是当群众的监督权利和国家权力发生矛盾时,国家机关往往拥有一种可能使用的垄断力量,而群众监督权利的行使却有许多附加的条件,使得群众监督的权利仅有社会的承认,而缺乏国家权力的支持,权利往往难以有效制约权力。  三、解决群众监督难问题的对策思考  为了保证群众所享有的监督权利在国家社会生活中能够真正地实现,我们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群众工作路线,把实现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我们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并采取相应对策,以增强群众监督效果,提高群众监督质量。  第一,强化群众监督意识,即强化监督者积极参与监督的意识和被监督者诚恳接受监督的意识。首先,作为被监督者的国家机关和公务员必须对群众监督有正确的态度,为群众创造监督的条件。同时在主观上要解决好两个问题:一是要摆正自己和群众的位置,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时刻牢记自己是一名“社会公仆”和“人民的勤务员”,坚持执政为民,勤政廉政,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以共产党员的高风亮节和人格力量去影响和带动群众。二是要正确对待群众的批评与监督,当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在方法上简单或者某些情节上有出入时,要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采取“闻过则喜,从善如流”的态度,绝不能“闻过则跳,打击报复”。其次,对于监督者自身来说,要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增强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赋予的诸多监督权能去实现政治上的国家管理权,经济上的财产契约权,人格上的不受侵犯权。特别是当自己的上述权利受到侵犯时,更要学会正确地主张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努力克服依附心理、畏惧心理和盲从心理,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形成坚持真理、不畏权势、刚直不阿的品质。  第二,完善群众监督制度。制度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只有制度才能保证人民群众监督的权力、监督的范围、监督的渠道、监督的方式和监督的效果。当前,首先应制定好《人民监督法》,将散布在各层次、各门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的有关群众监督问题的零星条款统辖在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之中,集中规范群众监督主体和监督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要对群众参与监督的性质、地位、作用、基本原则、职能、权限、程序、方法和途径作出基本的界定,使人民群众的监督权利真正获得法律保障。其次要修订《信访条例》,改造现行条例中的模糊性标准,解决现行条例不具体、不明确、不完整、不配套、不协调的问题,详细规定群众举报、投诉、接待以及期限处理等各项具体制度,进一步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再次要完善群众听证制度,进一步扩大群众听证制度的应用范围,并就群众听证的一些具体问题作出规定,以建立一种合理的权利与权力合作与制约的关系。最后还应坚持和推行职工代表会、村民代表会、居民代表会制度,政务公开、财务公开制度,群众意见建议征集制度,干部收入或财产申报公布制度,群众评议领导干部制度,社会承诺服务制度,群众代表咨询制度,群众监督员制度,群众监督奖励制度等,并不断创造一些新的制度,以增强其操作性和执行力度,从而进一步提高政治透明度,减少权力运行的随意性,保证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群众能够依靠制度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则遵照制度接受监督。  第三,优化群众监督环境。群众监督不仅需要强化群众监督意识,健全群众监督制度,还需要社会为其提供充分的政治、经济、文化土壤;需要民主的、稳定的外部环境条件予以支撑。首先,国家要创造一种稳定的民主政治环境,通过建立基本的政治制度,形成上下沟通的交流渠道,来规范国家和社会的重大活动。做到重大政策让人民了解,重大决策与人民协商,重大行动让人民参与,重大失误向人民交待。其次,国家要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强调平等竞争、主体利益、法定权利和诉讼救济,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法制化、互控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要克服官本位思想、人治思想、特权思想、腐化思想和鄙视群众的思想,牢牢把握马克思主义的群众观点和党的群众路线。越是改革开放,越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越要紧紧依靠人民,把最广大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调动好、发挥好、保护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聪明才智和推动事业发展的巨大力量。并在群众反抗权力扩张、滥用、违法、腐败的过程中,创造群众监督与新闻媒介、国家司法、监察等部门紧密配合的机会和条件,帮助群众构建群众监督的网络体系,以强化群众监督外部控制的手段和措施。此外,国家还应在强化群众监督外部控制手段措施的同时,形成道德谴责的强大力量,使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的行为,确保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第四,选择合理适当的群众监督方式。在现代民主社会中,群众监督不是为了束缚人们手脚而是为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反对以“监督”名义影响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或带来社会的冲突与动乱。我们必须站在民主政治法制化、程序化、规范化的立场上选择适当的群众监督方式。同时,国家也应关注指导广大群众对监督方式的选择,使群众监督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起到更大推动作用。  作者简介:高亚军(1960—),女,山东青岛人,青岛市青岛山炮台教育基地高级政工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