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儿传单怎样才算痊愈: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汇编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7:52:56
...........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一年

目         

 

 

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组织机构

2、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3、董亊长职责

4、总经理职责

5、总工程师职责

6、副总经理职责

7、生产技术部职责

8、通风安全部职责

9、机电部职责

10、公司工会职责

11、综合办公室职责

12、员工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三、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五、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管理制度

2、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表

3、使用和管理

六、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七、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八、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九、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十、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十一、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适用范围

2、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3、职责

4、应急救援程序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矿救援信号主要电话报警联络

7、有关规定和要求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职业病报告制度

2、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制度3、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5、附表


一、........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1、.......煤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组织机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通知》(国办发2009-43号)文和企业管理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印发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试行)的通知》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董事长 .....

副组长:总经理 .......

成 员:总工程师、生产副总经理、安全副总经理、经营副总经理、生产技术部部长、通风安全部部长、机电部部长、综合行政部部长、工会主席、各矿矿长等部门负责人担任。

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试冬办公室设在生产技术部,生产技术部副部长........同志任办公室主任。

2、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负责制定职业危害防治规划、年度计划并督促执行;负责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经费落实等工作。

(2)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职业危害场所进行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有权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改正,对拒不整改的有权进行处罚。

(4)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和职业危害及体检结果的告知工作。

(5)组织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档案和接触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

(6)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知识培训与宣传教育。

(7)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及时报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并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对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3、董事长职责

(1)丰汇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是公司职业危害防治第一责任人,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2)审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机构设置方案。

(3)按有关规定成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管理组织、配备相关专(兼)职人员。

(4)负责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及相关防护工作的资金批准,保证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经费足额投进,不断改善员工劳动作业条件。

4、总经理职责

(1)在董事长的领导下,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主要责任。

(2)主持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重大问题,做出相应决策并组织实施。

(3)组织审定并批准实施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重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4)组织制定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5)组织职业危害重大事故调查、分析或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评估,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职业危害防治工作。

(7)督促副总经理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具体工作。

5、总工程师职责

(1)直接领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

(2)严格执行职业危害防治“三同时”规定,确保公司职业危害防护技术措施的落实。

(3)组织审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时的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或方案。

(4)组织重大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攻关,对职业危害防治技术中的重大事故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5)组织制定公司年度、特殊时期职业危害防治计划和技术措施,组织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6)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或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分析工作,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7)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督促落实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工作。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8)督促所管辖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6、副总经理职责

(1)协助总经理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防治负具体领导责任。

(2)直接领导职能部门开展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落实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3)定期召开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会议,研究解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落实整改措施。

(4)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正常使用负具体领导责任,协助总经理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法规,落实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

(5)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分析或重大职业危害事故隐患分析工作,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认真听取、采纳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合理化建议,保证公司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正常运转。

7、生产技术部职责

(1)认真执行上级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针、政策,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计划。

(2)健全和完善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职业健康操作规程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监督执行。

(3)负责日常检查矿井职业危害防治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

(4)负责组织审查矿井技术改造、采区设计、技术措施等有关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5)审查采掘工艺及有关生产技术方案时,必须符合职业危害防治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6)负责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

(7)抓好矿井采、掘、地测及防治水质量标准化工作,以质量标准化建设促进和提高职业危害防治效果。

(8)负责调查、分析、处理生产技术职业危害事故,拟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8、通风安全部职责

(1)负责组织职业危害防治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复审、办证等工作。

(2)负责日常检查矿井“一通三防”设备、系统完好状态和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3)对公司“一通三防”设备、设施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

(4)负责矿井“一通三防”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制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5)负责矿井“一通三防”、安全管理质量标准化的建设及验收工作。

9、机电部职责

(1)在组织审查、运输系统改造设计及与机电、运输系统有关的其它设计时,应同时审查职业危害防治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2)负责日常检查矿井机电、运输设备完好状态,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对公司机电、运输设备、设施负主要技术管理责任。

(3)验收机电设备时,应将设备的安全性能、质量等作为重要内容来审查、验收。

(4)抓好机电、运输系统质量标准化工作,确保机电、运输系统正常安全运行。

(5)负责调查、分析、处理机电、运输职业危害事故,制定改进措施,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10、公司工会职责

(1)对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监督、保障责任,负责抓好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宣传工作。

(2)监督、检查公司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指正,督促整改。

(3)对公司受到职业危害损伤的员工负有维权责任。

(4)参加有关职业危害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

(5)督促分管职能部门职业危害防治职责的落实。

11、综合办公室职责

(1)负责新录用人员体检、条件审查和劳务合同的签订。

(2)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档案和接触有害场所作业人员的健康监护档案。

(3)负责职业危害及体检结果的告知工作。

(4)审定、印(收)发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方面的文件。

(5)协助协调职业危害事故的抢救和处理。

12、员工职业危害防治职责

(1)认真执行职业危害防治有关规定,2011年精编考勤管理制度大全(doc 41个)对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负直接责任。

(2)掌握职业危害防治操作规程,提高自我防护能力。

(3)严格遵守有关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精心操作,不违章作业,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并有权拒尽违章指挥。

(4)自觉接受职业危害防治教育,积极参加职业危害防治活动,主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用具。

(6)正确使用、维护和保养职业危害防治设备、设施,发现各类事故隐患及时消除,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要立即上报。

(7)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岗位安全防护设施及各类保险装置;不得动用其他岗位的设备、工具;不得私自将自己岗位的设备、工具交予他人使用。

(8)发生职业危害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好现场,并如实向事故调查人员介绍情况。

(9)搞好文明生产,保持工作场所整齐清洁。

(10)自觉接受各级安全检查。

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1)与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主要告知内容如下:

①劳动过程中可能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

②危害后果;

③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④工资待遇、岗位津贴和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⑤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教育;

⑥职业危害防治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人力资源、生产技术、通风、安全等职能部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3)应在产生职业危害源的工作场所其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定期或不定期对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三、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1)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年度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经职业危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组织实施。

(2)健全职业防治宣传教育体系和网络;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活动,在全企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危害防治的良好氛围。

(3)按照职业危害防治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对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操作规程、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和维护进行培训。

(4)员工必须熟悉本岗位职业危害防治知识与职业危害防治职责,掌握本岗位及管理范围内职业危害情况、治理情况和预防措施。

(5)生产岗位管理和作业人员必须掌握并能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治防护设施和个体职业危害防治防护用品,掌握生产现场中毒自救互救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开展相应的演练活动。

(6)从事职业危害作业岗位职工必须接受上岗前职业危害防治和职业危害防治法规教育、岗位劳动保护知识教育及防护用具使用方法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主要培训内容:

①职业危害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内容包括:《煤炭法》、《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健康管理办法》、《职业危害事故处理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物理有害因素》。

②职业危害防治基本知识;了解和掌握粉尘、噪声等职业危害因素对人体危害及防治措施。

③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④正确使用,维护职业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

⑤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培训对象与方式:

①新进矿职工的培训。实行煤矿、班组二级教育。对于新进矿的职工必须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的培训,让其了解本岗位的职业危害、防护措施、职业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等基础知识。
   ②易岗职工教育。要针对岗位职业危害因素的不同进行培训,了解新岗位职业危害因素,并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接受告知并同意岗位有职业危害的作业。熟悉本岗相关的职业危害防治管理的措施要求。

③定期教育。按照培训内容,分期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

培训时间。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在岗期间的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培训,上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在岗期间培训时间每年不少于2学时。

(7)做好生产检维修前的职业危害防治教育与培训,结合检维修过程中会产生和接触到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可能发生的急性中毒事故,重点掌握自我防护要点和急性职业危害事故情况下的紧急处理措施。

(8)要对全体职工进行职业危害防治的法规教育和基础知识培训与考核。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的职业危害防治法规、条例及本矿的规章制度,树立法制观念,提高遵纪守法意识。班组每季度在安全活动中安排一次职业危害防治知识学习活动,并做好记录。

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进生产和使用。客户销售报表大全(最新精编)(111个doc)

(2)建立完善的防尘系统,防尘管路、水源符合有关规定;采掘工作面等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应采取综合防尘设施、措施,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保证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标准。

(3)新安装的采掘工作面或在开工验收以及投进用时,必须进行综合防尘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进使用。防尘设施不完善、不符合防尘有关标准、不灵敏可靠,不予验收,工作面不准开工或投进使用。

(4)加强综合防尘设施的维护工作,保证防尘工作有效进行。出现问题要及时通知通风部门处理,不得损坏或不用。凡发现防尘设施无故损坏或不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凡整改不及时,整改效果不明显,或在各项检查中造成失误时,要按规定予以处罚或停工处理。

(5)各进回风大巷、运输转载点、煤仓溜煤口和各采掘面的防尘雾化装置通风队必须纳进检修项目,必须保证完好,灵敏可靠,喷雾压力及雾化程度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正常使用。

(6)防尘设施的安装、拆除、维修和回收由通风部门负责,安装质量必须符合标准要求。

(7)生产技术、通风安全、机电等职能部门应经常对矿井综合防尘设备、设施和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督促责任单位及时落实整改。

五、从业人员防护用品配备发放和使用管理制度

1、管理制度

(1)配备发放范围:凡是从事井下采掘一线、井下辅助、地面生产工人和后勤服务人员(含临时工、农民工等),均按规定配备发放劳动防护用品。严禁以货币或其它物品代替应当按规定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

(2)发放标准及要求: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公司劳动防护用品统一发放标准(见附表: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表),各矿按照各岗位(工种)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范围、期限、发放标准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使用时间,更不得克扣职工的劳动防护用品。

(3)工作服要本着安全、文明、美观、舒适符合时代的发展,统一着装。工作服应印有矿名称、编号,以便上级部门检查。

(4)职工上岗要统一着装,工作服按期发放,并经常换洗缝补,解决脏、破、烂、不安全、不文明、不规范的现象。

2、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发放标准表

用品名称

单位

数量

使用期限

(月)

使用工种范围

工作服

1

12

采掘一线

18

井下辅助

24

地面生产

安全帽

1

24

采掘一线

36

井下辅助

腰带

1

12

采掘一线

18

井下辅助

胶靴

1

12

采掘一线

18

生产辅助

24

地面后勤

防尘口罩

1

3

采掘一线

6

井下辅助

手套

1

1

井下工人

2

地面生产工人

电焊手套

1

3

电焊工(公用)

毛巾

1

2

采掘一线

3

井下辅助

4

地面生产工人

6

其他人员

洗衣膏

1

1

井下、地面生产工人

2

其他人员

肥皂

1

1

井下、地面生产工人

2

其他人员

 

注:急需、特批物品,须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领取。

 

    其它劳动防护用品

1.凡进井人员必须配发自救器并随身携带。

2.操作氧、电焊人员配发面罩、护目镜保护。

3.操作电工配发安全带、尽缘手套、尽缘鞋、安全帽等防护用品。

4. 

 

3、使用和管理

(1)所有劳动防护用品均由丰汇公司统一采购和保管,公司设有专用劳动防护用品仓库,配专人保管和发放。

(2)采购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国家规定的、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批准或备案的、有资质的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厂家或经营单位购买。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必须确认《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资格证》和《产品合格证》及《安全鉴定证》,不能出示“三证”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准购买、不准进库。

(3)公司物资供应部保管员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审批单审批的品种、数量进行发放,并建立进库、出库台账。

(4)各矿所需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到公司人力资源科审批后,方可领取,否则,保管员拒尽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每季审批一次(季中15日至25日为各矿报批时间)。新进矿员工,随时审批。

(5)各矿按照职工到期的防护品,列出明细报公司人力资源科审批。发放时,由职工个人在本人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卡》上签字。

(6)人力资源科与矿要有相一致的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卡,人力资源科按照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卡的使用年限进行审批,不得提前审批各类防护用品。

(7)劳动防护用品是职工在生产劳动中的必备护具,必须在生产劳动时间内穿用,不使用时应妥善保管。职工上班时,有下列情况按违纪处理,并给予经济罚款。

(8)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在使用前必须进行严格检查,发现失往安全效能的,要立即报废、更换。有毒有害岗位应配发一定数量的公用防护用具,在检修设备或处理应急情况使用,确保职工身体不受侵害。

(9)禁止将劳动防护用品折合现金发给个人,发放的防护用品不准转卖。

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矿井必须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进行监控,加强监控系统的维护工作,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2)监控工作人员应每天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有超标现象立即查明原因,编制相应处理措施进行预防。

(3)瓦检员每班对作业场所的有毒有害气体进行两次监测,将相关数据填写至现场管理牌板上。

(4)采取有效的综合防尘降尘措施,加强通风管理,确保供风充足。矿井必须开展工班个体呼吸性粉尘监测工作。采、掘工作面每3个月测定1次,其他工作面或作业场所每6个月测定1次,每个采样工种分2个班次连续采样,1个班次内至少采集2个有效样品,先后采集的有效样品不得少于4个,有超标现象立即采取措施进行防治。

(5)井下每个测点的粉尘浓度每月测定两次,井上测点每月测定一次,在测定全尘浓度的同时,还必须测定呼吸性粉尘浓度。每个测尘点的布置要符合规定。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每半年测定一次。粉尘测定点设置和测定方法应按AQ1020-2006《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6)在设备选型时选择低噪声的设备,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音指标超过国家环保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做好安全防护,其他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每月对井下作业场所的噪音进行一次检测,并做好相关记录。

(7)在高温季节来临时,应准备好职工的防暑降温用品和物资。每月对井下采掘作业场所空气温度进行一次检测,超过30°C必须停止作业。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暑季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监测3次。

(8)煤层有自燃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9)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使用水炮泥。井下实施爆破后,为防止氮氧化物中毒,局部通风机风筒口距工作面的距离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人员进进工作面进行作业前,必须排除工作面有毒有害气体。爆破前、爆破后必须对工作面进行洒水降尘;爆破后必须开启防尘水幕。

(10)产生尘源作业场所内所有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防尘口罩,做好个体防护。

(11)井下易积尘巷道必须定期进行冲刷;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液压支架和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转载机转载点和缷载点、井底车场、采区、溜子转载处、皮带机头、装车点及地面筛分厂、破碎车间、带式输送机走廊、转载点等地点,都必须安设喷雾洒水装置,作业时进行喷雾洒水除尘。

(12)防尘工每班对防尘洒水系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管路不漏水,阀门和雾化装置运行正常。

(13)总进回风及主运输巷道每隔100米其它运输、回风巷道及采煤工作面回风巷每隔50米必须安设一个三通及阀门,按照规定安设风流净化水幕,并宜采用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炮采工作面应采取湿式钻眼法,使用水炮泥;爆破前后应冲洗煤壁,爆破时应喷雾降尘,出煤时进行洒水。采煤机、掘进机必须安装使用内、外喷雾装置;截煤时必须喷雾降尘。

八、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制度

(1)新工人进矿前,必须经过职业病和健康检查,不适应从事矿山作业的,不得录用。

(2)井下工人作业地点http://www.cnshu.cn,噪声不得超过90分贝(A)。超过时,应当采取消音或其他防护措施。

(3)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超过时,应当采取降温或其它防护措施。

井下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4)对接触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建立健康档案。

(5)接触粉尘作业人员,当粉尘中含游离二氧化硅或石棉在10%以上时,每两年至少检查一次,在10%以下时,每三年至少检查一次,对可疑尘肺,每年检查一次,每次检查都要照胸部X线片。

(6)粉尘作业人员患有下列病症的,应当调离粉尘作业岗位:

各型活动性肺结核及活动性肺外结核;严重的上呼吸道或支气管疾病;显著影响肺功能的肺脏或胸膜病变;心脏血管系统的疾病;经医疗单位鉴定不适于粉尘作业的其他病症。

(7)对职业病患者必须定期进行复查和鉴定。矽肺患者每年复查一次,石棉肺、煤矽肺和其他尘肺患者每两年复查一次,其他职业病由医师根据病情确定复查鉴定期限。

(8)定期检查职工防护用品的使用状况,对不合格的防护用品进行更换。

九、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及时向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申报职业危害,同时抄报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并接受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2)公司生产技术部具体负责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公司所属各矿指定专人负责填写《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详见附表),于每年的2月28日前报到生产技术部,由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主任审阅无误后按要求上报各有关部门。

(3)煤矿发生以下重大变化的,应按照下述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①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

②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③煤矿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

十、职业病诊断鉴定及治疗康复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领导组负责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诊断、康复等相关的决策事宜。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建立接触有害作业工人基本情况档案。内容包括:各类职业危害因素接触人数及各队、组的分布情况。每个接触有害作业工人的情况: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工号、职业健康检查X线号、职业接触史、职业健康禁忌证记录、职业病诊断记录、岗位调离记录等。

(2)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职业病病人的诊断、鉴定处理工作,

(3)接触粉尘有害作业工人的检查检查周期为二年,如现场粉尘二氧化硅含量超过国家标准要求,检查周期为一年。接触噪声工人的听力检查周期为一年。

(4)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工人调离此工作岗位。由疑似职业病病人申请,到有资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5)职业病的确认。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确认当事人患职业病、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等内容。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对鉴定不服的再次鉴定。

(6)依据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劳动者患职业病后依法享有医疗、职业康复、工作、工资及福利等方面职业病病人待遇和权利。

(7)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依法为职业病患者及时诊疗,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8)职业健康检查与职业病诊断的费用由单位支付。

十一、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保障及使用管理制度

(1)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是指企业按原煤实际产量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进的资金。

(2)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3)企业应足额提取职业危害防治经费,财务部门对相关资金进行统一管理,

(4)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由职业危害防治领导小组或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提出,报企业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5)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进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6)企业按照年度计划,做好资金的投进落实工作,做到专款专用,规范使用。其使用范围主要有宣传教育、培训;劳动保护用品采购、相关设备设施采购和维护;职业病员检查和治疗费用。

(7)对在使用职业危害防治经费中形成的资产,应纳进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8)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会计核算,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9)接受地方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职业危害防治经费的提取、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十二、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

(1)建立从业人员职业卫生与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2)职业卫生档案包括:职业卫生记录卡;职业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重点职业危害因素分布平面示意图;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人员表;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作业人员登记卡;职业危害、职业中毒记录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汇总资料;职业危害因素程度分级管理表;职业中毒事故报告与处理记录表等。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员工的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证名单及处理情况;职业病诊断、职业病病例登记表等员工个人健康资料;职业健康监护委托书或合同;职业性健康检查工种及人员名单;职业病人处理、安置情况汇总资料。

(4)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期限及时进行回档。

(5)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并管好和用好档案。

(6)随时、定期地根据人员的变动,及时调整和补充档案,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统地调整一次。

(7)档案中各种资料按要求每三年复核一次;日常职业卫生工作须将测定结果、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管理情况随时记录,以备分析。

(8)员工离开单位时,有权索取个人健康档案资料并复印档案,应如实地、无偿地提供,并在所提供的个人复印件上签章。

(9)职业病诊断,鉴定单位需提供有关档案资料时,档案室应如实地提供。

(10)档案室对各部门移交来的职业卫生档案,要认真进行质量检查,回档的案卷要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及时编号登记,进库保管。

(11)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的收进、移出、销毁、管理、借阅利用等情况要进行登记,档案工作人员调离时,必须办好交接手续。

(12)职业卫生档案库房要坚固、安全,做好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风等项工作,并有应急措施。职业卫生档案库要设专人管理,定期检查清点,如发现档案破损、变质时要及时修补复制。

(13)利用职业卫生档案的人员应当爱护档案,严禁对职业卫生档案拆卷、涂改、污损、转借和擅自翻印。

十三、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有关指示和精神,积极应对可能发生的职业危害事故,及时组织和协调救援力量,有效控制和处理职业危害事故,根据上级职业危害防治主管部门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本着“反应迅速、处理得当”的原则,特制定本应急救援预案。

1、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公司员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的气体中毒、高温中暑、冻伤等职业危害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分工:

公司职业危害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公司调度室。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办公室设在矿调度室。发生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时,由矿长全面负责应急救援工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各职能部门协助矿长(总指挥)处理应急救援工作。

总 指 挥:矿长

副总指挥: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安全矿长、机电矿长、技术矿长、工会主席。

成员单位:调度室、安监科、生产技术科、通风科、劳资科、供应科、保卫科、办公室、临时救护队、行政科等相关单位负责人。

3、职责

(1)指挥部职责:

a、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职业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b、组织指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c、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职业危害事故处理情况,并向友邻单位通报危害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d、组织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理,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的经验教训。

(2)指挥部领导小组职责:

a、组织制定本矿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b、组建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并组织演练;

c、检查督促做好重大职业危害事故的预防措施和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的物资、器械、防护用品等各项准备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矿长:负责组织指挥全矿的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工程师、生产矿长:协调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安全矿长:做好职业危害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职业危害事故处置工作。

技术矿长、工会主席:负责现场医疗救护指挥及受伤人员分类抢救和护送转院工作;

机电矿长:负责指挥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交通管制工作;

调度试逗负责职业危害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发布有关信息;

办公试逗负责车辆调配及抢救物资的运输、供应工作;

劳资科、供应科:负责抢险物资及防护用品的日常储备和应急供应;

保卫科:负责现场治安,交通指挥,设立警戒,指导员工疏散。

通风科:负责掌握矿井通风状况,配合相关单位分析查找职业危害事故的原因及地点。提供技术帮助,搞好救灾通风保障工作。

机电科:负责掌握矿井供电、停送电情况,配合相关单位分析查找职业危害事故的原因及地点。提供技术帮助。

安监科:负责监督抢险救灾工作中的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监督和落实;负责联系救护队;负责事故的调查、评估、汇总和上报。

生技科:负责提供矿井的相关技术资料、事故地点的布置状况和井下采掘情况。

临时救护队:负责事故现场灾情的侦察工作,及时了解掌握现场灾情发展情况并汇报指挥部,作出、实施正确的救灾措施;完成灾区遇险人员的救援和事故处理任务。

医务所:负责组织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急救。

行政科:负责后勤服务工作。

4、应急救援程序

事故报告—应急救援现场自救互救—封闭现场—对外联络—联合救护—事故分析责任落实。

(1)现场急救互救:各岗位工作人员均应掌握心肺复苏及外伤急救包扎技术,备有现场急救包。一旦发生事故,便于现场急救互救,并及时对外联系,争取应急救援。

(2)建立应急救援联络通讯系统:各岗位人员要熟知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以便事故发生后及时报告、联系,取得救援。

(3)封闭现场:发生事故时除参与救援人员外,疏导无关人员迅速撤离现场,封闭现场,以免造成混略冬不利于急救和事故处理及分析。

5、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1)最早发现职业危害事故的部门及人员,应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警,并采取一切措施切断职业危害事故源。

(2)公司调度室接到报警后,应迅速通知有关部门,快速查明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地点、范围,下达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指令,同时发出警报,通知领导小组成员及医疗救护队伍和各专业队伍迅速赶往职业危害事故现场。

(3)领导小组成员根据职业危害事故性质和规模,通知通讯组迅速向上级部门报告职业危害事故情况。

(4)领导小组成员到达职业危害事故现场后,根据职业危害事故状态及危害程度作出相应的应急决定,并命令各应急救援组立即开展救援。如职业危害事故扩大时,应请求支援。

(5)当职业危害事故得到控制,立即成立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小组,调查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原因和研究制定防范措施,并成立抢修小组,研究制定抢修方案并立即组织抢修,尽早恢复生产。

6、矿救援信号主要电话报警联络

公司调度指挥中心电话:..........(外线)

消防火警电话:119

医疗急救中心:120

7、有关规定和要求

为了能在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做到反应迅速、处置得当,矿内所有有关部门及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本应急救援预案。各矿要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应急救援知识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专业分工的演练。保证救援物资及器材的完备和充足供应。应急救援指挥部,在落实好日常值班制度、检查制度、例会制度的同时,要针对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对本预案加以不断提高、改进和完善。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规定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1、职业病报告制度

下列发生职业病戓疑似职业病属报告范围

①直接从事职业危害因素作业的劳动者;

②职业危害因素作业同岗位辅助工或同一作业场所的其他劳动者;

③在作业场所内有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岗位与一般作业岗位交叉或混杂布局的,应该包括在该作业场所内从事工作的所有劳动者;

④参加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抢救的人员,或因事故发生中毒的其他人员。

(1)根据《职业危害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及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报告》的规定,报告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急性职业病报告

a、急性职业病均应在12-24小时之内向患者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b、凡有死亡或者同时发生三名以上急性职业中毒,应当立即电话报钙笠倒芾砝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卫生监督机构。

②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a、企业及其设有职业病诊断资格的综合性医院在发现或怀疑职业病患者时,均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b、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噪声聋等)。应及时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的程序逐级上报,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人员,必须树立法法制观念,不得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纂改。

(3)公司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损害的从业人员,要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煤矿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煤矿职业危害事故。

2、职业危害防治检查制度

(1)主要检查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政策、法规和制度执行情况。

(2)人力资源科在劳动工人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所检查出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不得安排其上岗。

(3)不得安排未成年人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工作。

(4)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有危害的作业。

(5)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定期健康检查。发现与职业病有关的损害健康人员要及时调整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并对其进行离岗健康复查。

(6)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及时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7)职业病健康检查应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急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检查用期。需要复查时,可根据要求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3、职业危害事故认定与处理

(1)职业危害事故按所造成危害的严重程度,分为一般职业危害事故、较大职业危害事故、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和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四类:

①一般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下;

②较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③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

④特别重大职业危害事故,是指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0人以上或者急性职业中毒死亡30人以上。

(2)为加强作业场所粉尘危害防治工作,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10倍以上20倍以下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一般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呼吸性粉尘浓度超过接触浓度管理限值20倍以上且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的,比照较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3)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程序和权限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安监总政法〔2008〕212号)执行。

4、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制度

(1)根据作业场所有害因素的情况制定相应的防护措施,检查、督促、评价职业危害因素防护设施的运行情况。

(2)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进用人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档案。

(3)生产技术部门负责对煤矿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设专(兼)职专业人员,负责日常监测工作。监测人员熟悉监测仪器的性能及采样的时间及相关的操作要求,对使用的监测仪器进行调试,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4)选择的监测点必须包括空气中有毒、粉尘物质浓度最高,工人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且将此作为重点监测点。如果生产过程是间断的或有害物质的逸散是断断续续的,应根据有害物质浓度的变化规律,在正常生产时进行采样。

(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由专人负责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为日常监测”。根椐煤矿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主要有:煤尘,矽尘,噪声、有毒有害气体、高温、低温和放射源。

(6)监测结果由专人登记整理,交付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存档,并同时将检测结果报告负责职业危害防治防护管理的主管领导.对于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要求的,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治理.

(7)施工项目在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危害防治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与评价。监测与评价结果要向劳动者公布。

(8)检测与评价结果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将监测结果交付职业危害防治办公室存进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并永久保存,作为职业病病人诊断的主要依据之一。



5、附表

附表1: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

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煤矿名称

 

煤矿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矿井类型

□井工矿

□露天矿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济类型

 

采煤工艺

□炮采

□高档普采

□综采

建井日期

 

投产日期

 

设计能力(万吨/年)

 

职业危害防治经费投进情况(万元)

 

申报类别

□初次申报       □变更申报

负责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名称

 

从事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数量

 

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附表2:申报煤矿作业场所存在的主要职业危害

煤矿名称:

职业

危害因素

名称

作业场所

接触职业

危害因素

人数

浓(强)度

工程防护设施

个体防护用品

有(名称)

有(名称)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日期:    年   月  


 


附件3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职业健康体检及职业病情况

煤矿名称:

在岗职工总数:                ,其中农民工数:          

接触职业危害人员总数:                                   

其中接触粉尘人数              ;接触噪声人数            

接触高温人数                  ;接触化学毒物人数        

粉尘监测情况

应测点数

实测点数

合格点数

平均值

范围

 

 

 

 

 

职业健康体检情况

应体检人数

实际体检人数

其中离退休实际体检人数

 

 

 

本年度新发职业病例数:             

本年度新发尘肺病例数:            ,其中Ⅰ期例            

Ⅱ期例            ;Ⅲ期例            

累计发生职业病例数:            

累计发生尘肺病例数:            ,其中Ⅰ期例            

Ⅱ期例            ;Ⅲ期例            

本年度死亡职业病例数:            

本年度死亡尘肺病例数:            ,其中Ⅰ期例            

Ⅱ期例            ;Ⅲ期例            

累计死亡职业病例数:            

累计死亡尘肺病例数:            ,其中Ⅰ期例            

Ⅱ期例            ;Ⅲ期例            

填表人:      审核人:    签发人:    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