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沧车管所有几个:清算时用于出租地下停车场面积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3:46:10
清算时用于出租地下停车场面积如何处理?作者:麦兜与流氓兔 提交日期:2009-12-25 13:29:00 | 分类: | 访问量:39
来源: 中国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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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了一栋商住混合楼,1-4层为商铺(4层尚未售出),5-24为住宅(23-24层留作自用),有一地下停车场(用于出租),现已达到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于用于出租的地下停车场,其建筑面积是否计入可售面积?是否应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  答:用于出租的地下停车场,建筑面积应当计入可售面积。
  1、国家税务总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文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  2、该出租的地下车库属于第二种性质,应当视同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所以地下停车场计入可售面积,应当分摊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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