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a牌照价格:12366热点问题汇编(2010年)-土地增值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9 05:19:45
(十二)土地增值税

  43、问:目前个人销售二手房印花税与土地增值税是否免征?

  答:根据财税[2008]1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规定:

  一、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二、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44、问: 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规定,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5、问:某企业以房地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投资是否免征土地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0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46、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征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如何界定?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58号)文件规定:普通标准住宅是指由政府指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建筑标准建造、建成后的商品房实行国家定价或限价、为解决住房困难户住房困难、由政府指定销售对象的住宅。普通标准住宅须由房地产开发公司凭有关文件,经当地主管税务部门审核后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