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 日常巡查制度: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宣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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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宣贯资料

2009-11-02

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4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04]372号)的要求,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主编,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管理站参编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已经建设厅批准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冀建质[2006]663号文),统一编号为DB13(J)66-2007,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现将编制《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DB13(J)66-2007(以下简称“本规程”)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规程的必要性

    2003年7月1日《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开始施行,2004年8月1日《河北省建筑条例》颁布实施,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工程造价的行业管理,规范计价行为,合理确定、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然而,在我省工程造价工作实践中,仍然面临着许多具体而实际的问题需要解决。如: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尚有为数不少的单位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国家清单计价规范中的强制性条款,致使强制性条款没有起到应有的规范工程造价计价行为的作用;编制的清单不准确、不规范;由于建设工程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填写内容不规范、不全面,应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的没有得到具体体现(如价款调整方式方法、双方承担风险的种类、程度等),造成工程竣工后双方在造价上发生争议而无法按时结算,最终影响工程价款的支付,导致拖欠工程款等现象的发生;个别招标文件存在潜在的不公平、不公证的要求或条款。针对上述问题,虽然我省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等的要求加强了监督管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还缺乏具体有效、较强操作性的依据和制约手段,因此,在我省的工程造价管理中,十分迫切地需要制定细化的、可操作性强的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以补充完善国家规范,便于规范我省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活动。

    二、编制目的

    引导、规范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的招标文件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工程量清单计价、工程预付款、计量与价款支付、价款调整、不可抗力、索赔、结算等计价活动,使工程量清单计价活动有章可循,在公平、公正基础上,按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公平自主的体现各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三、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

    5.《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15号)

    6.《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

    7.《河北省建筑条例》

    8.《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

    9.《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建设部)

   10.《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建设部)

   11.《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12.《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设部建标[2004]20号)

   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

   1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

    15.《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建设厅冀建法〔2006〕003号)

    16.FIDIC条款

17.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18.其他有关现行的文件、资料

     四、组织形式

     省建设厅成立清单规程编制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审定工作。

     编制领导小组组成:

     组  长: 梁军

     付组长: 吕德浦  李贤明  郑荣科  朱忠帅  延素芬

     成  员: 司平地  朱奕峰  田德宝  潘树坤  徐向东

     省造价管理总站成立编制组,负责具体编制工作。秦皇岛市工程建设造价站为参编单位,参加编制工作。

     编制组组成:

     组  长: 吕德浦

     付组长: 朱奕峰

     成  员: 金春平   渠  涛  李 秦   王晓利  杨海涛

     赵云霞   罗志文  孟劲松  牛玉梅  张保生

     张  平   李茹芹  杨海波  王力勇  郭艳军

     五、编制过程

    1. 2004年5月8日我站起草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的编制计划》呈报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办公室。

    2. 2004年8月24日省建设厅下发了《〈2004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04]372号),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列入2004年度标准编制计划。

    3. 2005年5月13日省造价站批准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编制方案》,规程编制组正式成立。

    4. 2005年7月21日在秦皇岛市造价站召开编制组第一次会议,编制组成员认真学习了编制方案、《建筑法》、《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河北省实施招投标法办法》、《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工程建设标准出版印刷规定》、《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15个法律、法规、规定,制定了详细的调研计划,初步确定了章节的设置。

     5. 2005年9月、2006年5月编制组成员先后到上海市标准定额站、邯郸、邢台、石家庄、唐山等市调查研究,了解工程量清单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6.2006年8月30日吕德浦站长、司平地书记、朱奕峰副站长到秦皇岛市造价站审查规程初稿,并提出了许多有建设性的意见。

    7.经过11次修改完善,于2006年9月5日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8. 2006年9月8日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征求意见稿发至各市造价站,全面征求管理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等单位的意见。

    9.2006年9月27-28日在石家庄市召开了本规程征求意见会议,共收到125条意见,经编制组研究,共采纳吸收了20条意见,对征求意见稿做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送审稿。

    10.2006年11月28日由河北省标准化管理办公室组织,在石家庄市召开了专家审查会。专家一致认为河北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科学严谨,即贯彻执行了国家的清单规范,又体现出了河北气候、地理、技术等实际情况,是对国家的清单规范的补充,能起到规范工程计价活动的作用,技术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同时提出了修改意见,根据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对本规程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报批稿。

    六、总说明

    1. 本规程是结合我省实际,本着政府宏观控制、市场公平竞争形成价格的原则编制的,规程内容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并严格按有关标准规定编写,技术内容符合国家技术经济政策,技术数据和参数的依据真实可靠。在严格执行GB50500-2003强制性条款的基础上,根据国家修改规范的指导思想和具体条款,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增加了可操作性的规定或推荐性的标准,做到了与国家清单规范保持一致和衔接。

    2. 本规程总结了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工作的实践经验,并借鉴了国内外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成熟做法。在编制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中介机构和相关管理部门及工程技术人员的意见,对其中主要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讨论、修改,并经过专家审查后定稿。

    3.本规程共设有十四章、附录、附件,包括总则、术语、一般规定、基础工作、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的编制、工程量清单报价、合同价款的确定、工程预付款、施工过程中的计量与价款支付、价款调整、不可抗力、索赔、结算、河北省补充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条文说明、矿山工程工程量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等内容。

(《水利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自2007年7月1日起实施)

    4. 本规程由河北省工程建设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监督执行。

七、章节介绍

第1 总则

    1、1.0.2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应遵守本规程。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主要是指工程量清单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编制、投标报价、工程预付款、计量与价款支付、价款调整、索赔、结算等。

    2、执行范围

     1.0.3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执行本规程:

     1)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建设项目。

     2) 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的建设项目。

     3)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股权的建设项目。

     4)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建设项目。

     5)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集资金的建设项目。

     6)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建设项目。

     7)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建设项目。

     8) 国家特许的融资建设项目。

     9)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

     10)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建设项目。

     11)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

     12)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的建设项目。

     1)—11)项是按投资渠道划分的建设项目,12)项是按建设项目特性划分。

    本条是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制定。

    3、除1.0.3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工程计价方式由招标人确定,但采用清单计价方式的必须执行本规程。

     4、1.0.5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应遵循客观、诚信、公正、公平的原则。

     5、1.0.8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必须在招标文件中说明该工程所要采用的合同价款方式、投标人所要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影响价款调整的因素及调整方法。

     确定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及幅度应科学合理、实事求是,不得迫使投标人承担无限度的风险。

     详见例1---4

     6、1.0.9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工程,其计价行为应按规定的程序、方法,到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依据《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河北省建筑条例》、《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清单规程中要求下列内容到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1)补充项目备案后发出;

     2)清单编制完成备案后发出;

     3)最高限价或标底编制完成后备案;

     4)竣工结算备案。

    具体备案内容、程序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为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明确的以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为准。

第2 术语

     1、2.0.18  暂列金额

    招标人暂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所发生的费用、风险以外的费用、零星工作的费用等,主要目的是留足投资。

    具体工程可以列暂列金额,也可以不列暂列金额。

    2、2.0.19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项目实施、招标人供应材料或设备、暂估材料或设备价时所发生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采购保管费用。不包括专业工程施工单位使用总承包人的机械、脚手架等而支付的费用。

    3、2.0.20  零星工作项目

    招标人提出可能发生的、少量的、额外的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明细。

    零星工作项目表没有数量栏。

    4、2.0.21  最高限价

    是指根据设计文件、招标文件、现场实际情况、国家和本省标准、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费用标准、计价办法、工程量计算规则等为依据,参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等计算出的工程造价。

    5、2.0.26  工程数量偏差率

    i = (m-n)/n×100%              

    i:工程数量偏差率。

    m: 是依据招标时的工程设计文件,按照“计价规范”和本规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的工程数量。

    n: 是招标时工程量清单所对应的工程数量。

   引入工程数量偏差率,主要是约束清单编制人,使其提高清单质量、准确性。

第3章  一般规定

    1、3.0.1、3.0.2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应采用统一格式,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格式详见规程,这些格式并不是每个工程全部使用,应该有选择的采用。

     2、表格主要变化:

     1)表头名称有所变化。

     2)增加了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标底)、竣工结算封面、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签证及索赔计价表。

     3)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可以签字盖章。

     4)造价员可以签字盖章。

     5)由施工单位采购的设备费进入工程项目总价表内。

     6)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列有人工、材料、机械栏,在单位工程费汇总表计算规费、税金。

     7)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主要包括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

     8)零星工作项目表不再列有数量,既零星工作项目费不再计入总价。

     9)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列有供应时间、地点,有助于投标人合理报价,考虑工期。

    10)从节约成本、便于使用角度考虑,调整了规范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

    3、3.0.3  招标人应按下列要求填写3.0.2条所列的格式内容:

    1) 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工程概况:建设规模、工程特征、计划工期、施工现场实际情况、交通运输情况、自然地理条件、环境保护要求等。

    (2)工程招标的内容、范围。

   (3)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应写明《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规程》。

   (4)招标人暂定的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及暂估价。

    2)  工程量清单应根据本规程第5章的规定编制和填写。

    3)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应按表3.0.2-10规定的内容填写。

    4)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填报单价的材料、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应填入表3.0.2-11中。

    5)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措施项目费分析表,由招标人根据需要提出填报要求,如可要求提供砼项目、钢筋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也可要求提供全部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

 4、3.0.4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及要求填报,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量清单报价说明应按下列内容填写:

   (1) 招标人要求必须说明的问题。

   (2) 有关报价需要说明的情况。

   (3) 对增补的措施项目进行说明。

     2)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金额应分别按单项工程费汇总表的合计金额、设备费填写。

    工程项目总价表中的设备费是指由投标人购买的设备费用,应按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中设备费金额填列;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中的设备费不计入投标总价,在项目总投资内列项。

    3)  单位工程费汇总表中的金额应区分不同的单位工程按照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合计、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合计、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合计和按有关规定计算的规费、税金填写。

    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的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5)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 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2) 投标人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增补措施项目,并按规程编排序号原则编号。

     6)  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 表中的序号、项目名称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2) 招标人给定的暂列金额,投标人不得更改。

     7)  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应按下列要求填写:

    (1)按招标人所提出的材料、设备品种填写单价。

    (2)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分部分项、措施项目综合单价中采用的单价一致。

     8)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和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应按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如砼项目、钢筋项目或全部项目综合单价分析表提供。

    5、3.0.5  工程量清单编制与计价行为,应使用经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鉴定合格的应用软件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或标底、投标报价和结算。

    本条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的,未经批准的商业应用软件是非法的。

    各单位或个人应使用审查批准授权的合法软件,严禁使用非法软件,鼓励各单位或个人举报销售或使用非法软件的行为。

    6、3.0.6  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不可竞争费用,必须按规定列项和计算。

    目前,我省不可竞争费用有:规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如有新的规定应以新规定为准。

第4章  基础工作

    除招标文件、合同协议条件另有说明外,招标人、承包人还应完成4.0.1、4.0.2所列工作。

    本章主要为双方确定了一个基础的、公平的平台,有助于投标人报价、索赔。

 

 第5章  工程量清单编制

     1、5.0.1  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招标代理机构编制。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需要招标管理部门认定。

     2、5.0.2  工程量清单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应由招标人提供,并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3、5.0.3  工程量清单编制的依据

    1) “计价规范”和本规程。

    2)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3) 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4) 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5) 施工现场情况。

    6) 相关的设计、施工标准。

    7) 其他有关的建筑工程计价依据。

    4、5.0.6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

    1)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必须根据“计价规范”和规程规定的统一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进行编制。

    2)补充项目的编码,一至六位应按“计价规范”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本规程的附录A的规定设置,不得变动;第七位设为“B”;八、九位应根据补充清单项目名称结合“计价规范”和本规程由清单编制人设置,并应自01起按顺序编制;十至十二位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名称由清单编制人设置,并自001起按顺序编制,不得出现重码。

    3)补充项目必须将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和工程内容等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后随清单发出,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定期将备案的补充项目汇总后,按规定程序上报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主要审核“四统一”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体现公平。

     4)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完成分部分项的工程内容与“计价规范”、本规程、设计文件不同时,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

    如:土建专业挖土方项目含有运输、安装专业给排水管道安装项目含有绝热工作内容,如果运输、绝热另外发包,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说明,否则视为包括运输、绝热工作内容。

     5、5.0.7  措施项目清单

     1)措施项目清单应由清单编制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合理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参照本规程列有的项目,按不同的单位工程(如土建、给排水、电气、通风等)分别编制。

     本规程没有的项目,清单编制人可以补充,并按规程编排措施项目序号原则编号。

     2)措施项目清单分不可竞争措施项目、可竞争措施项目两部分。措施项目清单必须列有不可竞争措施项目。

     3)措施项目以“项”为单位,工程数量是“1”。

     4)除“计价规范”所列措施项目外,还把我省综合基价的组织措施费列入措施项目,常见措施项目见表5.0.7

     6、5.0.8  其他项目清单

     1)其他项目清单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可按照下列内容列项: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除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外,如还有其他项目,应在编制说明中说明所增列项目内容。

     2)暂列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复杂程度、市场情况由招标人估算列出,并随工程量清单发至投标人。暂列金额一般不超过工程估算价的20%。

     暂列金额由招标人掌握和支配,结算时从承包人的工程价款中扣除。

     3)拟建工程具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列总承包服务费项目:

    (1)招标人另行发包专业工程,如另行发包电梯等;

    (2)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如招标人供应钢筋、水泵等;

    (3)招标人暂估材料、设备价格如招标人暂定地砖、铝合金窗单价等。

     招标人暂估材料、设备是指由承包人采购,需招标人认质认价的材料、设备。

     除上述三种情况外,可以不列总承包服务费项目。

     4)零星工作项目由招标人根据拟建工程的具体情况,凭经验列出人工、材料、机械的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即事前发出要约,体现公平公正。

    7、5.0.9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的要求

    1)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必须按要求完整地填写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表3.0.2-10),其中的单价仅作为投标人编制该项综合单价、扣除材料款时使用。

    2)招标人供应的材料数量不得超过依据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计算出的数量。

    3)招标人应按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明细表(表3.0.2-10)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对其质量负责。招标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招标人共同清点。

    4)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负责保管。

    招标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如有丢失损坏由招标人负责。

    8、5.0.10  招标人更改清单时,必须签字、盖章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

    9、5.0.11  工程量清单的发出日期距投标截止日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时间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

     10、5.0.12  工程量清单必须按要求签字、盖章。

     11、工程量清单详见例5

第6章  最高限价或标底的编制

    1、6.0.1  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或标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主要是指有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

    2、6.0.2  工程量清单最高限价或标底的编制应客观、合理、公正,并遵守如下依据:

    1) “计价规范”和本规程。

    2) 国家和本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及计价办法。

    3)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中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4) 招标文件。

    5) 设计文件。

    6) 国家、行业和本省的标准。

    7) 工程量清单及有关要求。

    8) 施工现场条件、合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9)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

    3、6.0.3  编制最高限价或标底时,必须考虑招标文件中要求的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

    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压低或者提高最高限价或标底。

    4、6.0.4  最高限价编制完成后应按规定程序报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最高限价应随招标文件一起公布。

    5、6.0.6  最高限价或标底必须按要求签字、盖章。

第7章  工程量清单报价

    1、7.0.1  投标报价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和以下依据进行:

    1) “计价规范”和本规程。

    2) 国家和本省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划分规则及计价办法。

    3) 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补充通知和答疑纪要。

    4) 设计文件。

    5) 国家、行业和本省的标准。

    6) 施工现场条件、施工组织设计或方案。

    7) 市场价格或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代表政府发布的人工、材料、设备、机械市场价格信息。

    8) 企业定额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依据中的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

    2、7.0.2  投标人应当根据本企业的具体经营状况、技术装备水平、管理水平和市场价格信息,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合同价款方式、风险范围及幅度,自主确定人工单价、材料单价、机械单价、管理费、利润和约定的风险费用,并按规定计取不可竞争费用,提出报价。

    管理费、利润的计算方法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3、7.0.4  投标人可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增补措施项目,并按本规程编排措施项目序号原则编号,列在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表3.0.2-7)内。

    4、7.0.5  投标人所填的清单序号、项目编码、项目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但允许投标人增补的措施项目除外。

    5、7.0.6  投标人若发现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错误时,投标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招标人未作答复的,投标人不得自行变更工程量清单项目和数量等内容。

    6、7.0.7  暂列金额应按招标人给定的金额数填写,不得增减。

    7、7.0.8  总承包服务费应由投标人视招标范围、招标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情况、招标人暂估材料、设备价格情况参照下列标准计算:

     1) 拟建工程如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时,按另行发包的专业工程估算价的3%以内计取。

     2) 招标人供应材料、设备时,按其供应的材料、设备总价的0.6%以内计取。

     3) 招标人暂估材料、设备价格时,按暂估材料、设备总价的0.6%以内计取。

     8、7.0.9  零星工作项目的综合单价应由投标人视具体情况,按照本规程的综合单价组成自主确定填报,即包括管理费、利润。

    9、7.0.10  招标人供应材料时,投标人应考虑供应材料的规格、数量、供应时间、供货地点等因素,并按招标人给定的单价计入综合单价,结算时按招标人给定的单价扣除。

    如果招标人供应材料数量不足时,投标人自己采购部分的材料应由投标人自主确定其单价。

    10、7.0.11  招标人暂估材料、设备单价时,材料按暂估的单价进入综合单价;设备按暂估的单价填入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表3.0.2-11)内,最后汇总到工程项目总价表。

    暂估材料、设备在结算时应按双方认可的单价或实际购买价调整价款。

    11、7.0.12  设备费不应计入综合单价。

    12、7.0.13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表3.0.2-12)、措施项目费分析表(表3.0.2-13)、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表3.0.2-11)。

    如招标文件未作要求,投标人可不提供。

    13、7.0.14  工程量清单报价必须按要求签字、盖章。

 

第8 合同价款的确定

     1、8.0.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应由承发包双方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不实行招标投标工程的合同价款,在承包方编制的报价基础上,由承发包双方协商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2、8.0.2  承发包双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对下列涉及工程合同价款的事项进行约定:

     1) 预付工程款的数额、支付时限及抵扣方式;

     2) 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方式、数额及时限;

     3) 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及金额支付方式;

     4) 发生经济价款纠纷的解决方法;

     5) 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及幅度以及影响价款调整的因素、调整方法;

     6) 工程竣工价款结算与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7) 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数额、预扣方式及时限;

     8) 工期及工期提前或延后的奖惩办法;

     9) 与履行合同、支付价款相关的担保事项。

     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内容不得与招标文件的规定相违背。

     3、8.0.3  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确定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1) 固定单价。即工程数量允许调整,综合单价在约定的条件内不予调整;在约定的条件外,综合单价(包括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零星工作项目单价)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2)可调价格。即工程数量、综合单价和措施项目费等允许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3) 固定总价。即承包人针对发包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的拟建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工程量清单、相关报价要求、风险范围及幅度进行的报价不予调整。当工程项目实施范围发生变化、工程量清单发生偏差、超过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时应予以调整。调整方式、方法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

     合同工期较短且工程合同总价较低的工程,可以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方式。

     4、约定的条件、调整方式、方法等详见举例。

     5、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合同价款形式宜采用固定单价合同形式。

 

第9章  工程预付款

    1、9.0.1  建筑工程实行预付款制度,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方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后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扣除暂列金额后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应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

    2)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日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日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日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违约责任。

    3)预付的工程款应在合同中约定抵扣方式,并在工程进度款中进行抵扣。

    2、9.0.2  没有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或不具备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预付工程款,不得以预付款名义转移资金

第10章  施工过程中的计量与价款支付

     1、10.1.1  分部分项工程量计量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签证)、施工进度、“计价规范”和本规程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计算。

工程量不能按实际数量计算,如土方、电缆敷设项目清单数量与实际是不相符的。

     2、10.1.2  零星工作项目应按下列规定计量:

     1)人工用量应以工人(不包括管理人员)到达工作现场开始,直至离开现场的定额工作时间。

     2)材料消耗量应按实际数量计算。

     3)机械台班消耗量应按实际台班消耗量计算,包括机械从停放地转移到工作现场的时间及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停滞时间。

     3、10.1.3  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出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签证)范围及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4、10.1.4  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日内应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日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应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核实的,计量结果无效。

     5、10.1.5  发包人自收到承包人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之日起14日内未完成工程量核实的,从第15日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并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10.3.1  根据确认的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发包人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4日内,应按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

     预付款应按约定的时间、方法与工程进度款同期结算抵扣。

     7、10.3.2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承包人应当及时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书面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书面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日起计算应付款的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

     8、10.3.3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工程无法进行时,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9、10.3.4  分部分项工程进度款以确认的计量结果计算,并应按照约定、有关规定支付。

     10、10.3.5 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按有关规定支付。其余的措施项目费、总承包服务费、规费、税金的进度款按分部分项比例支付或按合同约定方式支付。

     11、10.3.6  承包人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指令实施零星工作项目的费用应按下列规定支付:

     1) 人工费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人工用量计算支付。

     2) 材料费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实际材料用量计算支付。

     3) 机械费按零星工作项目表中适用的单价乘以双方确认的台班消耗量计算支付。

     4) 零星工作项目表中没有适用的单价时,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支付依据。

第11章  价款调整

     1、11.0.1  价款调整方式、方法应遵循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并应符合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2、11.0.2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14日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日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的,应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款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3、11.0.3  不论采用何种合同价款方式,因下列因素发生而引起的价款变化,价款允许调整。

     1)以招标工程投标截止日、非招标工程合同订立日前20日为基准日,基准日以后实施的国家和本省法律、法规、规定。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调整规定。

     3)经批准的设计变更。

     4)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变更,但修正错误除外。

     5)超过双方约定幅度的市场价格变化。

     6)清单项目或工程数量的偏差。

     7)超过双方约定的风险范围及幅度。

     8)双方其它约定。

     4、11.0.4  当发生11.0.3条1至8款的情况之一时,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5、11.0.5  不论是采用何种合同价款方式,价款调整应符合下列原则,具体的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及对应的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2)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数量有偏差,其数量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签证)、“计价规范”、本规程的计算规则计算后予以调整。

     当数量偏差率在±5%内时,该项目的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当数量偏差率超过±5%时,增加5%以外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3)由变更引起的原有项目数量增减,其数量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含变更、签证)、 “计价规范”、本规程的计算规则计算后予以调整。数量变化幅度在合同约定范围以内时,其综合单价不变,措施项目费相应调整;数量变化幅度超过合同约定的范围外的部分,其增加的数量或减少后剩余的数量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应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

    合同中没有约定工程数量变化幅度范围的,以±10%为准。

    4) 当数量偏差和变更同时出现时,应当以11.0.5条第3款为准进行调整。

    6、11.0.6  招标文件中必须明确人工、材料、机械单价上涨或下降引起的价款调整方法,可采用下列方法:

    1)单价变动在允许调整幅度内时,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不变。单价变动超过允许调整幅度的,超过部分用差价调整相应的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

        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没有明确允许调整幅度的,以±3%为准。

        2) 价款调整公式:

        Y=X+a×A1/A0+b×B1/B0+c×C1/C0+?????+j×J1/J0-1          (11.0.6-1)

        X+a+b+c+……+j=1                   (11.0.6-2)

        式中  Y— 以扣除暂列金额、规费、税金后价款为基数的价款调整系数;

        X— 固定系数;

        a、b、c…j— 加权系数。表示各项调价的因子(包括人工、材料、机械)占扣除暂列金额、规费、税金后价款中的比重;

        A1、B1、C1…J1— 各项调价因子现行价格或指数;

        A0、B0、C0…J0— 各项调价因子基期价格或指数。

        (1)X、a、b、c…j应在投标时由投标人填在表11.0.6内。

        表11.0.6             固定系数、加权系数

项目

X

a

b

c

j

代表的人工、材料、机械具体名称

-数值

    (2)招标文件中可以明确价款调整系数(Y)的幅度限制,当Y小于或等于幅度限制时,价款不予调整。当Y超过幅度限制时,超过部分价款予以调整。

     价款调整系数(Y)的幅度限制,不宜超过±0.02。

     3) 价款调整公式方法的X、a、b、c值由投标人依据工程实际填报,也可参考下表填报。

        (1)砖混结构住宅楼

项目

X

a

b

c

d

e

f

g

h

i

名称

人工

钢筋

木材

商品混凝土

地面砖

上下水

管材

电气

管材

采暖

管材

电线

数值

0.607

0.14

0.09

0.01

0.08

0.04

0.007

0.01

0.008

0.008

(2) 框架结构住宅楼、高层住宅楼

项目

X

a

b

c

d

e

f

g

h

i

名称

人工

钢筋、

型钢

木材

商品

混凝土

地面砖

上下水

管材

电气

管材

采暖

管材

电线

数值

0.466

0.13

0.19

0.01

0.10

0.03

0.009

0.007

0.008

0.03

        (3)框架结构办公楼

项目

X

a

b

c

d

e

f

g

h

i

j

名称

人工

钢筋、

型钢

木材

商品混凝土

地面砖

上下水

管材

电气

管材

采暖

管材

电线

电缆

数值

 0.451

0.13

0.18

0.01

0.09

0.03

 0.009

0.007

0.008

0.005

0.06

 

     4)某种材料有多种规格时,可以加权平均计算基期价格、现行价格。

     7、11.0.7  基期价格、现行价格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或施工合同中约定。

     如没有明确或约定,基期价格以投标截止日前20日省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现行价格以当月省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信息价格为准。

     8、11.0.8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或施工合同中约定价款调整的时间单元,如按整月、年为单元。

     如没有明确或约定,以月为单元调整。

 

第12章  不可抗力

    1、12.0.1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日向发包人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日内,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12.0.2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的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的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12.0.3  降水量、气温、空气相对湿度、风速、地震等不可抗力的标准应以国家和本省有关的规定为准;如国家和本省没有规定,承发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如在合同中    没有约定,双方可参考下表界定,超过此标准视为不可抗力。

 

项目数值地区 日降水量 日最高气温  日最低气温  空气相对湿度 风速  地震烈度

 (mm)       (℃)      (℃)          (%)      (m/s)       (度)

石家庄        66.1        40.7      -12.2          80        12        Ⅶ

邢台          83.0        40.2      -10.2          80        12        Ⅶ

邯郸          84.0        40.5      -11.7          80        12        Ⅶ

张家口       40.2         37.8      -20.9          80        12        Ⅶ

承德         56.8         38.7      -21.8          80        12        Ⅶ

秦皇岛       103.4        36.7      -16.7          80        12        Ⅶ

廊坊         68.2         39.7      -15.4          80        12        Ⅶ

唐山         72.5         38.9      -15.4          80        12        Ⅶ

沧州         94.8         40.3      -15.5          80        12        Ⅶ

衡水         75.1         39.6       -15.5         80        12        Ⅶ

保定         57.8         40.3       -14.1         80        12        Ⅶ

    日降水量、日最高气温、日最低气温的不可抗力的标准是按河北省气象局1995---2005年统计的数据科学测算取定的。

    风速12m/s相当于6级风。

    地震Ⅶ(7度烈度)相当于5.5级地震。

    4、12.0.4  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合同不能履行,应在合同中约定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

第13章  索 

    1、13.0.1  提出索赔应有正当的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13.0.2  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3、13.0.3  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4、13.0.4  承包人应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日内,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日内,向发包人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日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日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的,应视为认可该项索赔;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发包人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日内,向发包人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本条第3、第4款规定相同。

    5、13.0.5   发包人应按13.0.4条确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6、13.0.6   发包人未能履行本规程4.0.1条规定的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应赔偿承包人的相关损失,并顺延延误的工期。

    7、13.0.7   常见索赔事件见表13.0.7。

    13.0.7   常见索赔事件

序号   事件                                       可调整的事项

11 设计文件拖期交付                               工期、成本费用

22 不利的自然条件                                 工期、成本费用

33 发包人数据差错,放线错误                       工期、成本费用、利润

44 发包人指令承包人钻孔勘探                       工期、成本费用、利润

55 发现化石,古物,古迹等建筑物                   工期、成本费用

66 发包人指示剥露或凿开                           成本费用

77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中途暂停施工                   工期、成本费用

88 发包人未能提供现场                             工期、成本费用

99 工程变更工期、成本费用、利润

110 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每周累计停水和停电超过8小时  工期、成本费用

11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承包人施工范围发生变化        工期、成本费用、利润

112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合同终止                      成本费用、利润

113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                     向发包人支付误期损失赔偿费

 

    8、13.0.8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明细表不符时,发包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并按下列原则处理:

    1)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明细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或委托承包人购买。

    2)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明细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3)到货地点与明细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明细表的送达地点或委托承包人运输。

    4)供应数量少于明细表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或委托承包人购买。多于明细表的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并承担承包人发生的保管费用。

    5)到货时间早于明细表的供应时间时,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于明细表的供应时间时,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6) 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明细表不符,造成承包人购买材料时,该材料所对应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由承包人重新提出,经发包人确认,作为价款调整、支付、结算的依据。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7)由于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明细表不符,造成承包人运输材料时,其费用另行计取。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9、工程索赔的主要依据

    招标文件、投标书、来往函件、合同、会议记录、施工现场记录、财务记录、现场气象记录、国际和国内市场信息、相关法律、法规等。

    10、索赔费用的计算

    索赔费用一般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主要有实际费用法、修正的总费用法、合理价值法、审判裁定法。